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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则性腐败”及其治理

2015-04-16董伟武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规则性实体性解释性

董伟武,金 娇

(广西大学a.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基地;b.政治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当前,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呈现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群众高度关注”、“腐败分子高度紧张”的“三高”态势,腐败蔓延的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继续深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成为根除腐败的必然。为此,我们党应不失时机地将打击重点由“人”转向“规则”,即由打击“苍蝇老虎”转向治理“规则性腐败”。

一、何谓“规则性腐败”

规则,即行为模式、准则,它是具体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必不可少的微观工具。它不同于各种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宏观工具,是各种制度走向日常化生活化的桥梁。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规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需要靠具体规则来体现。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规则。譬如: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以及各种各样的实施办法等。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较大,因地制宜地制订各种规则来具体贯彻各种制度的精神,显得尤为必要,这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的一项具体原则。

然而,随着腐败的蔓延,我国出现了令人忧虑的“规则性腐败”问题。“规则性腐败”,是指腐败主体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对规则的内容、程序和解释作出有利于己而有悖于制度精神的腐败行为的总称。依据腐败环节的不同,可划分为“实体性腐败”、“程序性腐败”和“解释性腐败”三种。它有别于“制度性腐败”,不能以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来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不能“天然”地保证其规则正义。在党内,有些党组织由于长期没有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坚持党的三大优良作风,导致“山头主义”和封建家长制滋生蔓延,严重损害党内民主,严重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在党外,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和“关系至上”的功利性分别以“金钱”和“情感”的方式严重冲击着规则的正义,极易导致“规则性腐败”。从本质上讲,“规则性腐败”发生在制度与实践的结合处,容易引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工程在此处“断裂”,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二、“规则性腐败”的危害

“规则性腐败”通过篡改制度精神的规则实体、随意增减变换的规则程序、肆意曲解的规则解释等三条途径背离制度正义,瓦解规则正义,达到谋求高额非法“规则利润”的目的。

第一,“实体性腐败”不同程度地颠覆了各种制度的精神

“实体性腐败”是一种发生在将制度转化为规则过程中的“规则性腐败”,它本质上是对规则制订权的滥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不断放权给地方,地方拥有的自主权随之扩大,拥有规则制订权的主体也越来越多。而在这些众多主体之中,那些不顾制度精神、一味追求私利的主体就会蜕变为腐败主体。他们披着改革外衣,冠以“全体”名义,使用合法渠道,利用所掌控的规则制订权蓄意制订有利于攫取私利的各种规则。常见的“萝卜招聘”就是通过“巧妙的规则”来锁定萝卜的。因此,“实体性腐败”在不同程度地颠覆制度精神进而谋取私利的同时,严重损坏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各种制度的信任,造成制度“肠梗阻”。

第二,“程序性腐败”极大地破坏了规则运行的公正性

“程序性腐败”是一种人为破坏规则运行程序进而谋取私利的“规则性腐败”,它本质上是对规则执行权的滥用。这类腐败主体信奉“过程控制”和操作主义,他们的兴趣不在于“制订”或“改革”规则,而在于干预规则运行过程,通过控制程序来达成预定结果。譬如,一些地方存在的非法选举,在没有触动选举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倾向性推介候选人、贿买选举人、简化选举环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制造虚假的民主选举,最终达到既定候选人胜出的选举目的。可见,“程序性腐败”以破坏规则运行的公正性进而瓦解了规则实践的有效性。

第三,“解释性腐败”恶意泛化了规则固有的特定性规定

“解释性腐败”是一种肆意曲解规则本意进而谋取私利的“规则性腐败”,它本质上是对规则解释权的滥用。依据党和国家各种制度制订的各种地方性规则,具有实践性强、灵活性高、富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规则解释上的可塑性与复杂性。“解释性腐败”的腐败主体充分利用规则的这一“漏洞”,大做文章,使规则解释成为他们手中任意摆弄的“不倒翁”,为他们的腐败行径作出各种随心所欲的辩护,特别是在面对群众监督时尤其如此。但是,毕竟任何规则的本意只能有一种,“解释性腐败”恶意曲解规则本意的行为只能泛化规则固有的特定性规定,进而丧失规则自身的独立性与合法性。

三、“规则性腐败”的治理

“规则性腐败”不仅具有腐败带来的诸多危害,而且具有规则毁败带来的信任危机。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加以根本治理。

第一,公正制订规则,治理“实体性腐败”

为了治理“实体性腐败”,需要公正制订规则,而公正制订规则则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广泛培育和选用公正主体。规则制订的公正来源于规则制订主体的公正。因此,广泛培育和选用公正主体的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只有让拥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正主体在规则制订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才有可能保证规则制订的公正。其次,准确理解和把握制度精神。规则是对制度的具体化实践化。在规则制订上必须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制度精神为基本前提,它代表着党和国家的意志是否得以具体贯彻。放弃这一前提,就等于放弃公正。最后,建立规则多元制订机制。规则制订公正不是一时一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建立起具有多元治理结构、规范有序高效的长效机制来加以保证。

第二,规范规则运行,治理“程序性腐败”

为了治理“程序性腐败”,需要规范规则运行,而规范规则运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要拥有一套明确无误、切实可行的运行程序。这个类似“程序法”的运行程序,需要由多元公正主体主导的会议共同协商产生,防止任一利益主体“一家独大”,损害程序公正。其次,需要刚性规则运行。在规则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运行规则,防止任何增减变换程序的事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小规则运行的灵活性。最后,需要加大规则运行监督力度。缺乏有效的监督,腐败就会乘虚而入,公正就会随之丧失。因此,加大规则运行监督力度,并使之日常化、规范化,对于治理“程序性腐败”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刚性规则解释,治理“解释性腐败”

为了治理“解释性腐败”,需要刚性规则解释,而刚性规则解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建立专业规则解释机构。专业规则解释机构专司对各种规则的解释工作,游离于参与规则运行的主体之外,以“独立身份”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解释。因此,建立专业规则解释机构对于维护规则解释的公正性不可或缺。其次,培育合格的规则解释人员。努力培育一大批秉持公正、业务过硬、廉洁从业的规则解释人员,对于维护规则解释的公正性至关重要。没有他们,治理“解释性腐败”终将落空。最后,严厉打击肆意歪曲规则解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体察到那些拥有规则解释话语权的人为了一己私利肆意歪曲规则本意,成为一个个“辩证法高手”、一个个“总有理”,广大群众又奈何不了。对此,需要严厉打击,用专业规则解释机构的解释予以有力回击。

总之,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个个被蛀空失灵的规则就相当于寄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肌体上的无数“蚁穴”“突隙”,如不加重视并及时清理修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长堤”“华室”迟早会被毁掉。因此,我们在高官纷纷落马惹火眼球,深感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极具智慧与魄力而油然欣慰之余,不要忘记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1],“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1],“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等一系列高屋建瓴的指示,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治理“规则性腐败”。

[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 - 01/22/c_114461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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