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破题内部监督
2015-04-14李骏
李骏
十八大以来,在政府高调反腐的背景下,不少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案例被先后曝光。诸多的案例都在说明,国企的公司治理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实际上是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外部监督机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引进三会制度、建立外部董事机制、职工董事制度等),推动企业上市(依靠资本市场的力量监督),规范国有股权转让(管控过程)等。另外一层是内部监督机制,也就是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的绑定,同时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经营者之间形成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关系。
2000年以后,国企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例如从2003年起国资委相继出台多部法律规范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相关公众公司的制度建设也不断出台。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似乎外部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其理想的作用。
以三会制度为例,三会制度本质上是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即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经营管理权属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则行使监督权。通过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使三大机关既能各司其职,又能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同时,董事会和监事会还分别通过设立外部董事、职工监事,分别代表中小股东和职工权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再形成一次权力的划分和监督。
虽然这些看起来非常合理,但实际上忽视了外部监督机制有效运作有其赖以生存的背景,包括市场力量强大、股权相对分散、资本市场成熟等。倘若没有这些条件,外部监督机制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就目前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股一股独大(就算是上市公众公司,也多数如此),另一方面,由于所有者缺位,出资人难以监管,市场控制权又太小,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实际上就是由内部人控制,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其效果。
因此,最终要解决国企的治理问题,还需从内部监督机制着手,从产权制度着手。
内部监督机制通过管理层持股(或者说员工持股),将公司利益与每个员工利益进行紧密挂钩,促使内部员工自发地去监督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有效地防范企业家的短期行为,甚至是损公肥私行为,这是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例如中联重科和张裕A,在进行过“小改”之后,管理层的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公司业绩迅速增长,一举成为行业龙头。
虽然内部监督机制是解决国企治理的良药,但由于涉及国企竞争与垄断之争、管理人员行政化、利益平衡等敏感话题,在2004年以后,内部监督机制的实施相当困难。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实践的“倒逼”,国企人才流失,管理层也开始重视起了这项机制建设,逐渐摸着石头过河。自从2006年起,允许国有上市公司开展期权激励;2012年至今,国资委在中关村的分红权激励试点;还包括后来的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合芜蚌试验区和长株潭高新区等。这一系列政策出台均体现了管理层对加强国企治理紧迫性的认识,但更多地类似领导人薪酬改革,仍然受到条条框框限制(如收益封顶),尚未触及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十八大以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加关注产权改革这一核心问题。例如上海率先出台国企分类,各地也先后出台类似政策,通过分类允许一些竞争性的行业走向市场化,混合所有;而降薪,重提去行政化,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在逐步实施;搭建国有控股平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思路转变,也为产权改革搭桥铺路。
同时,最近基金公司已允许管理层持股,证券公司也在试点激励,相信不久以后,随着人才竞争的加剧,金融行业的国企激励能率先破冰,国企公司治理会再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