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2015-04-11王向华
□王向华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王向华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仍然没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拨款和现收现付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与时代格格不入。本文分析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在这方面,企业的改革是最显著的,率先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者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从而适应了新经济体制、新时代的要求。而事业单位则不然,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没有走市场化、规范化的运行模式,反而产生了员工过度依赖事业单位的退化现象,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停滞。当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细致来看,每一次改革都没有动摇其根本,自然就无法与时代相适应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不仅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还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条件。
1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谓脱胎换骨,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职工的养老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事业单位几乎仍在沿用那套计划经济下产生的养老保险制度,财政全额拨款,政府全权负责,这样就根本无法形成基金,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从当前形势来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1.1制度公平与统一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一是惯性驱使,就是说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后就会形成一个维持自身状态的力,在变革中,这个力是起到阻碍作用的;二是制度的复杂性,在这个社会空间,一项制度的背后映射了一个利益格局,改革必然会使利益格局向新的方向平衡,那么改革难度势必会增加。制度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待遇上,城乡职工的养老替代率一般是45%左右,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替代率高达85%,这也是不公平现象的体现。所以,要想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就必须进行改革。
1.2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官方对此的说法并不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从实质来看,减负确实是重要的内驱力之一。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约3000万人,退休职工900万人,总数4000万人却占了全国供养人口财政支出的80%,占GDP总量的2.1%。这与发展中国家平均1%GDP出入很大,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财政支出一直承受着巨大压力。希腊是一个公职人员福利待遇较高的国家,正是因为福利待遇较高使政府长期饱受财务危机的困扰,欧债危机的主要引发国是希腊,其财政赤字很大原因是养老费用上的支出比例过高,据预测,2050年希腊的养老支出将占到GDP的12.2%。
1.3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的需要
正是因为养老保险,劳动者才在工作中解除了后顾之忧,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行业和区域间进行流动。众所周知,国家经济发展并不取决于机关事业单位,它更多的是服务而不是价值创造,若使一国的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主要还是取决于该国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但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仍然十分落后,缺乏法律体系的保障,这种正义的行为就很难实施。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法律规制几乎一片空白,仅有些许条例进行支持,但这根本难以撼动巨大的利益集团。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虽然相关部门采取了简单的改革措施,但条例迟迟未出,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并且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在适用上应体现地方特色,更加大了政策出台的难度。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利益面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始终缓慢。
2.2分类改革举步维艰
2011年改革方案出台至今,已经有四年的时间了,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改革进程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从目前来看,国家将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的分类,然后根据其性质实行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改革方向为:行政性质单位慢慢转为国家机关,由“事”转“公”,与公务员相同的待遇;公益性质单位不进行变动,仍然享受原来的待遇;生产性质单位则“事”转“企”,渐渐退出事业编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这项举措涉及面很广,特别是对“事”转“企”的改革,遭到了极大的反对,开展起来困难重重。“事”转“企”的转制成本十分大,这部分完全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来承担又不现实。因此,必须出台有力的政策,使改革有法律的依托和保障。
2.3改革利益群体相互博弈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总会伴随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在利益的分配上,总是会出现一部分人的利益较多,另一部分的利益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矛盾,人们就会对利益重新的调整。这种博弈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对于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其实大部分人心里没底,一直以来享受国家财政拨款,而且退休金处于较高水平,而改革之后和企业实行一样的退休标准,实际上是退休金变少了。针对这个问题,政府一再强调会有职业年金进行补充,但空口无凭,人们的担忧依然没有消除。这样以来,大多数人仍持观望态度,总是希望保持原来的制度为好。
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策
3.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在欧洲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特点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先行确保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效力。当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稍晚,不可能在当时就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但借鉴总是可以的,我国在社会保障实施中多是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条例,其层次较低,约束效果一般。政府、企业、个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者,本身是平等的关系,所以政府在其中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建立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使改革有法可依、依法必行。有法可依才可以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执法必严才能防止障碍因素扩大化;违法必究的问责作用,起到了更强的威慑力。
3.2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
分类改革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工资、人事、养老等,只有将这些方面都做好,才能确定合理的标准,才能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做好分类改革,首先要将改革的时间确定。目前,事业单位的分类上已经初步定型,现在主要是对新型事业单位运行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是三个种类:一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类型的事业单位,二是承担公益服务类型的事业单位,三是承担生产经营类型的事业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划分为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养老待遇;生产单位转化为企业,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公益单位仍然保留,但要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依托,同时增加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补充,凸显事业单位的特色。
3.3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政府作为改革的主要倡导力量,不仅要对民意进行调查,同时还要了解参保人员的改革态度。只有因地制宜,深入基层,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推出后,还应该与地方增强联系,做到既适用又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必须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负责养老保险管理的专职机构,保持这一机构在管理上具有独立的特征。如果单独设置一个养老金的管理部门,不仅可以使养老金的管理更加合理和规范,而且这一部门的职责也得到明确的限定。根据国家规定,养老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可以进行风险投资的,但应以保守的低风险产品为投资对象,从而实现资金稳定的增值。同时,各个相关部门应同心协力、积极合作、相互监督,把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资金安全摆在第一位。
(作者单位:山西省运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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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5)03-0033-02中国图书分类号:F8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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