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土司地方治理特征的研究
——以忻城莫氏土司为例
2015-04-18李西玲
李西玲
(吉首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
明清时期土司地方治理特征的研究
——以忻城莫氏土司为例
李西玲
(吉首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南 吉首 416000)
土司既是中央王朝任命的地方官,又是本宗族的族长,所以在地方治理中具有国家力量参与治理与宗族力量参与治理两大特征,二者内外结合构成了土司地方治理的基础。国家力量通过土司执行中央王朝的命令、流官参与土司政权、国家武力平息土司区叛乱三种方式参与土司地方治理,宗族力量则通过土司任命本宗族子弟为各级土目的方式在地方上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治理体系。此外,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土司在治理的过程中还保留着独有的民族特色。
土司地方治理; 国家力量; 宗族力量; 民族特色
忻城莫氏土司自莫保开始,历元、明、清三代,直至光绪三十二年结束,有500多年的统治历史。在这么长的统治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土司在治理地方的过程中不仅拥有国家权威的认可,同时拥有本宗族强大力量的支持。国家力量与宗族力量的内外结合构成了土司地方治理的基础,成为土司地方治理中的两大特征。除此之外,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土司在治理的过程中还保留着独有的民族特色。
一、国家力量参与土司地方治理
由于边疆地理位置偏远,少数民族复杂,中央王朝需要借助土司来治理边疆,而土司也需要借助中央王朝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所以双方的互需性决定了土司地方治理过程中国家力量的参与。那么国家力量是如何参与土司地方治理的?归根到底主要有三种方式。
首先,国家力量参与土司地方治理是通过土司执行中央王朝的命令来实现的。例如,在土司承袭中国家规定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若“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1]125-126,“嫡庶不得越序”[2]92。所以忻城土司在继承中严格遵循了中央的规定。据忻城宗谱统计莫贤、莫敬诚、莫凤、莫鲁、莫继清、莫延臣、莫应朝、莫镇威、莫志明、莫恩光、莫猛、莫元相、莫振国、莫景隆、莫若恭、莫秉经、莫绳武皆以长嫡承袭,莫恩达、莫恩辉、莫宗诏三人为兄终弟及,而莫若恭、莫昌荣则因土官无嗣以子侄袭[3]107-156。此外,土官承袭时只有获得国家的认可才能成为正式的土官,而忻城土司的历代承袭都得到了朝廷的册封,如“世袭故男莫凤未袭先故,孙莫鲁应袭,本部看系初袭人数,成化十三年七月奉圣旨,莫鲁准袭他祖原职,钦此”[4],“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题广西庆远府忻城土知县莫振国故,请以其子莫景隆承袭,下部知之”[5]165,“以故广西庆远府属忻城土知县莫若恭侄世禧袭职”[6]720,“以故广西忻城县土知县莫世禧子昌荣袭职”[7]351-352等。国家权威的认可可以保证忻城土司在忻城统治的正统性,也可以使忻城土司更容易获得周边土司及辖区人民的承认。除了土司承袭之外,土司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各面,中央王朝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而土司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来治理地方,如若违反则会受到降职,甚至改流的惩罚。
其次,除了直接向土司区下达命令之外,国家力量更为直接的参与土司地方治理的方式便是通过设立“汉堂”和“承审制度”直接参与土司政权。在忻城,汉堂又称右堂,长官为汉典史,其职责是辅佐土官治理地方,但实际上是监督土官行为。忻城汉典史从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起始见于史册,终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据乾隆《庆远府志》和《大清绅全书》统计,期间汉典史共有49任。他们帮助土官执行朝廷的指令,为土官治理地方出谋划策,有时还负责查处地方命案,维护社会治安。其中称职者可升职或续任,不称职者数月即换,如光绪年间汉典史许希衡“擅离职守,均着革职,永不叙用”[8]103。清朝规定,土州县的重大司法案件由附近的流官州县或上一级州县承审,这实际上是为了削弱并剥夺土司的司法审判权。于是忻城土县发生的一些重大刑事诉讼案件便开始由“宜山县承审”[9]。
第三,当土司区发生叛乱,而土司无法治理时,土司往往会主动向中央求助,从而借助国家武力来平息内乱,维护自己的统治。例如万历年间忻城暴发了长达百年的土官争袭内讧事件,土目莫付稳攻取县衙,杀死土官莫恩辉及其子莫昂,老土官莫志明借永定土司将此事上报庆远府,请求援助,于是知府派府兵及永顺士兵剿灭叛乱,擒获叛目莫付才等,始平息内讧。所以土司无法治理地区叛乱时,便会主动请求国家力量介入地方治理。
从上述三种方式可以看出,国家力量参与土司地方治理是主动并强制的,因为中央王朝的最终目的是改土归流,所以土司对国家力量参与治理从根本上是抵制的,但当土司在治理地方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阻力时,例如土司区发生叛乱,土司又不得不主动请求国家力量介入治理,因此土司对国家力量参与地方治理的态度是被动且矛盾的。
二、宗族力量参与治理的特征
土司既是中央任命的地方长官,又是本宗族的族长,所以除了依赖国家力量之外,在地方上更多地要依赖宗族的力量,于是在地方治理的过程中土司便将权力更多赋予本宗族子弟,其宗族也因此被称为官族,实际上也就是贵族辅政。
首先土司衙署中的各级职官多以土司宗族之人担任,其中最有权力的权官是以土官的叔伯兄弟担任,其职责是辅佐初袭土官。如忻城第十任土官莫恩辉初袭时,以其叔父莫志仁为权官辅佐其政。若土官年幼或犯事,权官甚至可以代行土官之职。如第十四任土官莫振国故,“其子莫景隆年幼,请以其弟莫振邦暂行管理印务。”[10]624最后一任土官莫绳武“在任十余年,光绪中叶,因事遗职,以胞叔传经代理”[3]133。除了权官之外,土官也会任命官族亲信担任衙门中的六房总番及八大皆官等官。其次,土司还将自己的兄弟子侄分派到基层担任里正和堡目,治理各里、堡的土民。《续修忻城莫氏宗谱》中曾记载了八世以后的分房大略:九世莫志德的子孙分居内里、县厢、都乐、思耕、上下龙堂等村;九世莫志本的子孙分居外堡、板寺、良梧、板石、芭荡、加翁、卜佑及板江、思兰、山头、屯章等村;九世莫志新的子孙分居内里、上下才拘、弄旺等村;十—世莫谨子孙分居内里、板河、外堡、板社、波乐、三寨、古前、屯卧、加立等村;十三世莫元卿、莫元魁、莫元彪等人的子孙分居内外里堡、西隆、高矣、板流、板汪、宜良、中团等村[3]135。这些分房便是土官分派到里、堡的官族子弟。这样土司便通过宗族在地方形成了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治理体系。
三、土司地方治理中少数民族特色
土司地方治理中的少数民族特色主要体现在土司承袭以及土司法规上。
1.土司承袭
2.土司法规
在土司地方治理过程中主要有三种法规,一是国家法律;二是土司制定的法规;三是习惯法。习惯法是依据少数民族习俗而约定俗成的一种法规,“盖就土民之习惯以为法,非中央政府所颁行之律例也。”[13]158如在忻城土民出现纠纷时,一般有堡目、里正或村老调解,裁决的方法有捞油锅、社坛赌咒:在村主神坛前烧开一锅桐油,矛盾双方先烧香向村主赌咒,然后主持者往油锅里丢下两枚铜板,被告需伸手从沸腾的油锅捞起铜钱,若不敢,则输,反之则赢。或者到村边社坛烧香赌咒,双方各燃三炷香,各向社王三拜,然后盟誓,不敢者为输。
四、结语
土司在地方治理过程中依靠国家力量,但国家力量参与治理会削弱土司的权力,因为国家参与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将间接控制的土属区转变为直接控制的流属区,所以土司是不希望国家力量过多参与地方治理的。同样忻城土司利用宗族治理地方,要不断的强大本宗族力量,但又提防土司宗族中个人权势过大,所以忻城土司在分田时就规定“食至三世,仍将原给田归官”[14]12,并在宗规中劝诫子弟团结友爱。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在土司地方治理中的参与力量必然会越来越强,宗族参与的力量与地方治理中的民族特色则都慢慢减弱。
[1]大清会典[Z].卷12,吏部.
[2][乾隆]钦定大清会典[Z].卷7,验封清吏司·土官.
[4][明]不著撰人:土官底簿[M].
[5]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二)[Z].卷87雍正七年十月乙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
[6]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一)[Z].卷55嘉庆四年十一月下壬午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
[7]清宣宗成皇帝实录(七)[Z].卷426道光二十六年二月癸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
[8]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八)[Z].卷533光绪三十年七月癸巳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
[9][道光]庆远府志[Z].卷4,沿革志.
[10]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一)[Z].卷42雍正四年三月乙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明史[Z].卷72,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
[12]大明会典[Z].卷121,铨选四.
[13]余贻泽.中国土司制度[M].重庆:正中书局,1944.
[14][明]莫鲁.分田例议[A]//潘学明.广西忻城莫氏土司官族诗文赏析[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
Local Governance Characteristics of Tusi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aking Moshi Tusi in Xincheng for Example
LI Xi-ling
(SchoolofHistoryandCulture,JishouUniversity,Jishou,Hunan416000)
Tusi is not only the local official,appointed by the governor,but also is the head of the clan.So its local governance has two features:state power into governance and clan forces into governance.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bination of the two parts constitutes the basis of local governance of Tusi.State power participates in the local governance of Tusi in three ways:the chieftains execute the orders from the central dynasty,the flow of officials are involved in the Tusi regime,and state forces quell the rebellions in the Tusi areas.Clan forces form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revolving around nepotism in which the chieftains appoint the clan children as Tumu of all levels.In addition,Tusi,as the minority regime,still remains the unique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in the process of the management.
local governance of Tusi; state power; clan forces;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2015-08-04
李西玲,1990年生,女,山东莱芜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司制度。
K28
A
1671-9743(2015)09-0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