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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采访的得与失——以“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为例

2015-04-18张迪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4期
关键词:卧底公众法律

6月7日上午10点49分,南方都市报在其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发布一篇题为《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的文章。如题所言,这则新闻一经报道便如重磅炸弹般落地炸开了花,瞬间引爆社交舆论场,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目光,公众在关注高考替考的同时,此次的采访方式——卧底采访——也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该事件的梳理,分析卧底采访方式的得与失,为规范新闻采访提出几点建议。

事件回顾

6月7日是高考第一天,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公众号打破以往早八点左右推送当天第一条消息的惯例,在第一场考试正在进行时发布了这条爆炸性新闻,近半年的卧底采访报道终于公之于众。从发布时间到标题到文章内容都可以看出,这是南方都市报精心策划、酝酿已久的一次采访,文中披露了记者从与替考组织联系到获得相关伪造证件等一系列的事实细节,并指出“已向当地警方报案”。而选在“高考进行时”这个时间点来发布新闻,不仅把握了新闻的时效性,而且更具冲击性。可以说这是一次成功的警媒合作,记者冒险潜入犯罪团伙内部,伪装成“枪手”参加高考,完整掌握了对方的犯罪证据,并在报社发稿前向当地警方报案,及时控制了相关涉案人员,维护了公共利益。但在称赞的同时,不少人脑海中也打出了问号:为什么要采用这种卧底采访方式?它合法吗?什么情况下允许卧底采访?它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后果?道德与法律间如何权衡?

卧底采访的得

卧底采访就是记者在隐瞒其记者身份、采访目的、采访手段的情况下,介入性进行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它属于较深层次的暗访,是一种隐性采访。“在法理上,隐性采访源于表达自由。从人权角度来看,新闻自由则是其存在的基石;从民主权利角度看,公众知情权是其存在的动力;从社会功能角度看,舆论监督则是其重要使命。” ①卧底采访通常会获得一些其他采访方式不易获取的新闻事实真相,能抓住问题本质,最大限度地接近问题核心,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和价值体现。

一、易获得第一手资料

当面对记者的采访镜头时,被采访者会本能地存在戒备心理,除非双方之间形成一种信任机制,否则记者通常得到的都是一些表象信息。特别是在调查性报道中,直面的是已经存在的社会问题,而且通常都是揭露性的,甚至会触动某些人的既得利益,直接采访常常会面临各种阻力,很难获得真实信息。而在卧底采访中,记者隐藏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化身对方中的一员介入其中,此时他不仅仅是事件的记录者、观察者,更是事件的参与者,亲历者,在对信息的采集过程中,记者获取的都是第一手资料,减少了信息传递的环节,降低了信息损耗,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就更有发言权。

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高考替考问题的揭露势必触及多方利益,触及公众的敏感神经,如果采用正面采访的方式,难度可想而知。从相关报道来看,南都记者在得知替考线索后,以学生名义与替考组织接头并保持长期联系,参与到“上线”“下线”间的联络,亲历了整个替考前期准备流程,并最终以“枪手”身份坐到考场上参加高考。不需要再依靠他人讲述,记者通过卧底采访掌握了第一手信息,收集到详细、完整的犯罪证据,最终促成此次事件在媒体上的曝光。也正因为这种亲身经历,使得呈现出来的新闻稿件生动形象,一些事实细节的披露增加了稿件的可读性,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

二、维护公众知情权

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 ②从现行条例来看,国家赋予新闻机构以采访权,媒体自身的资源优势能够对新近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并为公众提供除基本事实信息外的评论、解说等,媒体有责任和义务对事实进行调查并公开报道,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利。而卧底采访作为采访的一种方式,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更为真实、具体、准确的信息,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

高考不仅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更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长远发展密切相关,与高考相关的信息历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维护高考秩序也一直备受重视。在此次卧底高考替考的采访中,记者潜入替考组织内部,揪出暗藏背后的利益链条,还原替考内幕,将不法行为公之于众,不仅维护了高考公平竞争的秩序,更是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利,满足公众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当然,公众的知情范围是有限的,这也就意味着媒体的报道对象是有界限的,采访手段的应用也要把握一定的限度。

三、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舆论监督是我国媒体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由于我国新闻媒体性质、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的,媒体机构通过采访调查,将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务公之于众,从而形成一种外部舆论力量对其进行监督,保障其沿着合法有序的方向发展。当然,如果要对报道对象进行舆论监督,首先是要溯本清源,弄清事实真相,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对一些不良现象进行采访调查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阻力,“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心理加大了信息采集难度。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时,卧底采访方式就显示出了它的独特优势,记者隐藏其真实身份,在卧底参与中一步步接近问题本质,通过亲身所听所看来揭露真相,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履行了舆论监督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卧底采访的失

卧底采访对于揭露性报道来说,如一把利剑,直戳问题要害,一经媒体报道往往能带来轰动效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卧底采访逐渐成为一些媒体机构采写新闻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手段,成为媒体求新、求奇的武器,为了追求曝光而曝光。这种采访方式的滥用现象以及它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一、社会信任的丧失

瓦莱丽·海曼认为:“如果说真话是我们新闻工作者所坚持的价值观之一,那么我们在决定为了真相而进行欺骗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考虑。” ③关于暗访,央视 《新闻调查》有个内部信条:“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④新闻媒体是一个社会性机构,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当媒体以正义之名采取非正义手段进行采访时,会对公众产生一种心理暗示,默许这种欺骗行为的存在,并将其当作合理手段看待,从而无视它的负面效应。长远来看,这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信服心理,即“法律的极度信服和尊重”;它是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二是对法律的拜从行为,即“以法律为准则的行为”。它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⑤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卧底采访进行明确的条例说明,记者在采访时会涉及到与事件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但往往更多的是将新闻报道的新奇性、戏剧性、揭露性放在首位,忽视了法律这条“高压线”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卧底采访便以替天行道的姿态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不断挑战法律底线,这是法律信仰缺失的一种表现。法律信仰的缺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安全问题的忽视

随着媒体舆论监督力量的增强,记者的潜在危险也在加大,他们一面头顶着“无冕之王”的光荣头衔,一面却被列入高危职业行列。近些年来,不断有新闻曝出记者被殴打事件,特别是在记者进行批评调查报道时,往往会触及某些人的利益,结果给自己招来灾难,而卧底采访更是将记者亲手送入“虎穴”,一旦被对方发现,其后果可想而知,但是,媒体机构和记者往往忽视这个安全问题,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打入对方内部。记者在为社会伸张正义的同时,自身权益理应得到重视,虽然这种行为值得敬佩,但会给记者增加过多的心理压力,不利于新闻行业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卧底采访如何做到合理合法

当“记者”“暗访”“卧底”等字样组合在一起出现在新闻标题中时,受众往往出于好奇心会继续看下去,猎奇心理给卧底采访报道提供了消费市场,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也倾向于采用这种讨巧而又方便的方式来获得轰动性、独家性、刺激性的新闻报道。

诚然,在面临重大公共利益问题上,这种采访方式绕开了一些阻力,获得核心信息,成功吸引眼球,引发社会关注。但是,它的手段的特殊性是与我们一直信仰和遵循的道德准则、相关法律条例相违背的,所以尽管它有助于维护我们的基本权益,但从以往事例来看,每一次卧底报道之后总会引起社会各界有关卧底采访的道德和法律方面的争论。短期内来看,它对于公共问题的解决是有益的,但如果滥用,会造成媒体的特权思想,甚至出现异化,不仅不利于新闻界公信力的建设,对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一、提高记者采访技巧和职业素养

采访是新闻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活动,也是新闻记者理应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为了获取充足的新闻素材,完成采访任务,不仅需要记者在平时生活中日积月累进行知识储备,还离不开采访前的充分准备以及采访过程中的倾听、观察、询问、思考、交谈等采访手段。记者应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个人职业素养和法律素养,积极地投入到采访活动中,掌握一定的采访技巧和应变能力以敏感地捕捉到新闻,挖掘出表象背后的信息,采用正当合理的手段来完成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新闻报道。

二、完善新闻行业自律规范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⑥路透社新闻手册中也提到:“在采访过程中,我们必须保证我们的采访方式合法并且正大光明”,“路透社记者不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新闻。” ⑦央视《新闻调查》内部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经制片人同意。” ⑧媒体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果这种卧底采访不加管控而大肆利用,成为司空见惯的采访方式,会给公众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认可这种行为,降低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任何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尽早加以遏制,新闻自由离不开新闻自律的约束,我国新闻界目前的自律体系尚显薄弱,要不断完善新闻行业的自律条例,规范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条例以及职业道德准则来从事相关新闻活动。

三、完善相关法律条例

卧底采访之所以备受争议,就是因为“名不正言不顺”,处于道德和法律的灰色地带,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专门条文,对卧底采访事件的处理也无章可循,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纵容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导致此类行为的蔓延。单靠道德力量来约束采访行为显然太单薄,也不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国家的建设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立法来给予卧底采访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使用界限不仅是对采访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

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新闻事实,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媒体的价值所在,从这个方面来看,南都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的采访没有违反新闻伦理。但是正当目的不应当成为非正当手段使用的借口,暗访应当是新闻采访的“最后一种手段”,此次采访暗含较大法律风险,我们在为南都记者的勇气点赞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对卧底采访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权衡进行思考。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新闻系硕士)

注释:

①李艺:《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复旦大学,2006年。

②汪武:《新闻自由的空间——知情权vs隐私权的道德审视》,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3年3月24日。

③骆汉城:《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④陈力丹:《记者暗访原则上不宜采用》,《传媒》2010年第6期。

⑤同①。

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OwpkLmQ0PrlsKVWB_k-QQXbBrIoMifa0h-LDmsZAqV7dritkLmFUeoxoTD2ZWKEcWBcgIHp6LFiq2jpwITtpi。

⑦ 杨晓白:《路透社新闻手册之“标准和价值观” (二)》, 《青年记者》2010年第7期。

⑧同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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