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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及其对构建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启示

2015-04-23韩致宁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国家治理法治

韩致宁

摘 要:在深入分析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将其法治思想归纳为法治来源于人的理性和“恶”的天性、法治的内涵是良法之治和法治的目的是限制权力,形成秩序三大要义,并探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构建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启示。

关键词:法治; 亚里士多德;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 D035; 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4)06-0032-03

西方法治观念发轫于梭伦变法,其后不断发展,首个法治思想集大成者,非亚里士多德莫属。亚里士多德摒弃了柏拉图的人治思想和哲学王的治国方案,汲取了柏拉图《法律篇》中依法治国的理念,并做了新的探索,进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成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对我国国家治理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要义

1.法治来源于人的理性和“恶”的天性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来源于人类和法律各自所具备的特点以及制约权力的需要三个方面。

(1)法治源于人类本性 首先,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类之所以成为最优良的动物,是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1]其次,法治的伦理基础是人性自私论。人天生的本质是“恶”,“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务诉讼,以及谄媚富豪等都被指斥为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2]。理性与“恶”这两方面加在一起,会出现危害他人、群体及至整个人类的不良行为,必须有外在规范予以防范、控制和制裁,法治是人类在社会的交互行为中,由理性得来的约束工具。

(2)法治基于法律的特点 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具有多数人正义的立场,由此带来其所谓正确性和普遍适用性,对违法行为,当然具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法律是理智的,其由人们的具体行为抽象而得,在形成条文后,比人治更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同时,法律也是推动一个国家道德观念形成、文明程度发展的力量。基于上述法律的特性,其能够通过规范约束人的行为。

2.法治的内涵是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这一论述包含如下思想:

(1)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视为“最优良的统治者”,具体理由有四:第一,法律无偏私、无情感,依法办事可以避免偏颇。“人治”则不然,个人难免受情感的影响,即使哲学王亦不例外。基于此,他得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人之治的结论。[4]第二,法律是由多数人制订的,依法办事比依个人意志办事更全面、正确。因为集体的智慧“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第三,个人的能力有限而法律的影响无穷。一个君主的“人治”再加上若干官吏的“人治”,必然会引起纷乱。第四,“人治”的结果是造成无法遏止的恶性循环,而“法治”虽有不足之处却完全可以改善。“一人之治”是“全权君主”的统治,其权力是无限的。他即使有缺点错误也是不可能被纠正的。[5]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小团体,都无法成为良好的政制,所以只能求助于法律,以法律作为指导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准则。

(2)法律应获得普遍服从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6]。法律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社会全体成员,都毫无例外地服从法律的指导,不允许居于法律之外的特殊领域和特权人物存在;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在法律实施层面的思想,将法律操作概括为三个环节:立法、执法、守法。其中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只有全体民众的服从,由立法、执法保障的法治才能够真正实现。

(3)法律必须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有好坏之分、正义与非正义之别,法律必须在伦理上是良好的。人民可能服从坏的法律,但那绝不是“法治”,良法是法治或守法的前提条件。制定良好的法律,应当尽可能界定各种问题,并尽可能地少留未决定的问题待法官解决。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把治国寄托于正义的法律,即“良法”上,而要制订良好的法律,必须要有良好的政体。[7]法治是历史的产物,治理国家的方法。

3.法治的目的是限制权力,形成秩序

人“恶”的天性,决定了不受约束的群体势力是政体稳定潜在的祸患,政体的性质决定法律的优劣,也即决定着法治的真正实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与其政治主张尤其是与其政体主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将其分割,则不能揭示其法治观的全貌,也不能正确反映其实质。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治的城邦将权力集中于一人或少数人,这是不符合正义的,从“人性恶”的角度来看,一旦人们拥有了权力,就会滥用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正是法治社会区别于人治社会的标志。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念一直沿袭至今,将法律建立在统治权力之上,法治首先是对权力的约束,其能够保证民主的存在,保障多数人的意志,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法律的这种至上性,决定了法律必须被遵守,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和礼俗)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8]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宏观上讲,其勾画出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也为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我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可以在理念上批判地予以借鉴。

1.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是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思想源头

现代国家治理,主要指国家在基本权力安排既定的情况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三方面力量如何合理定位的问题。通常认为,现代国家治理,以善治作为目标,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市场三方面力量纳入一个法治框架。而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首先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框架,法要合理规定国家公共权力的职能、运行程序和边界,社会个体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基本内容,市场的主体、交易和环境规则,即所谓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否则,现代国家治理无从谈起。

2.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本质是城邦国家如何治理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体现为:

第一,从历史的角度看,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受其伦理学、哲学视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局限。其将道德观念的“善”和“正义”作为政治与法律的出发点,认为人们为了追求合乎“善”、“正义”的道德生活建立城邦,从而导致维护政治统治的法成为为道德服务的工具。第二,从价值取向角度看,亚里士多德论述的法治价值并不在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尊严,而在于促进城邦的“善德”。第三,从阶级的角度看,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指奴隶主和雅典公民的平等,不包括奴隶和外邦人。希腊是一个奴隶制城邦国家,奴隶和外邦人都没有所谓自由和民主,“九万雅典公民,对于三十六万五千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的阶级”[9],平等无从谈起。其平等是指雅典城邦享有公民权利的人,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故其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现代有本质的区别。

3.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可借鉴性

第一,法治是法律之治,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国家、社会和市场的约束,使宪法、法律具有权威性,以法治代替人治。第二,国家治理中,无论国家公共权力、社会自治还是市场经济层面,都要一体遵行法律的规定,以实现国家权力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运作,社会组织自主、自治和自律运行,市场结构成本低廉、高效运转。第三,现代国家治理的过程,在于动员国家各种主体的积极性,以多元共治,而其国家公共权力、社会权利和个体权利的边界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尚没有规定的领域,要遵循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则,以使三者各归其位、各尽其责。第四,现代行政权力具有强势的扩张性,应通过亚里士多德法的限权理念,公共权力的行使予以严格规范,并为公民提供多种权利救济途径。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启示

1.发挥法治根本性作用、德治基础性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来源于人的理性和“恶”的天性,虽产生方式不同,但离不开人的理性演绎与归纳。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性作用,这已经成为共识。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人的“恶”,无论人的天性是否为恶,个人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和具体利益的取舍中,难免做出损人利己的“恶”事。对社会个体行为的调整,不能单单依靠法律去治理,否则,社会成本高昂,且效果不好。应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

2.以良法之治,引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法治者,良法之治,是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核心,其“良”虽有局限性,但可重构,将“体现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者界定为“良”,进而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体系过程中,发挥良法之治的引领作用,主要体现为:

(1)以科学民主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科学立法,即符合规律性,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应健全完善宪法监督和实施机制,以备案审查,化解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完善立法体制,以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化,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科学设计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流程,以程序推动立法科学化。民主立法,即广泛征求民意。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事关人民利益的国家立法,应完善征询立法意见机制,以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吸收人大代表、专家和社会各阶层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最终以民主性代表人民利益。

(2)以法治实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应获得普遍服从,是亚里士多德重要的法治观点,就我国的国家治理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很多时候停留在法律条文上,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克服法律的纸面化倾向,让法律进一步发挥作用。要让规则真正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规范生活,必须加强法治实施,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使法律得到普遍的遵行。

3.以法治约束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调整、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法治,本质上是以法治权。我国因一些具体制度不完善,使一些权力逃避于法律之外,造成严重的腐败,损害了法治尊严、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以法治约束权力。第一,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政府行政行为确定具体路径,以法无规定即禁止的理念和原则,约束政府中所有涉及人民权利的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第二,严格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督促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履行法定职责,科学民主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

4.以法治的平等属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亚里士多德强调社会个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与平等性原则矛盾的法律和现象。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例,其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应遵循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交易规则平等适用、契约自由、融资条件相同和税收标准统一等基本平等规则,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平等的法律规范,尤其市场规制部门观念上的不平等,使不同所有制经济受到不同对待,妨害了私有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在法的适时性与稳定性的平衡中,寻求深化改革与变法的最佳结合点

《吕氏春秋·察今》称,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但很难找到其“宜”时,亚里士多德提出,要在法的保守性和法的适时性中间寻找平衡,这对我国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法的立改废的关系,有一定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2][3][6][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56,202,138,359.

[4] 杨军.赵海涛.韩非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之比较——兼论东西方法制观念产生不同走向的缘由[J].牡丹江学院学报,2007(5):37.

[5][7] 武树臣.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索[J].法学,1985(5):44,43.

[9]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庞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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