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2015-04-18谢路一
谢路一
(深圳市会计学会,广东 518000)
“营改增”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体制改革。我国启动“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具体体现,牵涉广泛,影响深远。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营改增”的实施,无疑对地区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以深圳市为例,对该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总结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营改增”对深圳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深圳市于2012年11月1日与广东省同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截止2013年6月“营改增”申报期,共有12.48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较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试点启动时的6.4万户增长了94.95%,其中:按行业分,交通运输企业5714户,占比4.58%,现代服务企业11.91万户,占比95.42%。按类型分,一般纳税人2.18万户,占17.49%;小规模纳税人10.30万户,占82.51%。2012年11月-2013年5月,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实现净减税22.49亿元,非试点纳税人新增抵扣额累计6.34亿元,总减税规模达到28.83亿元。截止2013年6月申报期,共累计实现“营改增”税收收入43.94亿元。从行业构成看,贡献最大的行业为鉴证咨询业、文化创意服务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2年,深圳本地生产总值为1.29万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7206.88亿元,占比55.7%,而现代服务业占第三产业的比重达68.0%。因此,“营改增”对深圳市经济的影响是显著的。
(一)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减税效果明显
“营改增”后每个试点行业税收增减相抵后整体上均出现税负下降。税负下降企业方面,5月所属期税负下降的企业已达11.5万户,试点各个行业减少税额环比均有所增加。总的看,营改增试点7个月,结构性减税效应已进一步显现。例如,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责深圳港盐田港区日常营运,2011年度港区上缴营业税1.5亿元。营改增后,2012年11月缴纳增值税人民币473万元。由于约占总收入99%的集装箱装卸及附加费、停泊费、堆存费、查验费等收入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与营改增前比较,税负减少了约62%,减税额约人民币786万元。预计全年港区流转税税负可降低近亿元。企业税负的减轻增强了盐田港进一步发展的后劲,也为盐田港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更好地发展提供了更为充足的空间。
(二)打通了制造购销行业和服务业间的增值税链条,推动了产业分工和服务外包
2013年5月所属期,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45.24万份,比试点首个申报期的27.02万份增长60.03%;开票税额6.40亿元,比首个申报期的4.36亿元增长46.71%。其中,开给本市试点纳税人16.58万份,开票税额2.82亿元;开给本市非试点纳税人7.68万份,开票税额0.60亿元;开给外省市纳税人20.99万份,开票税额3.58亿元,开具给外省市纳税人应税服务发票税额比重55.92%。表明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不同地区间的抵扣链条进一步打通,地区间产业协作得到促进,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得以增强。例如,华为作为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在“营改增”前,集团所属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集团各子公司提供大平台资源,如财经服务平台、审计服务平台、法务服务平台等。而收取的费用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该平台资源费用由“华为技术”与享受服务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可作抵扣项,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集团内子公司间的结算不再存在税务成本。营改增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更好地推行共享服务平台管理模式,企业分工更加细化,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增强。
(三)现代服务业总体税负下降明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的税种。无论生产流通环节如何细化,各环节增值税税负是一致的,这利于分工越来越细化、协作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社会化生产的发展。到2013年3月,在试点纳税人中,研发和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户数比例最高,分别为27.20%、24.86%和23.31%。各行业分布如图1。
图1 深圳市试点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图
其中:新增户数比例最高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分别为39.95%、27.04%和21.89%。各行业新增户数比例如图2。
图2 新增试点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图
现代服务业减税户数7.3万户,总体减税3.96亿元。其中,鉴证咨询服务1.9万户,减税0.88亿元;物流辅助服务0.78万户,减税0.94亿元;文化创意服务1.8万户,减税0.84亿元;研发和技术服务1.9万户,减税0.94亿元;信息技术服务0.65万户,减税0.26亿元;有形动产租赁0.23万户,减税0.09亿元。
虽然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5%提高到6%,名义税率小幅上升,但一般纳税人相应地可参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观合理的税制使得该行业总体税负下降。例如,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采用新模式开展全国连锁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试点改革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营业税5%下降到增值税征收率3%,且计税依据由含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营改增”首月税负减少12.44万元,减税幅度为41.74%,预计一年可减税100万元左右。
深圳市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实验室检测。2011年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18亿元,共缴税约1089万元。试点改革后,适用税率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增值税的6%。但由于允许进项税抵扣,公司设备采购的动力加大,当月企业税赋由5%下降为-1.55%,减税效应明显。营改增带来的降低企业成本的效应,将使更多的企业愿意通过第三方检测,来保障及提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更有利于检测行业和各种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企业积极主动适应税制变化,调整规范管理模式
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营改增”后,2012年11月当月实现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8.54亿,适用信息技术服务6%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0.51亿。试点之前,应税服务收入适用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目,适用5%税率,还原11月应税服务收入的营业税是0.43亿,税负暂时有所增加。但是,公司更看重的是业务的拓展。下游商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促使腾讯公司按照更加规范的增值税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腾讯公司也采取相应措施,优先选择增值税纳税人,以实现进项抵扣。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入,腾讯公司全部业务纳入增值税范畴,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使得公司产品更具竞争力,为推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五)连接起传统制造业两端研发和销售的产业链条,促进了制造业的发展
例如,比亚迪集团汽车业务主要以整车车身及汽车零配件为主。“营改增”后,其上游企业的广告、展览、物流、鉴证咨询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广告费用等纳入抵扣范围,预计一年将减少税负3000万元,降低了企业生产制造成本,使其产品更具成本优势,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六)促进了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堵塞了管理漏洞
例如,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12年11月实现营业收入7015.72万元,应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额为768.86万元,进项税应抵扣税额为931.79万元,实际抵扣768.86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62.93万元。进项抵扣的成本主要有燃油费4130.7万元,占总成本的28%,材料修理费用为575.42万元,占总成本的4%。“营改增”后该公司税负减少,11月减负230.22万元,减幅为100%。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营改增”的要求,该公司对上游供应商要求更加严格,有的供应商原来为小规模纳税人,现都在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下游企业比如广告公司,可提供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也减轻了下游企业的负担。同时,“营改增”试点规范了该公司的运作流程,提升了其内部管理水平,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车队均按新税制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管理漏洞,减轻了公司的税负。
(七)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效应,有利于出口服务行业的外贸出口
营业税制度下,出口劳务多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既使对出口劳务在出口环节免营业税,其出口价格依然含有此前缴纳环节的营业税,内含的营业税未能全部退税,相对增值税,退税不净。与其他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而增值税退税则是“裸退”。“营改增”有助于实现出口退税制度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有助于出口货物、劳务,以零增征税的状态进入国际市场竞争。截止2013年4月申报期结束,深圳市出口服务免抵退税情况:已受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计17户。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13户,涉及免抵退税销售额9008万元。出口服务免税情况:2013年1季度出口免税企业760户,申报免税销售额约28.10亿元,按行业税负率估算减免税额约为0.71亿元。
二、“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上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核算处理也不一样。“营改增”会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三方面的影响。一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营业税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确定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企业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与其相关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项目。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入“营业收入”项目,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并计入“应缴税费”科目,抵扣进项税额后确认应交增值税,而上交的增值税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企业原来支付的运费和劳务费用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后支付的运费和劳务费用价税分离后一部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计入“营业成本”的部分比原来的金额要小。加上“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比原来要小,计提的折旧也就小,这些都会导致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营业成本”减少。三是“营业收入”的减少。企业原来按含税价格确定营业收入,“营改增”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入“营业收入”项目。
以上三方面的原因将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从而使“营改增”减税效果打折扣,因此“营改增”的中长期效果还需要综合考量,这点可能会在年终所得税结算期集中反映出来。
(二)“营改增”政策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矛盾
“营改增”鼓励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内部分工细化,以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但现行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的优惠政策)认定要求企业必须要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导致企业不愿意把设计研发等服务业剥离出去。这两项要求与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是有一定矛盾的。
(三)部分行业税负增加或者微降,给行业发展带来影响
2013年3月份所属期,试点纳税人中有1657户增加税收,共增加税收0.23亿元,但比上期减少0.06亿元,占试点纳税人户数的1.61%,税收增加户数比2013年2月份减少112户。行业税负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中。2013年3月份所属期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负增加的有249户,增加税收金额0.09亿;税负减少的有4764户,减少税收金额0.60亿元,交通运输业总体减少税收0.51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物流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总体略有上升,共计增加税额2684.67万元,占税负增加额的22.58%;小规模纳税人税款29.18万元,税负基本持平。
交通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一是税率由原营业税的3%上升到11%,名义税率上升较大;二是目前货物运输业多为挂靠的经营管理模式。由于车辆产权分属不同所有者,经营上实际也是独立的,挂靠人一方面无法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其车辆购置、维修、运营等经营成本实际上并不能反映到被挂靠公司成本,造成在营改增后得不到应有的抵扣。三是“营改增”试点时间尚短,试点行业和地区较少,交通运输业企业未能全面充分挖掘抵扣项,导致进项偏低。按规定物流行业只有燃油、汽车维修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占物流成本40%的路桥费仍实行营业税,不能抵扣,加上其他如人力成本、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也不在抵扣范围,交通物流企业约有60%的成本无法抵扣。四是一般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均要求采购方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公路运输尤其是长途车辆在途中加油、购买配件、维修等过程中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五是交通物流公司的外协单位(专线物流公司或个体车辆)因规模小,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或自开票资格,无法提供可以抵扣的发票。
(四)地方财政负担加重,暂时面临减收和增支双重压力
2012年11月-2013年5月,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实现净减税22.49亿元,非试点纳税人新增抵扣额累计6.34亿元,总减税规模达到28.83亿元,预计2013年全市将因“营改增”减少税收收入约80亿元。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出台了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及实施办法。按照规定,财政补贴每季度办理一次,前5个月的补贴从4月1日至30日受理。截止目前,市国税局目前已完成第一季度“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企业初审676户,扶持资金1.08亿元。二季度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531户,扶持资金5778万元。相比一季度,二季度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减少了145户,减少了5022万元,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
(五)行业边界不清晰,抵扣不充分
因部分行业的划分仍比较模糊,不同试点地区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同试点地区企业发票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企业接收各地发票时出现较大的困扰。如培训费是否属于咨询服务、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是否属于网络信息服务、部分快递公司划入交通运输或物流辅助,而部分快递公司又仍属于邮电通信业等,这些都会造成抵扣不充分,“营改增”效果打折扣。
(六)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加剧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国内增值税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其他均属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营改增”后,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势必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缩水。目前试点地区虽然将“营改增”的增值税收入暂时仍归地方财政,但这毕竟只是一种过渡政策,地方财政在保证其原来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建立新的地方财政主体税种显得十分紧迫。而房产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或资源税能否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备选,值得商榷。
(七)地税机关功能需要重新定位
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及财政体制安排,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由地方征收局管理,随着第三产业尤其是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第一大税种。“营改增”后,营业税逐步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上海作为试点地区有其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即国地税合署办公,与上海相比,深圳乃至全国国税和地税是分设的。由于“营改增”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导致地税部门“以票控税”能力削弱,地税的征管能力大幅下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流失,工作职能也将随之产生很大的变化。
三、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相关措施和建议
(一)加大对税负增加相对突出行业的扶持
1.建议在试点过渡期内允许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允许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内按简易计税办法纳税,利用过渡期的优惠政策解决行业税负升高问题。同时废除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交通运输业按3%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按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2.以“营改增”为契机,进一步以税收制度改革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议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积极研究合理解决行业靠挂经营模式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尽快从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如全国无法统一实施,建议允许地方自行确定相关征收办法。
3.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而统一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支持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增加的问题,同时建议今后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6%税率的增值税税负和之前3%营业税税负大致相当。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处于模糊地带的应税服务税目范围和口径
进一步细化明确处于模糊地带的应税服务税目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相对应。因部分行业的划分仍比较模糊,不同试点地区的理解并不一致,造成企业接收各地发票时出现较大的困扰。如培训费是否属于咨询服务、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是否属于网络信息服务、部分快递公司划入交通运输或物流辅助,而部分快递公司又仍属于邮电通信业等。建议进一步给以明确,以解决不同试点地区企业发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适当拓宽进项票据抵扣范围
不少企业反映,目前的试点政策未充分考虑部分行业的特点,占主要经营成本的进项抵扣偏少。例如,作为检测行业中,常态生产成本的小汽车被定义为消费品,不能进项抵扣;因技术更新需求必须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改造和更新项目,因有“不动产”争议,不能进项税抵扣;常态成本中的“快递费”等未纳入增值税范围等等。又如,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人才集中,人力资源成本是最重要的成本之一,在其他可抵扣增值税进项项目很少的情况下,建议考虑政策上的创新,将人力资源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作为鼓励行业发展的重要优惠政策。再如,港口企业在代收港口建设费时,向客户出具了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该收据不是现行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由于港口建设费大部分的最终承担者都是我国的工贸企业,不能抵扣港口建设费,将导致企业负担增加。此外,建议将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路桥费、保险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联运运输中收到非试点区域的货运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可按试点区域标准抵扣税金。
(四)科学稳妥地建立地方主体税种
1.“营改增”从根本上消除流转税领域的重复征税现象,随着“营改增”后营业税的逐步减少,有人提出将上海版房产税作为地税主体税种,效仿欧美房产税模式,但上海版房产税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房者具备一定条件需缴纳房产税,但在此之前购买的房产,不管数量多少,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税,行为税模式的房产税不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它与欧美模式的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是有不同的。
2.有专家建议将全部由中央财政征收的部分消费税即在零售环节开征的消费税划为地方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的税种。目前美国州政府和加拿大都在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但是当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变身地方税种时,其有被放大的可能,筹集资金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成为消费税的核心功能,配合国家消费政策、削弱与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矛盾这一功能将边缘化,而作为间接税的消费税放大,这与间接税逐步向直接税过渡的税制改革方向是不符的。
3.建议选择具备一定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当地产业密切相关的税种(如房地产税)作为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开征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改革,而不是简单开征一个税种,需要将包括现行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及各项收费进行精简、裁撤、合并,将税负更多的放在住房保有环节而不是流转环节,建立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体系,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同时可以考虑将部分税种的收入和征收管理权限如车辆购置税等,由国家调整到地方。
(五)通过顶层设计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税关系
1.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目前国内增值税按75%∶25%的比例分成,可考虑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50∶50,考虑到房地产税改革给对方财政带来的增税效应,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可调整40∶60的比例进行分成。
2.考虑上收地方政府部分事权并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按照“构建一级政权,有一级合理事权,呼应一级合理财权,配置一级合理税基”的思路对符合“外部性大、信息处理相对简单且符合整体相容”三原则的事权,可进一步上收中央管理。同时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减少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并取消“地方配套”附带条件,推进修改转移支付的公式等,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六)调整人员和职能,重塑国地税关系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家和地方两家税务机构之间业务人员的重新组合成为可能。“营改增”使营业税从一个地方性税种转变成共享税种并逐步被取代。按照企业主要缴纳的流转税决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的原则,“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也将划归国税管理。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工作量加大,需要新的人员进行充实,而地税局由于没有了主体税种,税收征管功能减弱。这样原来地税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的人员可以考虑调剂到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