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影子银行的实证分析及法律监管原则探析
——以山西临汾地区侯马市为例
2015-06-07李月红
李月红
(太原工业学院 思政部与法学系,山西 太原 030008)
山西省影子银行的实证分析及法律监管原则探析
——以山西临汾地区侯马市为例
李月红
(太原工业学院 思政部与法学系,山西 太原 030008)
影子银行的发展各具当地特色。对于影子银行监管就应立足于当地影子银行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监管对策,而不应一刀切。在对山西省临汾地区侯马市影子银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现状,提出法律监管应遵循功能性监管、依法差别监管、多维度动态监管、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等原则,以期为当地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影子银行;法律监管;法律监管原则
一、 影子银行在山西临汾侯马市的实证调查
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金融创新的结果。通过对影子银行在山西当地发展原因和产生影响的分析,以期为当地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最终实现其健康发展。截止2014年6月,笔者对山西临汾地区侯马市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和规模实地进行了调研。
(一) 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是典型的传统商业银行表外影子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的推出,巧妙地避开了信贷规模的管制,扩大了表外业务,增加了利润,还解决了借款企业的资金问题,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身负责,这样的利益驱使下导致银行表外业务快速扩张。通过对侯马市商业银行调研发现,侯马市4家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3家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4家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5家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和11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2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合)各个商业银行都有理财产品,但多为个人理财。理财业务呈大幅度增长态势,但增速放缓。截止2013年末,侯马市辖内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达12.7亿元,同比增加2.7亿元,增长27%,而上年同期同比增加3亿元,增长42.8%,如图1所示。
图1 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增速图
(二)小额贷款公司
目前,侯马市已正式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有4家,最早的是成立于2009年的融恒小额贷款公司。截止2013年末,加上顺丰小额贷款公司、中强小额贷款公司、中天小额贷款公司,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4亿元,贷款余额为4.2亿元。其中企业贷款4.1亿元,占比为97.6%;个人贷款0.1亿元,占比为2.4%。其中农户贷款0.06亿元,占个人贷款的60%。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2亿元,在发放过程中也有一些不良贷款的产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普遍执行年利率10%—21%,贷款大多投向了建筑、商贸流通和个体工商户。为近300户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了及时、快捷的信贷支持,对填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弱势群体金融服务不足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具体统计情况见表1。
表1 侯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一览表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解决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融资难问题,侯马市于2009年成立了第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海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截至2013年末,辖内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2家,注册资本2550万元,资产总额2926万元,负债总额199万元,净利润28万元,在保责任金额300万元。
二、影子银行发展的原因分析及发展特点
(一)影子银行发展的宏观原因
首先,是金融市场供求规律作用的结果。按照货币经济学理论,现代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给的主要工具是针对创造货币的私人主体——商业银行的,但是市场追求利润的动力会逐步摆脱中央银行的控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的力量逐渐强大起来,以IT技术为依托,以金融创新为主体,私人货币供给主体增加,类银行化的趋势不断加强,“看不见的手”在货币供给体系中的力量不断增强,传统私人货币供给主体商业银行因为较高的准入门槛,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作为货币需求方的中小企业难以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在存在巨大货币需求的召唤下,影子银行作为私人货币供给主体之一又具有类银行功能就应运而生了[1]。
其次,应归结于金融业转型的结果。传统金融业是通过储蓄投资转换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伴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现代金融业必须转型,也即必须由一个生产单位转变成一个服务单位。因此,现代金融业应全面转型为服务业,其必须成为一个服务的提供者,他们要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为他们量身定做所需的金融服务。从需求角度来看,影子银行这样的金融服务者,满足了收入水平日益增加、金融需求多样化的金融消费者的偏好,从而受到了青睐。
最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宽松和扶持也为其出现提供了契机。从2004 年涉及“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中央七个“一号文件”;到2007 年 10 月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 代拟稿) 》,2008 年 5 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旨在鼓励和指导各省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再到2010 年放松对民间借贷主体准入管制的由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的《贷款通则》,国家这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动力。
(二)影子银行在山西临汾地区侯马市发展的地方原因
一是社会流动性充足而社会投资渠道较窄。因银行储蓄收益较低、股市低迷和债市总量有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始终保持追求高收益的投资冲动。
二是银行信贷资源稀缺。2011年以来货币政策趋紧,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更大,给民间资金运用带来一定的空间。
三是正规融资公司难以获批。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的规范,类金融机构设立门槛提高,导致民营经济的资金积累较难通过设立类金融机构来投放,因而成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影子银行就成为最为合适的选择。
四是煤炭资源整合后,山西省临汾地区侯马市近百亿的资金寻求出路,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各种类型影子银行成立的冲动。
(三)山西省临汾地区侯马市影子银行发展的特点
1.影子银行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类型上也不断在增加。首先,在银行理财产品上,结合图1所示,在侯马市50家银行几乎家家都涉足理财产品,从商业银行到农村信用社已经基本普及各家金融机构。从纵向发展来看,增幅几乎达到50%。其次,从影子银行的实体机构数量来看,也快速增长,具体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绝对数量的增加。
2.影子银行的发展也带来潜在的发展风险。首先,从理财产品来讲,侯马市50多家金融机构都开设了该项业务,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适合办理该项业务,都能处理好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项目风险。其次,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较高,由于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负债、交易频繁、期限错配的特点,使得流动性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成倍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普遍存在贷款到期后还旧账、接着贷新款,公司收入只是在账面上体现,并未收到真正的资金,最终导致市场上流动资金紧张,加上很多贷款项目是长期投资,导致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增大。最后,由于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等信息掌握不充分,银行方面信息披露不完全,两方面导致影子银行的操作风险也大大提高[2]。
3.影子银行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结合表1,截止2013年二季度末,侯马市内4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4.2亿元。按照贷款对象看,贷款主要流向了企业,支持了当地的产业发展,同时也支持了农业发展;从贷款额度来看,大额贷款比重较大,缓解了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为侯马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新鲜动力。
从以上材料可见,影子银行在现实生活中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影子银行如果只是一律强行取缔是不可取的,应从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出发,采用法律约束手段来解决,不要用过多地行政干预。
三、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及监管原则探讨
(一)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见表2)
表2 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①2008年《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009年《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1年《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2012年《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年《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 年《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从表2可见,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仍是以机构监管为主,而无统一的监管机构。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在这样的法律监管模式下,会存在监管真空或多头监管的出现。
2.从现行法律适用的法律法规来看:一是立法层次低,多为通知、办法等形式;二是立法过于陈旧,已经不适应现在的金融形势需要。
3.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侧重外部监管,忽略影子银行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完善法律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改变现有的机构监管,实现功能性监管转变的原则。借鉴罗伯特·默顿先生提出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不再从金融机构名称的角度来进行监管,而是从业务活动及其发挥功能的角度,把发挥银行功能的机构及其相应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影子银行就不会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制外。Krugman(2009,2012)认为,应该重新界定什么是银行,当局应该对什么类型的存款进行保护,如何对待回购协议。可见,他的监管建议核心是将现有的金融安全网,即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延伸至影子银行,监管措施集中在影子银行机构的负债方,即债权人保护问题[3]。
2.依法监管,差别监管原则。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也必须有法可依。作为金融创新结果的影子银行监管问题仍在摸索中,制定法律势在必行。另外,为了金融发展,必须遵循差别监管,监管过严不利于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监管过松会导致影子银行潜在的风险扩展,不利于金融稳定发展。差别监管还要基于各地的实际发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监管原则,应体现监管的灵活性,并针对不同的风险性按不同的程度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采取宽松监管,对于影响大、风险大的必须严格监管[4]。
3.遵循动态多维度监管的原则。影子银行本身是金融创新的结果,随着金融创新,必然会不断发生新的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应该随时关注影子银行监管指标,从动态角度出发及时获取检测信息,排查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隐患,多维度进行监管。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警报机制,根据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手段。
4.国家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行业自律是影子银行业自我管理的重要方式,行业行规往往是影子银行自己制定的,从遵守的角度来讲更容易自觉遵守,另外行业自律也是国家进行监督的基础,二者结合更利于影子银行的发展[5]。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原则。公开原则是坚持影子银行信息公开,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公平原则是指影子银行参与主体在进入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是对各主体平等对待,即使出现纠纷也要公平处理。同时,因为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由于知识欠缺等总处于弱势地位,应给予特殊保护[6]。
[1] 王增武.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0(23):30-31.
[2] 陈 剑,张晓龙.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12(8):66-72.
[3] Krugman p.Economic in the Crisis[M].New York:Times,March,2012:5.
[4] 程方泽.国内影子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5] 琚泽坤.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6] 高 慧.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4.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Shadow Bank in Shanxi and the Exploration for Its Legal Supervision Principles——AcasestudyofHoumaCityinLinfenArea,ShanxiProvince
Li Yuehong
(PoliticIdeologyandLawDepartment,TaiyuanInstituteofTechnology,Taiyuan030008,China)
Shadow bank develops in different conditions in different places. Therefore,the supervision polici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actual developing conditions of the local shadow banks,instead of remaining all the same. The legal supervision principles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hadow bank. Based on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shadow bank in Houma city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ts legal supervisi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with an aim to offer the theoretical support to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shadow bank.
shadow bank;legal supervision;principles of legal supervision
2015-05-25
李月红(1980-),女,山西平定人,太原工业学院讲师,硕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0.16396/j.cnki.sxgxskxb.2015.10.008
F832
A
1008-6285(2015)10-0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