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医药
2015-04-11吴强
吴 强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略论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医药
吴 强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食品医药与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医药,既融合了原先土著印第安人的风俗习惯,又反映了白人移民为适应新环境而做的艰辛努力,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印第安人与白人在文化上的互相影响,体现了北美文化“大熔炉”的特点。此外,北美各殖民地为保障本地对外贸易而颁布食品法则,是当时殖民地内部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必然要求。这些法律的出台有力保障了食品交易的公平运转,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北美殖民地;食品;医药;对外贸易;食品法
一、问题的提出
1492年,哥伦布首航美洲。1585年,英国人理查德·格伦维尔和拉尔夫·莱恩率船队西行,抵达卡罗纳海岸附近的罗阿诺克岛。在得到当地印第安人首领的允许后,他们将107名移民送至岛上,开始了第一次定居拓殖的试验。1607年,英国人在切萨皮克湾詹姆斯河口建立了第一个定居点。此后的数十年间,英裔移民不断开拓,13块殖民地渐次成形,为日后美国的独立建国打下基础。移民不仅带着对未来新社会的美好憧憬和热切向往来到新大陆,而且他们过去在故土的生活方式也随行而至,其中就包括原有的食品和医药。与之相较,作为北美大陆这块广袤大地上的原住民,印第安人在移民到来之前就已适应当地自然环境,并发展出属于自己的独特文化,而饮食文化可谓这一文化大观园中的瑰丽奇葩,彰显着古老印第安人的聪明与智慧。
此外,针对各种疾病,北美印第安人也有他们的一套应对之策。总之,移民与印第安人之间的相处不仅有刀光剑影般的血腥和杀戮,更有潜移默化中的相互影响。北美殖民地时期食品医药的发展就突出体现了这一点,这也从另一角度表明了文化的魅力。食品医药不仅关乎个人生命健康,而且也攸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是深入了解人们日常生活品质的有效手段。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对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医药做一鸟瞰,以期抛砖引玉。
二、印第安人的饮食和用药
“所有印第安人的生活都跟大自然密切相关。”[1]诚如斯言,印第安人日常生活须臾不离的食品和药品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北美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那令人艳羡的生物多样性。
要而言之,印第安人的食物来源主要依靠自然获取和人工种植。由于总体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大多数印第安人部落仍然依靠大自然的“恩赐”,通过狩猎活动来获取所需食物。“印第安人不是素食者”,“他们的主要追求则是通过宰杀一系列大中小型动物来获得富含高蛋白的肉食”[2]。除此之外,几乎一切可以食用的植物都被印第安人用来补充食物和调节营养均衡。部分生产力水平较高,已进入半定居农业状态的印第安人部落则除了“靠天吃饭”外,也开始种植玉米、南瓜和豆类等作物。哥伦布登陆时发现玉米已经成为所有从事农业的印第安人部落中最主要和最为常见的作物,但也注意到野生植物和人工作物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大。这种“半农业社会”的型态,其实反映了与印第安人处于相似发展阶段民族的一般生活样式。
与饮食相比,印第安人对待医药的态度及其背后所蕴涵的哲学意涵无疑充满了鲜明的民族性,甚至有些神秘色彩。印第安人认为,人体之所以会产生异样,有来自人本身、自然和超自然这三个方面的原因。由于在印第安人的世界观中,自然富于神性,具备某种无法言说的力量,人体患病也常被认为是违背神意,遭受神灵惩罚或咒语诅咒的结果。因此,医生这一角色在印第安人中往往由“萨满”(Shamman)来担任,而医治的过程也就是萨满运用各种手段将病人身上的“污秽”和“恶魔”赶走。职是之故,有学者也认为印第安人的医疗实践受到心理层面的影响,“它同时作用于病人的身体和精神”[3]。从药物种类来看,印第安人可谓包罗万象,包括麻醉剂、止血药、导泻药、催吐剂和退热药等品种。奎宁、檫木、吐根、药鼠李和金缕梅等印第安人当时已经使用的药物迄今仍被沿用,而有多达两百多种被一个或多个印第安人部落所使用的药物,载于自1822年首版以来不同时期的《美国药典》,或于1888年开始出版的各时期《官方处方集》中。
三、食品药品与欧洲移民的日常生活
欧洲移民踏上新大陆后遇到的首要任务不是其他,而在于如何确保有充足的食物供应以及染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也恰在这方面,移民从印第安人那里受益良多,学会了怎样种植和烹制玉米、豆类、南瓜、果仁和野味,并吸收了野外烧烤等技术。“对白人生活发生更大影响的,乃是印第安人的食物和农业技术。”[4]
与印第安人类似,移民同样也通过狩猎途径以获取肉食,北美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造就了移民餐桌上多样化的肉类搭配。“他们转向森林寻求食物,而且收获颇丰。”[5]鹿肉、野火鸡肉、野鹅肉和浣熊肉这些“当地的自然出产”[6],都成了移民盘中的美味。此外,“家养食草性哺乳动物和使用诸如犁在内的耕作工具是欧洲移民农业生产中最具显著性的特征”[7]。这也是与印第安人更多依赖野外狩猎相区别之处。猪、牛、羊、马等家畜除了能产出肉食外,还为移民提供了制衣所需的皮革,奶牛则供应牛奶、奶酪和黄油等奶制品,而这些是印第安人所不知道的。换言之,移民日常饮食的来源随着他们日渐适应北美自然环境而主要由农业生产来提供,狩猎则降为次要地位。“殖民地时期大多数居民的生计来源主要是自产的谷物和肉类。”[8]
充足而富含营养的食物不仅使移民站稳脚跟,而且也增强了体质,促进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所需的精壮劳动力。统计数据显示,殖民地时期的白人数量快速增长。1650年至1770年间,新英格兰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2.7%,中部殖民地为4.1%,南方北部和南部各为3%和4.9%[9]。北美丰富的自然资源确保了殖民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与人口快速增长之间基本保持了同步。
论及医药,北美殖民地时期真乃乏善可陈。今天医学中的专业化分科以及为取得医生资格必须要有的相关训练、考试和认证,在当时都无从谈起,也更加不可能有如今世界各地医学同行之间频繁而便利的学术交流。“在美洲医生中,职业的精细划分事实上几乎全无实际意义。”[10]“少有医生受过任何层次的正规医学教育和训练”,“他们没有权威认证,没有资格考试,没有医学院,没有专业性协会,也没有医院和医学著作”[11]。医生行医更多靠的是日积月累的经验而非奠定于现代意义上的病理学。医生使用的药品既有源自印第安人的各类“土法”,同时也包含一些自创药剂和从英国海运而来的药品。相对于食品的繁多富足,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医药并无多少亮点。
四、对外贸易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法
谈到法律之于美国的重要性时,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认为,“在美国,即使在革命以前,法律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表现出来”[12]。推展开来,当实际社会生活出现问题和动荡时,法律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这是自殖民地以来直至今日美国的一个优良传统,也直接塑造了美国民众思维中的法律意识。革命以前各殖民地所颁布的食品法可谓是此一传统的表现形式之一。由于食品质量好坏不仅直接关切殖民地居民的生活与健康,往往也涉及经济利害——主要是影响对外贸易时殖民地食品的利润和信誉。因此,在讨论殖民地时期的食品法时,必须将其置于英国统领下的整个帝国贸易体系中进行考量。
自哥伦布发现美洲以来,“新” “老”两个世界之间就一直存在着跨洋性的贸易来往,这种贸易纽带之于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更显重要,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个“互惠性市场”。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北美的资源优势,在两地贸易关系中,英国主要向北美殖民地输出制成品,而后者则主要向英国出口原料。也因各殖民地之间水土、气候和地理区位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殖民地也形成自身独具特色的外贸产品,为日后逐步形成专业性商品化生产奠定基础。
大体而言,切萨皮克地区的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以烟草出口为主;南部各殖民地主要出口大米、牲畜、树脂、松脂和大麻;纽约、新泽西、宾西法尼亚和特拉华这几个大西洋沿岸中部殖民地则是粮食和食品出口基地,包含谷物、小麦、黑麦、燕麦、大麦、面粉、水果和蔬菜(特别是土豆),因而也被誉为“面包殖民地”,并成为美国日后典型的食品生产带。其中位于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尤为值得一提,不仅该地最为重要的出口产品是小麦以及面粉、面包等制品,其所值更是占据费城出口产品总价的一半以上。相比之下,“与母国进行交换最少互补性,也是最不适于发展商品化农业的便是新英格兰地区”[13]。但正因为没有一种商品能够占据出口主导地位,新英格兰地区的出口产品远较其他殖民地更为“多样化”[14]。鱼、牲畜、木材、鲸鱼制品、谷物、朗姆酒等都是新英格兰向英国出口的主要商品。根据英国经济史文献所载,英国向当时的新英格兰、纽约、宾西法尼亚等北美殖民地出口生产用具和生活必须品,从南方殖民地获得木材和谷物,佐治亚和宾西法尼亚则主要提供毛皮、亚麻、大米和亚麻种子,从新英格兰地区进口鱼。到殖民地后期,两地贸易联系更为紧密,从1700年至1773年,英国向北美的出口额由13.5%攀升至32.9%,同一时期从北美的进口额则由18.9%上升至37.4%。
对外贸易攸关本殖民地的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直接关系到殖民地居民的生活水平,而出口产品的质量也就成为关键,得到殖民地政府高度重视。因此,食品法的颁布作为殖民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日常生活的必然要求就成为大势所趋。
马萨诸塞于1641年颁布其第一部防止食品掺假法律,该法要求政府检查人员对于即将上市的猪肉和牛肉进行卫生检疫,以确保肉品质量。法律也要求所有出口的鱼及鱼产品必须接受检验,其包装和密封也应统一规格。北美殖民地时期第一部针对面包的法律也由马萨诸塞于1646年制定。内容规定,商家须以政府价格销售面包,并要求烘焙师为其所烘烤的面包打上特定印记;面包检查员则被派往每个镇进行监督和落实。该法于1652年修订后进一步要求所有的面包烘焙师应使其生产的面包符合法定尺寸。弗吉尼亚的食品立法无疑要早于马萨诸塞,前者于1623—1624年间就制定了针对食品重量的相关法律。1696年和1705年,弗吉尼亚两度立法规范桶装猪肉和牛肉的标准重量。1745年,面粉也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总之,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立法除了保障本地内食品交易的正常秩序、防止缺斤短两和保护居民公共利益外,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对外贸易——特别是对欧贸易能顺畅进行。某种程度上,保护对外贸易乃北美殖民地时期食品立法的首要目的。这既说明了对外贸易在北美殖民地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了各殖民地的产业格局。
在立法层面,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法不论是立法依据还是具体内容都可溯源至英国本土的食品立法,并将其归并于英国普通法这一框架之下①对于普通法概念的理解,有必要在此做一解释。普通法应是一种普通适用于整个王国疆域的法律……普通法是属地(territorial)法,适用于处于王国境内的所有人,它与“属人”(Personal)法体系不同,在属人法体系中某个人的国籍决定他或它所应遵从的法律。。若从人类食品立法史这一横断面来看,现代食品法有两个方面的关注:一是保护公共利益;二是防止不公平交易。与之相比,“古代食品法针对特定食品,它关注的与其说是我们所理解的质量,倒不如说是欺骗,法律条文更加倾向于经济考虑”[15]。两两比较后可知,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食品法在兼顾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着重保障对外贸易,也就是赋予法律更多的经济性,但其内容又多是针对特定食品条目,这也体现了殖民地食品法的过渡性特质。
综合上述,一方面印第安人拥有属于自己的饮食风俗和用药习惯,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意识到自然的重要性,发展出一套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印第安人更多依靠自然的赐予,其食品医药带有很强的自然属性,这既是他们的生存之道,同时也是印第安人无力应对外来传染病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欧洲移民初抵新大陆后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能够解决食物来源,以及对抗恶劣自然环境所引发的各类疾病,从而站稳脚跟,发展生产,开始新生活。在此期间,欧洲移民大量吸收和借鉴印第安人的饮食用药,尤其是以玉米、豆类和南瓜为代表的作物品种,极大丰富了他们的生活,为日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殖民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针对对外贸易在殖民地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各殖民地政府为确保对外贸易和居民生活而颁布食品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殖民地时期的食品生产和买卖行为,也开启了日后美国食品立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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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ly on Food and Drug during Colonial Period in North America
Wu Qiang
(SchoolofMarxism,ShanxiAgriculturalUniversity,Taigu030801,China)
Food and drug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aily life of each family and individual. During the colonial period in North America,food and drug not only combined the original customs of the native Americans,but also reflected the white settlers′ hard work in adapting themselves to the new environment,which to some extent mirrored the mutual influence and absorption their cultures,and the "melting pot" features of North American cultures. In addition,the fact that the colonial governments in North America enacted food law to protect the local foreign trade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of internal economic structure and industrial layout of colonies; these introduced laws also effectively guaranteed the fair operation of the food trade,and safeguarded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earnestly.
colonies in North America;food;drug;foreign trade;food law
2015-05-19
吴 强(1985-),男,江西婺源人,山西农业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美国史、中美关系史。
10.16396/j.cnki.sxgxskxb.2015.10.024
K141
A
1008-6285(2015)10-00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