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大会还将面临很大压力
2015-04-14
据了解,在近几轮的谈判中,发达国家想要重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推翻现有的“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可以预见,要达成一份公平的气候协议,巴黎气候大会将面临巨大压力。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最大分歧
吴昌华告诉记者,当今国际社会呈现多边形势,各国之间利益关系非常复杂,这就直接关系到气候大会谈判协议的形成,谈判中各国之间将会一直存在着争论。我国一直提出要坚持“共同但是有区别”的原则,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同的历史责任,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发展阶段,结合不同的能力来公平地承担减排的责任与义务。
据了解,巴黎气候大会要达成一份公平的气候协议还将面临巨大压力。在德国波恩举行的巴黎大会前最后一轮正式谈判中,各方已就协议草案达成一致,但一些关键问题仍需留待巴黎大会解决。经过一周谈判,各国于10月23日就巴黎气候协议的草案达成一致。草案共有26个大条目,包括减缓、适应、损失和损害、资金、技术发展与转让、能力建设、透明度等内容。与年初各方在瑞士日内瓦拟就的80多页谈判案文相比,这份草案不再是各方不同立场的罗列,层次条理更加清晰,各项条款的案文选项更加明确,已勾勒出巴黎协议的大致框架和结构,梳理出主要内容。但这份草案中仍有1000多个括号,代表各方在条款案文表述上的众多分歧。
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最大分歧是责任划分。这明显体现在减排行动和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方面。在减排行动上,发达国家希望一些发展中国家与他们一样,进行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在资金支持上,发达国家倾向模糊有关其支持力度的案文表述,并希望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承担支持义务。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必须有所区别,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多样化减排行动,且行动取决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及发达国家提供的支持。发达国家的资金支持应在2020年实现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定期提高。
吴昌华指出,由于牵涉到各方利益,且立场不一样,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发展中国家阵营中也将存在着分歧。在排放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已经度过了粗放工业发展时期,经济也趋于平稳,排放量几乎不会有太大的增加,而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大力发展经济过程中,排放逐年升高,且经济能力也不断得到提升,发达国家显然不愿意像过去一样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同样不可避免,如在哥本哈根会议时,有其他发展中国家要求中国除了在承担自己的减排义务与责任以外还需要拿出资金来支持和帮助他们。
争论之下仍有希望实现2℃目标
2009年,国际社会承诺2100年前全球升温控制在2℃之内的目标,可是目前基本都已经达到3~4℃。海边的小岛国以及生态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地里位置上面临着最高的风险,同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导致他们也没有足够强大的抗自然灾害能力,全球气温的上升,海平面的上升,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小岛国在巴黎会议上将极力推动2℃的目标的实现。
吴昌华指出,迄今为止,146个国家提交了INDCS-国家自主行动,可以肯定,这是全球前所未有的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努力。146个行动计划代表了公约下四分之三的成员国,覆盖全球86%的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增加4倍。虽然与全球2℃目标相比还有差距,但是如果这些计划全部落实,我们会在升温2.7℃的路线上;如果这些计划可以超越完成,前景会愈加光明。吴昌华表示,人类已经开启零碳时代或气候中和时代,这将会在本世纪中之后成为现实。从经济增长角度看,国家自主行动表明,重要经济转型已成事实,能源供给去碳化,大规模发展新能源,提高能效,改善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交通系统等,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在这过程中,技术也不断地得到发展和提升,比如说可再生能源,现在与10年前相比,发展进步非常大。因此她认为,距2100年还有85年的时间,届时各项技术将会有很大的突破,实现2℃的目标非常有希望。迄今为止,146个国家提交了INDCS-国家自主行动,可以肯定,这是全球前所未有的应对气候变化共同努力。146个行动计划代表了公约下四分之三的成员国,覆盖全球86%的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增加4倍。
我国关于2015年协议谈判的意见
为推动巴黎会议达成一个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协议。中国在《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一文中,对2015年协议谈判进程和结果提出了一些意见。文中指出,2015年协议谈判首先应在公约下进行,以公约原则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以实现公约的目标。谈判的结果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责任、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全面平衡体现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各个要素。谈判进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协商一致的原则。
我国认为,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制定和实施2020~2030年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和措施,推动减缓领域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根据其历史责任,承诺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多样化的强化减缓行动。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加强适应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区域和国家层面适应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开展相关项目提供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计划识别需求和障碍,加强行动。建立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公约附属机构。加强适应与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联系。强化华沙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
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的强化行动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测和持续的资金支持。明确发达国家2020~2030年提供资金支持的量化目标和实施路线图,提供资金的规模应在2020年开始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逐年扩大,所提供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公共资金。强化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的地位,在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公约缔约方会议负责。发达国家要根据发展中国家技术需求,切实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研发应用提供支持。加强现有技术机制在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评估技术转让绩效等方面的职能,增强技术机制与资金机制的联系,包括在绿色气候基金下设立支持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窗口。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各领域能力建设提供支持。建立专门关于能力建设的国际机制,制定并实施能力建设活动方案,加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其次,我国认为要增加各方强化行动的透明度。发达国家根据公约要求及京都议定书相关规则,通过现有的报告和审评体系,增加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明确增强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透明度及相关审评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通过现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增加其强化行动透明度。2015年协议应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实施协议,可以采用核心协议加缔约方会议决定的形式,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应在核心协议中平衡体现,相关技术细节和程序规则可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加以明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可在巴黎会议成果中以适当形式分别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