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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行业如何拥抱“互联网+”

2015-04-20王哲

博览群书·教育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契机互联网+

摘 要:20世纪90 年代末期,美国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兴盛为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在我国,律师社会角色的长期错位和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无法自上而下地传播律师的呼声,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法律服务行业面临的困境。伴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人际关系、交易行为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为法律服务业带来了发展的契机。互联网有可能帮助法律服务突破地域壁垒,改变律师的行为方式和服务规则,从而增加法律服务行业的赢利点。虽然在线法律服务起源于美国,并且较其他国家有更快的发展,但现有经验主要来源于实践,此类问题并未完全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阙,尚未出现关于此类现象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法律服务;互联网;契机

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多地广的中国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模式,互联网发展正在为中国社会不断催生新行业、创造新机会并带动诸多相关传统产业的再次繁荣。

(一)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

1.网民数量增加,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为3.84亿,目前已经突破5亿。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社会网络普及化的推进,中国网民的增速已经显著超过人口的增长速度。

2.互联网设备、介入方式的发展,使上网更加便捷,网络功能及内容更加丰富中国互联网发展使民众逐渐走向“移动”和“掌握”上网时代。从《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2008年22次报告中关于“上网设备的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台机的使用比例逐渐下降,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数量显著增加。尤其近年来无限上网设备的完善、覆盖面积的扩大与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精巧化、可携带化相得益彰,被越来越多需要经常上网的用户选择。除了网民数量显著的增长外,网民获得信息的途径的百分率也超过了传统的电视、报纸、书籍、杂志、广播、手机等跃居第一。互联网发展促使信息在传统信息的传播途径之外找到了更加快速、自由的传播方式。随着网络功能和网络内容和功能性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将人们引入到更多的网络领域中来。这种情形促成了电子商务以及商业和专业服务网站的兴起包括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教育网站、网络婚介、网络职介等。中国携程网2007 年总营业收入达11.99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98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81%,增长率高达102%;前程无忧2007 年总营业收入为7.99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55.8%,净利润为1,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说明随着网络内容的进一步丰富,网络的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娱乐休闲,实用性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但相比互联网基础应用,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服务比例仍旧偏低,还有较为乐观的增长空间。

3.网络普及率仍然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但从规模上讲中国互联网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中美网络运用规模指数对比”为例,从万人计算机拥有量、网民比例和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来看,中国的指标都不及美国的1/50,中国网络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网民数量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显著,根据2011年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单位性质划分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比例超过了国有企业,占比最大为38.6%。

但我国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面临众多问题,例如,中小企业对信息化的期望与应用现状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对系统效果缺乏量化的评估等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的进程。总而言之,如何把信息化系统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效益,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50—800人规模的企业将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最大主力;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将是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市场主体;营销、专业咨询将是中小企业未来信息化应用的热点领域。

(二)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1.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今手机不仅是人们通话、传递短信的工具,还成为了人们上网最便捷的终端。人们随时手握手机上网这就是互联网借助手机实现继续深入、全面地融入网民生活的真实场景。同样网络发展还改变着人们其他的生活方式,例如购物、休闲、娱乐、信息资源获取方式,行为方式等。

2.人际关系的变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互联网交流工具使沟通者的感觉越来越趋于面对面的效果,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随着博客、微博等“web2.0”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互动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关系已经跳出完全“虚拟”的时代,进入到了“虚拟+ 现实”理性发展的阶段,人们在网上的互信度有所提高,人们的交往能力、信息量都成倍数增长,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交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交易行为的改变。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化服务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最高为22.1%,在过去十年中增长最快。截至2009年,淘宝的注册用户就已经达到2亿,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营业额达191亿,网购用户已经覆盖率绝大多数网民。网络购物还推动了网上银行及其他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可以断定的是随着网络服务意识的增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诚信的形成,互联网必将一步步的改变现有的商务交易行为。

二、互联网的发展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

(一)互联网时代国内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美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为背景悄悄兴起的在线法律服务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美国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互联网为人们创造的沟通机会,将互联网当成了与客户沟通的绝好途径。同时,更多形式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开始出现,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 等。还有众多专攻特色领域的法律服务网站,比如www.divorce.com 等。这些网站不仅吸纳着投资机构的资金,不仅向客户提供着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更鼓舞了诸多法律服务行业的掘金人。国内现有的大多法律在线服务网站更重视自身感受,对消费者的感受考虑甚少,仍然有web1.0时代的那种“我说你听,我发你看”模式的通病。由于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与用户互动、以及无法提供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平台,导致网站服务的低级化循环。目前较大的法律服务软件都起身于web1.0时代,虽然为了迎合市场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做了很多有效的调整,例如注意SEO 推广和内容不断丰富等,但这些措施虽然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网站仍然停留在以律师推广费为主要赢利点的盈利模式———既将律师作为主要市场,让律师为服务买单的盈利模式上。然而中国的低端客户具有偶然性,与网站和律师的粘度都不高,且律师的人数虽然不断上升,但毕竟是小众群体,网站盈利的天花板很明显。而web2.0时代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从根本上改变了盈利模式,主要市场不是律师,而是拥有法律需求的客户。这些网站也可以选择向律师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是在这些网站的盈利模式中,主要市场是来自网络上的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站提供优质低廉的法律文件服务,吸引客户,采取多种手段提高用户依存度从而形成聚集效应。据百度指数的数据可知各类法律文件每天在百度上的需求有6万多笔,因此以用户带动交易成功率,以交易成功率带动案件数量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改变靠人脉资源拉案源的现状,进而平衡律师的工作量。此外个性化的定制还将赋予新时代在线法律服务另一特色,通过网络对行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分,可有效的提高服务的针对性,降低此种服务的可替换性,进而使享受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生活、消费的习惯。

(二)互联网发展为法律服务发展带来的契机

从前文的论述可见,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为法律服务业创造新机遇,并可能带动法律服务相关产业繁荣。互联网为我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在于可选择性的增加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具体包括:

1.律师服务盈利点的增加造成律师收入差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源分配不均。律师占有资源的性质和多寡决定着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贫富差距,而律师的经济状况又是决定这律师选择提供何种服务方式的客观因素,如此产生的将是行业内的恶性循环,贫富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业务范围却越来越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应当建立按业绩、职业操守和能力对律师进行评价的标准体系,让那些有能力、有尊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成为客户追捧的对象,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双赢的结果。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去争取那些已经被瓜分的资源,而是以满足现有需求,激发潜在需求为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我国现有律师专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偏科”现象,案件数量偏少但利润高的业务成为了律师们竞逐的目标,而大量的文书、咨询等工作到成为了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免费咨询、文书的大量存在不仅使法律服务的社会印象日益低廉,而且缺乏经济利益刺激的免费服务根本无法满足客户们的基本需求,长此以往造成的是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可怕的沟壑。法律服务的新的契机之一就是让咨询业务成为客流量的中心,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向提供低端服务的律师发送案源。可以肯定地说,谁控制了咨询端口,谁就拥有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上游的地位。法律咨询、文书、中小企业、个人等业务无法成为传统律师服务业的赢利点的原因在于此类服务具有偶然性,对律师来说赢利点较低。在线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文件下载、视频对话、在线支付等方式大大的降低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中小企业、个人法律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可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形成相同需求客户的聚集,从而形成此类服务的产业化经营,进而将这些业务变为律师的主营业务之一。

2.法律服务地域壁垒的突破互联网对律师服务地域限制的突破将律师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变成了可能,那些第三产业与经济发展未能同步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法律服务需求新的增长点。网络服务的简易化和日常化,特别是手机上网功能和无限网络的发展更为在线法律服务的便捷增加了筹码,使法律服务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化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为法律服务突破地域壁垒,弥补了因律师数量地域不均衡带来的弊端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3.律师服务方式的改变律师依靠现有信息技术传输自己的专业意见是在线法律服务的中心目标。但是中国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不能单纯依靠泊来的模式,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不是某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可以满足中国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服务理念,产品应当是嵌在这种理念中的宝石。传输专业信息虽然是目标,但如何与免费的服务竞争,体现出价格与价值的对应,才是服务的体现。实现的核心区是网站在文档制作、卖出前、卖出后,能否提供足够多的打动消费者,超过消费者心理预期的价值。“便捷”自然是在线法律服务的最大卖点之一。即时通讯、3G 技术,社交平台都可能成为提供服务的渠道,人们在需要的同时便能付诸实施是便捷的形象表达,从前文的论述可知,“移动”和“无限”上网急速发展的今天,“随时”上网寻求服务成为了大众的可能。“安全”和“公平”是交易双方的共同需求。在在线支付方面可以依托更加完善的信托制度,对服务和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设计,既是制约双方行为的有效方式,又能减少因付款或收款问题而影响服务质量的可能。“监督”和“评价”是促进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网络记载、评价的功能是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表达自己感受的平台,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作为人们选择服务的依据。通过记载和公布数据的方式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提供服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和筛选,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这种方式具有开放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是监督律师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4.律师服务规则的改变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缺少对律师的监督机制,律所的发展过分看重规模,却无法保证律师队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长年存在着定价过高、律师不尽责、消费者不了解自己接受服务的细目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要依靠制度的解决,也需要行业的自律和重新洗牌。在线法律服务的网站虽然只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对律师服务规则的影响在于对交易量的控制、营销手段的提供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利用网站律师会员的数量优势,将法律服务的需求分包给不同特长的律师并以数量的优势取代高利润,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成本应当是一个较合理的模式。在服务信息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双向选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对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疏导,将资源向更好的服务者倾斜,以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构建规则,用规则规范服务行为将是网络平台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特色。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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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汤火箭.中国律师的地位、现状、反思与前瞻[J].社会科学研究,2002(01):83.

作者简介:王哲(1987-3-),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大连爱公告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句立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道和联创空间(大连)有限公司战略策划部总监,研究方向:互联网时代法律运行机制,具有多年互联网社群建设及网站运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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