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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批判及其矫正
——以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例

2015-04-18谢治菊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9期
关键词:正义

谢治菊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社会学研究·

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批判及其矫正
——以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例

谢治菊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意指社会领域中建立在等级和身份基础上的分配规则,是基于歧视和排斥的不正义。在劳动就业中,女性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职务晋升中常常面临各种歧视,与男性不对等,这有政治、经济、文化、女性本身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与社会排斥有关,是典型的差等正义。应通过构建包容性政策来赋予被排斥群体权利,通过承认被排斥群体的差异性来表达被排斥群体的文化本真。

差等正义;社会排斥;包容性政策;文化认同

人与人之间有许多差异,有些差异是相对的,如高矮胖瘦,有些差异是绝对的。作为人与人之间相对性或绝对性差异*尽管现代社会存在中性人或阴阳人(雌雄同体),但从某种程度上说,男女的性别划分还是具有一定的绝对性。,性别的划分并不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相反,性别的社会学意义更为浓厚。事实的确如此,“千百年来,作为生物个体而相对独立的人,总是以其特定的身份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李小江:《妇女研究在中国》,载《妇女与社会性别研究在中国》(1987—2003),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正因为如此,如果性别的划分没有价值、地位和等级上的差别,那么这种分类是毫无争议的,可以被人们接受和认可。但是,许多人很早就意识到,性别不是作为一种简单的生物学分类而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经由社会制度化力量的作用,此差异最终形成为一系列等级化的行为规范和角色分工。站在这个角度,性别歧视就是社会整体文化长期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多维度作用的结果,而非某一阶层或某一群体的行为,更非男性的单独行为。为此,从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的视角探讨两性不平等,有利于破除性别歧视的根源,将社会学意义上被建构的性别归还到生物学意义上来。

一、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缘起及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是罗尔斯的观点。这里,罗尔斯所指的公平正义意味着每个人的内在价值是平等的,是应然状态下的价值选择。然而,事实是,尽管一些群体如妇女、儿童、欠发达国家的农民、少数族群等的平等权利在过去几个世纪里一直被制度和行为强化,但时至今日,他们平等的公民资格仍然受到挑战,他们常常面临经济上的歧视、政治上的失语和社会领域的排斥,这些排斥和歧视是正义标准双重性或多重性的必然结果,由此带来的必将是有差等的“正义”。

由于知识、能力和可利用资源的局限,古代社会的人们将人的等级化辩称为自然界等级演进的结果,因而当时的差等正义思想得到统治者和一些民众的认可,并被他们当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价值原则予以接受。然而,虽然古代社会的差等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的等级社会结构是契合的,客观上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依附贵族社会结构、带有权贵取向的差等正义具有明显的等级烙印,其本质是对社会不平等的维护,必须予以批判。*谢治菊:《当下中国女性参政中的差等正义批判》,《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事实上,古今中外追求平等的人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平等正义的理念渐渐浮出水面,人们在追寻平等思想的同时也开展了大量的平等运动,这些思想和运动对改善社会不平等现象有重要的帮助。尽管如此,当代社会仍然存在许多基于人的身份和等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中国,这些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妇女、残疾人、农民和少数民族等群体政治话语权不足,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经济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所有制运行中的“差序格局”,以及劳动就业中的两性不平等、高考中的地域歧视和户籍制度下的城乡二元格局等。其中,妇女、残疾人、农民和少数民族等群体政治话语权不足可称为政治失语型差等正义,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经济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所有制运行中的“差序格局”可称为经济歧视型差等正义,劳动就业中的“两性不平等”、高考中的“地域歧视”和户籍制度下的“城乡二元格局”可称为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本文研究的就是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

20世纪 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问题也频频发生,很多人缺乏财富、就业不稳定、社会参与度低下,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冷漠,侵权、越轨、自杀、吸毒、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让人们意识到造成上述事实的原因不能仅仅归结为贫困,物质、精神和文化层面的匮乏兼而有之,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歧视也逃脱不了干系。为此,能够包容这一切的社会排斥概念就应运而生。那么,什么是社会排斥呢?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排斥意指一个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在社会系统中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例如,沃克尔认为,社会排斥是社会成员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系统中被排斥出来。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格雷厄姆·罗姆和英国政府“社会排斥办公室”。前者认为,“我们使用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时,意味着我们提及这样一类人群,他们正遭受着多方面的窘迫境遇,忍受着他们居住社区物质和文化环境持续的、不断加强的恶化,并且他们与外部世界的社会关系出现相当程度上不可逆转的分裂”*Graham Room,“Social Exclusion,Solidarity and the Challenge of Globalis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1999,Vol.8,No.3,pp.166-174.。后者则认为,社会排斥是人们遭受的诸如失业、丧失健康、收入低下、住房困难、家庭破裂、技能缺乏等综合性问题。*孙炳曜:《制度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以中国大陆的下岗工人为例》,载《华人社会中的社会排斥与边缘性》,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政策研究中心,2003年。其实,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是从广义的角度界定社会排斥的,这样一来,社会排斥的概念就比较大,包括政治排斥、经济排斥和文化排斥等方面。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排斥是狭义的,单指成员遭遇的某一方面的排斥,这里又有三种不同的侧重点:一是认为社会排斥是社会成员参与不足。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布尔察特和罗姆。布尔察特认为,社会排斥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有参与意愿的人因制度原因不能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到正常社会生活的状态。Room也认为,“社会排斥意味着社会参与不足,缺乏社会整合和缺乏权利”*Room,G.,“Social Quality in Europe:Perspective on Social Exclusion”,In W.Beck, L.V.D.Maesen&A.Walker(ed.),The Social Quality of Europe,London:KluwerLao International,PP.255—262,1997.。二是将社会排斥与能力不足联系起来。森认为,贫困除了意味着收入低下之外,更多地意味着对收入能力的剥夺,这种剥夺就是一种社会排斥。*[印度]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王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欧洲理事会发展了这一概念,并提出社会排斥是某些个人由于贫穷、缺乏基本技能、学习机会或能力低下,致使其在社会生活中被边缘化的过程。*李保平:《中国转型期公共政策的社会排斥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三是将人的社会权利、社会身份与社会排斥联系起来。这一点,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定义比较明显。该委员会认为:“社会排斥是指由于多重的和变化的因素导致人民被排斥在现代社会的正常交流、实践和权利之外。贫困仅仅是其中最明显的因素之一,社会排斥也指不能享受住房、教育、健康和服务的充分权利”*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Background Report: Social Exclusion Poverty and Other Social Problem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ISEC/B11/93,Luxembourg: “Office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Quoted in Janie Percy-Smith (ed.),Policy responses to socialexclusion: towards inclusion?Buckingham Philadelphia:Open University Press,2000,p.3.。这一定义认为,被社会排斥的高危人群主要包括残疾人、16—29岁的青年人、单身父母、退休人员、自杀者、老年人、病人、越轨者等。*Sue Middleton、Matt Barnes and Jane Miller,“Introduction: the dynamic analysis of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in Eleni Apospori,Jane Millar (eds.) The Dynamics of Social Exclusion in Europe: Comparing Austria,Germany,Greece,Portugal and the UK,Cheltenham: Edward Elgar,2003,p.8.这些研究者的结论表明,社会排斥概念是对已有的贫困、被剥夺、被边缘化等概念的丰富和深化,与之不同的是,这一概念有更少的政治意蕴和意识形态特点,在视角上更加注重对平等身份、精神家园和制度符号的关注,主张通过包容性政策建构来达成社会和谐。

本文比较赞同狭义的社会排斥概念,尤其认可“社会排斥是社会成员遭受的社会权利剥夺和社会身份剥离”这一观点。因为如果将社会排斥分为政治排斥、经济排斥、文化排斥和社会排斥四种类型,这一做法与人们在宏观上将“社会”分为“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四种类型的逻辑是一致的,这种划分过于宏大,与前述的两种类型“政治失语型和经济歧视型”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为了与前面两种差等正义类型匹配,在此将社会排斥理解为狭义的排斥,即将社会排斥理解为某些人的合理身份得不到承认和平等对待的状态。社会排斥容易造成社会歧视。*谢治菊:《作为批判的差等正义:概念建构及其应用》,《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歧视就是不以人的能力和贡献为标准,而是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社会经济资源拥有状况等作为分配的依据。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都是一种社会不公现象,是一种否定性和排他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黄家亮:《论社会歧视的社会心理根源及其消除方式——社会心理学视野下的社会歧视》,《思想战线》2005年第5期。因此,社会排斥是差等正义的另一维度。在当代中国,受到社会排斥的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农民、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囿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主要对女性在劳动就业中受到的排斥作为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的典型现象进行解析。

二、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及原因反思

目前,我国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其中,最明显、影响最大的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这种歧视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存在,并被国际公约严格禁止。尽管如此,近年来,女性的就业率仍然大大低于男性,而且女性在就业中存在更多的隐性歧视,例如,对就业女性提出更为严苛的条件、进行职位性别隔离、降低就业女性的报酬和待遇等,这一点,连受过高等教育的女硕士、女博士也不例外。

1.就业机会不平等

机会平等是就业平等的首要前提,意味着在求职的过程中男女求职者享有平等的进职机会。就业机会中的性别歧视使得女性在谋取工作时,仅由于性别原因而非工作效率的问题受到用人单位的限制,使其不能和男性一样平等地获取工作,其表现就是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性更难找到工作,或者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谋取与男性同样的工作。就业中的机会不平等是就业性别歧视的首要表现。

调查表明,女性在就业机会中面临各种各样的歧视。正是由于这些歧视,女性比男性更难找工作,或更难找到好的工作。例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大陆62个城市的调查显示,67%的用人单位曾提出过性别歧视,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期不得怀孕生子。*田文生:《女大学生就业难怨谁?》,《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9日。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劳动力市场”课题组2005年对高校毕业生的大规模抽样调查表明,女生就业率比男生低15.9%。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女生出国、读研、读博的比例节节攀升。其实,不仅女大学生会遭受性别歧视,女研究生的求职之路也是举步维艰。据国内一所大学对2005届研究生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超过7成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同等条件下,招聘单位会优先考虑男生。很多的企业在录用女性时,要求是不得超过25岁或者是己经结婚生子的女性。对女博士而言,这也是被排斥和歧视最为冠冕堂皇的理由。尽管调查主体、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不同,但都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即女性在就业机会中面临各种各样的歧视。正是由于这些歧视,女性比男性更难找工作,或更难找到好的工作。

至于用人单位歧视女性的原因,婚孕是主要的原因。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26.4%的单位表示女生怀孕会影响工作,分别有24%和20.5%的单位表示女性休产假和哺乳期也会影响工作,三者合计为70.9%。*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中的男人与女人》,2004年版,第104页。除婚孕限制外,一些用人单位更是将女性的相貌、身高、体重等外在条件作为招聘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就会被拒之门外。这表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由显性转为了隐性。但不管是显性还是隐性,都意味着将就业的机会建立在男女不同的身份基础之上,将就业中的男性划归为更高的等级,这是典型的差等正义。

2.就业待遇不平等

工资的性别差异是劳动力市场的普遍现象,但差异的大小和差异中性别歧视的比例是因时因地因环境而异的。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区域间、不同单位的工资性别差异也有很大的不同。2004年上海妇联对上海10所高校所做的调查表明,转正前后男性收入分别比女性高5%和9.8%。*姜澎:《性别歧视已非女大学生就业主障碍——校际差异成就业难题》,《文汇报》2004年8月8日。福建女性发展研究中心在对厦门大学2002届1068名本科毕业生进行的就业调查发现,有64.8%的女性签约时拟付工资低于2000元,而男生的这一比例为50.8%;有78.8%的女性签约时拟付工资在2000—3000元之间,而男生的这一比例为67.5%。如果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签约单位对男生的拟付工资平均要高出女生11%。*刘丽丽:《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经济学分析》,《北方经济》2006年第1期。厦门统计局2005年底发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厦门市男女用工收入存在差别,与女性相比,男性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收入高出近30%。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领域,男女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比是2.12∶1。就连无明显体力差异的工作,男性工资也高于女性,这与世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规定的“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以及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男女同工同酬”是相悖的。

不仅如此,我国的高收入人群还主要集中在男性。据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10年,城镇男性工资是女性工资的约1.5倍,与1999年相比,女性工资收入比男性低2.8%,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调查还显示,在0.25万以下的极低收入组,上海、广州、北京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分别比男性高5.8%、17.8%、9.9%;在0.25—0.75万的低收入组,上海、广州、北京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分别比男性高4.3%、0.1%、3.8%;在0.75—1.2万的中低收入组,三个城市女性的比例分别比男性高3.3%、2.6%与1.7%;在1.2—1.8万的中等收入组,上海女性比男性高8.2%,广州和北京女性则分别比男性低6.1%和0.5%;在1.8—2.7万的中等收入组,三个城市的女性比例分别比男性低7.2%、3%与1.5%;在2.7—4万的中高收入组,女性劳动者在三个城市的比例分别比男性劳动者低1.3%、4%、4.1%;而在4万以上的高收入组,三个城市女性的比例分别比男性低13.3%、8.6%、7.4%*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报告·民生·2010》,2010年。。可见,女性在低收入组的比例都高于男性,而随着收入的增加,男性与女性的比例差距逐渐扩大,收入越高,男性比例与女性比例的差距越大。

不仅男女在职场中的工资存在差距,他们在职场中的福利待遇方面也有一定的差距,女性在单位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普遍低于男性。其中,女性在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病假工资、住房补贴或住房分配、带薪休假等方面的福利待遇的享受比例分别为男性的0.82、0.91、0.81、0.76、0.86、0.84与0.82倍,即女性的福利待遇享受率分别为男性的76%—91%不等。*陈桂荣:《和谐社会与女性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这说明,无论哪个领域的福利待遇,女性的享受程度都低于男性。

上述数据表明,在不同的行业或同一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已成为事实。那么,男女“同工不同酬”是生产率的真实反映还是性别歧视呢?为此,一些学者进行了研究。Gustafasson与Li运用Oaxaca分解方法研究中国的工资性别差距发现,男女的工资差异有一半左右可以用性别来解释,另一半与男性的教育回报率有关。*Gustafasson,B.and S.Li,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the Gender Earnings Gap in Urban China,”Journal of Population Economics,2000,13(2),pp.304-329.谭嗣胜与姚先国通过对2002年城市居民住户调查资料的分析表明,在男女工资报酬差异中,54.4%归结为个体特征差异的影响,45.6%归结为歧视的影响。*谭嗣胜、姚先国:《中国城市就业人员性别工资歧视的估计》,《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6期。宁光杰则运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2006年的数据对劳动者的工资性别差距进行测度和分解。研究发现,“在控制个人特征和单位特征后,男性劳动者的小时收入比女性劳动者高23.8%,考虑就业选择偏差后的工资性别差距更大一些,可达25.2%。由于劳动者特征差异形成的工资差异很小,由女性的个人性别特征引起的工资差异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性别歧视的存在”*宁光杰:《中国的工资性别差距及其分解——性别歧视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世界经济文汇》2011年第2期。。这种歧视会严重影响女性与男性劳动的收入差距。刘泽云利用2005年国家统计局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从工资性别歧视的角度阐释了教育收益率性别差异。结果发现,2004年中国城镇职工的教育收益率为10.9%,而女性职工的教育收益率比男性高出约2个百分点。这进一步证实,职工的教育水平与其面临的工资性别歧视呈反向关系,因此,低教育水平的女性面临更大的工资性歧视。*刘泽云:《教育收益率的性别差异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2期。这一点,陈桂荣的调查也可以证实。她的调查显示,上学年限与工资收入呈正比,即上学年限越长,工资收入越高。但不管是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还是大学本科,是硕士生还是博士生,女性的收入均低于男性;只是,男女的工资收入差距与上学年限呈反比,即文化水平越高,男女的工资收入差距越小。例如,在小学及文盲阶段,女性的收入仅为男性的51%,初中阶段为70%,而到了大学阶段,这一比例就上升到71%,而及至研究生阶段,这一比例已提升至81%。可见,男女生的工资差异随学历程度的提高而降低。

综上,人们更多地倾向于认为男女的工资差异是由男女性别特征而非男女的工作能力造成的,即普遍认为性别差异中存在广泛的歧视。这种歧视是违反联合国公约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是典型的差等正义,应该予以矫正。

3.职务晋升不平等

女性在高层职位的比例低于男性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例如,在2009年财富500强企业的经理层职位中,女性仅占13.5%。*2009 Catalyst Census: Fortune 500 Women Executive Officers and Top Earners. http://www.catalyst.org.到底职场晋升中的性别差异有多大,卿石松利用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6)数据中的城市样本,利用Probit回归模型为分析工具,考察了性别对职位晋升的影响,结果表明:“在控制教育程度、在职培训和技术等级等人力资本变量,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等虚拟变量后,职位层级、过去三年职位晋升概率以及预期职位晋升机会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卿石松:《职位晋升中的性别歧视》,《管理世界》2011年第11期。。由此得出“性别歧视是女性职位晋升不平等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张抗私也有类似的发现。在部门经理这一层面,除人力资源经理、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公关经理等职位女性的比例达50%以上之外,其余职位的女性比例均大大低于男性。而在总经理和生产厂长的的职位上,女性的比例竟然为0(详见表1)。这说明,在一些生产性、技术性、前沿性等有前途的岗位上,女性的职位比例远远低于男性,女性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女性升迁中这些看不见的障碍被称为“玻璃天花板”效应。“玻璃天花板”效应是指虽然女性进入了管理等层级的第一道门,但是在某处她们会撞上一个看不见的障碍,这个障碍阻止了她们进一步向管理高层晋升。*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对此,莫里森是这样阐释的:玻璃天花板效应意味着仅仅因为是女人而非其他原因,女性管理者便不能进一步高升。*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而且,职位越高,面临的阻碍越多,玻璃天花板越难突破。*[美]埃里克·奥特·赖特:《后工业社会中的阶级:阶级分析的比较研究》,陈心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表1 广州企业高级人才中的女性比例

资料来源:张抗私:《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2页。

两性不平等有政治、经济、文化、女性本身等多种原因,但最根本的与社会排斥有关,这种社会排斥是几千年来“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产物。为此,当提到性别的时候,往往将其与不平等、歧视或排斥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并且大部分时候认为事实上也是“男性的权力大于女性,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正如美国著名的女性主义者凯特·米利特所说:“两性关系的制度进行公正调查后发现,女性遭受的排斥和歧视比种族隔离和阶级壁垒更为坚固和持久”*[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美国女权主义学者克瑞斯汀·丝维斯特也认为:“男性和女性身体上的细微差别被人的政治社会化过程所放大,女性的卑下地位是不平等的男权社会的标志”*[美]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第3页。。其他女权主义者也认为,男女两性的生物学差别并不足以构成男女社会地位的差别,男女社会地位的差别是由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封建文化思想建构于社会化过程的结果,以致男女的生理差别被放大为社会差别,进而成为政策制定和法律制定的性别标准。

三、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的矫正:包容、承认与赋权

凯特·米利特指出,“两性间的许多差异实际上是文化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所谓男子气质和女人气质可以完全独立于生物性,性别角色是后天决定的,与解剖学和生理学毫无关系”*[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这意味着,文化才是男女社会差异的主要原因,文化对男女的性别建构大大大于生物学对他们的建构。正如弗雷泽所言,性别是一个二维的社会差异,既不仅是阶级也不仅是身份群体,性别是起源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和身份制度的一个混杂的类别,会遭受分配不公和错误承认的双重痛苦。*[美]南茜·弗雷泽、[德]阿克塞尔·霍奈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周穗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也正因为如此,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文化观念使妇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遭遇身份认同危机,这是典型的社会排斥型差等正义,必须予以矫正。

1.构建包容性政策:给被排斥群体赋权

弗雷泽指出:“社会成员遭遇的任何结构性非正义最终都溯源于文化价值结构,这一非正义的根源与核心将是文化排斥,而任何与之相伴而生的经济非正义最终源于这一文化根源。所以,从根本上说,用以纠正这一非正义的矫正,将是倡导文化的包容性”*[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于海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社会排斥与社会歧视的大量存在则为包容性政策的提出提供现实基础。那么,什么是包容性政策呢?包容性社会政策指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为消除社会排斥与社会歧视、承认社会的合理差异,使全体民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制定的一系列包容社会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包容性政策的构建路径离不开“民主、参与、平等、协商、赋权”等手段。而无论是民主、参与还是平等、协商,都与赋权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包容性政策最核心的构建路径就是赋权,即赋予弱势群体必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包容性政策强调对被排斥对象的包容,倡导平等协商与平等对话。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努力关注不同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底层群体赋权。因此,对底层群体赋权和增权是提升其经济社会地位的有效途径。

该如何对弱势群体赋权呢?为了使赋权落到实处,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包容性政策能平等对待每个人权利的原因在于它是以承认个人的社会差异为前提的,这种承认差异的尊严政治是对身份政治的扬弃和超越。其次,要提高弱势群体的素质,提升弱势群体的能力即资源转化率。能力贫困是阿马蒂亚·森贫困经济学的核心概念。阿马蒂亚·森认为,如果将贫困看作是对能力的剥夺就很有意义了。当一个人免于饥饿、营养不足或无家可归的实际机会时,人们可能会一致认为他正处于贫困中,森对这些最低限度的能力和一些基本的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比如体面地出现在公众面前的能力和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进行了论述。*[印度]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王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这一说法意味着贫困不仅仅是低收入,还意味着低能力。正因为如此,阿马蒂亚·森就指出,“如果我们仍在收入中考察贫困问题,则考虑到从收入到能力的转化差异,其相关的贫困概念就应该被定义为是收入不足,即收入无法实现最起码的能力,而不是收入低,即与影响到这种转换差异的具体环境无关的所谓‘低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看待其中的某些转化差异”*[印度]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王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能力贫困必将转化为权利贫困,即能力贫困者在信息获取、公共参与、利益表达、合作等方面的权利将受损。因此,提高弱势群体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平等赋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承认文化差异性:表达被排斥群体的文化本真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差异性是文化价值的本真表达。正义的诉求并不排除尊重特别的身份、多样的历史和特别的义务。为了包容性,人们必须认真对待他们如何生活和他们所面临的环境。如果伤残人士没有工作、学习和行动的能力,他们就不能完全参与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必须特别承认他们的特别需要和潜在的贡献,如果不尊重其特别的历史和传统,宗教、政治和少数民族的相容就是无意义的。*[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社群主义的说服力》,马洪、李清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在美国2000年的大选中,副总统戈尔肯定“肯定性行动”,强调包容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也就是说,要承认差异就需要包容,如果不包容就不会平等,不平等会弱化社会根基、侵蚀对别人的尊重,会把富人和穷人划分为不同的社会圈。不受限制的不平等为下层阶级提供严酷的未来。对他们来说,财产是会被绝对剥削的。为了公正地对待穷人,人们必须要求社会是平等和包容的。为此,达尔指出,与弱者对于不平等的抵抗付出的高成本相比,强者对不平等的维护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旗鼓相当的。其原因在于劣势者越认为优势者的特权是不公平的,他们的反抗就越强。在此背景下,要维持劣势者对“看似平等的不平等制度”的忠诚,优势者付出的代价越高,因为他们说服、引导、强迫或威胁劣势者都要花费一定的资源。尤其是,当优势者之间相互竞争、猜忌、敌对甚至冲突的时候,劣势者更会采取尽可能多的方式反抗,如不忠诚、抗税、破坏财产、不服从命令、磨洋工、怠工,等等。因此,赢得劣势者服从和忠诚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他们参与决策活动,平等地尊重他们,包容他们的差异性。*[美]罗伯特·A.达尔:《论政治平等》,谢岳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在所有自由民主国家中,承认文化差别的主要机制是保护个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无论怎么强调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和建立保护群体差别的政治组织之自由的重要性,都不为过。但是,自由主义的各种各样的批评者们,其中包括某些马克思主义者、社群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一直宣称自由主义对于个体权利的关注反映一种原子论的、唯物主义的、工具式的或者冲突性的人类关系观。金里卡认为这种批评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个人权利能够被用来而且一直典型地被用来维持广大范围的社会联系。实际上,连心自由这种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对于保护人们参与本质上社会性的活动具有根本的价值。*[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33页。为此,承认差异性要求承认不同群体的特殊代表权。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代表名额不足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美国和加拿大,按照妇女、种族性少数群体和原住民族所占的人口比例,他们应占据三分之一的席位,但实际上低得多,残疾人和经济上不利地位的人在代表名额方面也明显不足。*[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34-41页。同样,在社会平等的条件下,公共领域的渗透性、外间导向性和开放性能够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此外,公共领域的无界限特征及其开放性取向允许人们不止参与一个公共领域,因此不同公共领域的成员可能部分重叠,这反过来又使得各种文化之间的交往在原则上成为可能。总之,一个社会平等、多元文化的社会与参与民主结合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任何概念上的障碍。这意味着,承认差异性在以单一性公共领域著称的阶层化社会和多元性公共领域著称的平等主义社会都是可以实现的。在阶层化社会中,起作用的是在统治与从属条件下形成的下层反公共领域;在平等主义社会中,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民主参与的保证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能性。*[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于海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而在这些后社会主义的冲突中,群体身份取代阶级利益成为政治动员的主要媒介,文化统治取代剥削成为基本的非正义。相应的,文化承认取代社会经济再分配成为非正义的矫正和政治斗争的目标。*[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于海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文化承认的主要方式就是走向承认差异的平等正义。

(责任编辑:陆影)

2015-03-11

谢治菊(1978—),女,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民族教育重大政策实施效果调查研究”(项目编号:CMA1302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749)、贵州省教育厅硕士点项目“贵州农村社会管理中的利益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SSD021)、2014年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C913.68

A

1003-4145[2015]09-00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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