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究竟何为?
2015-04-11杨永炎
杨永炎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深圳分院,广东 深圳 518055)
□ 卷终
大学教师究竟何为?
杨永炎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深圳分院,广东 深圳 518055)
2014年年底,某报刊登了一篇有关中国大学教师的文章,其中有争议性的观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与讨论。基于那些有争议性的观点,本文尝试从教育哲学的角度,即教育是一种权利、教师是专业服务者、是一种职业三方面论述大学教师到底何为,以期对大学教师有合理的认识。
大学教师;呲必中国;学术自由;教师素质;学生权利
传统观点认为,大学是象牙塔,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是探求高深学问、追求真理、关注人类命运的场所。而大学教师则是一群掌握着真理、进行发明创新的人,肩负着“传道授业”的神圣重任,是“特殊的”;正是这一特殊的身份,使得大学教师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他们具体从事什么研究、上什么课,外人难以知晓,似乎与外界隔绝了。正是在这一前提下,2014年年底某日报刊登了一篇有关大学教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让公众对大学教师有了一定的(片面的)感性认识,才引发了公众的讨论。文章指出,大学教师,尤其是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的教师,除了授业,还会针砭时弊,动辄“呲必中国”。此一现象,高校学生众所皆知。而这篇文章的刊登,让公众得知此一现象,并引发了许多有识之士撰文辩论,似乎要为大学教师正名。
纵观全文,我们面临的问题可归纳为三个:其一为大学教师应该干什么?其二为师生关系为何?其三为到底什么是教育?本文尝试从教育学的角度,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对大学教师的合理认识。只有对大学教师有了合理的认识,才能找到促进教师素质和道德发展或优化的途径。
1 教育是一种权利
早有学者指出,“义务教育”这一翻译是并不准确,而应该是“强制教育”[1]88。“义务教育”这一词语是日本人在模仿西方建立现代教育制度时,由compulsory education翻译而来;而中国在向日本学习的过程中,沿用了这一译词[2]。这一译词造成的一个不良后果,就是将受教育权当成公民应履行的义务①。而实际上,受教育权不能是义务,而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1]76-88。一个人的权利是他处于某种地位应有的资格。按照“义务派生理论”,为了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或政府)应履行提供教育的义务。这项义务导致国家(或政府)拥有了“提供教育”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开办公立学校的权利、选址建校的权利和选聘教师的权利等。国家(或政府)拥有的这一权利,是派生权利,是不能随意放弃的[1]81-86[3]157。放弃,则意味着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文明国家所不允许的。
有学者论证:“教育本身不能侵犯参与者的个人权利,也就是说,在教育的过程中,学生、教师以及其他参与者的个人权利不能受到侵犯。”[3]157这是按照密尔的“伤害原则”[1]80-81推演出来的。既然教育作为一种权利,那么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的首要任务是给学生传授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如果讲授完了这些基本教学内容,公立学校的教师在秉持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课堂上讲解与该科目相关的不同观点,供学生以选择的态度发表自己的意见;而私立学校的教师,因其与学校签订的契约,则不受中立原则的限制,可以偏袒一种学说或一种观点,只需要不超出学校范围即可[3]158[1]30。
从以上分析看来,文章陈述,有些老师在课堂上“揭露”著名学者的所谓“隐私”,有些老师则对所见所闻社会不平等之类的问题有所夸大,有些教师则将自己在私人生活中所遇到的不如意当做牢骚说给学生听,如果这些并不是教学内容,那么其讲述则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原本可以接受更高深、更系统的知识,却因教师发表不相关的言论,而被剥夺了时间和机会。
有教师质问:“课堂怎么讲老师说了算,你能干涉我的学术自由吗?”这位教师可能不明白,“学术自由只是学术活动的自由,并不是学者任何行动和言论的自由。作为公民,一个教师享有言论自由,在不直接侵犯别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在街头和公园发表任何观点。但是,作为一个教师,在课堂里,他只有表达与本课程有关言论的自由。”[1]175也就是说,假如一名社会学教师在课堂上把很多时间花在讲述与社会学理论不相关的话题上,讲隐私,说段子,发牢骚,这样的言论就不在学术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这种做法很有可能已侵犯了学生学习社会学理论的权利。学生是来学习他需要帮助才能学好的知识的,至于一些学者或名人的其他故事,大可不必交高昂的学费来听教师讲述。
除此之外,更需要注意的是,文章所归纳出的三类问题,即“缺乏理论认同”、“缺乏政治认同”、“缺乏情感认同”,这样的表述是值得商讨的。由上文讨论得出,教育是一种权利。那么公立学校的教师,不能有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因为公立学校是由公共资源创办的,这一性质规定其教学内容不能违反中立原则,对任何一种理论或政治的认同,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有可能侵犯学生的权利。
与公立学校的教师不同,私立学校的教师则不受中立原则的限制,只需要受其与学校所签订契约的约束。契约所规定的,就是教师应该而且能够做的。也就是说,要是契约规定教师认同一种理论或一种政治或一种情感,那么教师就必须这样做。
2 教师是专业服务者
文章认为教师这一身份非常特殊,进而对教师的作用就有更特殊的认识:教师不仅仅传授知识,还在教学的过程中教以学生丰富的情感与博大的情怀,甚至还能在潜移默化之中有助于社会形成和保持良好的习俗。除此之外,文章还提出希望:希望教师能对学生、教育事业和国家负责,只要有心态光明的教师,就能教出心态光明的学生,那么国家的未来也必定是光明的。
正是因为对作为权利的教育认识不清,才会有以上的认识。现在有学者还直接指出:教师具有“社会、历史、国家代言人的身份”,“是社会要求的代表者”[4][5]。实际上,早就有文章论证: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其教育目的,都是为学生的受教育权而服务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6]。就像律师与委托人、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一样,并没有“太特殊”之处。若言特殊,则按照“特殊”的本身含义,特殊也只能与其他事物相比较才能凸现出来。教师教书对律师辩护而言,是特殊的;反之亦然。
既然教师并不特殊,那我们该如何理解教师是专业服务者呢?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答,就以上面所引“老师的作用”作为反驳的对象,在反驳的过程中得出作为专业服务者的教师应该是什么样的。
第一,由于没人能完全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但经过反复检验的观点很可能就是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因此,教师并不是真理的化身,不应该以“传道”者自居,而应该保持谦虚、审慎的态度,给学生传授人类迄今积攒的最可靠的基础知识和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在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必须告诉学生,这些知识是目前学术界最优秀、最可靠的知识,是取得更高水平的认识无法缺少的基础[1]49[7]。实际上,一切科学知识都是假说,随时都有可能被推翻。教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保护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又告诉了学生不要盲从教师所讲的知识,可以利用现在所学的知识,作进一步思考,或许有一天就能创造出新的知识。
有一点必须指出来,是教师不能做的,即带着情绪、怀有情感来教学。带有情绪,会使教师偏移中立的立场;怀有情感,让教师爱每一个学生,这既做不到,还有可能损害学生的权利。更别说情怀,它并不在教学大纲之内,至于能不能教,学生能不能学,都是值得争论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指出:“强调理性的教育是否压抑了人的情感?如果我们只能存在于社会,必须与他人生活,那么我们就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如果坚持和遵守密尔的‘伤害原则’,也算是理性对情感的压抑,那么这种压抑就是应该的和必须的。”[3]160
第二,上面已经指出,作为教师,所应该做的工作是进行理性教育,给学生教授人类积累的可靠的、优秀的知识。这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内容。这种工作性质已经规定,除了教学和科研,教师并没有义务让社会形成并保持良好的习俗。要是教师的教学和科研的结果起到了类似的作用,那也只是附带的效果。若非得认为教师掌握了丰厚的知识,就有能力且应该维持“公序良俗”,这种观点既是加重教师的负担,又有让其他领域的人减轻责任的倾向。事实上,公序良俗得以形成,有赖于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这样,作为公民的教师,就有义务为这一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只不过能力越大者,责任越大,在道德上,同样身为公民的教师,在与其他公民一样履行了基本的义务的基础上,应该做出更多的贡献。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贡献并非强制,而是对所有能力越大的人的一种道德激励。
第三,教育的目的是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按照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不同要求,给学生提供规定的教育,保证教育内容的成功讲授,是履行了提供教育的义务,维护了学生的权利,而并非简单地称之为对学生、对事业、对国家负责。这样说,并非仅仅是一种修辞,更是一种合理认识教育的思维方式。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是认识到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论教师的个人感情如何变化,不论教师的教学方法到底哪般,都得提供专业的教育服务,这不仅能保证教育质量的稳定,更能让学生对教育有合理的认识,尤其是对受教育权有清楚的认识与把握。学生对受教育权有清楚的认识与把握,反过来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起到约束作用,对学校的规则与行为也会保持警惕。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能顺利地找到责任者。这种良性的互动,也许会更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言行的出现,有利于受教育权不受损害。
第四,认识到教师是专业服务者,学生是被服务者,也就认识到师生之间是平等的。学生并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并非是一味朝着老师转的向日葵。正是因为拥有较好的知识基础,通过专业测试,并由学校选聘,一个人才成为一名教师。拥有丰富的知识,是成为一名教师的根本前提,但并非意味着就在学生面前高人一等。上面讨论已知,教师主要职责在于为学生传授知识。传授知识,并不是将知识强加在学生头脑中。而且,教师掌握并传授的知识并非真理,大部份都是假说,都有可能被推翻。这样的话,要是学生不赞同教师讲授的观点,或者认为其讲授内容违反了学术标准,那么学生就有权利提出批评,与教师按照学术标准进行讨论;更有权利不接受教师的观点,而是保留自己的观点。或许,学生的观点才是对的,而教师的观点却是错误的。若是这种情况,学生还应该朝着教师转吗?
《论语》有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8]若在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理解这句话,就不会出现学生是向日葵的比喻了。
至于教师在教学管理方面应该有权管理学生,也是为了保证学生的权利不受损害,仍然属于为学生服务的范围之内。
以上四点,仅仅是针对文章所暴露出的问题的回应。这些所暴露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传统的观点,也代表了大众对教育和教师的朴素认识。合理的讨论,有助于得出合理的结论。但合理的结论,并不意味着就是正确的,更不是意味着讨论的结束。这种讨论,应该随着人类经验的增长而继续,或许永远没有停止的那一天。真理就像是上帝装在瓶子里的宝贝,人类永远只能在外面观测。
3 教师是一种职业
文章针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出于对大学教师“呲必中国”担忧,以及对中国未来的关怀,“冒昧”地提出了三条建言:第一条是希望教师在编写教案的时候,能设身处地地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是希望教师在课堂上发表看法的时候,能注意掌控语气与分寸;第三条是希望教师在拿中国与外国做对比的时候,能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虑,而不是仅仅就当下发展状况而言。言语之诚恳,态度之谦虚,令读者动容。但也就仅仅停留在动容的情感层面。大学教师应该怎么做?该如何做?情感无法回答这两个问题,得依靠理性。什么是理性?理性就是思维符合逻辑[9]。国家秩序得以建立,政府机构合法运作,社会矛盾顺利解决,文明高度曲折发展,个人权利受到保护,靠的就是人类发展与运用独具的理性。强调理性,并非否定情感的价值与作用。实际上,情感既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润滑剂,更是人类交往的粘稠液,价值难以量化,作用无与伦比。
那么,在教育中我们应该强调感情,还是注重理性?针对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学者研究指出:“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只有合乎理性,才会是合格的教育。”[3]160对情感的强调,有可能影响教学质量,更可能损害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1]51-54。
既然这样,我们该如何理性地认识大学教师呢?对大学教师应该有哪些合理的要求呢?其实,已有学者论证得出,教师并不是一个专业,而是一种像医生、律师一样的职业[10]。教师是一种职业,也就是教书的专业人员,这意味着要达到专业标准,才能成为一名教师。那么,要成为一名教师,需要达到哪些专业标准呢?回答这样的问题,会有助于我们清楚地认识教师的工作性质,更有利于对教师提出合理的要求,并保护教师的权利。
第一,知识基础。也就是具备某个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是前提条件。按照学校级别的不同,教师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有所差别的,在课堂的讲授上也是有区别的。但不管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教师,所掌握的知识,应该是人类积累起来的最可靠的、最优秀的知识,并能应对学生的追问;在教法上,因面对的学生程度和能力的不同,可对知识稍加选择,以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呈现给学生。这是身为教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这一能力的获得,靠的是经年累月大量的阅读与认真的思考。并非简简单单背诵几本教材,熟读教学大纲。更值得谨记的是,并不是一旦成为了教师,就可以一直讲授已储备的知识,而应该不断地学习,利用专业杂志、网站、学术会议、图书馆和继续教育的机会,获悉该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掌握最新的知识,加以甄别与思考,然后给学生讲授。这样做,既是专业人员应具备的精神,或许还能缓解教师职业倦怠的问题。
对大学教师而言,标准就更高了。大学教师,除了要掌握一门学科的综合性基础知识,还必须掌握所教科目的全面性基础知识和最前沿的知识,这样才能做到在课堂上游刃有余,渊博与精深相济。此外,大学教师这一职业,要求教师必须在所教学科领域创造新的知识,要么是观点新,要么是方法新,或二者兼有,以论文形式发表或以专著形式出版,并在课堂上讲授,研究与教学相长。所有这些,都有赖于教师的专业精神,借《大学》所言即为:“日日新,苟日新,又日新”[11]。
第二,教学能力。也就是教师要对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状况、知识基础和理解能力有一定的了解,能用法律或学校规定的语言(如普通话、藏语等)讲授知识,谈吐清晰,表达顺畅,并能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和利用合适的教学法,不光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给学生讲清楚教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保护学生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以便学生能继续学习。有学者指出,学习兴趣远比知识来得重要[12]。因此,“保护和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教师专业标准中的基本要求。”[1]34
教学能力的获得,靠的是专业训练,其发展则有赖于在经年累月的日常教学当中逐渐积累,有赖于同事与专业团体的帮助,更有赖于自身的反思、总结与试验。更新知识结构,思考教学方法,勇于尝试创新,这样才能紧跟时代发展,维护教师尊严。
大学教师上课,就不仅仅是将知识讲授给学生,因其本职工作和学生程度,还要求能引导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课堂上人数少则组织讨论,人数多则鼓励学生多多提问,给予解答。“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此为大学教师提升能力之必备品质。
第三,管理能力。人所共生之处,冲突在所难免,课堂概莫能外。这就要求教师有处理冲突的能力,即管理能力。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教学能顺利进行,确保教育质量,另一方面是合理调解学生之间发生的冲突。管理的目的,并不是单单是维护秩序,落脚点依然在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这方面,教师必须占据领导地位,肩负管理重责。这并非简单的能力所能概括,教师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就这点而言,要成为一名教师,必定有所担当,亦有所难度。
此外,需要着重指出的一点是,教师进行管理之前,必须对学校、自身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烂熟于心,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解决冲突和调解矛盾,更能以这种方式教育学生。
第四,创新精神。这一点主要针对大学教师。要成为一名大学教师,往往都得具备博士学位,这样要求,一来确保其知识储备与研究能力已达到能在大学任教的程度,二来肯定了其有创新精神。大学是知识生产的中心,是思想更新的中心,更是理论进步的中心,这就要求大学教师必须具备创新精神,进行有难度的精深研究。这种创新精神,具体表现在大学教师的研究成果所得出的结论新和采用的方法新,必须是超越前人并经过严密检验的。有学者直接指出:“没有敢于批判传统、敢于超越权威的精神,就不符合大学教师的专业标准。”[1]38
以上四点,是作为一种职业的大学教师所必须达到的专业标准。有了这样清晰的认识,才有可能对大学教师提出合理的要求,大学教师也才能够有的放矢地有错改之。
4 结 语
大学教师,可以说特殊,也可以说不特殊。特殊在于从事的工作,不仅是传授高深的知识,指导学生进行创新研究,更在于教师自己要做有难度的研究,创造新知识,为人类作出独创性、高难度的学术贡献。说不特殊,也就是专业精神,与医生、律师一样,既不能“因人废言”,更要对学生做到一视同仁,维护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们既要了解大学教师的特殊与不特殊之处,最关键的还是要认清大学教师到底何为。基于此,文章所陈述“大学课堂之乱”,值得大学教师关注,并进行反思与改正,以免损害学生的受教育权,有损自身尊严。但所言其他对大学教师的定性、评价与建言,有讨论的必要。笔者从教育是一种权利、教师是专业服务者、是一种职业三方面对该文的不合理之处,从教育哲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已指出有些是不合理的。
其实,文章刊登的背景在开头就已表明,是基于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提出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笔者认为,只有对教育和教师有合理的认识,才能合理地、有针对性地达成目的。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 袁征.中国教育问题的哲学思考[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9.
[2] 教育部.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M].上海:开明书店,1934:487.
[3] 吴科达.什么是教育?——基于权利和理性的思考[J].天府新论,2012(2):156-160.
[4] 郑杰.社会转型法律视野中的师生关系(下)[J].思想·理论·教育,2004(2):32.
[5] 柳丽娜,姚本先.合作型师生关系探析[J].现代中小学教育,2005(1):57.
[6] Judith L. Pace. Managing the Dilemmas of Professional and Bureaucratic Authority in High School English Class[J]. Sociology of Education, 2003(1):37-52.
[7] Nel Noddings. Philosophy of Education[M].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5:131.
[8] 杨伯峻.论语译注[M].香港: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4:72.
[9] Robin Barrow.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 of Education[M]. New York: Routledge, 1988:85.
[10] Gretchen Schwartz, Joye Alberts, et al.. Teacher Lore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 School Reform[M]. Westport and London: Bergin and Garvey, 1998:155-161.
[11] 朱熹注.四书章句集注[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3.
[12] John Dewey. Experience and Education.// Seven M. Cahn (ed.).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Education[M].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0:221-242.
What Should A University Teacher Be?
YANG Yongyan
(Shenzhen Branch, Nation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Shenzhen Polytechnics, Shenzhen, Guangdong 518055, China)
Heated discussions arose from an article about Chinese university teachers published in a newspaper in the winter of 2014. From the educational philosophic perspectiv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what a university teacher should be. The research will be carried out in three aspects: 1. Education as a right; 2. Teacher as a professional; 3. Teacher as a career, in the hope of helping people get a rational understanding of college/university teacher.
university teacher; criticizing China; academic freedom; the personal quality of a teacher; student rights
G645.1
A
1672-0318(2015)06-0003-06
10.13899/j.cnki.szptxb.2015.06.001
2015-09-12
杨永炎(1985-),男,湖南常德人,博士,主要研究中国现代教育史与教育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