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事先审查
2015-04-13
经营者集中需事先审查,在集中前要到商务部申报,商务部审查通过后才可实施集中;而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比如相关企业通过垄断协议协定价格后,垄断行为发生,再对其进行查处。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控制权。目前在中国主要从几个标准进行判断——一个是董事会上的指示,一个是股东会的解决机制,另外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是如何做出的等等。控制权的概念需要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有很多参考标准。
第二个概念是决定性影响,虽然没有控制权,但是对其他经营者有重大影响,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最大话语权等。当然法律上也没有对决定性影响做出具体的解释,这也需要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判断。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并且还要求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以申报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在市场上占有一定地位、一定份额才能形成垄断,如果我们企业规模过小,它不太有可能在市场上共同占有或者单独占有控制权,所以我们设立一个门槛。
制定这个门槛为什么要以营业额为标准呢?当然也有国家是以市场份额为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才实施6年,国务院法制办制定营业额标准时,需要我们积累一定经验,所以先设定一个相对宽泛、相对好掌握的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积累经验,再修订标准,所以申报标准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而是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有如下规定: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可提前进行申报。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是不是就不需要申报呢?这里面有两个例外。
一是国务院的执法机构认为某项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或者可能产生垄断现象的,应该去进行调查。
二是申报者自愿提出申报。申报者现在没有达到规定的营业额,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可能性,如果合并之后市场份额太高,发改委工商局就会认为其有滥用市场地位控制价格的可能,那被处罚的损失就非常大。还不如先申报,证明是没有垄断地位的。
为什么我说先申报好呢?我们对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款是非常高的,是上一年营业额的1%到10%。如果营业额是100亿美元。那10%得有多少?非常高,欧盟的罚款更高,动辄四五亿美元以上。
我们国家最近处罚的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超过12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威慑性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行为破坏的不是某个人的利益,它破坏的是市场经济资源配制的效率。效率是什么意思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种酒的品牌价格提高了50%,因为其市场支配地位没人能替代,提高50%照样有人买。但是这会造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消费者减少;第二种情况是消费者的流动资金占用到这里来。这样我们就有两个损失:一是对企业生产效率达不到最高,因为价格太高销售肯定要下降,资源发挥不到最大化;消费者花高价买了酒,那在其他方面的投资或者投入就会少,这样我们整个社会的资源配制效率就会下降,整个社会的福利就会降低。
所以,我们《反垄断法》的罚款不是说价格提高了多少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就罚多少,我们的罚款规定是营业额的1%到10%,是有威慑性的,不允许任何经营者破坏市场的经济结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