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推进依法治国
2015-04-15潘西华
■潘西华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P24-2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问题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也离不开德治的保障和支撑,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依法治国得以动态发展。
一、法治与德治双向互动的逻辑起点
《决定》中谈及三组六个概念,即法律和道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和德治。本文试将上述概念置于依法治国的动态进程中进行区分使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51)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现有的法律与道德处于这一动态过程的起点,是基础和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治国之器,是整个依法治国进程的推动力;法治和德治则处于整个依法治国进程的终点,是依法治国进程所要达到的良好的治国理政状态。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动态过程中,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双向互动,源于作为起点的法律和道德所具有的同质同向性。
起源与归属的同质性。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道德则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虽然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中所采取的作用方式不同,但从社会起源上看,二者均源于古代社会最原始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在法律产生之前,道德就是“普遍规范”,法律产生后,道德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更高要求。[3](P18)人类社会一些超出道德约束能力、对社会危害大的行为会交由法律管辖并进行惩处。在归属方面,法律和道德均属于国家上层建筑,均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在本质上具有同质性。
社会功用与价值目标的同向性。作为规范人们思想和言行的重要手段,法律和道德通过规范或教化人们的思想言行来发挥作用,并致力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的营造、社会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在社会功用和价值目标上,法律和道德具有同向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法治与德治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均源于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需求,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与意愿,体现着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尊重,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和谐与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社会新问题会不断涌现,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于修订与完善,但二者所具有的同质性和同向性为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提供了逻辑起点。
二、法治与德治双向互动的作用机制
法治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重点是群体文明和规范。德治则是靠道德的说服力、劝导力、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规范人的行为,专注于构建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提高文明程度。[4](P31)法治与德治有着双向互动的作用机制。《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双向互动,不仅源于法律和道德的同质同向性,也源于对法律与道德各自作用“短板”的相互弥补。
(一)法律与道德各自特点及作用机制
法律和道德作为约束或教化人们行为的规范,同属于上层建筑中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统一性与普遍适用性。法律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通常借助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与处理,促使人们明白什么是“是非好坏”,用强制约束力达到趋利避害的法治效果。
与法律相比,道德则是人类生活中所特有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善恶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5](P93)正如概念中所界定的,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个人信念、良心、羞耻感等内心的道德法则在潜移默化中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软约束,并且大多侧重于事前的引导与教化,告诫人们什么是“善恶美丑”,以达到趋善避恶的德治效果。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法律与道德作为指导或教化人们思想和行为的规范,因各自特点与作用机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在规范或教化人们思想与言行时存有“短板”。法律的不足之处,可以被道德所补充,反之亦然。这就在相辅相成中促进了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
(二)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P40)也就是说,作为“法治”基础与依据的“法”,必须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这样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与支持。法治在本质上体现了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其自身符合并体现着德治的道德价值取向,并且为人们划定了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道德底线,这就为法治和德治的双向互动奠定了基础。
法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在社会上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的硬约束力。与法治相比,德治则作用于人们的内心,产生的是一种柔性的软约束力。面对社会上一些不违法但违背道德规范的言行,德治不能强制惩处,而只能从舆论上进行谴责,对社会的警醒作用也会大打折扣。为了弥补德治强制力弱的“短板”,当务之急在于强化德治的约束力。对此,《决定》倡导:“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1](P50)具体而言,一是加强道德自身的法制建设。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德治所提倡的道德原则、主要内容、价值理念等加以规范和制度化,并加以广泛宣传。用法律的形式促使人们明白道德的重要性。二是用法律条文保障并监督道德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力。将一些不违法,但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列入法律明文禁止的条例中,并对约束效果进行监督。例如: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以约束子女违反孝道的行为。法律的融入与引导,将会有力推动道德建设的发展,促进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
(三)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真正起作用。法律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伴随着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失。法律的产生过程实际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道德、风俗、习惯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的道德、风俗、习惯中内含的道德伦理价值得以在法律中继承,继而在道德滋养下,逐步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形成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6]其所包含的各种价值追求,均属于道德的价值范畴,是对原始道德价值内容的丰富与提升。法治文化则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生长出来,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积淀下来的,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化地实践和实现,社会活动是按照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7](P17)法治文化建设能否真正得到推行,取决于法治文化能否得到人们内心的真正拥护和信仰。只有当社会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与社会道德理念、道德价值相一致时,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真正遵循,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威,依法治国的进程才能不断获取前进的动力,达到理想的法治状态。
三、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构建依法治国的社会治理机制与社会道德基础
依法治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法治与德治双向互动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与时俱进中破立结合的过程。破,就是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打破陈规陋习的束缚、祛除旧有法制影响;立,就是结合新事物、新现象,与时俱进地制定新的法规细则、提倡新的道德风尚。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离不开法治所构建的社会治理机制,也离不开德治所培育的社会道德基础。
(一)依法治国所需社会治理机制的构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8](P68)完善的法律也是实现德治、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此,就“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8](P70)。依法治国是一个全民参与的过程,必须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不仅需要作为执政主体的执政党应依法治党、从严治党、依法执政,也需要社会法治环境的营造,更需要个人的遵纪守法。
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关键在于作为党和国家执政主体的执政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决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8](P70)依法治党的关键在于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2015年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重申了这一点,强调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强调要“守纪律、讲规矩”。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讲话,为依法治党、依法执政指明了方向。对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遵纪守法是十分重要的。“人不遵纪守法会废、党不遵纪守法会乱,国不遵纪守法会散。”为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依据国法党纪办事,不逾权、不越法,率先垂范,做好人民的公仆。而对于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决不姑息,应按党纪国法严惩。近两年来,随着党政军中一批“大老虎”的落马以及地方“苍蝇”的被拍,我们党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得以进一步彰显。
依法治国的进程,既是法律维护人民权益的过程,也是全民参与、全民守法、全民监督的过程。从社会视角透视依法治国,必须首先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P48-49)公民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守则与公约。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9](P237)与此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社会的监督机制与沟通渠道,加强对政府和官员行政行为的监督。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营造,依法治国将有效推进。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个人既是依法治国的受益者,又是依法治国进程的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依法治国能否得到顺利推进,受制于个人法律素养的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明确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好地约束和管理自己的行为;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才能在法律的引导下,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真正担负起社会和家庭赋予自身的责任。因此,每个公民都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在个人的积极参与中,促进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治国所需社会道德基础的培育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依靠法治所构建与完善的社会治理机制,也依靠德治所培育的社会道德基础。社会道德基础的培育,离不开执政党的率先垂范,离不开社会道德氛围的营造,离不开个人的自觉自醒。
作为依法治国的倡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我们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应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也应在提高自身道德素养的同时,积极发挥道德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要遵守道德传统、工作惯例等软性约束,要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10]具体而言,一方面,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定政治方向,要把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看家本领,做到学有所得、思有所悟,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在注重自身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提高的同时,要恪守法治的道德底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用崇高的道德修养去感召身边的人,做社会道德的楷模。另一方面,要筑牢廉洁自律这道思想防线。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诱惑,党员干部要牢记党性,时刻警醒自己,防止手中的权力沦为满足个人私欲的牟利工具,败坏党风国纪,进而损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经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扫除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思想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良好社会道德氛围的营造不仅能为执政党营造宽松的执政环境,而且会为社会道德基础的培育提供健康的土壤。为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应按照《决定》所倡导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1](P50)。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大力弘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时代精神,切实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善于发现并宣传社会道德楷模,以便凝聚巨大的社会正能量,推进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在社会道德建设中,要发挥社会舆论在道德建设中的导向作用。舆论引导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又是全社会道德行为的监督者。[11](P24)应借助社会舆论,倡导高尚的道德,谴责卑劣的行径,净化社会环境,惩恶扬善。
如前所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获得这种拥护和信仰,就必须激发起人们的“兴趣”。在影响个人行为的内在因素中,能够激发人的“兴趣”最持久的因素,便是人们对“道德”的兴趣。因此,个人道德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个人法律素养的提升,进而影响人们守法程度的高低。一般来说,道德素质比较高的人,对自己的要求比较高,对自己的管控能力也比较强,守法意识也比较强。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个人品德的培养。在积极促成个人理想和价值实现的同时,为社会道德建设奠定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在法治与德治的双向互动中动态推进的历史进程,离不开执政党自身的建设、离不开社会和谐氛围的营造、离不开个人的积极参与。正是在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机制与社会道德基础的持续构建与培育中,依法治国得以动态向前推进,法治与德治也更加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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