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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5-04-13

经营者·汽车商业评论 2014年10期
关键词:通用汽车果汁经营者

前面我们提到,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究竟什么是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呢?《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定义,这里我结合我们现阶段的做法,以及国外的一些经验,给大家做一些分享。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横向集中,二是纵向集中,三是混合集中。

首先看横向集中,是指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并购活动成为一个统一的竞争体。这种合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但会减少甚至消灭竞争者。因此会受到严格限制。举个例子,刚才我们提到超市、便利店都是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在一定范围内,有四家竞争者要进行合并,就叫横向集中。

横向集中之后,有可能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比如在这个范围内只有四家经营者,合并成一家了,价格等市场交易条件都是这一家说了算,一家独大,这就是单边效应。

如果说,在这个范围内的四家经营者两两合并,最后成了两家,市场就不是一家说了算,为什么呢?要是一家提价,另外一家不提价,那所有的顾客都跑到另外一家。所以两家要协调,或者明示、暗示的商量一下,两家同时抬高商品价格。这就叫协调效应。

给大家举一个案例,2011年佩内洛普收购萨维奥。在这个案件中,收购方佩内洛普是专为此次交易成立的工具公司。佩内洛普的全资控股股东Alpha Private Equity Fund V (简称Alpha V)是一家私募股权基金,持有乌斯特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乌斯特)27.9%的股份,是乌斯特的第一大股东。被收购方萨维奥是一家纺织机械生产商,主要生产自动络筒机、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转杯纺纱机和倍捻机等产品。络菲兄弟有限公司(简称络菲)是萨维奥的全资子公司。

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市场高度集中,乌斯特和络菲是全球仅有的两家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制造商,2010年在全球市场份额分别为52.3%和47.7%,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如果两家合并之后,就可能产生单边效应。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最后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Alpha V的母公司自审查决定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乌斯特的股份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卖掉之后,第三方和母公司就没有关联关系,而是成了两家竞争体。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横向集中案例。

纵向集中,也称垂直合并。是指相同产品而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合并,比如处于上下游的制造、销售企业的合并。这种合并可以稳定供应方的销售渠道,也可以稳定购买方的原材料来源,从而节约交易费用。但会造成封锁市场的可能性,即可能减少未参与合并企业的交易机会。

合并之前,供应商是针对所有下游用户的,合并之后,只卖给其下游的经营者或者销售商,就封锁了对竞争对手的供应。如果下游的竞争对手不能获得原材料,或者获得原材料的价格过高,成本就会提高,产品价格自然也会提高,这样就会减小对合并后企业的竞争压力。合并方的竞争压力减小,成本空间就会变大,就有可能造成价格提高、产品质量下降,最终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供应封锁实际上是市场上游交易方占有下游交易方,或者是原材料供应商,或者是零部件供应商,拒绝给参与竞争的下游销售方提供相应的原材料。我们在审核的过程中就要事先看一看,该项经营者集中有没有可能造成纵向的封锁。

反过来看,纵向合并后,下游交易方只从上游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比较低的成本,可以产生规模化效益,而其他供应商的生产销售就会受到影响,导致生产效率下降,成本提高,从而卖给其他下游企业的价格就会高。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必然又会造成产品价格提高,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

2009年,美国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纵向合并的案例。通用汽车在全球和中国汽车市场具有领先地位,德尔福在全球和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具有领先地位和增长态势。通用汽车与德尔福没有横向重叠,在上下游市场存在纵向关系。

并购之后,德尔福的产品如果只卖给通用汽车,或者以高价卖给其他汽车生产商,这样对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供货稳定性、价格和质量可能带来不利影响。而通用汽车未来可能增加对德尔福汽车零部件的采购,提高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进入通用汽车采购渠道的难度,使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和德尔福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对此,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其条件包括:通用和德尔福保证德尔福继续向国内汽车厂商无歧视地供货;保证德尔福应客户的合法要求,配合客户平稳地转换供应商,不得提高转换成本;通用汽车应对汽车零部件采购坚持多源供应和非歧视原则等。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具有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都定义为垄断行为的原因。如果等垄断行为发生后我们再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处理,成本将会非常高。从节约社会成本的角度来说,还是要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来防止可能产生的不良竞争。

混合集中,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来自完全不同的市场,即它们既不是横向的竞争者,又不存在上下游的买卖关系。混和集中会产生三个效应——捆绑效应、组合效应、交叉补贴。

刚才讲了生产矿泉水和生产笔记本电脑的两个企业,假如要合并的话,完全是一个混合集中,两者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如果两家企业有一些关系,但是又不是上下游,就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举一个捆绑效应的典型例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可口可乐主要生产碳酸饮料,在全球占有很高的市场地位;汇源主要生产果汁,是中国最大的果汁制造商。双方属于相邻市场,没有直接的关系。

但是并购之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对其他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可口可乐能把自己在碳酸饮料市场的主导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

这就是捆绑效应。原来不相关的两种产品,利用传统的优势地位进行捆绑销售。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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