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是否主张子为父隐——兼评郭齐勇与邓晓芒关于《游叙弗伦篇》的争论
2015-04-15黄启祥
■黄启祥
过去十多年,学界关于“父子互隐”的论战引人注目。论战双方为了获得普遍性的证明,都寻求西方的资源,并就苏格拉底是否主张子为父隐展开辩论。郭齐勇教授等人认为:“苏格拉底对游氏告父的忤逆行为非常反感,认为告父本身就是不虔敬,就是一种罪恶。”[1](P113)而邓晓芒教授认为:“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控告自己父亲杀人罪的做法是持赞同立场的,……我们丝毫也不能看出苏格拉底对儿子控告父亲的罪行这一做法有任何‘非难’之意。”[2](P6)不仅如此,双方还都超出游叙弗伦的官司,断言苏格拉底在隐亲问题上的一般立场。郭齐勇教授认为苏格拉底与孔子在“亲亲互隐”问题上有一致性,即苏格拉底主张父子互隐,而邓晓芒教授认为苏格拉底反对这种做法。为了便于表述,我把郭齐勇教授所代表的一方称为正方,把邓晓芒教授所代表的一方称为反方。双方观点针锋相对,都指对方误读了《游叙弗伦篇》。这使得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了双重意义,即《游叙弗伦篇》中的苏格拉底究竟是否主张子为父隐?《游叙弗伦篇》能否为“子为父隐”这个观点提供更普遍的证明?
一、游叙弗伦是否具有高超的智慧?
正方与反方的争论开始于对《游叙弗伦篇》4a-b的不同解读。苏格拉底听到游叙弗伦要控告父亲杀人,他说:“天哪!游叙弗伦,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如何能做这样的事和如何能做得正确。这不是一般人所能为的,只有智慧高超的人才行。”(4a-b)
游叙弗伦说:“是的,宙斯在上,这要有高超的智慧才行,苏格拉底。”(4b)
反方对这两段话的解读是,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极富同情”,“对游叙弗伦控告自己父亲杀人罪的做法是持赞同立场的,他深知‘普通民众’的愚昧无知,不可能坚持公正(大义),而他自己则站在极少数‘拥有极高智慧的人’一边”。[2](P6)这个解释包含这样一个推论:游叙弗伦要告父杀人,苏格拉底认为只有智慧极高的人才会这样做,所以游叙弗伦是具有极高智慧的人。苏格拉底是热爱智慧的人,所以他肯定站在游叙弗伦一边。而正方有人认为这是苏格拉底在讥讽游叙弗伦。“对于游叙弗伦自鸣得意的“智慧”,苏格拉底不是认同与称赞,而是反讽与挖苦。”[3](P9)
如果游叙弗伦是苏格拉底所称赞的具有高超智慧的人,那么我们可以肯定他赞同游叙弗伦告父杀人。如果他只是在讥讽或挖苦游叙弗伦,那么我们可以肯定他绝不是在赞赏游叙弗伦告父杀人。由此,问题就转变为苏格拉底是否认为游叙弗伦具有高超智慧?
论战的双方都说游叙弗伦是智者。[4](P46)[2](P7)我们不知道这种说法出自何处。关于游叙弗伦的身世,流传下来的材料甚少,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原始资料只有柏拉图的两部著作即《游叙弗伦篇》和《克拉底鲁篇》。据德布拉·内尔斯(Debra Nails)考证,除此之外,再无同时代的资料。[5](P152)《游叙弗伦篇》中的游叙弗伦是一个预言家,他自己说他向人们预言过将要发生的事情,并且无不得到应验。(3c)苏格拉底也称游叙弗伦为预言家。(3e)《克拉底鲁篇》中的游叙弗伦也是一个预言家,因为苏格拉底把他视为神感的传递者。克拉底鲁则把游叙弗伦与缪斯女神相提并论。(《克拉底鲁篇》428c)赫谟根尼(Hermogenes)对苏格拉底说:“苏格拉底,在我看来,你很像是一位突然受到神启示的预言家,正在宣布神谕。”苏格拉底说:“对,赫谟根尼,我相信我突然获得了普罗巴提亚区的那位伟大的游叙弗伦的启示。”(《克拉底鲁篇》396d)没有证据表明游叙弗伦是智者。所以要判断苏格拉底是称赞还是讥讽游叙弗伦具有高超智慧,绝不能根据为他虚构的智者身份。况且苏格拉底既非一概肯定也非一概否定智者具有高超智慧。
正方有人之所以认为苏格拉底是在挖苦游叙弗伦,乃是因为《申辩篇》中的苏格拉底说过真正的智慧是属于神的,人的智慧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申辩篇》23a)他以此认为“苏格拉底根本不可能认为游叙弗伦拥有属于神的财产的智慧”[6](P18);苏格拉底说真正的智慧属于神,这并不等于说追求智慧的人不能具有任何智慧,而是说人不能具有神那样完全的智慧,或者说人的智慧不能与神的智慧相比。对于人来说,智慧并不是一个或者全有或者全无的东西,而是具有的程度不等。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本身就在于引导人们逐步获得智慧。况且我们也不能否认古希腊存在具有智慧的人。德尔斐神谕曾清楚地说苏格拉底是最有智慧的人。(《申辩篇》21a)《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也对游叙弗伦说:“亲爱的游叙弗伦,现在请你不吝赐教,使我变得更有智慧。”(9a)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人是否具有智慧,而是游叙弗伦是否具有高超的智慧。正方有人认为:“苏格拉底的意思很明显,游氏这位宗教狂热分子关于‘虔敬’的认识极为浅薄。”[3](P7)[1](P112)沃拉斯托斯(Gregory Vlastos)也曾认为游叙弗伦“理智上十分迟钝”又“极其自满”。[7](P13)但是这种说法与文本并不相符。就《游叙弗伦篇》而言,游叙弗伦即使说不上大智,但也绝非“理智上反应迟钝”,更不是“极为浅薄”,其才智在雅典公民中当属中上水平。当然这不等于说他具有苏格拉底所说的那种高超智慧。另一方面,《克拉底鲁篇》中的苏格拉底一再述说游叙弗伦赋予他启示和灵感:“我相信我突然获得了普罗巴提亚区的那位伟大的游叙弗伦的启示。从拂晓开始,我聆听了他的一堂很长的课。他必定受到了启示,因为他似乎不仅以他超人的智慧注满我的双耳,而且充盈我的心灵。……今天我们将运用这个智慧完成我们对于名称的研究。”(《克拉底鲁篇》396d-e)至少《克拉底鲁篇》中的游叙弗伦是一个智慧高超之人。
这两部著作中的游叙弗伦是否同一个人?德布拉·内尔斯说,把这两部著作中的游叙弗伦看成两个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游叙弗伦篇》中的游叙弗伦在与苏格拉底的对话中聆听多于言说。苏格拉底在对话的最后说游叙弗伦抛弃了他,没有让他具有智慧。(15e)而《克拉底鲁篇》中的苏格拉底聆听游叙弗伦很长时间并获得巨大启示。(《克拉底鲁篇》396d-e)既然苏格拉底在其一生中曾与同一些人反复对话,他与游叙弗伦进行两次或多次讨论也就不足为奇。而且两部著作中的游叙弗伦同样具有预言才能,同样被说成精通神的知识。(《克拉底鲁篇》396b和《游叙弗伦篇》5e)这证明有一个不止一次与苏格拉底对话的游叙弗伦。[5](P153)如果我们同意这一点,我们可否据此断言游叙弗伦是或者不是一个智慧高超的人吗?我们至少可以承认游叙弗伦是具有一定智慧的人。
如果像正方有人所认为的那样,苏格拉底一上来就对游叙弗伦进行嘲讽与挖苦[4](P7),这不仅意味着游叙弗伦没有高超智慧,而且等于说苏格拉底从一开始就对谈话本身持一种不真诚的态度。但是我们从游叙弗伦对待苏格拉底的方式可以看出,他不仅很有见地而且敬重苏格拉底,他把苏格拉底视为国家的命脉,认为谁攻击苏格拉底就是损害国家。(3a)他不但不相信苏格拉底败坏青年,而且认为对苏格拉底的指控是错误的。他认为自己与苏格拉底都是对神有真正知识的人,并因此而遭人嘲笑和嫉妒,所以他对苏格拉底说:“我们不能对他们退让,一定要勇往直前。”(3c)此外,他们都被别人指责为不虔敬。既然如此,苏格拉底有什么理由一上来就对这样一位近乎知己又与他有类似处境而且敬佩他的人进行嘲讽呢?如果认为苏格拉底一上来就对游叙弗伦进行嘲讽,这等于宣告苏格拉底是一个非常草率的人,因为他此时尚不清楚游叙弗伦诉讼的具体情况。透过《游叙弗伦篇》,我们看到苏格拉底最初对游叙弗伦关于虔敬知识的自信感到吃惊和质疑,但是很难说从一开始就对其进行嘲讽。
认为苏格拉底从一开始就嘲讽游叙弗伦,甚至认为“苏格拉底不依不饶,一讽到底”[4](P9)。这种解读显然与文本不符。沃拉斯托斯虽然不认为游叙弗伦睿智,但是他也认为在这篇对话中,苏格拉底并不是一直在与游叙弗伦玩猫戏耗子的游戏,即对游叙弗伦提出各种问题只是为了抓住机会进行抨击,驳得他体无完肤。他认为苏格拉底一直在尽力引导游叙弗伦,希望他自己能看到正确的答案。[7](P14)约翰·库珀(John M.Cooper)也认为:“我们似乎没有理由怀疑对话中的人物苏格拉底是在真诚地追问游叙弗伦的看法,以便找到一个正确的答案——他事先并没有一个答案要来检验或提出。”[8](P1)我认为沃拉斯托斯和库珀的说法是有道理的。苏格拉底其时正被梅雷多等人指控犯有“不敬神”之罪,游叙弗伦本人也曾因自己有关神的言论受到他人讥笑,这一点与苏格拉底相似。游叙弗伦相信苏格拉底的官司会得到满意的结果,所以苏格拉底想听取他对于虔敬的看法,以便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在《游叙弗伦篇》的结尾苏格拉底还在说:“我满心希望跟你学到虔敬是什么和不虔敬是什么,好摆脱梅雷多的指控。”(15e-16a)
现在我们可以说,就苏格拉底的上述那段话(4a-b)而言,他并不是在说反话。我们也已说明游叙弗伦并非一个愚笨之人。但是我们能否由此说,游叙弗伦是苏格拉底所说的那种智慧高超之人,进而认为苏格拉底赞同游叙弗伦告父杀人?我们看到当苏格拉底得知游叙弗伦告父杀人以后,他的立即反应并非“极富同情”,也非嘲讽和挖苦,而是非常吃惊:“天哪!游叙弗伦,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如何能做这样的事和如何能做得正确。”(4a-b)这种吃惊隐含着对游叙弗伦的某种怀疑。我们从《游叙弗伦篇》的第一段话就可以看出,游叙弗伦与苏格拉底是老朋友(3b),他们彼此熟悉,相互了解。苏格拉底说:“这不是一般人所能为的,只有智慧高超的人才行。”(4b)这给我们暗示游叙弗伦的做法出乎他的意料之外,其潜台词是:“告父杀人,可是智慧高超的人才可能知道如何去做,你有这样的智慧吗?”所以,如果说苏格拉底的话即“只有智慧高超的人才行”是对某种告父杀人的做法予以肯定的话,那么他最初并未把游叙弗伦包括在内。何况此时他并不清楚游叙弗伦的父亲涉及的是何种情况,到底杀了什么人,如何杀了人。从这一方面看,他所说的“智慧高超的人”也未必将游叙弗伦包括在之内。
至此我们可以说,游叙弗伦即使不是一个智慧高超之人,也不是一个理智迟钝和极为浅薄的人。另一方面,即使我们认为他是一个很有智慧的人,也不意味着他的做法具有苏格拉底所说的那种高超智慧。所以,《游叙弗伦篇》4a-b中苏格拉底的话并不像正方所认为的那样对游叙弗伦进行讥讽和挖苦;但也不像反方所认为的那样赞同游叙弗伦告父杀人。
二、苏格拉底为何质疑游叙弗伦告父杀人?
无论根据4a-b认为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还是认为他赞同游叙弗伦,都显得有些草率,因为此时他尚未了解游叙弗伦诉讼的详情。但从苏格拉底稍后的对话,即:“在你将父亲告上法庭的时候,你不怕做出什么不虔敬的事情来吗?”(4e)可以看出,他的确质疑游叙弗伦控告父亲杀人。
这里的问题是,苏格拉底究竟质疑游叙弗伦什么?是一般地质疑他告父杀人?还是质疑游叙弗伦因这件事而告父杀人?正方显然认为苏格拉底是因为反对子告父罪而反对游叙弗伦告父杀人。但是文本自身并未给我们显示这样的信息。“在你将父亲告上法庭的时候,你不担心做出什么不虔敬的事情吗?”(4e)苏格拉底的这句话暗示他并不质疑一切告父杀人的行为,而是质疑游叙弗伦因这件事而告父杀人。苏格拉底后来明白地说:“无论是人还是神,没有谁会说做错了事不该受惩罚。”(8de)显然苏格拉底认为有罪必罚是一个普遍原则。
下面的话更清楚地表明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分歧并不在于“有错必罚”这个原则,而在于这个原则所涉及的具体情况。苏格拉底对游叙弗伦说:“请告诉我,你有什么根据证明,所有神都认为那个打死人的雇工被死者的家主捆绑,在家主从祭司得知应当如何处置他之前在囚禁中死亡,是死得冤枉?家主的儿子为了他而告父杀人是公正的?请你给我清楚地证明,所有神都会认为这一控告是公正的。”(9a-b)所以,苏格拉底质疑游叙弗伦告父杀人并非一般地质疑告父杀人。要充分证明这一点还需要考察下面的对话。
反方说苏格拉底接下来“仔细询问了案情。在这里,我们丝毫也不能看出苏格拉底对儿子控告父亲的罪行这一做法有任何‘非难’之意,而是完全相反,对这件事本身是赞同甚至鼓励的”[2](P6)。在他看来,苏格拉底对于游叙弗伦告父杀人的态度一如既往,而正方中有人认为苏格拉底一直在对游叙弗伦进行讥讽,态度似乎也没什么变化。但是文本本身却分明给我们显示,在4c前后苏格拉底对告父杀人的态度有一个明显的转变,甚至给人一种前后不一的印象。在4c之前,苏格拉底对告父杀人似乎持赞赏态度,但是自4c开始,游叙弗伦陈述了其父的案情之后,苏格拉底马上停止了称赞的口吻,开始质疑了。
苏格拉底的质疑主要有两点。第一,雇工是否死得冤枉?第二,游叙弗伦告父杀人是否公正?游叙弗伦一开始认为这些根本不是问题,所以他义无反顾地控告父亲。但是苏格拉底觉得这两点都很有疑问,所以他要求游叙弗伦澄清决定这两个问题的标准。事实上,对一般人来说这两个问题都比较棘手。第二个问题的困难源于第一个问题。如何处置一个因醉酒发怒而与奴隶冲突并杀死奴隶的雇工?这本身就是一个难题。雇工杀人的时候理智不清醒,他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是否该以杀人论处?游叙弗伦的父亲不知该如何处置雇工,所以他派人到庙里去请教祭司。派去的人尚未回来,雇工已经死了,当然就不存在处置他的问题了。但是,他是否有罪以及该当何罪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这涉及游叙弗伦的父亲对雇工之死负有什么责任的问题。
奴隶处于雅典社会的最下层。亚里士多德说奴隶是活的财产或活的工具。(1253b32)就这一点来说,奴隶的地位似乎与牲畜类似。但是奴隶在法律上的待遇与牲畜并不一样。在雅典,奴隶主惩罚自己奴隶的权利不受限制,但殴打别人奴隶的行为在雅典是被禁止的。在某些情况下殴打奴隶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任何一个自由人都可以进行控告。当时的大多数城邦都有对奴隶的保护性措施,防止他们被谋杀。[9](P34-35)杀害奴隶与杀牲畜绝对是不同层次的事情,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为我们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传统的杀人案法庭之一的帕拉丁(Palladion)法庭被指定用于审判杀害奴隶、外邦人和外国人的犯人,无论是蓄意杀害还是非蓄意杀害。(57.3)
可以肯定的是,在雅典一个人不能随意殴打别人的奴隶,更不能随意杀死别人的奴隶。这些行为都是受法律惩罚的。根据雅典的法律,非正当地杀死游叙弗伦家的奴隶的雇工应受惩罚。但是奴隶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是否为他报仇完全取决于主人。游叙弗伦的父亲想为他的奴隶报仇,想惩罚雇工。但是他是否可以杀死雇工?如果法律允许他杀死雇工以对其进行惩罚,那么他就没有罪,游叙弗伦告父杀人的合法性也就无从谈起。
这里的问题是,雇工应受怎样的惩罚?在古希腊,德拉古(Draco)的法律要判处杀害奴隶的人以死刑,其理由是,如果这种犯罪扩展开去,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梭伦上台以后德拉古的严刑峻法不再适用了,不过有关谋杀的条款保留了下来。(7.1)至于在苏格拉底时代杀死一个奴隶应受怎样的刑罚,似乎难以查考确切的记述。柏拉图曾提出,非蓄意杀害别人的奴隶,只需及时赔偿奴隶的主人就可以抵偿罪过。(《法律篇》865c-d)但是,威斯特曼说这是不符合当时的时代精神的,而且柏拉图时代的希腊城邦并没有把他的这些建议转化成为现实的针对奴隶的规定。[9](P35)有证据显示,尽管谋杀或非正当杀害一个自由民的人要被处以死刑(除非他自愿流亡国外),但是法律对于杀害奴隶的人却没有规定任何刑罚。另外,虽然报复杀害奴隶的第三方通常符合主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他自己杀了杀人者,这无疑是不合法的。[10](P170-171)由此,我们基本可以确定雇工是有过失的,甚至是有罪的,这也是游叙弗伦的父亲捆绑他的原因。但是究竟他该当何罪?应受怎样的惩罚?游叙弗伦的父亲并不确定,所以他派人去请教祭司。
这里有个问题。游叙弗伦家的雇工杀了奴隶,他的父亲为什么不报警,让警察逮捕雇工,或者把雇工扭送到警察局,却派人去请教祭司?这是因为在雅典,几乎在每一步法律程序中,法律系统的功能都依赖个人启动。没有警察维持公共秩序或调查犯罪。例如,伤害或盗窃案件,完全靠受伤害者或被盗者寻找证据,自己进行调查。[11](P31)游叙弗伦的父亲也许想先弄清雇工犯了什么罪,然后再起诉他。
雇工该当何罪?两个方面的观点对我们非常重要。一个是法庭的最终裁决,这个我们无法知道,因为游叙弗伦的父亲不会起诉已经死去的雇工。另一个是祭司的看法,这个也无从知晓,游叙弗伦为自己告父杀人的行为进行辩护时未提及祭司的答复,整篇对话都没有透露这方面的任何消息。这就使得雇工究竟该受怎样的惩罚在《游叙弗伦篇》中一直是个谜,也正因为这个谜的存在使得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对话持续进行下去。
由于这个问题的不确定性,游叙弗伦对其父的控告也具有了复杂性。游叙弗伦的父亲不能以杀死雇工的形式惩罚他,但是他却对导致雇工的死负有责任。至于他是否有罪?尤其是是否犯有杀人罪?这些都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游叙弗伦对父亲的控告是认真的。在雅典的民众法庭上,一般案件的司法程序大致如下。如果一个人决定打官司,通常有两种主要的法律程序:自诉(δiκη),即受害者(或者杀人案中受害者的家人)诉讼案件;公诉(γραφη),即任何人都可以发起诉讼。进行公诉无论对于原告和被告都是更严重的事情,这类案件被分配给更多的时间,也包括更重的惩罚。我们不清楚有多少公正无私的人出于利他的动机而发起诉讼。就保存下来的关于公共诉讼的记载来看,原告往往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或者至少是想通过对被告定罪来获得利益的被告的敌人。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个法律程序进行无聊的或恶意的诉讼,甚至敲诈单纯无知的被告的钱财,雅典法律规定,如果撤回一个公诉案件或者未能在审判中获得五分之一的票数,公诉案件的原告就要受到惩罚,处以1000德拉克马的罚金(可能相当于一个工匠500天的工资)。[11](P35-36)
苏格拉底自己的官司属于公诉。《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第一次开口就说:“游叙弗伦,雅典人不把我的官司称为自诉,而称为公诉。”梅雷多等人控告苏格拉底的理由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或其利益受到苏格拉底的损害,而是因为城邦的青年受到了苏格拉底的损害,他们是为了城邦的福利而控告苏格拉底的。游叙弗伦控告父亲杀害雇工也应该属于公诉,因为受害者不是游叙弗伦,也不是他的家人或亲人。游叙弗伦无任何利益追求而甘冒遭受惩罚的危险控告父亲,其心不可谓不真诚。但这里的问题是,他的父亲并非主动导致雇工死亡,他既无杀死雇工的意图,也无实施杀人的行为,他是否犯有杀人罪?《游叙弗伦篇》最终没有为我们提供明确的答案。游叙弗伦是否应告父杀人的问题也就无法回答。
三、苏格拉底是否主张子为父隐
如果游叙弗伦的父亲犯有杀人罪,苏格拉底是否赞同游叙弗伦控告父亲?这是一个与虔敬内在相关的问题。
在古希腊,杀人罪是一项宗教性犯罪,因为它导致玷污,如果不通过宗教仪式予以净化,会使神不高兴。所以游叙弗伦说:“如果你明知一个人杀了人还与他同伙,而不让他接受法律制裁以此使你和他都得到净化,那么你与他就同样是玷污的。”(4c)杀人本身是对神的不敬,因此对话从告父杀人自然地就过渡到虔敬问题上来。游叙弗伦说告发那些犯有杀人罪的人是虔敬的,不告是不虔敬的,法律也是这样说的。(5d-e)另一方面,一个人告父杀人,这在当时也可能被认为是不虔敬的。所以苏格拉底对虔敬的探讨并非“撇开了子告父罪究竟对不对的问题”[2](P6-7),一方面,它是由游叙弗伦告父杀人这个事情自然地引起的;另一方面,只有澄清了虔敬问题,才能最后决定游叙弗伦告父杀人的正当性。
游叙弗伦与其家人的虔敬观念显然是冲突的。在苏格拉底看来,游叙弗伦既然十分肯定自己的做法是虔敬的,他一定知道虔敬是什么。“你如果不是清楚地知道虔敬和不虔敬,当然不会为一个雇工控告自己的父亲杀人。”(15d-e)苏格拉底因此向他请教虔敬的知识。
游叙弗伦为虔敬下的第一个定义:“虔敬就是做我现在所做的事,告发那些犯罪者,无论它是杀人还是盗窃庙产还是别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者是你父亲、母亲,还是什么别的人,不告就是不虔敬。”(5d-5e)他之所以这样为虔敬下定义是因为他认为神就是这样做的。宙斯被认为是诸神中最善良和最公正的神,他因为父亲克洛诺斯残暴地对待子女而捆绑父亲,而他的父亲克洛诺斯也以类似的理由阉割了他的祖父乌拉诺斯。
苏格拉底不满意游叙弗伦从近乎荒诞的神话中为自己的做法找根据,他尤其不满意游叙弗伦只是举了一个虔敬的例子。他想要游叙弗伦说出使得虔敬的事情得以虔敬的“形式”本身,以便用它做标准来判断游叙弗伦或他人所做的事是否虔敬。游叙弗伦给出了第二个定义:“虔敬的就是神所爱的,不虔敬的就是神不爱的。”(7a)问题是古希腊信奉多个神,这些神之间常常意见不一致,比如,宙斯的父亲克洛诺斯阉割了宙斯的祖父乌拉诺斯,这件事是克洛诺斯所喜爱的,但不是乌拉诺斯所喜爱的。这样一来,同一件事情就既是神所爱的也是神所不爱的。(8a)换言之,游叙弗伦告父杀人的行为就既是虔敬的又是不虔敬的。
游叙弗伦接下来说所有神都会同意不义的凶手应该受到惩罚,(8c)在这一点上不会出现神既喜爱又不喜爱的问题,由此他控告父亲是虔敬的。苏格拉底承认有罪必罚的原则,但是他诘问游叙弗伦有什么根据证明,所有神都认为他家的雇工死得冤枉,他告父杀人是公正的。(9a-9b)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并不反对有错必罚这个原则,他所质疑的问题之一是游叙弗伦的父亲是否犯有杀人罪。
在苏格拉底的引导下,游叙弗伦进一步把虔敬定义为:“虔敬的就是所有神都爱的,不虔敬的就是所有神都厌恶的。”(9e)苏格拉底认为游叙弗伦没有解释虔敬的本质,而只是说出了虔敬的一种效果或性质。(11a-b)他要游叙弗伦告诉他:“虔敬是什么,不管它是不是被神所喜爱。”(11c)从11e开始苏格拉底引导游叙弗伦探讨虔敬与公正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正方和反方都有人认为苏格拉底把虔敬等同于公正。正方有人说,苏格拉底此举意在引导游叙弗伦思考“虔敬”在于事物自身的“公正”而非其他。[12](P27)反方说苏格拉底启发游叙弗伦:“公正本身才是真正的虔敬。”[13](P107)但是我们在《游叙弗伦篇》中并没有看到苏格拉底探讨事物自身的公正,他更没有把虔敬等同于事物自身的公正或者公正本身。
事实上,苏格拉底认为公正的行为并不都是虔敬的,公正分为对神的公正与对人的公正。(11e-12e)由此引出游叙弗伦的第四个定义:“虔敬就是与关心神有关的那部分公正。”(12e)他进一步把它阐述为在祈祷和祭祀时说和做令神满意的事情,即“敬意、崇敬和感激”(15a),因为“这是他们最喜爱的”。(15b)这样,游叙弗伦又回到了他早先的说法:虔敬的就是神喜爱的。
我们看到游叙弗伦在对话的最后陷入窘境,借故抽身而去。这实际上又近乎默认自己告父杀人有些于理不通。根据第欧根尼·拉尔修的记述,游叙弗伦在苏格拉底讨论虔敬问题之后,撤销了对他父亲的起诉。[14](P68)无论正方还是反方好像都没有提到这个记述。这个记述是有利于正方的,因为它似乎表明,游叙弗伦承认告父杀人是不虔敬的,这并非子虚乌有。可是,这究竟是历史事实还是拉尔修根据《游叙弗伦篇》的结局所做的引申?我们不得而知,因为我们找不到相应的其他佐证材料。而且即使我们承认它是事实,这是否意味着游叙弗伦是因为承认告父杀人是不虔敬的,所以才撤诉呢?也未必。也许是因为他在与苏格拉底辩论后感到不能确定其父犯有杀人罪,才撤诉的。
由于游叙弗伦最终没有令人满意地给出虔敬的定义或者说清楚虔敬是什么,他无法让苏格拉底相信他对父亲的控告是公正的。苏格拉底对他的质疑没有消除。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游叙弗伦告父杀人最终没有得到苏格拉底的赞同。但是苏格拉底也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
如果我们不限于游叙弗伦的案子,而是一般地来追问苏格拉底究竟是否赞同子告父罪?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似乎也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如前所述,苏格拉底认为有罪必罚是一个普遍原则。事实上,他不仅主张有罪必罚,而且尊重城邦的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的判决,即便自己被判处死刑,也坚决服从,决不违反法律或逃避法律的惩罚。所以他不会像正方有人所认为的那样十分认同“无讼”的思想,或者一概反对子告负罪。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苏格拉底赞同一切子告父罪的行为。苏格拉底在听到游叙弗伦告父杀人之后,他的反应是:“你父亲杀的是你家亲人吧?一定是这样,你决不会为了外人去控告父亲杀人的。”(4b)他似乎暗示,如果游叙弗伦的父亲谋杀了亲人,他是可以控告父亲的。但是这也意味着,在苏格拉底看来,即使一个人的父亲真的犯有杀人罪,他也不应丝毫不顾具体案情和亲情而告父杀人。
再者,苏格拉底在反驳了游叙弗伦关于虔敬的第三个定义之后,引导游叙弗伦探讨虔敬与公正的关系,因为游叙弗伦混淆了虔敬与公正。苏格拉底提醒他,他需要解释公正的如何是虔敬的。如果父亲有罪,儿子控告父亲,从法律上看这是公正的,但未必是虔敬的。梅雷多等人控告苏格拉底不虔敬也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程序,甚至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从法律程序上说也是公正的,但它是虔敬的吗?同样,完全抛弃父子亲情而告父杀人是否否虔敬的适当体现?
既然苏格拉底说只有智慧高超的人才知道如何处理告父杀人的事情,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苏格拉底赞赏具有高超智慧的告父杀人的做法。至于这种做法是怎样一种情况,其中包含着怎样的智慧,对话中并未言明。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关于父子相隐的论战中,正反双方都想使自己的观点具有普适性,这无可非议。但是很显然,他们所引证的《游叙弗伦篇》并不能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支持,因为这部著作中的苏格拉底既未主张子为父隐,也未赞同子告父罪,而是给出了一个看似怀疑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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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Gregory Vlastos:“The Paradox of Socrates”, Studies in Greek Philosophy, Volume II:Socrates, Plato and Their Tradi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
[8]John M.Cooper,“introduction to Euthyphro”,Plato:Complete works,edited by John M.Cooper, 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7.
[9](美)威廉·威斯特曼.古希腊罗马奴隶制[M].邢颖,译.郑州:大象出版社,2011.
[10]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The Family and Property, Oxford:TheClarendon Press, 1968.
[11]Adriaan Lanni,Law and Justice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2]林桂榛.苏格拉底对“子告父”表示赞赏吗?[J].江苏社会科学,2007,(4).
[13]邓晓芒.关于苏格拉底赞赏“子告父罪”的背景知识[J].现代哲学,2007,(6).
[14]Diogenes Laertius,The Lives and Opinion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Translated by C.D.Yonge,London:G.Bell and Sons,Ltd.,1915,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