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
2015-04-11韩影朱浩铭翟波
韩影,朱浩铭,翟波
(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870)
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
韩影,朱浩铭,翟波
(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沈阳110870)
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现象依然存在,其消极影响是破坏公平准则、阻碍实质民主、滋生社会腐败、降低社会公信力等。为此,一要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优化政治参与制度创新的政治环境;二要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契机,完善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相关制度;三要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确保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合法有序。
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非制度化;制度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2]“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发扬劳动创造精神和创业精神,回馈社会,造福人民,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这三个重要论断既为新社会阶层政治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权威性的诠释,也指明了制度化是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前提。
一、新社会阶层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和制度化政治参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也是在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4]。新社会阶层参政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的,而且在目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相关立法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新社会阶层因为利益驱使,经常会采取一些不被现行法律政策所允许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与公职人员建立非规范性常态化联系。新社会阶层中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者,尤其是私营企业主群体,通过聘用兼职或赠送干股等各种方式力图和公职人员建立非规范性常态化私人联系,不仅可能分享体制内的部分政治资源,获得特殊的政策优惠,预知各种经济信息,最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获得优势经济地位,甚而还可能以经济利益左右或影响公职人员的政策取向和行为取向,达到从中获得不当得利的目的。例如,浙江吉利集团在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为了顺利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曾直接聘请浙江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徐刚加盟吉利集团。
二是使离职公职人员直接加盟新社会阶层所代表的经济体。基于离职公职人员长期积累的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丰厚性,更是成为部分新社会阶层所代表的经济体纷纷争夺的对象,以优厚的经济待遇吸纳这部分人员加盟,不仅可以一次性获得官员们在政府部门积累起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直接加盟还改变了新社会阶层与其的主客体关系,使得新社会阶层所代表的经济体在市场竞争中更是如鱼得水。例如浙江省有一大批党政干部下海,直接加盟私营企业,如温州市两位副市长吴敏、林培云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都先后加盟私营企业。
三是具体事项中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寻租设租现象。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监督与制约的缺失必然为公职人员带来一定的设租空间,新社会阶层所代表的经济体谋求利益最大化自然存在向公权力寻租的动力,“一拍即合”的结果也必然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现象的大量产生,一方获得公平竞争之不能“得”,公平交易之不能“得”,另一方则获得了“黑色收入”或美女,这是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中易发、多发,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形式。破坏市场公平原则、扰乱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产生腐败、民怨集聚、社会公信力降低、危害执政党的群众基础。
四是通过操纵选举或贿选等方式达到自身登上政治舞台的现象。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程序走上政治舞台本是扩大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应有之义,但是当选人大代表或村官可获取政治名誉或政治资本、凭借政治身份保护自身利益、获得不当得利“预期”、实现身份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转变等的诱惑。在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状况下,新社会阶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以操纵选举或贿选现象还时有出现,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以宗族势力等操控或以金钱腐蚀选民从而实现控制选举结果[5]。践踏选民自主意志,破坏了政治文明,使选举结果失去了公信力,置竞争对手于不公平地位也可能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带来一些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危害社会稳定。
二、新社会阶层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消极影响
新社会阶层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新社会阶层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具体而言,新社会阶层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消极影响。
一是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何种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应该是平等竞争的主体,任何企业都不能通过竞争之外的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资源配置权及其他权利。但是,新社会阶层尤其是私营企业主群体通过对官员行贿、与部分地方官员勾结、形成官商合谋为自己的企业谋利,降低了本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对社会而言却扩大了不公平,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大环境。
二是阻碍了民主政治发展。新社会阶层在选举中的贿选,直接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贿选虽然不是洪水猛兽,但是如果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就会使选举失去意义,进而使我国建设民主政治的目标难以实现。因为在贿选的隐蔽性和方式多样化影响下的竞选结果是没有公平可言的,这种不公平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破坏民主选举程序,大大降低民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三是助长了社会腐败滋生。腐败是最大的社会污染。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能否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新社会阶层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官员的腐败之风。部分新社会阶层在无力改变现有政治大环境的情况下,为谋求私利,对官员行贿,竭力拉拢。官员本身收入就不高,而且权力监督和机制又存有缺陷,很容易被商人收买,堕落为腐败分子。这种金钱与权力的结合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破坏,会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悬殊和腐败的盛行。
三、推进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路径
制度理性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由于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不断提高、参与程度不断扩大,非制度化参与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积极推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制度创新,创造更多的有效的法定参与渠道,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有序化。
(一)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优化政治参与制度创新的政治环境
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需要以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为依托。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6]必须大力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党和政府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一要民主执政,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在中国社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党,而且是领导人民执政的党。中国共产党要保证对公民政治参与领导的有效性,必然要提升自身组织力量,加大自身方面的制度化建设。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整合党组织内部的资源、规范党组织的行为方式,凝聚党员的智慧、规范党内的权力运作。二要科学执政,提高政治运作效率。提高党和国家的科学决策能力,是避免新社会阶层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必要手段。科学决策要处理好公众、专家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着力发挥专家在科学决策过程中的“技术理性”人格化作用,使其依据科学理论对政府决策权的行使进行理性化制约;畅通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诉求、注重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角色,以抑制专家“角色错位”和“过度理性”;政府作为公众的代理人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公众的“民意”、依靠专家的“技术理性”,最后形成科学决策。
(二)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契机,完善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相关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所谓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有序政治参与、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在理性的指引下,实现偏好妥协或转换以达成共识的政治活动[7]。结合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动力,从国家制度和政策机制层面进行创新和探索,可以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提高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一要完善以选举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索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民主形式,以实现两种民主形式的优势互补。一是可以创新选举程序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允许候选人直接与选民见面进行竞选;二是在竞选基础上不断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不断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民主程度;三是改革候选人的产生办法,规范不同阶层“官”与“民”候选人的比例,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度、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二要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拓展和延伸新社会阶层的有序政治参与的天然载体,因此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新社会阶层通过最有效的途径、最大化地参与政治。一是政治协商必须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使新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满足;二是通过制定规范化的法律程序,在政协中增加新社会阶层有关界别;三是要支持新社会阶层建立民间社团组织,培养新社会阶层的民主意识,锻炼新社会阶层的民主能力,提高新社会阶层的自组织能力;四是要鼓励民主党派多发展政治素质高、公德意识强、符合民主党派标准的新社会阶层精英,以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
(三)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确保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合法有序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调动公民融入社会政治生活、实现政治文明的发展需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8]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应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合法”带“有序”促“有效”。一要完善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立法规范。一是强化顶层统筹设计,切忌“碎片化”。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等要统筹配套,增强相关立法的系统性、完备性。二是加快政治参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经过实践证明已经成熟、应该保护,应及时制定法律规范予以确认,为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要建立健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在相关法规中用专门的相应法条对新社会阶层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政治参与的程序和准则、参与方式和渠道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确保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有法可依。同时也要对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现象做出明确的惩处规则,最大限度抑制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泛滥”。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新社会阶层的权利并约束其非理性行为,严惩非法无序参与,切实保障和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实现健康、合法、有序发展。
[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3-01-22)[2014-05-25].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1/22/c_114461056.htm
[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EB/OL].(2012-11-17)[2014-05-26].http://news.xinhuanet.com/2012-11/ 19/c_123967017.htm
[3]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3-03-17)[2014-05-26].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 2013-03/17/c_115055434.htm
[4]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5]于明,苗家清.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陶富源,王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论[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8]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王凤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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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450(2015)02-0034-03
2014-06-07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CZZ010)和“新媒体介质下的高校舆情传播与‘四级预警处理机制’研究”(L13DZZ056);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项目(WQ2014010)
韩影,女,辽宁营口人,沈阳工业大学讲师,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朱浩铭,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研究生;翟波,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讲师,马克思主义原理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