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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5-04-28黄黎敏

企业导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风险分析互联网金融

黄黎敏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性,而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具有更多的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政策风险、系统性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金融犯罪风险等类型。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等以期做到有效规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法律规制

2014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全面评估了在过去一年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认为2013年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稳中向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在报告的第八章中还特设专题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报告指出,通过互联网实现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在获取客户信息、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兼具有使交易环境更加透明,降低交易成本等显著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没有可抵押的不动产,没有可评估的业绩和商业记录等不利因素在传统金融中往往阻碍了创业者对资金的启动,因而有学者戏称传统金融时代是富人时代,至少机会就无法平等,哪怕只是相对。易言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中国国土上生根发芽,甚至有参天大树之势,是因为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实体经济的巨大融资需求没有被满足,即它为客观现实所需要,即使该措词难免有实用主义之嫌,但又似乎可将其看作是对处于发展观察期的新生事物的“宽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以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为代表主要有六种,实现了对传统金融有形概念、时间概念、国家主权和货币主权概念、资源配置效力、现有竞争格局、行业限制的重大突破,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得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金融是其本质,而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则意味着不可避免的风险。直面风险,我们需要严加监管,但诚然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搞监管,“管”只是手段,“活”才是目的,因而得监管适度。相较于传统金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除因其金融本质而当然固有的传统金融风险外,还因其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属性而使得风险更为复杂化,挑战着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受到了越来越多来自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对处于发展观察期的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仅处于初始阶段。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引起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没能严格遵守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如网上服务带来的风险并无本质区别。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立法的相对模糊性以及缺乏与时俱进性,使得立法并不能很好地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服务。尽管在2005年以前相继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条例,但却受到了来自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挑战。首先,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甚为模糊。边界的不确定性,或者导致你有责任,我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的监管职能交叉,或者导致大家都得管,最终大家都不管的监管真空。前者加大了行政成本的投入,降低了行政效率,后者难免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进入法律灰色地带,而一旦突破底线,互联网金融将成为影子银行或金库。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交易者身份认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客户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系统性技术风险。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完成至关重要。若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信用,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恐怕是技术。技术创新若无法与时俱进而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错步,这将易使交易主体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增加成本、或者憾失交易机会,甚至使交易机构痛失生存基础。技术发展中的“阵痛”即诸多弊病如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病毒容易扩散、网络诈骗、电脑黑客攻击、金融钓鱼网站等除易导致交易主体资金的流失外,计算机系统的全面瘫痪也将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余额宝每天处理的数据信息难以计数,相较于传统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则简单便利得多,但交易过程中的用户信息安全和转账安全则令人忧心。在第三方支付中,当事人只需要输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卡主姓名与证件号、手机号即可成功支付甚至提现。在交易实践中,未经用户授权的支付行为最为常见亦最令客户感到担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水平的发展程度,完备的支付技术和验证机制。

(三)信息安全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披露的载体从最初的纸质载体到网络载体,不再局限于文字使得表达方式更加丰富,但是却不可避免地存在易篡改形式的安全漏洞。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通过纸质版文件进行,除非作出相应的说明,否则不能对其内容进行任意的删减或修改。但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披露,由于追求信息的时效性而更多表现为信息的暂时性,不但信息更新的速度惊人,更重要的,部分具有错误导向甚至违法的信息也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巧妙规避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其删除,导致后期的责任追究难以调取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责任无法坐实。

(四)金融犯罪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洗钱方式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使得洗钱途径相较传统洗钱模式更加隐蔽化、专业化,防范工作更加难以展开。比特币洗钱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只有在比特币大规模浩荡进入流通领域情况下才会发生的潜在风险。二是洗钱者通过交易平台以比特币为工具最终穿上合法外衣而将其兑换成法定货币的现存风险,也是主要风险。2013年12月5日我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当前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并且也尤为强调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义务。然而由于比特币的独特性,比特币交易平台反洗钱义务的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此时行业自律则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在互联网金融实践中,存在不少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机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本不容许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放贷公司借助P2P借贷平台来获取资金,突破了金融监管的底线。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除了上述所提及的,货币流通量的风险亦不容忽视,即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导致的货币流动速率的急剧变化,但中央银行的责任或许也就在于根据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变化,不断提高控制货币流通量的能力。直面巨变,改变从来都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方的责任,在我们感喟互联网金融带给传统金融巨大冲击而不断忧心之时,我们更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与时俱进,方才可能不为这个互联网时代所摒弃。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建议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其自身无法替代的优势在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此外,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社会消费、优化资金配置以及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等,甚至在极易触碰金融监管底线的民间资本募集方面,也正因涌现问题的不断解决、防范对策的不断摸索而逐渐引导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业应当肩负起双重使命,一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二是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基本属性是金融的基础上,应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并行的理念,体现是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融的风险属性,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从宏观调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体系。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填补法律空白。立法机关应加紧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网络信贷、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立法,以适应司法实务的需要,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部分进行适当的修订。如本次《证券法》的修改通过借鉴外国经验给股权众筹留下了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是金融创新,满足消费者多样需求的契机,同时也是法制创新的机遇。在打击金融犯罪时,也应当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加大量刑力度,通过加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警示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再是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签名等与互联网金融密切相关的相关立法也应与时俱进地建立并完善。

(二)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信息披露,将与企业相关的经营消息公诸于众,提高市场运营的透明度,有利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外部的监督作用得以发挥,使得风险评估成为可能。此外,金融消费者通过了解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亦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消费信心。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具有现实必要性,首先,应当保障投资者及时且方便地获悉产品风险。其次,在信息披露的周期上,过长的信息披露周期将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地了解资金状况,也会让监管机构难以做出及时反应,这将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稳定的金融秩序的挑战,因此,应当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此外,信息披露的方式也应当不再局限于A4纸的形式,应更多地向网络载体迈进。加强信息披露应以行业自律为基础。在行业自律中,因共同利益自愿凝聚在一起的行业组织,他们在为自己的经营制定规则的同时也在践行,并为此支付代价。相较于政府的强制干预,行业自律因共同利益而建立的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性更强,效果亦更加明显。

(三)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首先,应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使消费者习得各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引导他们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以增强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得该项权利不再“沉眠”。其次,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加大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来实现。在此过程中,金融服务者应清晰地进行风险提示,赋予消费者更大的选择空间,增强选择的可能性,同时,还应及时地、完整地、准确地披露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fJl.金融研究,2012(12)。

[2]杨凯生.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DB/OL].http://www.iceo.c om.cn/renwu2013/133/2013/1014/271675shtml ,2013一10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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