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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外部条件

2015-04-21郝亚光

东岳论丛 2015年3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农民政府

郝亚光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外部条件

郝亚光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中国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之一,在农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农村集体经济能否有效实现,制约着集体公共物品供给能力、农民收入水平以及社会和谐。政府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性干预程度、外部性支持力度,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因此,政府只有科学地把握政府介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程度、外部性支持的力度,才能找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引导;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经济;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农村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之一,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支撑力量,在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主要是农村社区集体组织以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通过直接经营或者出资、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实现价值增值,并以集体公共服务者或公平分配等方式实现集体成员利益,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其合作成员①韩松:《论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法律界定》,《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最终强化集体公共物品供给能力、提供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等。因此,在宪法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央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运动,从“第一个飞跃”③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到“第二个飞跃”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纵观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政府引导作为外部条件,影响甚至左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本文试从政府的视角,探讨政府引导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一、政府引导⑤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引导农民建立与外生性规则相匹配的内生性规则作为制度创新的基础,并建立良性的微观—宏观、宏观—微观的制度反馈机制和农民学习、模仿的激励机制,减少政策失误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政府引导决不是包办代替。徐勇:《建构“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得实惠”的乡村治理机制》,《学术月刊》,2007年第4期。: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经济学发展的几百年中,政府经济职能从“看不见的手”指挥下的“守夜人”,到“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再到“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有限干预,均说明:经济发展离不开政府。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够或过度,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1、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调控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简单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研究发现,市场机制虽然能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但在私有制条件下政府计划和宏观调控作用的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往往盲目而滞后。对商品生产者来讲,只有当商品生产出来拿到市场上之后,“通过产品的跌价和涨价才能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5页。。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基本矛盾,必然导致个别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对立,使市场的扩张赶不上生产的扩张,冲突不可避免。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政府与市场进行了预测和设想,即:政府计划手段的全面调节。“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0页,第630页。,“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③。

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全面肯定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思想,强调应当发挥政府的计划调节作用。认为,“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526页。。斯大林在肯定经济发展中市场作用的同时,强调市场作用的有限性,并重视发挥政府的计划调节作用。毛泽东认为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工具是好的,不仅在流通领域里起调节作用,而且在生产领域里仍然起到调节作用,但不能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依据,“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6页。。为此,不难理解,在“文革”时期“左”倾思想影响下,曾一度出现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过分强调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七大指引下,日益明确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厘清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2、农民自愿联合弱小,决定了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

为消灭私有制、提倡个性和能力体系的全面发展,以及实现人的彻底解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社会关系广泛化和个人之间分立化的矛盾,提出集体主义的思想*杜国辉:《马克思的集体主义理论视角及特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但对于发展农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均认为要积极引导,而不能直接包办甚至暴力推进。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战争》一书中强调,“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时候,不要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不得不为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要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帮助。……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是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7-500页。。这里,恩格斯阐明了合作社对农民只能实行自愿的原则,不能违反他们的意志,不能用外力干预他们。列宁在其口授的《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彻底改造小农需要很长时间,“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年代也需要一二十年”。同时必须从财政、经济、金融等方面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强调“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9-773页。。

发展集体经济之所以需要政府引导、支持,不能直接包办,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体,既没有国有经济的雄厚经济实力,又没有在国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既不像个体经济生产资料私有、经营灵活,又不像私营经济仅仅追求利益为目的;更没有外资经济得天独厚的先进技术、管理和销售渠道,却承载着吸收社会资金,发展生产,满足和提高人民生活需要,繁荣市场,稳定物价,吸收劳动就业,扩大商品出口,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任务。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多以广大的耕地和众多的人口劳力为基础,生产力水平有限,与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工业经济相比,既没有先进的技术,又没有充裕的资源,还缺乏高效的管理。因此,鉴于集体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亟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

3、政府干预程度,决定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政府作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外部条件,其对微观经济主体(农户)的内部性干预程度、外部性支持力度,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类型选择。如:当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性干预过多、过强,将导致集体经济的形式趋于僵化,缺乏活力,反过来制约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内部性干预较弱,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较不稳定;当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性干预较小,却提供较多的外部发展条件(如农业补贴政策、良好的市场环境等),这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态势较好,体现出内生性的特点;当政府提供较好的外部支持条件,并对微观经济主体予以适当内部性干预(如帮助、引导和组织微观经济主体,为农民合作积极创造条件等),可探索到更适合当地发展的集体经济实现新形式(如图1)。

图1 政府引导(干预)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从“政府干预”到“政府引导”: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从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到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集体化;从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在这一系列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演进过程中,政府作为外部条件,影响着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1、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下的内部性干预

在合作化初期,为避免农村居民的两极分化,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实现对小农的有效整合,加上“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中央政府从中国经济落后、农民众多的实际出发,强调发展在农村根据地行之有效的互助组形式(主要是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种有效实现形式)。如在1951年9月,中国共产党专门第一次召开了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并于同年12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年3月26日,修改后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全文公开发表,先后对农业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造,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稳步前进。到1953年11月,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约479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4000多个,参加的农户有273000多户,占组织起来总农户的0.57%*③④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第155页,第174页。。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农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成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主要特征,已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既照顾到农民的个人利益,又解决了互助组存在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广大农民看到初级合作社发展良好,增产增收显著,纷纷要求入社。特别是在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精神传达下发后,各地办社的积极性很高,合作社发展很快。到1955年1月,全国已办起的新社达38万个之多;1954年4月农业初级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大大超过了原定计划的60万个③。

由于一些地方发展生产合作时盲目扩大计划,追求百分百入社,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出现了强迫、命令以及侵犯中农利益的情况,加上1955年国家在农村地区多购了35亿斤粮食,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引起了一些农民的强烈不满。不少农民对党的农村政策发生怀疑,甚至用大量出卖或屠宰牲畜等方式进行消极抵抗,造成农村形势紧张。对此,中央对农业初级合作社发展提出并贯彻实施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调整和巩固了65万个农业初级社④。1955年5月,毛泽东突然提出加速农业合作化发展*据罗平汉分析,促使毛泽东改变对农业合作社发展速度的原因有二:一是他当时感到粮食并非那么紧张;二是他当时认为党内有部分人不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对合作社采取消极态度,这种情况必须改变。,经过中央召集的五月、七月和十月三次会议的推动*指1955年5月17日的十五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7月31日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和10月份七届六中全会。,《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宣传,以及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实施的《1956年到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人为地掀起了高级合作社的高潮。取消土地分红,牲畜和大农具作价入社,只是记一笔账并没有给钱,农民在土地改革得到的物质利益又被全部收为“公有”*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1956年高级合作化高潮以后,从根本上实现了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使亿万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在初级社转高级社的过程中,特别是1958年“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把“一大二公”绝对化,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因此,在全国普遍建立人民公社时,由于步子过快,要求过急,做法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等缺点,打击了农民积极性,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的破坏。为了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毛泽东不但反复批判和否定包产到户的目的,而且在全国树立起大寨红旗。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农业学大寨”运动迅速发展为普及大寨式的县。但中国土地辽阔,各地情况不一,大寨作为一种政治运动和制度模式,对全国农业生产的促进意义愈来愈小。1978年出现全国人均占有粮食大体上只相当于1957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的年收入只有70多元、近1/4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的严峻现实。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还是从高级社发展到人民公社,再到农业学大寨运动,都深深地烙下“政府高度的内部性干预”烙印。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式体制*[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4页。,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自上而下”规定了农村社区的生活、生产每个细节。社员的个人利益基本上被抹煞,社员偏好让位于上级命令,陷入了集体失语的状态,一个个小小的“蜂窝”*蜂窝状结构”(hoenycomb-structure)是指这样一种结构:在中国改革前的总体性社会中,虽然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并且为了执行国家的意志而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高度整合的社会。相反,各个地方和企业实际上形成了自给自足的自治体系,整个国家似乎是互不相关的单位所组成。这一概念是唐尼索恩提出,Shue用来描述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的农村社会结构。成为生产生活的全部。因此,可以说人民公社这种集体经济形式的形成,是政府推动的结果,而不是源自农民自愿。人民公社体制,虽然强化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但是在政社合一体制下,政权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生活组织三位一体。特别是政权有强制力,容易产生“命令主义”、命令体制、政府包办以及行政替代经济,不但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2、分田到户:政社分开下的外部性支持

为改变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中央中央于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中共十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出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三中全会以后,一些试行承包责任制但一直处于秘密状态的地方公开了做法,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开始由点到面在全国兴起*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特别是1980年中央75号文件*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随着责任制的大普及,从不联产到联产,从以队组为承包单位到以家庭或劳力为单位,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最终形成以包干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此举不但破除了传统的“大锅饭”,改变了传统的“大呼隆”,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还突破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模式。到1982年9月,全国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总数的74%,被亿万农民视为治穷致富的钥匙。

为显示中央政策的连续性、重要性和权威性,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1号文件。五个1号文件的最大特色不是制定政策、作出规定来规范农民行动,而是一步一步按照农民的意愿和实践中的创造,完善自己政策,引导农民向前开拓改革的领域。其中,五个1号文件对包产到户的提法,从“不许”、“不要”变为有条件“允许”,再变为“完全放开”,给予高度评价。最终建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瓦解了原本束缚农民的“合作社”旧有体制,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将平均分配变为按劳分配,把7亿多农民从人民公社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农民家庭获得了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剩余农产品的自主权。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弊端,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得以空前释放,劳动生产率得以极大提高,1982年的农业全面丰收,粮、棉、油分别比上年增加2948万吨、63万吨和161.2万吨。

1953年为缓解粮食紧张问题,在全国开始实施的统购统销政策,是高度集中的垄断的经营管理体制,忽略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价值规律无法在价格调节和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不但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粮食产量,还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后,粮食产量真正多了起来。1984年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其他农副产品也大副度增长。1985年改行粮棉合同订购制度,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宣告结束。1992年底,各地的库存粮食多,库存粮食占压不少资金,全国844个县(市)全面放开粮油经营和购销价格,粮食市场形成,统购统销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农村集市也随之活跃起来。市场交换的出现,给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增添了翅膀。农民作为市场主体,无论是作为农产品的提供者,劳动力的供给者,还是商品消费者,所有行为均由自己决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未知风险。

实践证明,政府通过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善了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方式,不再直接干预具体的生产活动,更多从宏观政策、宏观体制上给农民松绑,给农民各种各样的政策支持,创造外部环境,不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增加了农产品产量,还发展了农业,更稳固了国家的根本。然而,随着农民劳动力的解放、劳动者的经营领域扩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大生产的发展,农民作为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主体,在面临庞大、严密的市场体系时,显得微不足道。为获得良好的发展,小农户慢慢走向合作、联合。只有靠合作社、集体经济竞争发展,才能节约生产成本、消费成本和销售成本,才能获得较好的经营效益、争取市场谈判的能力和底气。然而,若完全依靠农民的自愿联合,或缺乏合适的条件,或缺少恰当的时机,或缺少“头人”的引领,合作行动往往难以达成。为此,政府除提供较好的外部政策外,有时还需要介入农村经济生活内部,帮助农民、引导农民、组织农民,激发集体经济组织的“细胞”——家庭——的积极作用。但此时的内部介入,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内部干预。此时的介入,仅仅为实现农民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即,为广大农民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扶上马、送一程。

三、政府引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新探索

家庭联产承包双层经营体制,不但将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铁板一块”改为统分有机结合的新格局,而且将过去集体统一收入、按劳分配改为“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还彻底改变了过去集体经济的封闭状态,使农民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村集体经济找到了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作用逐渐减弱,其自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特别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各种质量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致使在1990年代中期,我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不足6亩,户均承包土地9-10块,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广东、福建、浙江等省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程希:《对不同地区人口分布与经济和资源环境关系的总体评价》,《人口与经济》,1996年第6期。。如此细小分散的田块经营和公共物品建设的缺位,不但阻碍农户进行大规模的投入,而且阻碍机械化耕作,还大大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同时,由于土地不能自由处置,土地制度的相关法律较为滞后,不但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而且制约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为此,创新现行土地制度以此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成为新时期中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5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十七届三中全会部分承认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全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实践指明了方向。如山东省东平县政府积极引导当地农民,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农业生产领域,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作股,搭建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所,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

解决资金瓶颈。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筹备、发展,面临最大的问题之一是资金瓶颈。东平县政府将政策性资金的功能定位从“输血”改为“造血”,改变以往直接的财政拨款方式,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贷款、支持银社合作、发起创建抵押担保和贴息等机制来解决合作社融资困境。如“半移民村”的孟庄村,享受了大量国家对移民的政策倾斜,以及“移民资金”的扶持。当孟庄村组建联润土地股份合作社时缺乏启动资金,在政府的允许下,将分散的“移民资金”,有效组织整合成为投资的基础,顺利解决启动资金难题。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大部分村庄世代从事农业,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差,村内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发展受到制约。东平县安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大土地股份合作社”,相继建成中药材种植基地(主要栽植丹参、牛膝、黄芪等价值较高的中药材)、粉皮加工厂和生猪养殖基地。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滞后(特别是村庄内部道路狭窄泥泞、断头路较多),严重影响合作社相关业务的开展。东平县政府通过以奖代补、项目立项等多种形式,帮助合作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地推进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搭建智力平台。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特别需要人才。如:东平县安村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东史庄村的蔬菜和林果种植基地亟需生产技术人才,南堂子村的“昆仑山风景区”建设迫切需要管理人才,周林村的玫瑰产销合作社急需销售、对外贸易方面的人才。由于合作社不能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难以留住人才。为此,东平县政府一方面通过和高校以及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源素质;另一方面,积极帮助联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土专家”与合作社结成对子,定期到合作社进行现场教学和指导。同时,东平县委组织部利用“大学生村官”机制,每年选择紧缺专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安排到各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建立协调机制。东平县政府挂牌成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通过农村综合产权托管平台和农村综合产权融资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同时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产权经纪、委托管理、产权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强化产权托管、委托评估、司法确认、政策扶持四大保障。并按照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模式运行,联合县农业、林业、水产、国土、房管、水利、金融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建立分支机构,逐步形成县(所)、乡(站)、村(点)三级网络化交易服务体系*东平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简介[EB/OL].http://dpnccq.com/Article.asp?ArticleID=65。。通过这种永久性沟通协调机制,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和政府部门才能了解合作社的愿望和困境,而合作社也能够了解产业部门、金融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需求*王曙光:《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新中国农民合作社60年发展之回顾与前瞻》,《中国经济》,2010年第3期。。

四、结语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演变过程的梳理,不难发现,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从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从“农业学大寨”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政府作为集体经济实现的外部条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性干预和提供的外部性支持力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影响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重要因素。

如在建国初期,中央政府为避免农村居民的两极分化,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实现对小农的有效整合,鼓励发展农民合作,最初并没有对农民的具体合作行为进行内部性干预,互助组在各地的发展速度、效果各异,呈现出不确定性特点。为此,中央不断加大发展互助组的政策支持力度,连续开会、下发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同时在强大的行政命令体制下,政府也不断加快合作、入社、升级的速度直至形成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集体经济形式陷入僵化,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摆脱这一困境,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找到适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内生性集体经济形式,将政府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性干预活动中退出来,提供更多的外部支持,不但充分发挥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在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未知风险,亟需政府提供更多的外部性支持。为此,当政府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外部性支持的同时,又须适时对微观经济主体予以适当的内部性的干预,帮助、引导和组织农民,激发集体经济组织“细胞”(家庭)的积极作用,以找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见图2)。但在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时,政府除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外部性支持外,务必要时刻注意其对微观经济主体内部性干预的度,如若过度干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将趋于僵化。

图2 政府引导(干预)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责任编辑:王成利]

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农村政治与社会治理”创新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研究”(14YJC810003)。

郝亚光(1979—),男,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

F121.22

A

1003-8353(2015)03-0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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