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改革:方案及效果
2015-04-24王佳慧
王佳慧
摘 要:期末考试是检验“教”与“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存在诸多弊端,亟待改革。借鉴国外高校特色考试制度,结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实际,可以在实践中采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考试方式,笔试可以采用针对性强、难易适中、兼顾知识与能力考查的半开半闭考试方法。
关键词:法学;期末考试;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3-0006-02
期末考试是对本学期学生对该门课程掌握情况的综合测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它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学生能够通过期末考试检验自己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便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二是授课教师可以通过对卷面和成绩比例的分析,检验学生对法条以及知识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获得教学效果的有效反馈信息,以便在下一轮教学中改进教学方法或调整教学进度。因此,考试之于学生和教师,意义均在于“以考促学”,这亦是清政府于1904年正式颁布中国历史上首个在全国普遍实行的学制——《奏定学堂章程》以来一以贯之的考试理念。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具有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知识特点,对期末考试的要求更高;又由于我国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多而全”但教学质量普遍不高的特点,产生出毕业生众多却不能满足实践中对法律人才需要的相对过剩现象,更突显出高校期末考试“以考验学”“以考促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现状
我国大学教育的各项制度一直是在社会和学界的质疑声中不断改进的,其中也包括考试制度。有人曾指出,大学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考试理念出现偏差、考试目的不明确、考试制度存在缺陷、考试方式比较单一等[1]。同时,由于大多数高校执行“严进宽出”的教育观念,因此只看重考试结果,不重视考试命题过程;只重知识记忆的再现,忽视对口头表达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查等[2]。而法学作为大学考试制度弊端体现较为突出的专业之一,其存在的问题也非常具有代表性,如考试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内容难以体现学科特点、考风不正,缺乏规则意识和难以证明学习主动性、难以与职业需要相衔接等等[3]。
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旨在考查和测量学生在本学期学习中知识掌握程度的情况。它至少应达到如下目标:1.反映出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2.反映出学生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能力;3.反映出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法学期末考试的考察内容和题型设计也应服务于上述目标。然而,当前我国大陆地区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都与预定目标有很大距离,主要原因在于,考试一般以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和论文为主,形式较为单一;考察知识点较少,考核范围有限;考试内容以记忆为主,考得过死……与法学教育方法相联系,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形式和内容都有待突破。
二、国外高校期末考试的特点
与我国高校期末考试相比,国外高校考试形式多样,方法各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较为灵活。
20世纪9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学会将“教育价值”设定为高校考试的出发点,考试需反映学生学习的多维性、综合性和实用性。美国大学课程考试方法多样,其中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形式:半开卷考试、小组答辩、随堂测验与家庭作业相结合、自主考试、网上考试等。半开卷考试是由学校事先告知考试形式,学生备考时,可以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考试专用纸上总结学习重点,或者记录必要的公式、数据、课堂讲义等内容。在考试时,学生只能参考自己准备内容作答。这种方式通过有限度的允许学生参考学习资料的方式,既方便了学生备考,又能间接考查学生掌握重点的情况。小组答辩是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由小组成员通过讨论等形式共同完成一套试题、一个项目或一份调查报告。通过这种考核方式,不仅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而且能够有效考查学生们的合作、配合能力。随堂测验与家庭作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针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考试。随堂测验往往以论述或制定框架方案为表现形式,结合以论文或调研报告为形式的家庭作业,由教师综合全班考生的总体情况后,确定考生的分数范围。自主考试是美国较具特色的
一种考试方式,它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由学生在学校规定考试时间段内决定自己的考试时间。学校不限制考场的考试科目,只将其分为“普通”和“特别”考场两类,进入“普通考场”只能携带必备的考试用具,进入“特别考场”可以携带计算器、事先整理的资料等。因此,同一考场的考生可能来自不同的年级和班级、考试科目也不同,极大地体现了考试的“自主性”。网上考试多适用于基础性和理论性较强的课程,这类考试多以电子题库为表现形式,题型以选择、填空、判断为主。学生可以在做好复习准备之后,自行选择考试时间。考生在网上考试系统中选择考试科目后,考试系统会自动设置考试时间(如两个小时),并抽取或组合一套试卷供考生作答。在考生提交试卷之后,系统会自动判卷,并生成分数。这种考试节省资源、简便易行、公平合理,是效率较高的一种考试方式。
在德国,考试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能够从各方面测试学生的能力,其考试方式主要有笔试考试、口试考试及研讨课形式。笔试也就是书面考试,教师在一门课授课之初,会列好专业书目让学生阅读。考试时,除了考查学生课堂所学的知识外,还考查推荐书目上的观点、流派等。这就要求学生在本课程学习过程中,主动开阔视野,培养自己的阅读和自学能力。口试主要采取教师提问的方式,口试一般需要两名教师,或由任课教师和助教进行,以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这种考试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考查较为灵活,因为一问一答间不仅要求学生熟知知识点,还要求学生有快速反应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同时,由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设问,因此,一些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取得高分。研讨课也是一种考试方式,多适用于高年级专业课,只有取得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的学生才能参加。考生一般通过网上报名,课程分两个阶段——论文、报告及答辩。任课教师先拟定几个论文题目供学生选择,选择相同题目的学生组成一个小组共同完成这篇论文,论文经教师审阅合格后可进行论文的报告及答辩。报告时,由小组轮流或推选代表介绍论文内容,阐述论文观点,然后教师和其他学生就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详细解答的地方进行提问,由该小组的学生进行解答,这种考试形式能够培养学生阅读、写作、科研、表达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应用也较为广泛。
在荷兰,学生每门课程的成绩都会结合平时成绩进行评定,在课程开始之前,教师会发给学生成绩评定标准的介绍,使学生充分了解该门课程的要求[4]。教师对考核方式有完全的自主权,考试可以以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也可以论文方式考核。除了笔试和论文,学生往往还需要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有的课程需要学生在课堂上对作业进行演讲。一般来说,一门课的总成绩构成大体上是出勤10%。作业三份,各15%,共45%,论文35%,课堂演讲10%,这种综合考核的方式能够考查学生在知识、逻辑思维、写作、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
三、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改革方案及效果
通过了解国外高校期末考试的先进经验,结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学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兼顾学科知识点、司法考试重点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原则,制定了经济法期末考试改革方案,并于2013和2014年连续两个学年在本科经济法期末考试中实行,效果较好。具体是采取平时口试与期末半开半闭(即一部分题型开卷考试一部分题型闭卷考试)笔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其中平时出勤和讨论占总成绩的30%,笔试占总成绩的70%。
从考试方式来看,半开半闭这一方式与完全开、闭卷相比,有针对性强、覆盖面大、难易适中等几个优点。首先,完全闭卷考试主要考查学生的识记能力,但不便反映出学生根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其次,完全开卷考试的局限性在于:(1)对识记性的知识,如概念等,不便以开卷的方式考察,因此在题型设计方面,名词、简答等基础性知识不好出现在开卷考试试卷上。(2)由于开卷考试学生答题速度较慢,所以在题量的设置方面有局限性。(3)学生依赖性强,往往只依赖教材和资料解题,不容易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最后,半开半闭考试能够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考生可以运用不同复习办法应对考试中的不同题型,既能通过识记获得基础分,又能通过平时的积累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获得高分。
半开半闭的形式能够弥补上述考试的缺点,同时,为了突出优势,在题型设计上采取了下列方式:对于考查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知识运用能力的题型,即阐述题、案例分析题、辨析题等,以开卷形式考查;对需要识记或快速作答的内容,如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以闭卷的形式考查。在试题内容的设置方面,贯彻以下几个原则:1.重要知识点重点考查。2.知识点与司法考试的考点相联系。3.重点法条记忆和运用、基础知识理解,兼顾考查综合分析能力。
平时口试的主要内容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课堂问答等,实践中一般通过随堂测验和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口试还是笔试,都要求教师根据考试方式确定具体题型、设计考查内容。
实行新的考试方案后,课堂出勤率和教学效果都有明显上升。学生改变了“学了一学期,不如最后三天加把劲” 的“临阵磨枪”备考思想,与教师的互动积极性也有了很大提高。经济法期末考试总成绩的及格率较往年提高了8%,优秀率提高了14.5%,经济法考试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在以后的期末考试中,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单一的知识考试难以评估学生的实务和创新能力,应实施以知识测试和能力考核并重的考核评估体系”[5],建立统一的学科考核体系应成为今后考试改革努力的方向。注重考查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探索新的考试方法,逐步建立并巩固兼顾知识与能力的多层次考试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姚玉龙.大学本科考试改革探析[J].科教导刊,2012,(10).
[2]刘隆华.论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实践[J].湖南社会科学,2014,(1).
[3]王天欣.高校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4]费煊.荷兰法学教育状况及借鉴[J].法学教育研究,2009,(1).
[5]岳红强.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改革路径[J].大学教育,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