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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研究

2015-04-11李丽娜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关键词:法学实训法律

李丽娜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研究

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近年,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仍然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一直很困难。通过分析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培养目标、教学模式、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几个方面为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提出改革对策。

法学;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对策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但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存在眼高手低,实践能力差等问题,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和法学毕业生低就业率之间的矛盾,让我们意识到找到法学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开展研究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培养目标缺乏明确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教育是相分离的,有人主张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有人主张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大学法律专业学生固然要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但这并不是他们进高校深造的主要目的,学生们花费几年的宝贵时光、交着数额不低的学费当然不会仅仅满足于受到了普法教育、提高了法律素养,更希望将来能够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另外,在任何一个社会,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都是一小部分人,如果将对这一小部分人的培养定位变成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大多数的学生来说是不适合的,而且这部分想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还可通过考研考博继续学习来实现目标。因此,我们不宜将高校的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或精英教育,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明确为职业教育。法学职业教育,就是通过法学相关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使受教育者日后能够从事法学相关职业并以此谋生的教育。

(二)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局限性

1.教学方法单一。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讲授教学。课堂上,教师使用指定的教材,从基本理论概念讲到学术理论的历史发展情况,再到对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正当性、合理性的逐一解析。上课时选取的案例都是案例书上专门针对某个知识点编写的,是为了考试而设计的,实际应用性不强。整个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主,缺少师生之间互动。学生们面对着一堆笼统、抽象、枯燥的理论知识,不免觉得晦涩难懂,不感兴趣,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课程设置缺乏合理性。按照国家教育部所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的规定,法学确定了14门主干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主要偏重理论教学,缺少培养和训练学生操作技能的实践教学内容,这与法学职业教育的目的是相悖的。学生们除了学习专业课程以外,还有公共基础课需要学习,这些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计算机和英语等。虽然对于一个高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来说,能够熟练地使用计算机、掌握一门外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将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这些课程的学习上,那就本末倒置了。另外,思想政治课的学习对于大学生们形成正确的“三观”是有益的,但是这种课程无论教学形式多么丰富多彩,内容都是空洞的。尤其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以思想政治课来代替以提高学生们职业道德修养为目的职业道德培养课程是不可取的。

(三)法学职业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近年来,我国高校在新引进人才唯学历是崇,存在非博士免谈的现象。毫无疑问,这些教师们都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其多数经历都是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一直在校园里从事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经验极其有限。即使他们当中已经取得了司法资格证,不少也是为了响应“双师型”教师的号召,真正用上司法资格证的人很少。况且迫于评聘职称的压力,高校教师们除了要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之外,还要发论文、著书立说、申请课题,等等。这些已经让他们忙得焦头烂额缺少实践。于是,课堂上的教学就只能照本宣科,纸上谈兵,无法给学生们提供鲜活的司法实践经验。

(四)实践环节形式大于内容,收效甚微

多年来,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摸索出了很多方式方法,这些教学方式包括法律咨询、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等,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丰富,但大多流于形式。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整个教学课程设置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大,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

各高校在逐渐意识到了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之后,除了在校内建立实训基地之外,不少有条件的高校还与相关的司法机关合作建立起了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让学生有机会亲身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对于学生实践技能的迅速提高是非常有益的,但实际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由于学生实训时间、经费有限,实训基地无法给其安排实质工作,有时候学生去实习不但不能帮忙,反而会给实习单位带来负担,影响其正常工作。所以,很多司法机关对于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并不积极。另外,负责校外实训的教师本来应该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不少教师缺少实际经验,无法给学生正确的引导,只能发挥带队的作用。而有的高校对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量没有合理的规定,也会影响到教师们的参与热情。

二、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改革对策

(一)明确培养目标,准确定位

职业法律人才包括三类,即:一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二是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等学术研究类法律人才;三是指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的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此外,还包括公司法务人员、仲裁员、调解员、公证员,等等。一个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合格的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即:基础科学教育、人文科学教育、法学专业知识教育、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育、执业技能训练教育、执业后的继续教育。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个培养任务不是高校一家能完成的,各高校应该明确自己的培养目标,找准自己的定位。例如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提供基础科学教育、人文科学教育、法学专业知识、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育,基础的执业技能训练教育,而那些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的职业技能训练教育,如果由高校之外的法律实务部门来做,应该会收到更良好的效果。另外,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还应该面向地区需要,根据市场导向,来定位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

1.丰富教学方法。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想提高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的法律实践技能,就必须改变以往单一的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例如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教学法、问题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案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课堂上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师课前会让学生准备一个法院的真实判例,课堂上通过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的方式对案例进行讨论、剖析,引领学生自己得出结论,而不是由教师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这种教学方法的好处就是能够培养学生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学生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与口头辩护的技巧。诊所式教学方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则是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律职业者的角色,有机会将实体理论知识和司法程序知识相结合,学生们都有很高的热情去参与。从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们的法律实践技能,而且还能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总之,这些教学方法各有所长,教师们应该学会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调整课程设置。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应该以市场需求为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针对学生们的就业岗位设立以实际应用为重点的教学内容。目前,很多高校已经对高教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进行了调整,根据本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来合理地安排必修课和选修课,比如有的高校的人才培养培养目标是公司法务人员,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就增加了一些经济类课程的比重。同时,为了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各个高校还可以借鉴香港一些大学的做法——设立交叉学位,比如法律与英文、法律与金融、法律与会计等。以此提高学生们综合素质能力,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使法学能够与行业紧密结合。

针对公共基础课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高校可以考虑减少这类课程的设置,同时增加法学实践课程的比重,开设“法律写作”“法律诊所式课程”“法庭辩论课”“职业道德”等实践课程。这不仅丰富了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而且也培养了学生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

法学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能力要求是很高的,高学历并不能代表一名法学教师的教学水平,“双师资格证”也不能够证明教师的实践能力。一个合格高校法学教师不仅要有丰厚的理论功底,同时也需要有参与法律实务的实践经验。而后者是我们大部分高校教师都十分缺乏的,不解决教师们法律实务经验有限的问题,就无法培养学生将书本知识和现实案例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解决这一难题的途径就是“走出去,请进来”。“走出去”是让高校教师走出高校这个象牙塔,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定期到公、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者挂职锻炼,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情况。当再回到课堂上来的时候,这些教师们就会深有感触地将实践经验和书本知识相结合地传授给学生们。“请进来”是指高校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且擅于传授表达的的法律工作者为法律专家到高校来讲课或做讲座,这些法律专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空档时间,保证每学期上1-2门与自身法律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的课程。

(四)强化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校外实训基地的构建能够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下熟悉和掌握各种各样的法律技能,为他们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缩短适应工作的期限,降低社会对人才的培养成本。例如,高校可以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和监狱等单位合作,建立法律职业教育实习基地。学生们在学校学习了一段时间,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后,就可以组织他们到这些实训基地去实习。为了不影响这些合作单位的正常工作,学生们的实训时间应该保证一个完整的较长的时间段,同时还应该让有经验的教师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以提高校外实训的效果。通过这样的实践活动,学生们不仅能够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也有利于他们对理论知识的透彻领悟,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

除了与上述单位共建校外实训基地以外,高校还可以与一些中小型企业合作共建实训基地。目前,我国只有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才会聘用法律顾问,而中小型企业日常当中的遇到的法律问题多是凭着直觉去解决,难免会产生不少纠纷,有的甚至引起了各类诉讼的发生,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而且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些中小企业主要是考虑到经营成本的问题,所以才没有聘用法律顾问,但对法律人才是有很大需求的。高校可以考虑与之合作,指派一些素质较高的学生免费担任这些企业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学生们的实践能力会得到锻炼,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困难也能得到解决,减少他们的经营成本。

三、结束语

综上,我国高校法律职业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需求的高级应用型人才。面对这个目标,我们需要直面问题,在实践中寻找合理的解决之策。

[1]孙志超.香港法学职业教育对内地的启示[J].三江学院学报,2008(2).

[2]陈永福,沈星.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启示[J].教育文化论坛,2014(1).

[3]王春云.山东高校法学教育职业化研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

[4]洪萍.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3).

(责任编辑:武 亮)

李丽娜(1979-),女,汉族,辽宁东港人,法学硕士,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2014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法学教育职业化研究》(项目编号:UPRP20140690)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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