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与引领之间:教师职业的文化特征及其职业伦理上的后果
2015-04-15贾新奇
贾新奇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一
无论客观的历史进程如何,在主观上人类总想在适应当下的生存环境之余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换句话来说,人类一方面活在当下,另一方面也活在未来。这种两面性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特点。这一特点体现在社会演进问题上,就是人们既希望保持现有的社会秩序,又希望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打破这种秩序,使社会趋向于某种更好的状态——虽然好坏的标准因人而异,但这不影响我们对文化的特点作出一般性判断。如果这个判断不错的话,我们就可发现人类为自己设定的两项基本的伦理义务:一是使自己的伦理观念适应现实,从而维护乃至强化现有的社会秩序;二是确立更高的伦理观念,以便促进现有社会向理想社会的转变。显而易见,作为伦理标准而言,二者之间存在高低差异:指向未来理想社会的先进的伦理标准高于指向现有秩序的现实伦理标准。
单就现实伦理标准来说,其实也并非单一的东西。譬如,我们确立了某种经济制度,由此引申出一套经济伦理。由于这种经济制度是现实的制度,所以,这套经济伦理也是现实的伦理标准。从理论上讲,存在着一套严格的现实伦理标准,它对应着这种经济制度的最佳状态。但是,这仅仅是从理论上讲是如此,人类的实际生活中从来未曾出现过什么最佳状态,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套伦理标准都未曾彻底落实过。更重要的是,人们往往在伦理观念上接受这种现实,因此,他们所实际秉持的伦理标准并不是严格的现实伦理标准,而可能是低于严格标准的宽松标准。这种标准通常不是体现在哲学家的著作或者官方所颁布的伦理道德的文件里,而是体现在民众的日常观念当中。
归纳起来,伦理标准存在不同的层次:有指向未来理想社会的理想伦理 (或者说先进伦理),有指向现实社会的现实伦理,而后者又有严格的现实伦理与宽松的现实伦理之分。
二
迄今为止,大概还未曾出现过这样的社会,它的文化采取绝对的平等主义的立场,一视同仁地看待全体社会成员,确切地说,使所有人拥有同样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承担同样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在所有的社会中,依据某些界线,全体社会成员被分成不同的群体,它们被赋予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也被要求承担不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伦理义务问题。就伦理义务而言,社会文化也总是主张差别甚至等级的,而非平等主义的。社会要保持良好的秩序,要革故鼎新、向理想状态演进,而在这个过程中,文化赋予人们不同的角色。有的人被确认为精英,他们是社会发展进程的积极推动者,是其他社会成员的引领者;有的则被确认为大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会成为积极主动的力量,充其量能够充当精英的追随者。具体到伦理道德上,精英被要求具备高尚的德行,不仅能够满足严格的现实伦理标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达到理想的伦理标准。而大众则不然,他们往往被允许停留在宽松的现实伦理的层次上。
众所周知,这种伦理文化在古代乃是常态。比如在原始文化中,部落首领、祭司(有时二者合而为一)不仅应该拥有出众的能力和知识,还应该是德行上的典范。再如在儒家文化中,全体社会成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君子、士大夫,一类是小人、黎民百姓。不管叫什么名目,前者是统治者,后者是被统治者;职业上的区分是,前者是从君主到地方官员的行政人员以及从事教育的教师,后者则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儒学为这两类人设定了不同的伦理标准,这一点在儒家典籍中表现得非常清楚,相关材料俯拾皆是,不必赘述。至于中世纪的西方,情形也相似。贵族要表现出出类拔萃的勇敢、慷慨,神职人员要比俗人表现出更多的虔诚、纯洁,而这些正是那个时代所推崇的美德。
三
在文化上被确定为社会精英的人,通常情况下都会陷入一个困境:一方面,他们被要求信奉和践行严格的现实伦理乃至更高的理想伦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和他们的社会角色相适应,也才能使得自身与社会大众区分开来;而另一方面,他们也必须适应基本上由宽松的现实伦理标准所主导的现实社会生活,否则,至少对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而言,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生存条件。理想伦理与现实伦理之间、严格的现实伦理与宽松的现实伦理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意味着明显不同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如果像社会文化所确定的那样,它们分别由不同的社会群体承担,这些群体之间也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各个群体自身尚不会陷入上述的困境。但是,对于现实中的精英群体来说,除了扮演文化所赋予的社会角色之外,他们还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安身立命,而现实生活的逻辑往往迥异于文化所设想的理想社会的逻辑。
举个例子,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个农民、一个工人或者一个商人,可以一门心思地去追求金钱。这不是说他们的求利行为可以为所欲为,相反,他们也必须接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但是,伦理道德对于农民、工人、商人的约束基本上局限于求利的方式,而不涉及其他方面。而对于官员、教师之类的所谓社会精英来说,伦理道德的约束要严格得多:不只是求利的行为方式受到控制,求利动机也需要加以控制。执着于私利,对于普通大众而言算不上德行上的瑕疵,可是对于官员或教师却被视为相当严重的道德缺陷,哪怕他们逐利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多么合法、正派。可问题是,所谓的社会精英与大众一样,生活于同一个社会中,尽管二者在社会结构中各自占据的层次有或大或小的差异,但自身的努力是生存的根本基础,这一点对二者并无不同。因此,与大众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私利追求中不同,社会精英处在超越私利关怀的伦理要求与现实的生存压力所构成的某种紧张关系之中。
四
从历史上看,教师就属于社会精英的范畴(很多社会里,教师先是和官员、神职人员融合在一起,而后才逐渐从官员与神职人员中分化出来),因而他们和其他精英群体一样,面临着上述的伦理困境。值得注意的是,与官员这样的精英群体相比,教师伦理困境的严重性通常更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官员手里掌握各种各样、或大或小的权力,这些权力即便完全在法律和道德的规定之下运作,一般也足以使官员拥有较好的生存条件。反观教师,他们(除了少数教育行政人员)并不掌握什么权力,所以也就不可能像官员那样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较好的生存条件。何况,如众所周知的,腐败的吏治比清明的吏治远为常见,这进一步拉大了官员和教师的距离。另一方面,与现实生存条件的优劣对比相反,教师所承担的伦理道德义务却明显重于官员。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教师都被视为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社会文明的主要传承者、传播者,因此被认为应该是道德生活中的典范。按照通俗的说法,教师是教育人的人,理应首先自己要率先垂范,做一个好人。至于官员,哪怕在强调其民众教化职责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也要弱得多。总之,由于和官员相比,教师面临的生存压力更大,所承担的伦理道德义务更沉重,因此这一群体的伦理困境也就更加严重。
五
如上文所说,教师伦理困境的实质,是社会精英这一文化上的角色定位导致的既要应对现实生活压力又要担负超越现实生活的伦理义务之间的矛盾,简单地说,是适应与引领之间的矛盾。教师必须面对来自现实生活的各种压力,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生存条件,甚至是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在这一点上他们和其他社会成员并无二致。但他们同时被要求做社会进步的引领者、伦理道德上的典范,要以高于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来立身处世。
教师的这一伦理困境衍生的结果是多方面的。首先,除了中世纪的宗教人士,大概没有哪个别的职业像教师这样,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其职业生活更像是一场战斗。一面是崇高的社会理想和伦理义务,一面是个人的世俗利益的羁绊,教师的职业生活很难摆脱这种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的许多抉择关头,不管教师最终选择了什么,对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的选择都不是轻而易举作出的,更遑论自然而然地作出了。如果说自古以来的教师皆是这样,那么现代社会的教师尤其如此。这是因为,现代社会高度崇尚实利,物质主义盛行,有时甚至弥漫着对金钱和享乐的崇拜。这样的文化氛围,一方面固然可能减轻教师承受的伦理义务的压力,但另一方面却可能大大增强教师承受的生存压力,并削弱教师来自职业生活的神圣性的成就感,而恰恰是这种成就感,在物质主义之前的社会里为教师忍受世俗利益上的牺牲提供了重要支撑。因此,对于那些较多认同传统的职业伦理观念的教师来说,身处现代社会难免有生不逢时之慨,他们会发现自己经常要在崇高的社会和道德理想与凡俗的个人私利之间进行权衡与抉择。
其次,教师伦理困境还导致教师在伦理道德上的自我定位的困惑。我们已看到,教师职业的可能的伦理标准不是单一的,从高度理想化的伦理标准到严格的现实伦理标准,再到宽松的现实伦理标准,实际形成了一个比较宽泛的“光谱”。主流的社会文化固然把教师确定为社会精英的角色,认为他们理应遵循严格的现实伦理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还应该践行理想的伦理标准。但是,这一道德定位仅仅是社会主流意识的定位,至于教师本人是否认同,那是另一回事。实际上,受制于伦理困境,许多教师在接受主流文化的道德定位时充满着困惑。无论怎么说,伦理义务总是对义务承担者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限制,而较高的伦理义务则意味着较多的限制。从理想的角度说,这种限制所造成的利益上的代价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偿,以便实现义务和权益之间的平衡,否则必然会出现所谓的“奉献”、“牺牲”等现象。毫无疑问,当奉献、牺牲被赋予崇高、神圣等道德价值时,这一评价本身就是一种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情愿接受这种补偿,特别是在理性主义日渐褪色、而物质主义盛行的现代社会。因此,对于大部分普通教师而言,在神圣与凡俗之间的宽泛的伦理“光谱”中如何选择,或者说做一个何种意义上的好教师,就不能不颇费心思。应该承认,教师在伦理道德上自我定位的困惑,是我们这个时代教师职业道德的突出特征之一。
六
自觉认识教师职业的文化特征及其在教师职业伦理上引发的后果,以及所有这些因素在现代社会环境下所具有的表现形式,对于我们反思教师职业道德的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这里,我们提示如下相互关联的几点:
第一,关于师德状况的总体评判。大概很少有什么时候,人们对所处时代的师德状况能够表示满意。当前即是如此。说起师德的现状,我们听到最多的是各种批评和指责,得到的印象是师德普遍而严重的败坏。人们还会提出许多案例和数据来证明这个结论。我们不必质疑这些案例和数据的真实性,也不必否认败坏的师德现象多有。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我们对于评判师德状况所采取的伦理标准应该有清醒认识。客观地说,当前的师德状况尽管远不能让人满意,但教师的总体道德水准未必低于其他社会群体。我们之所以对师德状况深感不满,既有客观的师德状况使然,同时采取的评价尺度也起了重要作用。说到底,我们为教师确立了高于其他社会群体的伦理标准。
第二,为教师确立相对较高的伦理标准是否合理?应该承认,只要社会上存在精英与大众的区分,伦理标准上的二元主义甚至多元主义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我们今天的社会环境尚未达到彻底消除这种区分的阶段,因此二元主义、多元主义的伦理标准仍然是必要的。这就意味着,一旦我们把教师归为社会精英的范畴,就理所当然地为其确立较高的伦理标准。问题在于,我们不能把这一点在意识中加以固化,以为它是天经地义,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依然如此。如果说传统社会非常典型地区分精英与大众,从而在伦理标准上也非常典型地奉行二元主义、多元主义,那么,随着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以及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所有这些都会逐渐削弱。从这个意义上说,迄今为止教师职业的文化特征及其伦理困境,乃是历史的产物,因此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缓解和解决。至于当前,我们虽然无法否认教师职业的精英性质,也无法否认为这一职业确立较高伦理标准的合理性,但应该促使教师伦理顺应社会的发展,使之向更加合理的方向不断嬗变。
第三,关于如何改善师德。当我们在既有的标准之下,力图消除师德中的弊病,提升师德的总体水平时,不能一味地重申教师伦理的崇高、神圣,而应该准确把握导致弊病发生、制约师德进步的根源。比如,仅仅指责教师背弃了追求道德和真理的职业宗旨,把自己的职业下降为简单的谋生手段,这对于解决问题不会起什么作用。教师伦理是神圣的,但生存又是极端现实的,而在生存的压力面前,神圣的教师伦理往往脆弱不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善师德的正确道路,与其说是反复重申高尚的职业伦理,不如说是重建公正的社会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