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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众角度看“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发展和变革

2015-04-14姜希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姜希

(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上海200082)

从受众角度看“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发展和变革

姜希

(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上海200082)

摘要:媒介审判的概念源自美国,近三十年来在中国,类似于“媒介审判”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基于中国受众群体发生的巨大变化,从受众理论角度分析中国化的媒介审判现象。受众作为媒介审判现象中重要的一环,往往被忽略,但其在“媒介审判”过程中不仅是催化剂,更是决定“媒介审判”能否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文章将从媒介审判现象的发展过程和其中受众方面的变化说起,并从受众心理、类型、发展等角度分析受众在媒介审判中的角度和作用。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介促发;受众理论

媒介审判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从报纸审判发展而来,最早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萨姆·谢波德医生杀妻案。中国学者多在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关注媒介审判问题,学者魏永征[1]所下定义:“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媒介审判在中国逐渐发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界对媒介审判的研究多集中在媒介的角度,文章将从受众的角度出发,试探究媒介审判现象在中国的变化。

一、传统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的出现

(一)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

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在这个阶段中媒体具有绝大部分的话语权,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报道具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其功能主要是宣传工具和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工具。媒介的种类极少,只有少量的机关报纸、机关广播电台。这一时期媒介介入司法十分普遍,媒体、媒介在法庭外直接为案件定性定罪,甚至已经凌驾于司法之上。“公审、声讨、枪毙”等词汇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从而形成了媒介审判现象。其中包括《解放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在内的机关报,都成为了政治批判运动的主要阵地,被政治团伙充分利用而充当审判者的角色[2]。媒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同属一个政治体质的管辖。这一时期的媒介十分不自由,代表的媒体形式是报纸。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素所限,媒介在这一时期无法发挥其正常的社会功能,仅仅是作为一个“传声筒”,上文所说的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也只是特殊的政治斗争背景下的需求,并非是媒介的自主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其实并不完全符合媒介审判的概念。这一时期有其历史特殊性,无法复制和重现。

这一时期的受众特征主要有: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拥有明确的群体特征而缺少个人意见。这个阶段,受众的主要行为是旁观以及部分参与,很少有受众能对于这些媒体审判的案件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关注度,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缺少表达的渠道。这一时间段的媒介审判行为最为明显,由于当时我国司法体系的不完善,是无法实际推断媒介的影响的。受众在这一时期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在接受信息阶段,仍然基本符合“刺激-反应”模式,而受众对大众媒介则缺少反馈。

(二)改革开放后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媒介开始市场化,也不再局限在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报道权。在这一时期,代表性的媒介形式有报纸、广播电台和90年代后逐渐出现的电视媒介。这时期的媒介已经开始逐步走出改革开放前只作为政治工具的阴影,报道更加谨慎,但是类似媒介审判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媒介出于市场化的需求,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出现失控[3]。例如:1997年的张金柱案、2000—2001年间的张君案、蒋艳萍案、夹江打假案等。这一时期的媒介审判以媒介报道为中心,受众也开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以张金柱案为例,《大河报》率先刊发了张金柱交通肇事的新闻之后,引来了大量受众的反馈和参与:以拨打热线电话为主。受众通过媒介的反馈渠道表达了自己的关注,并在接下来各种媒体的跟踪式报道过程中保持着这样的反馈过程。随着案情的进展,受众也开始转而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通过媒介反馈渠道,也包括自发组织的行动。回顾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直接对张金柱进行批判的文字是很少的,更多是在对事实进行转述。但是媒介却通过受众的行为来表达了类似定性定刑的含义:例如在报道中提及群众在法院前举牌要求“诛杀公安败类张金柱”;甚至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言辞[4]。在报道后的编评中直接点出张金柱犯有故意伤害罪这一有争议的事实等。在这一时间段的案例还有2000年的张君案以及蒋艳萍案,媒体对这些案例的报道在转述事实之余都有部分参杂个人观点的现象,也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先定性、标签化的行为。媒介的倾向性报道往往会对受众的认知产生巨大的影响[5]。这些报道在媒介层面构成了传统定义上的媒介审判。从这些事例可管窥这一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发展:首先媒介方面,媒体素质有了提高,更好地发挥了媒介监督的职责,但是时而稍有过界。从受众角度来说,受众有了更多信息来源和反馈渠道,能够更方便地表达的自己的意见,但是因为法治意识缺乏等原因,往往表达了强力却不够理性的公众意见。媒介与受众的关系也出现了变化,与以往单纯的媒介唱“独角戏”,受众负责喝彩不同,这一时期受众意见的力量明显更为强大,也更加受重视,可以说初步形成了“媒体影响受众,受众影响判决”的模式。

二、网络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重大变革

(一)媒介审判的新特征

网络传播以互联网第二代的出现和兴盛为主要标示,这一时期的媒体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出现了以网络和智能移动设备为载体的新媒体,以纸媒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开始转型,出现了自媒体。这一时期的大众传播过程中受众和传者的界限开始模糊。整体的传播内容更加注重易读性、媒介更加重视受众的接受度。这样的媒体特征反应在媒介审判现象中就出现了新的特征:更依赖受众的反应;媒介作用减弱,媒介审判更像舆论审判等。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出现的条件也开始有迹可循,类型也分化得更加明显。这一时代媒介审判现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既有相同之处,也延伸了许多新的特点。其相同之处多集中在媒介、传者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主观性、引导性的报道和传播[6];而新的特性则主要集中在受众方面,其角色和行为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二)受众角色的新变化

当发展到当今这个时代时,受众的信息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受众的自我意识和思考更加丰富和成熟。随着互联网影响力的扩大,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已经远远不如互联网中出现的媒介审判现象。

这一时期受众的角色变为报道的补充者、“审判”的引导者。这正是因为网络化传播具有匿名性、随意性、互动性强等特点。受众的参与成本降低、参与激情明显高涨,其个人情绪也有了更广阔的宣泄范围,不再局限于地域和传统媒体。

具体案例有2009年“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中李昌奎曾因自首情节,在二审被判处死缓,后因民意反应强烈法院改判其死刑。以及2010年药家鑫案:此案一经报道,关于药家鑫的杀人动机以及量刑程度备受瞩目,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西安中级法院由于过于关注舆论的走向,在开庭时向旁听公众发放调查问卷,即所谓的“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用来调查统计公众对药家鑫应处于何种刑罚的态度和意见。2013长春“304偷车弃婴”案,成千上万的网民参与其中,怒斥犯罪嫌疑人“毫无人性”“不可饶恕”“恶魔”,最后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仍然被判处死刑。以及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在案件未审理完毕之前,大部分媒体、网络已经将犯人锁定为林某,网民参与的热情空前高涨,在警方尚未宣布确定林某是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有很多网民自发的从其生活隐私、个人微博、周围人种种方面臆测其“犯罪”经过各种细节[7];甚至已经开始从人性的角度分析其犯罪动机。还有2015年大学生跳水救人,被救小女孩否认一案中,从救人的大学生同学披露信息以来,大量网友参与讨论,最终使当地警局重新调查,恢复了救人大学生的荣誉。

总结之下,首先,受众始终密切关注着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前进进展、十分积极地获取有关的信息;其次是受众本身积极参与了案件,受众的行为已经不局限于情绪和观念的表达了,其身份也发生了变化,从受众到传播者,除了正常观念的表达,这些案件也出现了造谣和过激参与的现象。通过这些案例可以说明,在新媒体的时代,受众已经不仅仅是在于作为信息接受者表达意见从而形成舆论氛围再影响审判过程,其身份也发生了变化:从受众到传播者的改变。这一时代的受众已经从媒介审判中间一环慢慢向主体转变。

三、媒介审判中受众的发展和特点

(一)受众心理的变化

总结一下,受众参与媒介审判现象的步骤通常如下:先是阅读报道、博文等涉及案件事实,这些报道通常带有情绪偏向,并且提供关于案件的细节。受众被吸引之后通过各种渠道如微信、微博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大部分是情绪的宣泄、对案件的质疑等,并且在这过程保持一段时间对案件的关注,并且根据报道、舆论的变化不断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一流程中受众心理包括对于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并且这一心理贯穿整个媒介审判发展过程,没有产生太大变化。这种心理来自目前国家体制的不完善以及种种社会转型期凸显的社会矛盾。这种心理同时也是受众广泛参与并且越过法律机关进行审判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公民意识另一种形式的表达。

(二)受众类型的分化:新型“意见领袖”的出现

自拉扎斯菲尔德[7]提出“两级传播”概念以来,意见领袖如今被广泛认可并在多领域得到了应用实践。现如今中国互联网阶段“媒介审判”现象中,出现了新型的“意见领袖”。根据拉扎斯菲尔德对于意见领袖的定义,意见领袖是指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互动过程中少数具有影响力、活动力的人[8],但不同与传统意见领袖的确定原则习性相近原则、社会地位原则、教育程度原则、信用原则等。根据刘志明和刘鲁[9]在2011年所作关于微博网络舆情中的意见领袖识别及分析中数据分析,互联网时代的意见领袖主要依附于特定主题,意见领袖的一致性不是很强,说明意见领袖是与主题相关的,只有很少用户可以在不同主题内都成为意见领袖,大部分意见领袖只出现在特定的主题内。这正好说明了新媒介时代媒介审判现象中意见领袖的重要地位。具体在媒介审判现象中,这种意见领袖包括:公众人物、案件相关人物、知情者等,其中一部分的意见领袖同时也是受众。

这些意见领袖的意见具有强扩散性、个性化、信息碎片化、高互动率等特点,在整个媒介审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2014年备受关注的念斌案,念斌的律师、当时案件的负责法官就成为了主导风向、提供主要传播内容的意见领袖。同时,这些意见领袖也有明显的个人喜恶偏向和价值取向,对受众的影响比较重要。

(三)受众意见的出现

受众群体具有明显的归属性,而受众群体倾向于使用同样的意见,表现在媒介审判的现象中,往往就是一个巨大的受众群体持有同样的判断,并在案件审理的时间内,不断表达自己及所属群体的意见,并最终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总结现有的媒介审判案例,可以发现,在这些案例中,受众群体的公众意见往往与现有的案件结论不同,有着明显道德审判、同态复仇、追求绝对正义的特点。类似这样的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的差异既说明了受众在法律方面知识、意识不足,也是对法律进一步完善的促进,并且受众意见也随着案情进展和时间推移和不断变化。

四、结 论

总结了三个时间段“媒介审判”现象在中国的案例,主要分析了中国媒介审判现象中受众的特征和行为形式。媒体审判现象作为一种司法与媒体冲突的表现成因复杂,并且随着时代发展变化迅速,与舆论监督、社会民主化进程息息相关。从这种现象出现开始直到现如今的发展趋势,媒介审判中媒介的严肃性、正义性逐渐下降;受众的参与度、主导性逐渐增强。媒介审判妨碍司法公正的论调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媒介审判现象的合法性、对涉案人员的影响的讨论。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司法体制逐渐完善的体现,也应该引起大众不信任司法公正的现象的反思。

随着时间的推移,“媒介审判”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影响反而越来越有限,这正是因为法律在不断完善。而现阶段中国化媒介审判现象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媒介暴力伤害。媒介审判所引起的思考不应局限在其对司法的影响,反而应该将该现象出现的原因、该现象暴露的问题作为重点。而受众作为中国式媒介审判的重要环节,正是该现象的重点之一。

从受众的角度分析,“媒介审判”正是暴露了目前中国网络媒体受众司法常识不足、对碎片化信息接受总结能力不强等特征。随着受众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受众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媒介审判”这一现象中,受众更应该谨慎参与,尽量避免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传播时代更多的弊端。这除了需要媒体的引导和规范之外,也需要新媒体环境下自媒体和受众自身的提高与约束。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2]纪莉,刘晶晶.论“媒介审判”在中国的跨文化旅行及其感念变异[J].江汉论坛,2012(11):132-136.

[3]胡丹.对媒介审判现象认识的几个误区[J].新闻知识,2010(3):43-45.

[4]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64-66.

[5]李俊婷.传播学视阈下媒介审判背后的舆论形成过程[J].西部广播电视,2014(2):33,35.

[6]王语嘉.新媒体背景下我国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J].科技传播,2015(1):227-229.

[7]常江.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以复旦学生中毒案为例[J].新闻界,2013(14):13-19.

[8]Lazarsfield P.The people’s choice[M].New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8.

[9]刘志明,刘鲁.微博网络舆情中的意见领袖识别及分析[J].系统工程,2011(6):8-15.

作者简介:姜希(1994-),女,主要从事媒介管理研究,E-mail:feydie@126.com.

收稿日期:2015-03-20

文章编号:2095- 3046(2015)04- 0097- 04 DOI:10.13265/j.cnki.jxlgdxxb.2015.04.022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