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家庭暴力致伤的损伤程度鉴定2例
2015-04-16刘四海戴建宇张勇崔波
刘四海,戴建宇,张勇,崔波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侦大队,湖北武汉 430015)
反复家庭暴力致伤的损伤程度鉴定2例
刘四海,戴建宇,张勇,崔波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侦大队,湖北武汉 430015)
法医学;创伤和损伤;家庭暴力;累积创伤;损伤程度
1 案例
1.1 案例1
张某,女,47岁,某年7月16日被其丈夫王某用板凳打伤头面部,次日再起争执,又被王某用菜刀砍伤头部。
7 月16 日病史摘要:神清,头顶部见两处裂伤,长约4.3 cm,伴出血,伤口有污染,左眉弓上方青肿,见0.5 cm长创口。7月17日病史摘要:左颞部见一7.0cm长创口,流血不止,头部CT平扫示颅骨、颅内未见异常,头皮肿胀。
当年7月19日本鉴定中心受委托对张某进行法医学鉴定。查体:左颞顶部、头顶正中部、右顶部分别有6.5、3.0、1.7cm长缝合创口,未拆线,左眉弓上方有一2.0cm×2.0cm皮肤青紫,表面有一0.5cm长皮肤擦伤痕。
1.2 案例2
路某,女,36岁,某年4月21日被其丈夫刘某打伤,4月23日又被刘某踢伤。
4 月21 日病史摘要:左侧眼睑青紫,结膜充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侧胸部压痛,胸廓挤压征(+),胸片示左侧第9肋腋段骨折。4月23日病史摘要:右侧背部有青肿,胸片示右侧第7后肋骨折。
当年4月27日本鉴定中心受委托对路某进行法医学鉴定。查体:左侧眼周皮肤青紫,左侧胸外侧区第9肋处局限性皮肤青紫,右背部有一5.0cm×4.0cm皮下出血。
2 讨论
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对家庭暴力所致损伤的损伤程度鉴定并不少见[1-5]。因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常因各种原因并不是伤后即刻就报警,而是在无法忍受施暴者多次、反复殴打的情况下才报案,并进行法医学鉴定,因此,在鉴定中易见反复伤。反复伤是家庭暴力的特征性损伤,是指施暴者多次、反复殴打导致受害人身体上出现多部位、处于不同恢复期的损伤。因损伤在不同时间段并由反复殴打形成,在进行鉴定时,对其不同时期的损伤应合并评定还是分次评定,常存在争议。法医学鉴定标准及文献也未给予明确意见,仅建议应分清受伤次数和受伤时间[1,6-7]。
本文两例在鉴定时即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伤者两次受伤间隔时间短,又为同一人所伤,应按受伤结果合并评定为轻伤;另一种认为伤者在两个不同的时间段受伤,应按受伤日期分次评定伤情,各评定为轻微伤。前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调的是对人体造成“轻伤害”或“重伤害”的结果,若不按受伤结果进行合并评定,则在鉴定实践中,会对很多伤者有失公允,如间隔时间为数十分钟或数小时的伤者,又如在拘禁期间多次受伤的被非法拘禁的伤者。后者认为对一名伤者多次损伤进行合并评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容易引发其他后果,如这名伤者前次受伤已行鉴定,又与后次受伤“累加”,就成了重复鉴定,极易引起争议,且间隔多长时间的损伤可行综合评定不好掌握。
笔者认为依据法理与人身的实际伤害情况,对于各次损伤间隔时间明显较短,前次损伤的临床症状尚未消失或稳定、体征尚未固定以及治疗又未终结的情况,如本文两例家庭暴力损伤,应按受伤结果合并评定。在法理上,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即单个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称为接续犯(也称徐行犯),接续犯可以看作是数个举动的集合,是行为的一种实施方式[8-9]。各次损伤间隔时间明显较短的家庭暴力损伤就是伤害行为的一个集合,多个单独不构成犯罪的轻微伤害可以集合成一个构成犯罪的轻伤害。从人身的实际伤害情况来看,间隔时间短的多次致伤过程,存在对人体的“叠加伤害效应”,新旧不等的损伤都在损害身体机能,伤害人身健康,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反复受伤,容易产生恐惧、悲伤心理,
进而导致精神上的损伤[4-5],换言之,这种各次损伤间隔时间明显较短的家庭暴力对人身的损伤甚至可能比一次形成的同等程度的损伤更重。但如果各次损伤间隔时间较长,在发生第二次损伤时前次损伤已基本愈合,临床治疗已终结,“叠加伤害效应”已消失,则应按受伤日期分次评定。
[1]彭继恒,赵小红.家庭暴力损伤案件330例法医学鉴定分析[J].海南医学院学报,2004,10(4):257-259.
[2]张鹏坤.232例家庭暴力损伤法医学鉴定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06,24(1):57-58.
[3]王孔宝,史为栋.159例家庭暴力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7(2):59-61.
[4]鲁涤,张凤芹.丈夫施暴致伤妇女101例鉴定分析——兼论家庭暴力的法医学鉴定[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4(4):155-157.
[5]石蓉,张闯.家庭暴力法医学鉴定64例分析——兼论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3):88-90.
[6]秦启生.临床法医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11.
[7]刘世沧.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临床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58.
[8]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篇)[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00.
[9]林亚刚,张莉琼.反复实施危害行为的成罪及处罚模式探讨[J].法学评论,2009,(3):95-100.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5.06.023
1004-5619(2015)06-0492-02
2014-03-20)
(本文编辑:陈捷敏)
刘四海(1973—),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损伤学、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liusihai81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