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龙海乡山林纠纷存在的因素与应对措施
2015-04-17张石林钱冲元陈自华
张石林,满 莉,钱冲元,陈自华
(1.云南省陆良县龙海乡林业站,云南 陆良655604;2.云南省陆良县林业局,云南 陆良655600)
1 引言
当前随着林业建设,林地开发利用的速度加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山林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趋利避害,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从而造成森林资源的毁灭性、掠夺性破坏。同时,还常常发生群众性、家族性的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并不断实施野蛮报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妥善调处山林纠纷,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理途径解决争执,是促进龙海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生态龙海,富裕龙海,平安龙海,和谐龙海”的必然要求。
2 龙海乡基本情况
龙海乡位于曲靖市陆良县东部龙海山脉南端,东与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交界,南与陆良县召夸镇相连,西接陆良县马街镇,北临陆良县活水乡,乡政府驻双箐口村,距县城31km。自1982年建乡以来,山林纠纷给龙海乡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影响。到目前为止,由市人民政府主持调处的山林纠纷有3起,县人民政府主持调处的山林纠纷32起,乡人民政府主持调处的山林纠纷有53起,村委会主持调处的有43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起,县人民法院的有5起,造成9级人员伤残2位,毁坏森林66.7hm2。
由于历届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以及全乡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特别从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龙海乡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完成宗地确权1004宗,确权面6800hm2。明确山林界线320条,签订山林界线协议320份,确保龙海乡社会的的稳定。但到目前为止仍有乡镇界线5条,村委会界线30条,村小组界线24条,林地使用者之间的纠纷20条存在争议。这些山林纠纷的存在给龙海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 龙海乡山林纠纷的成因
3.1 历史遗留原因所致
(1)目前共有4次对山林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即1952年土改,1960年“四固定”,1982年的“林业三定”以及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到户。由于历史、人员素质、3S技术不发达的原因,加之量大面广,导致一山多证、有山无证、有证无山、面积与实地不符、界线模糊等现象。因此,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山林权证问题。
(2)解放后龙海乡经历3次行政区域变化,由龙海公社分解为双箐口乡、核桃村乡,活水乡,再由3个乡和并为龙海乡和活水乡,并对村委会以及自然村进行了调整,导致乡、村委会村、小组行政区域界线的几次变化。
3.2 人为因素的原因
3.2.1 受经济利益驱使
山林权属之争,实际上是利益之争。一是经过多年的工程造林和抚育,原来的荒山,变成了林海,山上有了收益,山林权属纠纷随之暴发。凡是山林纠纷多的地方,往往都是山上林木蓄积多、林地有石材、矿物的地方,争到了林地,就争到了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致使一些本没有争议的山场,人为地变成了“争议山”。二是部分村社干部制观念不强,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了一些本没有山林纠纷的山场有了纠纷,小纠纷变成了大纠纷,给山林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2.2 法制观念淡薄
一是部分群众的封建宗族思想根深蒂固,致使一些山林纠纷参杂了封建色彩及宗族势力,以大压小,以强压弱,强夺蛮要,给一些山林纠纷埋下了隐患。二是在集体林地中随意葬坟,以坟认山,认根子的现象较为严重。三是地处陆良老区的人们文化层次低,思想不开放,我行我素,矛盾发生后靠家族势力吃饭。
3.2.3 工作不细致,山林界线含糊、不清楚
自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集体将山林划分到户,农民虽名义上拥有了山林的使用权,但实际上仍由集体统管,导致农户的使用权、收益权不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加之农村刚开始实行承包责任制,缺乏相应的经验,又因当时很多的山地没有经济价值,农户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分山划界很随意,造成农户的山林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他”的格局。
4 龙海乡山林纠纷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时间较长,成因复杂,取证较为困难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既有历史造成的,也有行政区划几经变化引起的,加之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健在的同志也是年岁很高失去记忆,无法证实当时详细情况,有的当事人员也不愿出据真实证据,甚至举证时举出违背事实的势力证据、利益证据、权利证据,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村民持有的各类证据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争议双方各执已见,事实难以查清,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
4.2 对山林证的认定较难
一是由于时间较长,档案移交混乱,很多山林权属存根找不到或者遗失,部分村组干部自己保存的历史资料或销毁、或涂改、或私藏。加之证件管理不规范,领退手续不全。甚至还有空白证件流落民间(或原村组干部手中),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无法查证原始证件真伪。二是原山林证没有具体的图纸只有表述,且山林证表述的界标(“十字界”、或明显的地物、地貌)由于生产造成自然毁坏或人为蓄意破坏,与实地难于吻合,争执较大。三是存在利用原有山林证的缺陷找茬,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的协议,故意侵占他人林地。
4.3 山林纠纷的诉讼难、司法监督难
一宗林地权属一旦产生争议,就要进行马拉松式诉讼过程,如不服就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1990年龙海乡小新村与下古都依村的山林纠纷,历经了两级政府、两级法院,多次处理,依然未能解决。沉重的费用开支,任何村民都是难以承担的。就算把纠纷山场卖了也不够各种费用的支出。同时法院在审理山林纠纷案件中无权直接将争议林地权属确权判决给当事人,只是维持或撤销两种结果,撤销案件最终还要由政府裁决,按两审终审的原则,到中级法院应实现案件终结,但是在山林纠纷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只是案件程序上的终审,而案件的实体并未结束,这样的山林纠纷案件我乡就有4起。
4.4 资源增值,经济效益明显,双方寸土不让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森林资源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同时主体群众性,林权纠纷调处困难。
4.5 山林纠纷调处队伍不稳定,经费保障难
一是由于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是从各单位抽调的相关人员组成调处工作队,导致机构不稳定,人员良莠不齐。大多调处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没能办成“铁证”,致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于执行,并引发新的次生纠纷,导致群众对寻求政府部门的调处信心不足。二是由于林业纠纷调处工作队是抽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接案后,责任心不强,为了寻求一段时间的稳定,避免群众上访,将大部分时间放在做群众思想工作上,不敢接触纠纷的实质,致使不少纠纷久调不结。三是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量大,无经费来源,运转困难。
4.6 生效“决定”或“判决”执行难
由于农村山林土地纠纷主体是群众,村民不按规定的法律程序解决争端,对处理决定不履行、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对判决不履行、不上诉,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仍拒绝履行,有的组织群众上访,有的则组织群众对抗,导致政府的“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执行困难。
5 应对山林权属纠纷的措施
5.1 设立机构,稳定人员,建立健全乡、村调处网络
参与纠纷调处的办公室人员配备,应选择那些有基层工作经验、思想素质好、受得气、吃得苦,既有专业知识又懂法,且有一定文笔功底和熟练运用CAD或Arc-GIS10.0的中青年干部。通过培训,使其明白山林纠纷涉及范围广,原因错综复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容不得半点马虎。并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村三级调处网络。
5.2 落实责任,高位推动
山林纠纷调处实行“乡党委书记为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的组长,乡党委书记、乡长为争议调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委会的党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机制,高位推动。并明确规定边界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制,力争做到”村内纠纷村级解决,乡内纠纷乡级解决,县内纠纷协调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加强林业、土地、司法、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顺利进行。
5.3 坚持严格审查,规范调处的原则
山林纠纷调处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纠纷发生的原因,严格审查分析双方的证据,准确界定纠纷的性质。一是对事实清楚,权属清楚的案件要强化调解,多做教育疏导工作,促进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达成共识。对所有成功调解的纠纷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的“四至”,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线,并附“四至”地形图协议书一式4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二是对多次调处无效、双方不愿调处的纠纷案件,应在全面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向政府报告,由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5.4 加大强制执行的工作力度
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纠纷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对无故阻碍执行的,严肃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得以全面履行,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产生一定震慑作用。
5.5 在调处过程中,坚持“法、理、情、利”相结合的原则
必须遵行七原则、按照程序认真调处。一是上调一级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依靠群众的原则。三是必须坚持保护资源,发展林业的原则。四是必须坚持安定团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五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平等的原则。六是必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调解的原则。七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6 加强宣传,深化林业法制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
一是要把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经济建设与生态发展实际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实现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纠纷双方要顾大局,讲团结,严律纪,互谅互让,妥善协商调处。三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争取主动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决不能放任不管,造成更大的被动。四是对那些伪造、涂改证据,毁坏标志,蓄意制造扩大纠纷或阻挠纠纷调处的人,要严肃处理。对那些引起群众械斗,破坏森林,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惩处。
5.7 加强边界联防联调组织的沟通,积极做好林权纠纷预防工作
一是有纠纷的山林暂不确权,要等纠纷调处好了才能进行确权发证。二是确定权属时要随着上山勘界、张榜公示等林改环节的推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积极推广“重证据、摆事实、互调换、讲感情”的调处山林纠纷的好经验。四是在调处山林纠纷的过程中,要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理事会的重要作用。着力发动群众,采取促膝谈心的办法,及时、妥善化解山林纠纷。五是要教育林农爱林护林,把山林当田种,把树木当菜侍,借林生财,植树富家。六是要注意防火,引发山林火灾不但造成他人损失,而且也易造成纠纷。七是党员干部在林改工作中要起带头作用,要做到还权于民,让利于民,不贪不占,公正无私,争当化解林改矛盾纠纷的排头兵。
[1]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2]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R].昆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0.
[3]徐传富,程松林,潘汤水,等.景宁县山林纠纷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228~22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