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FAMC转型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4-21罗来东
罗来东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 成都 610041)
20世纪以来,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和创新而来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呈现多发频发态势,且影响范围和破坏力日益增大。无论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还是中国、巴西等新兴经济体等国家的金融体系或个别金融机构都在曾经历过严重的危机。为应对已经发生或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国际金融机构、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FAMC)作为化解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机构,成为各国处置金融体系不良资产的共同选择。我国FAMC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专门从事收购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国有独资机构,FAMC在享有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保障的同时也受到了中国市场经济不完善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基于此,我国FAMC在实际运营中应借鉴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和经营风格。
一、我国FAMC发展现状
(一)我国FAMC改革发展历程
1999年,肩负着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促进国有银行化解包袱、轻装上阵,深化改革重任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注册资本各100亿元。经过26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定位经历了一个“限定十年处置政策性金融不良资产的存续期,到同意探索商业化经营和存续转型期,再到一司一策的商业化转型”的过程,经营范围逐步由单一的不良资产处置拓展到不良资产经营、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元化、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截止2014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规模达到1.74万亿元,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47亿元。
政策性金融业务阶段:1999年~2005年,长城、华融、信达和东方四家国有FAMC成立后专门从事收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和回收目标。
商业化转型阶段:2005年,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任务的基本完成,存续和发展问题摆在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面前。2005年12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银行30亿元不良贷款,开启了国有FAMC的商业化经营转型之路。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四家国有FAMC的转型方向为“业务有特色、运作规范化的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服务企业”。2008年,财政部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参与,组建FAMC转型改革发展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推动实施四大FAMC的商业化转型方案。2010年,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国务院批复同意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率先获批试点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顺利完成商业化改造并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我国FAMC的商业化转型取得标志性成果。2012年10月,华融成为第二家改制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混业经营发展阶段:2009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广电日生人寿50%股权,将保险牌照纳入旗下,迈出我国FAMC的混业经营的第一步,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起设立、收购、重组等方式,逐步参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券商、基金和租赁等多家金融机构。如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均已发展成为全牌照的国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例,直接或间接参(控)股金融机构包括:德阳银行(58.14%)、长城国瑞证券(67%)、长城国兴金融租赁(100%)、长生人寿保险(70%)、长城新盛信托(35%)、长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51%)、长城国融投资(100%)、长城宁夏资产(100%)等。
(二)我国FAMC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导致FAMC的发展缺乏规范和引导。国务院2000年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远远滞后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近年来,随着FAMC商业化转型和混业经营发展,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诸如并表监管指引等政策,但仍然缺乏对FAMC经营发展明确、统一的规范和引导,FAMC的发展仍然处于“各行其道”的任性生长阶段。
2.现行监管体制严重落后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2014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FAMC集团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但仍未改变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监管框架逐渐落后于FAMC的混业扩张步伐,难以对FAMC实施有效监管,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混业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集团公司之间的交叉部分难以监管到位;二是各分业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称,配合协同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管控处于被动的地位;三是FAMC旗下的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不同监管部门的资本金、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任职资格等监管约束要求进行内控管理和发展,但无法避免混业经营的FAMC凭借丰富金融工具和宽阔的金融平台规避监管,直接导致外部监管约束的失灵和失效,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均难以有效组织对其风险源、风险传导渠道的监控;四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机构架构相对完整、独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系统的、全面的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大、配合效率低、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突出,难以把握集团内部大量、复杂的关联交易信息,难以及时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3.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经营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管控。四家国有FAMC是由财政部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存在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从形式上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明确了出资人职责和义务,建立了监事会,内设了合规、监察、审计等内控部门,但由于产权主体缺失,股东和经营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紧紧浮于表面,难以有效贯彻执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不明确。即便是经历了股份制改革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决策和经营机制失效。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由国务院指定,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机关化色彩浓厚,公司决策不公开、信息不透明,商业化及市场化程度较低,运行效率较低。三是内部“防火墙”机制失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资金、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关联交易和风险的内部传染等隐患较为突出。从国际经验来看,有效的内部“防火墙”体系一般是将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高风险由集团直接承担,但国内的模式却与之相反。
二、瑞典FAMC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瑞典FAMC的发展历程
1.成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瑞典经济高速增长,经济增长率平均超过10%。长期以来依靠高投资率和低利率驱动、过度的繁荣滋生了大量的资产泡沫,1992年泡沫破灭,同时欧洲经济陷入衰退,外部经济环境恶化,房地产价格剧烈下跌,导致大量坏账累积和金融机构倒闭。为化解和处置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瑞典政府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分别设立了两家国有FAMC——Securum和Retriva。Securum和Retriva分别由两家问题最严重的Nordbanken和Gotha银行各自设立,瑞典政府累计注入了423亿瑞典克朗的资本金,分别负责Nordbanken和Gotha的不良资产处置,而其他经营相对平稳的银行不良资产则分别由Securum和Retriva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瑞典国有FAMC主导的不良资产处置框架逐步确立。
2.贷款清偿阶段。Securum和Retriva成立时通过政策性购买的方式吸收了巨额的银行不良资产,涉及债务企业上千家。Securum和Retriva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采取破产清算还是重组,对涉及重组的企业斟酌选择重组的模式,其中又涉及到业务重组和财务结构重组。具体的清偿措施如下:第一,转换贷款。对于贷款抵押物价值较高能够基本覆盖债务成本的不良资产,通过转换贷款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第二,通过谈判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建立公正的声誉,以资产价值最大化和稳定金融市场为目标,避免树立低价变卖高成本接收的不良资产的形象。第三,企业重组。对盈利能力和生产能力较强,抵押物价值基本能覆盖银行债务的企业采取重组方式。第四,破产清偿。考虑到法庭清偿或破产程序成本高、时间长,Securum和Retriva将其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的谈判手段,仅在其为收回资金唯一方法的情况下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偿。
3.商业化转型阶段。1994年中期,Securum和Retriva承接的大部分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基本得到有效处置,两家FAMC在瑞典政府的支持和主导下逐步收购合并了国内其他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启了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的步伐,致力于通过各行业的资产持有公司创造价值,获取收益。瑞典FAMC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持有企业的资产或股份,进而获得管理权,之后通过并购、收购以及变卖资产等方式对持股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和财务结构重组,合理的业务和财务结构有助于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在核心业务上,最终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以适应市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需求。
瑞典FAMC通过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不断提高持有的资产的吸引力。瑞典的两家FAMC从根源入手,深挖债务人的问题,进而对症下药,具体体现在对工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重组上。一是对工业公司的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对工业公司的业务进行梳理,保留盈利的业务,通过业务重组和削减雇员,使其有效运转。二是对房地产公司的重组。为方便处置具体的物业,通过和其他债权人协商谈判,转换或者购买相关物业,重组地域分散的资产,化零为整,进而使维护工作与服务更加有效。与此同时,通过提高现金流量减少空房率。这一阶段的FAMC仍需要承担政策性不良资产和问题机构的处置任务。
4.资产处置阶段。瑞典FAMC在处置不良资产阶段做到了“三合适,一创新”。一是把握合适的出售时机。瑞典FAMC运作的目标是在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考虑到过快地把不动产投入到脆弱的市场,会再一次导致资产的贬值,瑞典FAMC设立了长期经营的计划,即在10至15年处置完所有不良资产。二是建立合适的定价机制。在复苏比较快的不动产市场,通过建立新的估价原则,在对不动产定价时充分考虑未来几年的价格变动趋势,从而在减少决策成本,加快销售速度的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三是选择合适的出售方式。瑞典FAMC根据资产持有公司的实际情况在零散处置资产、一次性打包出售和变卖整个公司等三种处置方式中审慎选择合理的出售方式。在出售整个公司时,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条件,尽量通过与潜在收购方协商谈判变卖资产,避免采取拍卖方式产生流标。四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瑞典FAMC将不良资产打包,将证券化的资产在本国和英国股票市场上市发行,成功取得低于平均水平的抑价率,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募资获得股权溢价。
对计算的认识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对“数”的认识。毕达哥拉斯学派对“数”的探索最为“痴迷”。他们认为,世界的本源并非原初物质,而是其结构形式,可以用“数”来衡量,用“数”来描述世界万物,由此奠定了其“万物皆数”的世界观。但是,毕达哥拉斯学派所说的“数”是一种关于世界本体的哲学思考,没有指向人类心理活动的探索。在那个时代,计算和心智彼此孤立、尚未结合。
5.彻底转型为商业化机构。1994年以后,瑞典逐步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经济开始回升。1996年,在基本解决银行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后,瑞典政府逐步取消对国内银行的隐性政策担保,转而寻求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式和道路。此时,Securum和Retriva收购和管理银行不良资产后持有的房地产类资产价格逐步攀升。出于市场化操作和效益最大化目标等考虑,瑞典政府着手安排Securum和Retriva合并,组建一家以商业性业务为主、政策性业务为辅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Venantius,至于Securum和Retriva持有的以房地产类资产价值约100亿克朗的资产,则通过直接注入的方式纳入Venantius旗下。新组建的Venantius定位于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在随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完成余下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彻底转型为商业化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二)瑞典FAMC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原因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不同的国家FAMC的处理方式、存续期间、存续方式、退出或转型方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我国现有的现实经济情况和FAMC的发展状况,对照欧洲国家主要FAMC的发展模式,笔者认为对我国FAMC的发展最具借鉴意义的是瑞典模式,具体原因体如下:
一是我国和瑞典具有大致相似的不良资产形成背景。20世纪90年代,由于金融体系自由化速度过快、信贷扩张过快和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等原因,在刺激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导致瑞典通货膨胀严重、资本外流、企业破产激增。与此相类似的是,我国的不良资产也主要来源于经济迅速增长过程中的结构失衡造成。
二是我国和瑞典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相似。两者都是用分散处置的模式来处置主要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Securum和Retriva分别负责处置Nordbanken和Gotha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的四大FAMC分别负责处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三是不良资产处置成效良好。瑞典模式的优点是高效率和高收益。首先是高效率,Securum和Retriva仅仅用了不到五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工业和房地产业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比预期10~15年时间大大缩短。其次是高收益,瑞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获得比预期好的收益,无论是Securum和Retriva还是合并后Venantius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得到了补偿。
四是采取转型存续和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不同于匈牙利、波兰等国的FAMC在完成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后都被撤销,存续期间较短情况不同,我国和瑞典对国有FAMC都采取了转型存续的发展方式。我国FAMC从以不良资产处置为核心业务为起点,逐步衍生保险、证券、信托等全覆盖全领域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多元化经营架构已经显现,在后续发展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相关经验。瑞典FAMC在内部针对不同的类别和行业设立了不同下属专业子公司,以专门管理如工业资产、房地产资产等不同类别的资产。这种模式可以加强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加快资产处理的进度,从一个独立单一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向一个多层多级复合型企业联合体转变,各子公司在经营和发展中保持了相对的灵活性、独立性、有分有合,既分又合。
(三)瑞典FAMC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FAMC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时,处置方式相对单一和粗放,特别是对于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并未将追求高效和高收益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主要采取打折变卖回收等方式,在处置过程中市场化操作程度低,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暴露出回收率低等问题。因此,学习借鉴先进和成熟的经验,推动我国FAMC的稳健高效发展,可以充分吸收了借鉴瑞典FAMC这种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灵活处置不良资产、兼顾处置速度和效率的模式。
2.采用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瑞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先后分别设立了一家国有的FAMC,然后在国有FAMC处置完政策性不良资产任务后,将这两家政策性国有FAMC合并成为一家商业化国有FAMC。
3.按长期可实现价值的原则购买和管理不良资产。为维持银行业的公正、保证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和发展,瑞典政府要求FAMC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必须要按照长期可实现价值,并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资产留给银行,不能照单全收。这种定价和收购的方法既避免了收购过程中道德风险。
4.按照专门化、市场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瑞典FAMC采用母公司统筹管理,并根据不同资产类别设立专业子公司,配备不同行业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法律等专家,组建专业化小组处置对应行业的业务,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实行专门化、市场化。专业化处置有利于加速资产处理的进程。
5.多元化经营提升FAMC资产管理的规模及抗险能力。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放开,混业经营的趋势越发明显,各机构之间的合作成为大势所趋。同一FAMC下的不同子公司或专业机构可共享客户、优势互补、分享投资、促进FAMC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6.确定合适的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随着FAMC政策性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基本完成,存续和发展就成为攸关其自身的关键。FAMC要继续存续下去,就必须要通过改革转型来适应外部市场的需要,要从纯政策性目标转型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FAMC在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如果能够在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保证持续获利,那么适时对其进行商业化转型是可行的。瑞典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后,持有的房地产资产比重较大,因此,在市场转型中,瑞典转型为商业化的房地产投资公司是合理的选择。
三、推进我国FAMC转型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进程,明确FAMC的法律定位
建议借鉴瑞典为FAMC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经验,尽快推动修订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我国FAMC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引导我国FAMC的专业化、多元化经营。
(二)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FAMC监管体制
近年来,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分别出台了并表监管指引等文件,但分业监管的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FAMC的混业经营监管依然缺乏法律支撑。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出发,将混业经营的FAMC列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搭建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发展评估和风险管理监管框架。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FAMC改革,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度
逐步引入社会资本、战略投资者等多渠道资金,进一步优化国有FAMC的股权结构,明确出资人职责,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借鉴瑞典模式,在FAMC内部设立不同专业的子公司,构建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健全和完善内控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风险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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