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2015-04-18蔡卫宁
蔡卫宁
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蔡卫宁
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案件侦破率极低,存在侦查难、预防难等问题。首先要从宏观上完善立法,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以切实解决立案难、抓捕难等问题;最后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切实形成合力,以期更好地为公安机关破获此类案件服务。
通讯网络诈骗 诈骗犯罪 侦查
近年来,通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公众行为模式及其习惯的改变。人类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红利的同时,传统诈骗也借助科技手段不断衍化成新型的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由公安部2007年调查数据中的“每3分钟就会发生一起网络诈骗案”到“2013年中国电信诈骗案件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元”①《电信诈骗》, http://baike.haosou.com/doc/6012547-6225534.htm,2015-11-08.来看,随着通讯、网络用户的激增,通讯网络诈骗的黑数不得而知;再加上该类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贪利性逐步增强,给公众带来的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江苏省的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与全国的发展态势相同, 2015年立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同比上升30%,经济损失较大。各级公安机关为此开展多次专项行动,虽然比上年破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与其他类型案件的破案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如何防范打击该类犯罪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通讯网络诈骗的界定
通讯网络诈骗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利用通讯、网络进行的诈骗。笔者认为,研究该类犯罪的侦查对策,首先要精确界定何为通讯网络诈骗,以区分它与普通诈骗的不同。
从本质上来看,通讯网络诈骗属于传统诈骗的一种变形。尽管该类犯罪利用了通讯和网络技术,但万变不离其宗,通过定义该类犯罪的一般构成即可抓住该罪的本质,从而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变通。因此,借鉴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描述,通讯网络诈骗应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和各类通讯技术及设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犯罪构成方面,通讯网络诈骗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其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根据犯罪行为人具体的不同作案手段又可能侵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犯罪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和通讯设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违反相关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诈骗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行为人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为一般主体。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犯罪行为人具有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一般不能构成此罪。①宋程:《网络诈骗原因与对策浅析》,《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为准确区别通讯网络诈骗与其他犯罪形态的不同,还可以从两方面来考量:第一,要符合通讯网络犯罪的特征。纯正的通讯网络犯罪是指通过通讯网络技术以“通讯网络系统以及通讯网络数据”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而不纯正的通讯网络犯罪是利用“通讯网络系统以及通讯网络数据”所实施的传统犯罪的行为。因而通讯网络诈骗是一种不纯正的通讯网络犯罪。鉴于立法或政策的滞后性,在不同时期根据发案频率有不同的表述,我国曾将其称之为“电信诈骗”、“电脑诈骗”、“网络诈骗”,如今公安机关通常称其为“通讯网络诈骗”。第二,要符合对象不特定的特征。在刑事法体系对象是否特定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重要依据。通讯网络诈骗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而不能认为只要利用了通讯网络技术实施诈骗就构成通讯网络诈骗。如此界定有利于我国对高发犯罪形态的集中、严厉打击,便于将其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这也是我国将普通诈骗和特定诈骗区分开来常用的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通讯网络诈骗可以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用通讯网络系统以及通讯网络数据,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样,不仅将其与通讯网络领域的其他犯罪区分开来,而且能够厘清其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公安机关实施精准的预防和打击。
二、江苏省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实证调查
通讯网络诈骗主要有电话诈骗、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三种类型。2015年以来,笔者采取调查问卷和依托江苏省公安厅数据平台对江苏省13个市公安机关2015年办理的通讯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了调查统计,经过对数据的梳理分析,江苏省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呈以下情形及特点。
1.发案类型。
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立案均呈上升态势。其中,短信诈骗上升幅度最大,电话诈骗次之,网络诈骗最低,也超20%。
2.发案地区
苏南地区案件总量远高于其他地市,苏州、无锡、南京、常州立案占全省案件总数的比例过半。但从发案趋势看,苏北部分地市增长势头较快,部分地市的增幅远远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3.受害人年龄
受害人中,20-39岁的最多,占71%, 40-59岁的占15.2%, 20岁以下的占12.4%, 60岁以上的最少,占1.4%。电话诈骗和短信诈骗案件受害人的年龄分布与总体相同。只是在网络诈骗中,20岁以下的占16.6%,超越40-59岁的10.5%,位居第二,最多的仍为20-39岁,占73.2%。
4.作案手段
电话诈骗作案手段主要有邮包藏毒、“猜猜我是谁”、新生儿补贴和购车退税诈骗等,冒充公检法诈骗占比相对较少。短信诈骗作案手段以伪基站群发钓鱼网站链接为主。网络诈骗作案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冒充淘宝、京东等电商客服,以帮助付款或退款为由诱骗受害人;二是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设置虚假商品诱骗受害人;三是冒充QQ好友或同事诈骗,占比相对较少。
5.高危地区作案变化
在江苏省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中,高危地区案件有广西宾阳的QQ诈骗、福建泉州的邮包藏毒电话诈骗、广东茂名的“猜猜我是谁”电话诈骗和湖南娄底的房租支付短信诈骗。近年来上述地区的诈骗手段有所变化,花样翻新。广西宾阳QQ诈骗对象由以前的不特定人群转向特定人群如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会计群体,并且开始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福建泉州邮包藏毒电话诈骗开始转向通过任意显号和诱导受害人回拨进行电话诈骗。广东茂名由“猜猜我是谁”电话诈骗开始转向“我是你领导”电话诈骗。湖南娄底由房租支付短信诈骗开始转向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设置虚假商品诈骗。
6.经济损失
2015年江苏省通讯网络诈骗案件造成经济损失总值过亿元,平均个案损失超万元。其中,案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占一定比例。
由上可见,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短期内还将持续高发,作案人基本上处在南部沿海或边境地区,江苏省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成为此类犯罪的高发地区。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作案手段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很多案件利用各种网络和通讯技术实施大规模“轰炸”,即使警方多次宣传披露仍有人“中招”;受害人主要集中在20-39岁的青年人,他们大多是“通讯网络控”且防范意识薄弱。
三、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侦防难点
1.侦查难点
(1)立案困难。从受害人角度来,许多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受害金额可能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或认为即使报案也不可能侦破而不去报案;还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出于维护企业形象或避免受到失职处分而选择“姑息养奸”。从公安机关角度说,立案要符合立案标准,况且立案前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而通讯网络诈骗隐蔽性强,难以获得相应的立案证据,这就形成了立案困难。
(2)串并案困难。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不特定,分布地域广泛,再加上网络和通讯软件的虚拟性,对虚假身份很难查证,公安机关很难通过询问受害人对线索进行串并,即使公安机关建立了串并案管理系统,但仅限于省内串并,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3)“落地”困难。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突破了传统的刑事管辖的四空间,即领陆、领空,领水和拟制领土,而是发生于被称为“第五空间”的网络虚拟世界,网上地址和现实社会中的地理位置并非一一对应,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可能在多地的管辖区内,各地甚至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这都使得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即使被发现了也存在具体由哪方管辖的困境。
(4)取证困难。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证据形式多为极易丢失的电子证据。犯罪行为人全部作案过程均通过网络进行,以通讯软件作为交流工具,以网上转账作为获取赃款的工具,网上的通讯信息以及犯罪行为人使用的QQ、微信、MSN、E-mail账号等是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但这些信息都极易被更改或删除,证据固定难度很大。
(5)抓捕难。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通常在比较隐蔽的地方,使用虚假的身份或虚拟身份,在犯罪嫌疑人认定方面困难重重,再加上办案协作机制的松散性,异地抓捕更难。如2015年6月苏闽警方耗时近半年联手破获的冒充淘宝客服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潜伏在深山之中通过网络发信息实施诈骗,最后虽说抓捕到少数犯罪嫌疑人,但其他犯罪嫌疑人仍然一哄而散。
2.预防难点
(1)受害人防范意识薄弱。一方面,通讯网络诈骗的隐蔽性让人防不胜防。犯罪嫌疑人往往隐藏在通讯网络平台之后的虚拟空间,为了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其无论是创建虚假的网站,还是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都会伪装出合法的表象,受害人很容易放松警惕相信对方,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间接接触被害人,一旦得手或被识破就立即消失得无影无踪。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诈骗方法多样化,无疑掌握了受害人的心理。如有的利用人的贪利性,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诈骗;有的利用受害人的恐惧心理,冒充警方实施诈骗;有的套取被害人的各类信息实施诈骗,等等。受害人防范意识薄弱,是导致通讯网络诈骗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
(2)通讯网络运营商的不作为。通讯网络平台是通讯网络诈骗的实施场所。由于通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公安机关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也因此有恃无恐。通讯网络实名制目前已初见成效。通讯网络运营商往往以盈利为目的,并不主动对通讯信息的内容、数以秒计的群发信息等各类信息加以核实,使通讯网络平台成了犯罪的“温床”。
(3)通讯网络监管不力。目前我国通讯网络监管机构众多纷杂,其中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可以从不同层面对其进行管理。不可否认上述部门在打击淫秽色情方面力度非常大,但在新型犯罪治理上仍然落后;同时交叉管理也意味着某些责任模糊不清,通讯网络运营商反而更容易钻空子。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通讯网络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运营商,而在于相关部门的监管没有跟上科技的进步。”笔者认为,打击通讯网络领域的违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仅仅依赖部门重视,而应组建一个专门的通信网络监管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应当“专业”,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能够对整个通讯网络进行长效的、机制化的常态管理,才能解决通讯网络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否则,所有的举措都不过是一阵风似的应对,其后无法持续取得效果。
四、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侦防进路分析
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对通讯网络诈骗案件进行系统研究并总结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侦查策略,更要从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落实各类配套措施,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预防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首先要完善立法,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针对通讯网络犯罪确立便捷的特别诉讼制度,赋予侦查机关特殊的侦查手段,落实检法认定标准;最后打击通讯网络诈骗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弥补制度设计的缺陷。
1.完善立法
在健全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在确定犯罪金额时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参照相关现实财产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法或司法解释途径解决;出台有关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的单行法规或者将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加入现有刑法中的互联网犯罪里。当前最为重要的就是解决通讯网络诈骗的罪名问题。在我国为严厉打击某一领域的诈骗,通常采取设置新的罪名,如在诈骗罪的基础上衍生了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等。笔者认为,刑法单独设立通讯网络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1)体现罪刑法定原则。通讯网络诈骗罪名的确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给犯罪分子以震慑,更关涉到量刑的金额问题。公安机关对通讯网络诈骗案通常采用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往往由于金额过小不能立案侦查。通讯网络诈骗针对的对象并不特定,积少成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笔者建议,追诉标准要适当降低以震慑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除了能够查清的犯罪金额外,犯罪嫌疑人发出的诈骗信息内含有金额的可以作为犯罪未遂予以处理。这也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2)有利于统一执法。通讯网络诈骗有了明确的罪名才能在公安机关内部合理分工,形成专业的打击犯罪队伍。现行做法往往把通讯网络诈骗当做普通诈骗来处理,公安机关内部哪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并不明确。罪名确立后,能够解决受案、立案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网侦部门管辖、刑侦部门配合更为适宜。具体到是由受害人所在地、还是犯罪实施地的管辖问题,依照现有规定予以处理。这是解决“落地难”以及侦查协作等问题的基础。
2.完善侦查对策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端,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至关重要。通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的复杂性,因此在传统的侦查对策上有所创新将会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效率。
(1)早发现,早控制。通讯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非接触性让人防不胜防,如何尽早介入侦查至关重要。首先,通过实时监控获取犯罪线索。侦查部门运用科技手段建立跟踪或搜索系统实现对通讯网络动态的监控,通过监控发现案件线索。这一做法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如韩国警方成立的“网络犯罪对应中心”,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研制出的“网络雷达”应用程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推出的“网络监控机器人”等。其次,建立通讯网络诈骗案件举报平台。这一途径是由传统的受害人报案、举报方式衍生出来的。与现实空间里的报警方式不同的是,受害人可以消除自己由于各种原因不愿以真实身份报警的顾虑,如网上办证型诈骗和代刷信誉型诈骗等几类多发案件中,受害人本身也存在违法性,通过举报平台,受害人可避免直接与公安机关接触,没有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这样可有效防止受害人在权衡利弊时放弃报案的情况,缩短从发案到报案的时间,为侦查工作争取最佳时机,同时也有利于保存和传输电子证据。
(2)挖信息,串并案。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和传统诈骗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受害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接触,只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受害人除了对方账号外并没有其他线索,这为串并案件带来了很大难度。笔者认为,公安部应当建立统一的通讯网络诈骗平台,各地受理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后要第一时间在平台上予以发布,可以从一个账号、一个微信、一个电话中挖掘出很多信息,帮助侦查机关对各类信息进行关联对比,从而为后续侦查提供信息支撑,进而锁定嫌疑人,以利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串并案,形成打击的合力。
(3)促协作,共侦查。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基于开放的互联网,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决定了此类犯罪也不受物理国界的限制。这一点大大冲击了我国的区域化警务管理模式,公安机关亟待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协作机制完善现有工作机制。
第一,促进多警种、跨区域协作。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跨区域性,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网侦、技侦等多警种的合作,将“捆绑化作战”作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一般侦查模式。其次加强省际间的警务合作,针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作战平台,实现区域间信息的无障碍共享联动,通过远程串并案,做到各地无时差侦查。江苏省公安厅曾牵头加强与福建、广东等5个重点省份的定向警务合作,抽调常州等5个市警力启动派外驻点侦查工作,密切跨区域办案协作,联手当地开展线索核查和嫌疑人员查控、抓捕工作,共打掉通讯网络诈骗团伙29个,抓获团伙成员136名,破获案件272起,有效帮助基层破解了“打出去”的难题。不仅提升了通讯网络诈骗案件的打击效率,也是跨区域协作的良好典范。
第二,加强多国家、跨国界协作。打击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经发展为区际间、国际间警方的共同命题。只有加强国际间警方的合作才能有效缓减此类犯罪的蔓延和扩散。2001年欧洲理事会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这是国际上第一个控制利用网络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该公约敦促各缔约国加快立法和促进国际合作,以此来达到协调一致的刑事侦查对策来保障社会安全,该公约还创建了全天候24小时的“协作侦查网络”,使得缔约国之间可以进行实时情报交流和协作。协同侦查无论是程序还是侦查过程都较一般的侦查更为复杂,从准备到实施再到侦查终结都需要经历许多程序,这就要求多方侦查机关在每个步骤紧密配合,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借鉴这一公约建立一个针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国际公约将大大减轻我国此类犯罪在跨区域时的侦查负担。①彭宇:《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初探》,《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3.完善配套措施
(1)加强社会防范。“打防结合,以防为本”是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的基础。第一,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江苏省公安厅持续开展防通讯网络诈骗社会面防范宣传活动,重点加大对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力度,详细讲解各类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和典型案例,介绍防骗、识骗技巧和被骗后的紧急补救措施,制作播放防范通讯网络诈骗视频短片等宣传资料,不断筑牢防范诈骗的多道防线。第二,落实通讯网络实名制。通讯实名制目前已基本实现。实名机制的建立与身份证息息相关,一旦身份证丢失,犯罪分子将有机会浑水摸鱼。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对身份证严格管控,如身份证挂失后即失去使用功能,一旦使用即刻报警。出于社会防控的需要,应当逐步完善网络实名制。如面对终端用户,网站要增加对用户身份的验证机制;面向网络网站,要增加一个身份认证的客户端从而访问全国的身份证验证系统;确立良好的隐私保护机制,对于肆意泄露或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
(2)明确运营商及监管机构的责任。首先要强调通讯网络运营商的经营责任,通讯网络运营商除了实行通讯网络实名制外,一旦发现不法信息还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在技术层面上可以针对网络、信息诈骗设置停止服务功能,如同样内容信息发送应有间隔期限,一天不准超过多少条的限制,等等。这不仅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净化虚拟空间的实际需求。江苏省加快升级改造全省防电话诈骗拦截平台功能,在无锡开展试点应用的基础上,协调联通公司网内部署拦截平台,进一步提高境内群呼诈骗电话识别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要加强监管机构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具体做法可以在工信部组建专门机构对通讯网络运营商进行实时监管、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予以重罚,以切实发挥运营商的主观能动性,彻底截断通讯网络犯罪的生存空间。
(2)多管齐下,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尽管公安机关是打击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主力军,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除了与通讯网络运营商和监管机构加强密切合作外,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目的就是非法占用,公安机关还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警方的做法值得借鉴。台湾地区警方专门成立了具有综合职能的156反诈骗咨询专线,联合地方警察与金融单位共同对被骗资金止扣,实施拦阻被骗资金并协助被骗钱款返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公安机关可以学习这一做法,提高嫌疑账户冻结、网银记录查询等的时效性,紧急情况下可以允许公安机关先办理案件,后补办手续,以便及时堵截赃款。
On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of 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CAI Wei-ning
As a new type of crim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is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prevent and control.To deal with it,it’s necessary to improve legislation first to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fighting crime. Secondly,it’s important to improve detection means to file a case and catch criminals smoothly.Finally,it’s advisable to improve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 in order to form joint forces.
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fraud;investigation
DF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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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20(2015)06-0047-06
[责任编辑:尹 瑾]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APD;2013年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特别程序研究——以刑事侦查为视角”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Q14。
2015-11-10
蔡卫宁(1966-),男,江苏金湖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主要研究刑事侦查学,南京,2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