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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和惩治儿童性侵案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15-04-28符彩云陈思琴

企业导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

符彩云 陈思琴

摘 要:本文从收集、统计、分析我国性侵儿童案件的裁判文书角度出发,来探究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旨在引起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老师、家长以及全社会关注,为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找出几点对策,从而避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性侵儿童;犯罪;儿童身心健康;社会危害;预防

一、本项目研究概况

(一)本项目的研究意义。随着“梅根法”、“杰西卡法”、“亚当·沃什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俨然成了当今社会风险中的风险。结合案件情况,本项目以统计分析裁判文书的方法来剖析、探讨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并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掌握对该类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情况,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及实践情况,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加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些许思考,以保护儿童的身心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本项目的研究方法。以收集、统计、分析各地各时间段的性侵儿童裁判文书共112份为基础,对受害人性别、年龄,加害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作案手段、场所,二者间关系及裁判中提及权利、适用程序进行了解、掌握,来探讨该案件特点、成因、危害程度及防治措施等等。

二、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特点

笔者共收集自2005—2014年全国各地的关于性侵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112份,为保证总结的前瞻性和有效针对性,其中以2010—2014年的裁判文书居多。

(一)受害者: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了受害者年龄的有77例。其中年龄在6岁以下的有31例,占40.26%;6—12岁的有39例,占50.65%;12—14岁的有7例,占9.09%。从中可以看出6—12岁的受害人比例最大,6岁以下的比例较大,12—14岁的比例最小,说明6—12岁的儿童更易受到侵犯,6岁以下儿童紧跟其后。这与孩子的认知能力是有一定关联的。不同年龄段人的智力发展是不一样的,对性的认知能力是有差异的,12—14岁的儿童对生理卫生知识的了解比这个年龄段以下的儿童多,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也相对大一些。所以该阶段儿童所受侵犯比例少。由于6—12岁儿童的身体发育状况与6岁以下的儿童有所不同,所以6—12岁儿童更易受侵害,当然,6岁以下受侵害问题也不可小觑。

(二)作案者:据裁判文书上的相关统计显示,只有33%的作案者的职业写明了,分别是农民、教师、无业者,另外还有累犯人员性质的。在这33%的加害人中,19.59%的人是农民,所占比例最多;5.16%的作案者是无业人员;有4.13%是累犯;4.12%是教师身份,且多为小学乡村教师。人数居首的是农民,这类犯罪者文化水平低,素质低下,留守儿童成为其主要攻击对象。无业人士和外来务工者这股“分量”不小的作案人,已经在不断地侵犯着儿童性权利。还有披着人民教师外衣的,正在一步步颠覆孩子心中无私奉献的“园丁”形象的魔鬼,我们感慨这些教师的思想极为恶劣、行为极为可耻。这些作案者中累犯所占比例高达12.52%,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罪犯再犯可能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亦不可小觑。

(三)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据数据统计显示,仅有46.63%的裁判文书上载明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信息。其中,比例最大的是邻居关系,为22.49%;其次有15.33%为陌生人关系;

5.11%为师生关系;还有3.7%的亲戚关系。毋庸置疑,作为邻居的作案者为数最多,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际圈子比较小,社会活动能力还比较差,所能接触到的地方多为熟人,熟人更易接近被害儿童;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大多对熟人比较信任,父母放松了对孩子的监管,使得熟人有机可乘。让人更为惊讶的是相当一部分亲戚对女童实施侵犯性权利的行为。在此要说明一点的是统计中的这些“亲戚”一般是非直系亲属,但是这类现象的发生不禁让我们寒颤,在这个社会的现实生活中,人情味的分量又是多少?当中有近三成的陌生人对女童进行性侵犯,作为孩子第一道保护墙的父母,对孩子的人身安全监护是否存在缺位?

(四)作案手段及方式:这类罪犯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平时表现比较安分守己,尤其一些老师、父母的朋友、街坊邻居,作案地点在教室、办公室、荒郊、厕所角落,使得长期未被发现,加上一些孩子由于年纪小,不懂自己受到侵害,在恐吓、诱惑下不敢说、不愿说。犯罪人利用孩子年纪小、防范意识弱、反抗能力差等特点,采用“吓、骗”手段进行犯罪。

(五) 适用程序:从最后案件审查适用程序来看,43.63%的裁判文书写明了所采取的程序。其中,18.43%的案件是不公开审理,15.36%的案件是采取简易程序,6.14%是普通程序,3.7%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了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和考虑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所受影响,当中近一半的审理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超过三成的案子采取简易程序,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较为单一的案例,也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3.7%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说明部分受害人家属是另外提出损害赔偿来弥补所受伤害的。

(六)刑罚轻重:从统计结果显示,性侵儿童犯罪者的刑罚一般在2至3年,对于未成年犯罪者轻至8个月,对于情节恶劣者(诸如受害者多名,后果严重,累犯的情形)判处7年有期徒刑。和外国同种案件处理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在惩治性侵害者时处罚力度是略显轻微的。例如:葡萄牙刑法典: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发泄性欲的行为,处1至8年监禁;发泄性欲的行为包含性交的,处3年至10年监禁。美国德克萨斯州刑法:任何男人同18周岁以下不是其妻子的女性性交或任何妇女同18周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孩性交的,如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0岁以下,处终身监禁;如未成年人年龄在10岁以上15岁以下,处20年监禁;如未成年人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处15年以下监禁。我国刑法典: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从重处罚。iii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通知规定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这一基本要求,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刑标准和幅度,具体案件中“从重处罚”无从体现。

三、性侵儿童犯罪的原因

(1)通过分析得出,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知识较少,文化修养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较差,较易产生邪念和歹念,且根本不知道对孩子抚触等亲密行为构成犯罪,有些甚至还没有听说过该罪名,在他们的思维中,性侵孩子的行为顶多属于不道德,但肯定不属于犯罪,这给犯罪人以心理暗示,从而助长了犯罪。(2)受害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普遍比较差。当受害者被强奸或猥亵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主动的告诉父母或学校;受害者遭到性侵犯时一般年龄较小,缺乏必要的反抗和辨别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分子很容易得手的原因;多数受害者平时缺少家庭和父母的关爱,这就给熟人作案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犯罪分子对受害者进行诱骗,在诱骗不成功时往往态度强硬地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威胁被害者,实施侵犯后还威胁被害者不敢泄露。(3)家长监护不到位。许多父母外出务工、忙于生意或离异而无法顾及照顾孩子,一般把孩子托给老人或亲戚照顾,这就可能导致监护失控。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监护失控而导致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所占比例相当高。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在这个阶段得不到父母的教育与保护,监护空白,是诱发性侵儿童罪的一个重要原因。(4)学校性教育和对老师监管的缺位。在现今教育体制下,学校侧重升学率和私营学校的盈利性,教师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尤其是在乡村教师,政府监管也比较滞后,比如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比较匮乏,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较大。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教育界的各项规定就制定得较为完善。例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严格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甚至更为严重处理。(5)不良性文化的影响。我国历来对性文化的宣传方面都比较保守,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性教育方面也都较为含蓄,所以从正规途径获得的性知识比较缺乏,但随着各类大众传媒工具越来越发达,电视、电影、书刊、影碟、网络里到处充斥着色情内容,有些不适当的内容宣传让很多年轻人对性有了错误的解读,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性犯罪,这在单身年轻人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四、预防和减少性侵儿童犯罪的对策

(1)完善立法,加大对性侵犯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立法,不仅仅表现在加大对作案者的刑罚期限,扩大作案主体、手段的入案范围,还可以增加刑罚种类,如韩国对性侵犯的初犯和再犯一律采取“化学阉割法”①;法国曾用电子镣铐监控恋童癖犯人②。(2)对于累犯,其再犯可能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不仅要加重处罚,还要采取其他办法来预防。这点可以借鉴外国一些国家的做法,如韩国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经在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英国“萨拉法”:公众可以接触到在警方备案登记的性犯罪者名单,这样家长就能了解与孩子日常交往较多的人是否有性侵前科;美国《杰西卡法案》中规定对假释后的性侵犯者要终身佩戴GPS,接受警方监督。(3)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并存。6岁以下和6至12岁的儿童自我防范意识差,受性侵害的危险系数大。对此,学校应在幼年教育阶段就开设性教育课程,为避免孩子幼年遭到性骚扰和性侵犯。并在以后的教育阶段逐步增加关于生理卫生和身体机能方面的性教育课程。例如英国把性教育排入“国家必修科学课程”,在孩子5岁时就要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家长要转变对性教育的保守观念,尤其是农村家庭,现今留守儿童更易成为性侵犯对象,家长可根据性教育书籍在孩子幼年时根据其智力和身体发展、对性的认知能力来不断地讲述性知识。(4)完善学校对教师行为的监管体制。学校加害主体的特殊性、校园环境的隐蔽性、救济途径的单一性等等都导致对教师性侵犯这一现象的防范和惩治存在缺失。面对教师侵犯比例重大这一现象,应当严格规制教师对学生的行为,如教师不得与学生单独接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发现学生可能被性侵犯时要向政府机关及时报案),相关部门加大干预救济等等。(5)改善社会大环境,从源头上根治侵犯儿童性权利的案件发生。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严厉的打击态势,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的安全管理,避免上述几类区域成为性侵儿童犯罪的温床;?家庭、学校、社会要注重孩子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加大打击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等违法活动的力度,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一片净土,防止此类违法活动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生活心态变得浮躁,人性道德开始沦陷,种种因素让我们的社会渐入病态,那些社会最弱势群体成为深受其害的对象,生活在同一个有机体下的你我,谁又能保证明天会更好?人性找回本真,社会才能进步。在追求真善美的道路上,每一个人都不能触及道德底线,越过法律禁戒线。

参考文献:

[1] 许文清,关于性侵儿童案件的几点思考[J].青年与社会,2014年6月下.

[2] 龚世梅,农村小学女生易被性侵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4.0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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