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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5-04-11靳艳芳高淑桃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经典作家恩格斯依法治国

靳艳芳,高淑桃

(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四川 雅安 625000)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靳艳芳,高淑桃

(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四川 雅安 625000)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深远影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来源。本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这对加快完善法治体系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 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它不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而且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提供了法制基础。但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急剧变化,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体制不够完善,以及腐败问题蔓延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依法治国的实施,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造成了阻碍。所以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就需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现实情况相联系,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理念为依托,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运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不仅有利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梦。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法治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他们的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对“法治”进行详细的说明,但他们在唯物史观基础上,阐述了法治的观念、思想和精神等理性认识。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治思想的解释

1、法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在一个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各种行为准则和表达所有公民的意志的历史阶段,法具有无限的权威性,与之相反,它将难以发挥其权威性,难以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和认可。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律被资产阶级玩弄于鼓掌之中,代表的是他们的利益,是剥削阶级剥削工人的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这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深刻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此外,“被奉为法律”的意志唯有经过国家机关转化为国家的思想,凭借国家的方式展现出来才是真正的法。作为资本主义的法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因为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所以法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反映。

2、公民遵守的法律是良法。在对黑格尔所处的时代,即封建专制主义盛行,自由精神受到极大地遏制这样氛围的影响下,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法典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3]也就是说他认为法律是一种伟大的进步力量,是对自由的保障。马克思通过分析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为专制统治的法律就是宪法虽然承认自由,但在具体的法律上却限制甚至消除自由,不应该为人们所应该信仰和遵守。马克思曾说:“如果你认为在立法者偏爱法律的自私性面前,还能有法官的公正,这简直是愚蠢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法律是利己的,所以任何公正的决定根本就没有意义。而法官不仅毫无顾忌地表达其利己性,甚至无条件地执行。在这样的状况面前,公平的审理得到的判定并不是其实质,内同早已被法律所规定。”[4]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只有真正地保障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是良法(良法一词最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他说“法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制定好的法律被遵守,并且法律应该是良好的。”[5]),被人们遵守。因此,资产阶级的法律根本不可能成为人们去遵循和信仰的法律,只有良法才能被认知,被信仰。

3、无产阶级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曾经提到过: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扮演了政治上的重要角色。[6]这句话说明,马克思认为,要保护革命成果,我们就要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此外他还指出,“必须废除旧政权的行政权力和资产阶级议会制,建立人民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把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7]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无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获得认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过渡。也就是说,这样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只能要求党和人民服从法律,遵守法律。

(二)列宁对法治思想的发展

列宁在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自己的法治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列宁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与法的继承,分析指出:“工人阶级同其他任何阶级一样,即使已经夺取了政权,但依然要通过所有制和宪法的变化来保持和巩固政权。”[8]也就是说,为了加强对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的完成,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每一刻都面对着一场破坏性的斗争,即一场捣毁即将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制的群众性斗争。”[9]这说明无产阶级革命只有彻底摧毁反动的旧法制,新的法律才能建立。所以,当列宁在推翻旧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以后,颁布了《苏俄宪法》《刑法典》,将旧的反动法彻底废除。使得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将理论变成了现实。这也是列宁对法律地位的认识,法律对捍卫革命、巩固新生的政权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2、法律应该被严格地遵守。列宁主张“这种违反苏联法律,不公正的对待农民的人必须认真地对待,给予残酷斗争,并且立即取消职责,给他们最严厉的制裁。”[10]以及他说 “我将司法腐败的案件里的成员开除党的议程要提上来,因为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所以承认贪污受贿只能判处六个月监禁。面对这样的腐败犯罪,如果只是给予宽容的刑罚,那就是一件令人讽刺的笑话,甚至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都是一种可耻的行为。”[11]这充分地说明国家赋予公职人员管理社会的权利的时候,也使得他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更具有严厉性,他们比普通的百姓更容易触犯法律,破坏法律的权威。列宁认为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更加严格地制裁,将严重地影响社会法治的建设。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律上的平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了法律,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损害,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应该有所偏颇。

3、加强对法律的监督。加强法律监督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列宁从苏维埃国家建设的工作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列宁认为,法律监督是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进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顺利执行与实施,是为了禁止破坏法律的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列宁指出社会主义法制中的法律监督具有全社会性的特征,他将法律的监督分为连个方面,反复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性,“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实行”,[12]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的监督。因此法律的监督要依靠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以最终的实施。

二、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1978年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些命题的提出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但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然而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然困难重重,只有解决了这样的障碍,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目前,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国民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然而随着我国立法的发展,立法工作一直遵循着“先有实践、再到政策、最后制定法”的基本思路,这样的思路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失去了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不仅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还有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严重缺陷、司法不能独立和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督与保障这样的问题,使得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主要表现为金钱、人情和权力对司法活动的腐蚀、牵扯和破坏。一些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罚代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比如,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他们的财权、人权、物权都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的受众,以至于面对来自主管行政机关的说情和关系,他们只能照办。对于法官个人来讲,尽管有无数的正义之人,可是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为维护,越是便出现了随波逐流。这样的弊端给国家的法律带来了极大地损害,导致了对法律的亵渎,甚至影响了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除此这些,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阻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因素,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长期以来,人们的法律观念不强,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途径去维护,或者保持沉默,或者使用暴力手段,甚至有些法盲,特别是他们受到一些旧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打官司是丢脸的事情。因此加强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不可忽视的工作之一。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法律意识对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其法治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为理论支撑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形成了中国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启迪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

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学说中,尽管法治思想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其他思想一样都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为理论依据,融合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时代主题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吸收新时代文化精神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引,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中的法治思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完成“六项任务”[13],加快建设和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六项任务”的完成需要以法律为基础,而且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必须以良好的法治为前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不断地吸收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优秀成果,经过一代又一代领导集体的努力,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造了新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就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国情的需要的结合。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即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法治的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应该得到严格遵守的法治理念,要求用行动实践法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要求时刻牢记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是人民的主人,执法必须为民。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运用于实践中,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前发展。

1、以良法为基础,制定完备的法律——前提。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得到一个好的法律调整制度的前提。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必然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从而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初步有了成效,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社会生活和生态等等这些主要方面都达成了有法律可以遵循,但是立法在领域、数量和质量上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务必增加这一方面的强度。为了给社会提供显而易见的规则,国家必须建立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当然这一切都需要以良法为基础,唯有良好的立法才能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条件,为社会法治的建设提供了制度化的依据。马克思强调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的是少数人的愿望。但是关于良法,亚里士多德的评价是:“好的法律意味着公共利益而不是一类人或个人利益的法律”。[14]因此,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要以良法为前提,要以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的法为基础,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良法治国则兴,恶法治国则亡。

2、形成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障。恩格斯认为强化法律监督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建设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监督和法律约束,形成严格的法律监督制度,这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形成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就必须将监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建立宪法框架下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一方面行使法律监督权要以法律的形式为标准和依据,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要以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化,尤其是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只有对宪法的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实现宪法的功能,增强宪法实施的有效性,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严肃惩治司法腐败——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相信法治,维护法治,理解法律,守法执法。面对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最严厉的法律政策,不论是谁背离了法律的正确轨道,都要被赐予非常严厉的惩罚,并且构成犯罪的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15]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认识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一旦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是执法者,要接受更加严厉的惩罚。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点就是要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其基本的方法是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此外,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经验的总结和在参考国家惯例的基础上,按照要求,要对司法机构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以及改革和完善所需要的管理系统,都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4、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思想基础。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对法律的权威进行拥护,从内心上做到真正的信仰和支持。因此,加强法治的理念为推动法治思想的实施提供依据,使人们成为一个个忠实的崇尚法治、自觉遵守法治的捍卫者,这是全面突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引导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这是增强公民法治观念的突出点。同时我们必须促进法治,加强法治,实现国家法律化,也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汲取精华,增强法治的道德基础,这样才能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真正地做到守法,并且树立法律的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一脉相承,并在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并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司法腐败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公民的法治意识极大地提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2.2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

[4]李林.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9).

[5]曹胜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5,(1).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

[8]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9]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10]列宁.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11]列宁.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12]列宁.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13]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2.29.

[14]王满生,陈卯轩.法治的实现——一个合法性的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1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编辑: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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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327(2015)-06-0116-05

靳艳芳(1989-),女,山西晋城人,四川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淑桃,女,四川雅安人,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生导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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