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国初期中国的“和平共处”政策与苏联
2015-04-18吉田丰子
[日]吉田丰子
前 言
建国初的中国面临的首要课题是如何确保和平建设的环境与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如何早日争取到在联合国席位的问题。显然,这些课题与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关系密切。对于在冷战格局下选择了苏联阵营的新中国而言,对这些课题的解决与苏联也有着重大的关系。
关于这个课题,自然会使我们联想到源于列宁并在苏联的对外政策中得以实践过的“和平共处”思想,即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可以“和平共处”的外交原则。目前,与此相关的主要看法是,第一,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提出过“和平共处”;*范希春主编:《中国高层决策六十年》第一卷,北京:京华出版社,2009年,第137—154页。第二,中国采取“和平共处”,即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放弃武装斗争之后。*川岛真、毛里和子:《グロバール中国への道程——外交150年》,东京:岩波書店,第117—119页。对新中国的外交方针内容略做回顾,即可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中唯独“和平共处”在对外关系文件中没有做出正面的表述。与新中国的重要课题相结合来思考的话,不难推测出两种看法之间所隐含的延续性问题,但是以往的研究只是泛泛提及。*范希春主编:《中国高层决策六十年》第一卷,第140页。本文是在结合具体历史环境重新解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中国与苏联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回答这一课题的一个尝试。
一、建国初期的“和平共处”战术与苏联
中国领导人关于建国前夕对外政策较为完整的论述,首先体现于毛泽东1949年6月30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之中。其中除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方针外,还提出了“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人民日报》1949年7月1日。后者即处理与非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即凡愿意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首先必须与国民党政权断绝关系,然后经过谈判与新中国建交。如上所述,在新中国对外政策的设想之中,当初就包括处理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
在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的情况下,提出与所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与“一边倒”似乎矛盾,其实并不然,事实是这与苏联的态度有着重要关系。1949年7—8月刘少奇访苏时,曾就新中国的对外政策征求过斯大林的意见。刘少奇在文件中提出,新中国成立后,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将成为重要问题,其中特别提到如果“帝国主义”国家不承认新中国,将采取何种办法。对此,斯大林的批示是:“区别对待,谁不承认新中国,新中国在贸易上就不给他任何优惠(美国的经济危机迫使它不得不重视与新中国的贸易),为此要利用新中国的商人”。这清楚地表明,斯大林并不否定新中国与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关于文件中所称,新中国是否应该采取积极的办法来争取“帝国主义”国家的承认,以便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占有合法的地位,以及是否要再等一等而不必急于得到这些国家承认的问题,斯大林的批示是,“是的,最好不急”。
但是关于建交问题,文件中提出:“如果帝国主义国家承认中国政府,我们就准备与这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那时我们希望苏联能够率先承认我们”。即中国在强调了首先与苏联建交的基础上,再与帝国主义国家建交,并且再次强调了中国急于与帝国主义国家建交的目的是,“在各国承认新中国后,我们准备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涉及日本的各种组织”。
为了争取苏联的同意,在刘少奇提交的文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将采取“一边倒”的方针中又强调称,“在国际活动的政策上,我们一定要与苏联一致。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向各民主党派做了一些解释。一些党外人士批评我们的政策是向苏联一边倒,毛泽东答复他们说:我们的政策就是要向苏联一边倒,如果不与苏联站在反帝国主义的阵营,而企图走中间路线,那是错误的。在经过这些解释后,各民主党派便与中共联合签署并发表了反对北大西洋公约的声明”。*Русско-китай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 в ХХ веке. Т.Ⅴ: C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 1946-1950 гг. Кн. 1, M., Кн. 2, М., 2005, №. 491, сс. 157-160.
可见,斯大林对即将成立的新中国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态度,首先是新中国应获得可行的经济利益。关于新中国迫切获取联合国席位而提出的需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承认这一重要问题,斯大林虽然没有清楚地表态,可以推测出在冷战背景下采取“一边倒”的原则下,中国很难得到西方大国之承认,这一点斯大林应该非常清楚。
最终,在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对外关系规定如下:“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第五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以毛泽东主席名义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对包括与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外国政府之间建立关系的原则,表述得更加清楚了。即:“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拥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第21页。同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向各国政府发出公函,将此公告送达各国政府。*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一集(1949—1950),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第5页。
上述引文等表明,新中国的外交原则中包括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但这属于战术上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周恩来在外交部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具体谈到,“外交工作有两方面:一面是联合,一面是斗争。我们同兄弟之邦并不是没有差别。换言之,对兄弟国家战略上是联合,但战术上不能没有批评。对帝国主义国家在战略上是反对的,但战术上有时在个别问题上是可以联合的。我们应当认识清楚,否则就会敌我不分”,其中还提到了资本主义国家或许有承认新中国的可能性的问题。*周恩来:《新中国的外交政策(1949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页。
周恩来所言资本主义国家,除了美国之外,主要包括英国和法国。周恩来在1949年12月16日的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外交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判断是,“英国政府倾向于承认我国,法国现在搞两面政策,美国还不会承认中国,估计明年外交形势会更加复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页。其中,英国于1950年1月6日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双方的建交谈判迟迟没有进展,其最重要原因是在冷战背景下,英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上保持承认国民党政权的态度。*周恩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政策(1950年9月30日)》,第22页。
二、朝鲜战争爆发后新中国的“和平共处”与苏联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因美国的迅速介入,使中国领导人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做出了派遣志愿军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中国这一时期在朝鲜半岛与美国进行军事战斗的同时,曾以《人民日报》为主,广泛宣传“和平共处”。这首先应该与苏联向国际社会呼吁和平也有关系。
当战争进入对峙阶段后,苏联提出了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要求,所谓“五大国”,除了苏联、法国、英国、美国之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苏联所提出的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要求的内容,可以从周恩来在1951年11 月发表的相关声明中了解到其如下核心内容:
今天在国际上的任何重大问题,如果没有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都是无法解决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完全赞同苏联向联合国第六届大会所提关于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五大国和平公约的建议。五大国和平公约如能缔结并得到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参加,将大大有助于以和平方法处理目前国际形势许多重大而复杂的问题。
必须指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特别是美国的统治阶级,由于贪图扩充军备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天天欺骗各国人民,说什么世界和平是没有现实基础的。
中国人民认为事实和这种欺骗相反,世界战争不是不可避免的,世界和平是确有坚实基础的。三十四年来,苏联政府一贯坚持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是世界和平最坚实的基础。两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于和平共处原则,曾经与许多和新中国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加强了世界和平,特别是加强了亚洲和平。中国人民不仅要求和平,而且深信中国人民政治、经济、国防各方面的力量足以加强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队伍,足以作为保卫和平的后盾。*《外交部长周恩来关于赞同苏联政府向联合国第六届大会提出的四项和平建议的声明》,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二集(1951—1953),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第55页。
其中强调指出,苏联自成立以来一贯坚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和平共处的和平外交,中华人民共国也继承并实施着这一点,并且特别指出,成立两年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于和平共处原则”与许多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至少我们可以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苏联呼吁和平之倡导的原则策略性地解释为“和平共处”,并且对中国自建国以来实施的外交政策中重要的一部分界定为与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和平共处”。
1951年10月23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上就已经指出,“我国人民是爱好和平并坚持和平政策的……谁也都知道,我国人民认为全世界的各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凡是愿意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上与我们建立外交与商务关系的国家,就一定能得到我们的欢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议上的政治报告》(节录),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二集(1951—1953),第46—47页。。在此,对“和平共处”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规定表述无疑。
这一时期,关于国际经济合作,中国也积极地提倡和平共处。在1952年4月的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南汉宸在报告中称:“我们必须在世界和平的条件下,推广国家贸易,发展国际经济关系,以改善世界人民的生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毛泽东主席于1949年10月1日政府成立之日即向各国政府明白宣告:“凡愿遵守平等……我们深信各种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可以和平共处,并且发展国际经济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二集(1951—1953),第204页。
这一时期,中国提出“和平共处”与苏联向国内外表示的对外政策态度也有关系。1952年4月2日,斯大林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认为,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和平共处完全可能。*邢广程:《苏联高层决策七十年》3,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110页。同年,苏共中央书记马林科夫提出,和平共处是处理国家关系的原则,其中包括相互合作、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叶自成、李红杰主编:《中国大外交:折冲樽俎60年》,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9年,第105页。马林科夫又在1952年的苏共十八大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称,“我们相信,在与资本主义进行和平竞赛中,社会主义的经济将一年比一年更清楚地证明它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优越,但是我们决不打算用武力来强迫任何人接受我们的思想或者我们的经济制度”。*邢广程:《苏联高层决策七十年》3,第110页。原文载于《苏联共产党第19次代表大会主要文件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37页。
在朝鲜战争停战谈判期间及停战之后,中国关于苏联向联合国大会所提出的“五国外长会议”的建议和声明之因应,一贯坚持的是和平共处方针,这一方针与苏联主张密切相关。
周恩来在1953年4月28日关于同意并支持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建议致世界人民和平大会国际委员会的复电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着一贯坚持和平政策和对于不同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确信,认为这个建议以及世界人民和平宣言中的主张,是完全符合于世界一切怀有和平愿望的人民的共同要求的。因此,我授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这个建议表示完全同意,并予以坚决支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二集(1951—1953),第135页。同年10月8日,周恩来在关于赞同“五国外长会议”的声明中称:
1953年9月28日,苏联政府照会法、英、美三国政府,建议召开外长会议,从下列工作着手:
一、在由法国、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部长参加的会议上,审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措施;
二、在由法国、英国、美国和苏联外交部部长参加的会议上讨论德国问题,包括在会议筹备期间所提出的一切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兹特授权本人对苏联政府这一建议,表示完全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朝鲜停战的实现,已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并已证明一切国际争端可以用和平协商的方法求得解决的。当前的迫切任务是坚决保证朝鲜停战协定的实施,严防侵略战争的再起,制止一切阻挠和破坏政治会议的阴谋,促成政治会议能够在有中立国参加的条件下迅速召开,以便协商撤退一切外国军队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联合国应当成为保障世界和平及国际安全的组织,而不应当成为美国进行侵略的工具。美国政府因为中国人民选择了合乎中国人民的要求而不合乎华盛顿当局口味的人民民主制度,竟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它在联合国中应有的地位。但是许多重大国际问题,首先是亚洲问题,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是不能解决的。因此,联合国要真正有效地履行保障世界和平及国际安全的职责。就必须首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中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一贯坚持协商解决一切国际纠纷与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和平政策,始终为争取全面缓和国际紧张局势以巩固远东和世界和平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完全赞成苏联政府关于召开五大国外长会议的建议,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英、美、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大国,对于解决和平与国际安全的重大问题,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因此,召开五大国外长会议来审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措施,是符合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愿望的。*世界知识出版社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二集(1951—1953),第153—154页。
在此,周恩来强调朝鲜停战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因此拥护苏联提出的“五大国外长会议来审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措施”,并且提出了中国参加联合国的要求。
关于苏联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的要求,在1954年1月25日至2月28 日在柏林举行的四国外长会议上得以实现。这一会议虽然只讨论了德国问题,但是对后来赫鲁晓夫所提出的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奠定了基础。*邢广程:《苏联高层决策七十年》3,第59页。
柏林四国外长会议之后,赫鲁晓夫阐述了苏联的外交政策,即苏联坚持和平共处的政策,“苏联政府认为,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中没有任何争端是不能以和平方式解决的。因此苏联正尽力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真理报》1954年3月7日。转引自邢广程:《苏联高层决策七十年》,第60页。其实,斯大林去世之后,在政治意识形态变化方面具有代表性的马林科夫在1953年8月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例行会议上第一次提出“缓和”一语,呼吁降低与西方的军事对抗。1954年3月12日,他发表声明说:“苏联主张进一步缓和国际局势……坚决反对“冷战”政策,因为这是准备新的世界大战的政策。使用现代化武器装备进行世界战争意味着世界文明的毁灭”。*[俄]鲁·格·皮霍亚:《苏联政权史(1945—1991)》,徐锦栋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39页。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及其在社会主义国家间的推广
在国际局势呈现紧张缓和的形势下,中国与印度关于西藏问题的协商得以顺利的展开。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接见印度方面谈判代表时,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称“新中国成立以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第63页。其中,关于开放贸易市场问题,由于印方不愿意用“同等数目”的字样,中方同意改为“在平等互惠基础上”。*范希春主编:《中国高层决策六十年》第一卷,第142页。
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周恩来分别访问了印度与缅甸。1954年4月29日,中印缔结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及有关换文。协定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三集(1954),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年,第1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此第一次写进外交文件,从此成为新中国处理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准则之一。同年6月,周恩来又访问了缅甸,“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充分体现于中缅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之中。*关于这一时期的中印、中缅关系的详细而全面的论述,参见李潜虞:《试论1954中印总理、中缅总理的互访》,《南洋问题研究》2013年第4期。
关于1955年的亚非会议,还要强调的是,会议期间,周恩来曾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向美国发表声明称:中国人民与美国人民是友好的,中国人民不要同美国打仗,中国政府愿意同美国政府坐下来谈判,讨论缓和远东紧张局势的问题,特别是缓和台湾地区紧张局势的问题。其实,早在1954年11月11日,周恩来在接见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和日本学术文化访华团谈话时除了关于中日关系提出和平共处之外,同时称:“美国如果愿意和平共处,我们也欢迎。我们并不排斥美国,我们愿意同它和平合作,是它不愿意同我们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第92页。由此看出,中国通过直接以及间接的方式向美国表示了可以“和平共处”的希求。无疑,朝鲜战争,尤其是核战争的残酷性和巨大代价,也是中国积极提倡“和平共处”的主要背景。
这一期间,苏联所建议的“五国外长会议”的召开,也为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有学者对此评价称:
1954年4月26日至7月21日,苏、美、英、法、中五国外长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国联大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如何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日内瓦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地位和身份参加讨论国际问题的一次重要会议。周恩来在会上发言中强调指出:世界上赞成和平共处的国家越来越多。任何制造分裂、组织对立的军事集团的实力政策是不得人心的。亚洲人民所要求的决不是分裂和对立,而是和平和合作。他还指出,亚洲和世界舆论对中印、中缅联合声明的支持,充分证明巩固亚洲和平的前途是光明的。*范希春主编:《中国高层决策六十年》第一卷,第142页。
不久,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政策也反映于中苏关系上。1954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后,中苏两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宣言》,其中指出:“两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有必要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三集(1954—1955),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第177页。这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苏联的承认。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在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了以和平相处*为了争取第三世界的中立国家,周恩来在会议中提出,将“和平共处”可以改为联合国宪章之中的“和平相处”(周恩来《在亚非政治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第127页。和友好合作为目标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1956年,波匈事件发生后,10月下旬,刘少奇、邓小平访问了苏联,向苏联提出了应该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于处理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间关系的建议。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各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建立在独立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之上。
苏联接受了中方的建议,于1956年10月30日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其中,承认自己过去在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关系方面的错误,表示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尊重领土主权、国家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之上。*沈志华:《无奈的选择:冷战与中苏同盟的命运(1945—1959)》(上)第七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朱丹丹:《革命理想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关”新原则》,《外交评论》2013年第3期; 石井明:《1950年代の中国外交——革命·支援·平和共存·ハンガリー事件》,《現代中国研究》第27号,2010年。
对于苏联的《宣言》,中国政府立即于11月1日发表声明肯定,认为苏联政府的这一做法,有助于消除社会主义各国间的隔阂和误解,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各国的友好合作。同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向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尽力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社会主义国都是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就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文中“社会主义各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同时又”这几个字,是周恩来最后审定时加去的,其目的是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独立主权与国际主义之一致性,参见范希春主编:《中国高层决策六十年》第一卷,第153页。
结 语
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的对外政策设想中,在提出“一边倒”的同时,所提出的与资本主义国家建交的方针的主要目的是想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尤其是为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准备必要的条件。其战术是采取与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和平共处”的方针,这一点苏联也未予否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和平共处”对外方针的雏形。
在朝鲜战争进入对峙状态后,苏联提出召开五大国外长会议解决朝鲜半岛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其原则是“和平共处”,中国对此一贯予以支持。五大国外长会议以日内瓦会议得以实现。会议期间,中国分别向印度以及缅甸这两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双边关系的准则。这一原则不仅与建国以来的方针密切相关,与苏联为了呼吁和平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提出的在“和平共处”方针的基础上,提倡召开的五大国外长会议的关系尤其密切相关。
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在1955年的争取第三世界国家的亚非会议上发挥了显著的成效,*详细论述参见李潜虞:《国际和平统一战线与中国对万隆会议的政策》,李凤城主编:《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还得以推广到中苏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之中。这对于巩固“和平共处”方针,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附:
国际关系史工作坊(第2期)参会者信息
(一)日方学者
下斗米伸夫(日本法政大学教授),主题演讲
吉田丰子(日本京都产业大学副教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工作坊组织者
麻田雅文(日本东北大学助理教授),论文发言人
松村史纪 (日本宇都宫大学讲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高桥庆吉(日本大阪大学副教授),论文发言人
坂井田夕起子(日本大阪大学兼任讲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
王雪萍(日本东洋大学副教授),论文发言人
(二)台湾地区学者
萧道中(辅仁大学助理教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工作坊组织者
任天豪(“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三)大陆地区学者
陈 弢(同济大学助理教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陈 祥(清华大学博士后),翻译者
崔佳琪(日本新潟大学博士),翻译者
崔金柱(北京大学博士),翻译者
董 洁(中共中央党校讲师),评议人
葛 君(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评议人(书面)
耿 志(天津师范大学讲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韩长青(华东师范大学讲师),评议人(书面),工作坊组织者
郝春文(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蒋华杰(北京大学博士后),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鞠维伟(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评议人
赖正维(福建师范大学教授),评议人(书面)
李 丹(《外交评论》编辑部)
李潜虞(外交学院讲师),评议人
梁占军(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主持人
刘明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评议人(书面)
刘义勇(四川大学讲师),评议人(书面)
沈志华(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主题演讲
史桂芳(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主持人
舒建军(《历史研究》编辑部)
王 琛(郑州大学教授),评议人(书面)
王睿恒(南京大学讲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王若茜(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评议人
肖 瑜(中山大学副教授),评议人(书面)
姚百慧(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主持人,工作坊组织者
姚远梅(华东师范大学讲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
叶张瑜(《当代中国史研究》编辑部)
殷志强(首都师范大学讲师),翻译者
翟 韬(首都师范大学讲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
詹 欣(东北师范大学副教授),评议人
张 静(中共中央党校讲师),评议人(书面)
张民军(东北师范大学副教授),论文发言人,评议人,主持人
张 杨(浙江大学教授),评议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