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的现状分析*
2015-04-11张演善赵静波杨雪岭张小远
张演善 肖 蓉 赵静波 杨雪岭 张小远
中国.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热带医学学院心理学系(广东广州) 510515 E-mail:eczhang@qq.com △通讯作者
目前,我国的心理咨询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态势,心理咨询师群体不断发展壮大,而行业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亦日渐突出。其中,有关心理咨询涉及来访者隐私权问题的探讨最为深刻与激烈[1-2];此外,关于网络心理咨询的法律问题亦有所涉及[3]。在《精神卫生法》颁布以前,心理咨询行业涉及的法律纠纷主要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其相应司法解释进行调整,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心理咨询与治疗纳入精神卫生领域并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于心理咨询师的职责范围与责任义务作了严格规定,如“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等,并规定了心理咨询师若违反上述规定面临的法律后果,如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这对于心理咨询行业是一次洗礼,对心理咨询师群体而言更是艰巨的挑战。因此,目前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状况如何、怎样改善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状况,成为了现阶段我国心理咨询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命题。
通过文献检索,发现国内不乏关于不同行业人群的法律认知研究,如针对初中生[4]、农民工[5]、基层护理人员[6]、社区卫生管理人员[7]等,然而却未获及有关以心理咨询师为研究对象的相关文献。相比于心理咨询伦理问题研究的百家争鸣,国内心理咨询法律问题的研究却是凤毛麟角,而关于心理咨询师的法律认知状况也尚未获及相关研究文献。加之《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在行业各界引起较大反响,在此背景下,开展有关我国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现状的研究具有深刻意义。
本研究通过调查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态度、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及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从上述3 个维度进行分析,试图较为全面地了解我国在《精神卫生法》背景下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现状,并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出切实可行的科学建议,既有利于我国心理咨询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心理咨询师的个人成长亦有所裨益。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通过某心理咨询培训班的内部通讯录,随机选取广东省内(分别来自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汕头、揭阳、韶关等地)的心理咨询师若干名,要求已获得国家认证资格、具有一定咨询从业经验,工作单位涵盖学校、医院与社会机构(及其他单位)。其中男32人(32.0%),女68人(68.0%);年龄构成:29 岁或以下41人(41.0%),30~39 岁39人(39.0%),40~49 岁15人(15.0%),50 岁或以上5人(5.0%);从业时间构成:3年或以下42人(42.0%),4~10年43人(43.0%),11年或以上15人(15.0%);工作单位构成:学校36人(36.0%),医院25人(25.0%),社会机构(及其他单位)49人(49.0%);35人(35.0%)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65人(65.0%)未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1.2 方法
参照国内关于其他领域人群的法律认知研究经验[4-7],根据《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前期访谈采集到的心理咨询师工作常见情境,自编调查问卷了解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现状。问卷共4个部分:第1 部分为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从业时间、工作单位、是否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等;第2 部分为法律知识认知态度调查。主要问及:心理咨询师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程度(4级评价)、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程度(4 级评价)、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最主要途径(7 个选项)、对《精神卫生法》的了解程度(4 级评价)、身边同行对于《精神卫生法》的关注程度(3 级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掌握不足的主要原因(5 个选项,可多选);第3 部分为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调查。根据《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结合心理咨询师工作中的常见事件,自编22 道心理咨询师相关法律知识考题,当中涉及22种心理咨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见表1)。每道题均为判断题,设置有标准答案。最后统计每道题的答对率、每名受访者的法律知识测评得分及该100名受访者的平均得分。第4 部分为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调查。设置15种心理咨询工作常见的法律风险事件(见表2),让受访者对其在工作中的发生频率进行评价(“经常”、“有时”、“很少”、“没有”),并对该15种法律风险事件的频率分布进行频数分析,了解各事件发生频率高低的情况。
1.3 研究过程与质量控制
随机选取符合条件的对象后,通过电话或邮件邀请对方参与本研究,同意者按要求填写事先设置好的网上电子问卷进行调查。问卷完成平均用时约为8 分钟。累计发放问卷108 份,回收有效问卷100 份。
为消除受访者的心理顾虑,调查采取完全匿名方式,问卷描述中尽可能使用中性词汇。另外为确保“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调查”结果真实有效,特意将“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调查”置于“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调查”之前,以避免受访者通过问卷即时了解部分法律知识后,在回答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时进行有意或无意的规避。
网上电子问卷设置了访问密码与IP 限制,以避免干扰;每道题均设置为必答题,凡有未回答题目,系统均予以提示并无法提交问卷,故本研究不存在空白卷或漏填卷,最大程度确保了数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1.4 统计处理
采用SPSS 18.0 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对问卷第1 部分(个人基本信息)与第2 部分(法律知识认知态度调查)分别进行统计描述;对第3 部分(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与第4 部分(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调查)分别进行统计描述、独立样本t检验、方差分析。
2 结 果
2.1 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态度
80.0%的心理咨询师认为“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是重要的”,自身对于法律知识“需要”或“非常需要”的占到85.0%。68.0%的心理咨询师选择“网络”作为了解法律知识的最主要途径。关于《精神卫生法》,74.0%的心理咨询师表示身边同行对该法“有所关注”;而自身对于《精神卫生法》的了解程度,53.0%选择“有所了解”,另有36.0%则认为自己“知道很少”。而关于法律知识掌握不足的主要原因,64.7%的心理咨询师认为“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或机会太少”,占大多数;另选择“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重视不够”的亦有58.8%。
2.2 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心理咨询师的平均法律知识测评得分为(63.7±11.6)(满分100)。22 道分别涉及不同法律知识的考题中,约三分之一考题的答对率较低(见表1),主要集中在涉及不得从事心理治疗与精神障碍诊断、心理危机干预涉及来访者隐私、咨询协议的签订及非法行医的后果等法律问题,反映心理咨询师可能对相应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
不同性别、年龄间心理咨询师的法律知识测评得分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性别组P =0.654;年龄组F=0.302,P=0.824)。从业时间为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的心理咨询师与从业时间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心理咨询师相比,法律知识测评得分更低(61.8±8.3 <64.0±12.0,P <0.05),提示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可能更低。值得一提的是,曾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心理咨询师(35.0%)相比于未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65.0%),法律知识测评得分更高(67.5±9.9 >61.7±12.0,P <0.05),提示其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可能更好。
表1 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
2.3 心理咨询师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
在15种心理咨询工作常见的法律风险事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心理危机干预与上报”,有41.0%的受访者认为其在工作中“经常发生”;“为来访者作心理疾病的诊断”及“为疑似抑郁症患者提供咨询”的发生频率亦较高。相对的,“在来访者不知情下录音录像”、“个案讨论与督导涉及来访者隐私”、“让未成年来访者单独签订咨询协议”、“来访者意外受伤或遭受财产损失”等发生频率较低,超过80%的来访者均表示上述事件在工作中“没有发生”,见表2。
3 讨 论
3.1 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认知态度的现状分析
本研究显示,大多数(80.0%)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较为重视,自身对于法律知识存在需求的情况普遍(85.0%),对于如《精神卫生法》等重要法律亦有所关注与了解(74.0%)。尽管心理咨询师普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持积极与开放态度,但心理咨询师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仅占约三分之一(35.0%);网络作为心理咨询师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主要途径(68.0%),固然有廉价、便捷、更新快等优势,但网络中缺乏准确性与专业性的信息可能会给心理咨询师带来误导。64.7%的受访者感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或机会太少,认为行业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足的占到58.8%。目前,我国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教材中确实包含了相关法律知识部分[8],但由于内容篇幅较小,加之培训的不重视[9-10],心理咨询师对此一概忽略而过。《精神卫生法》颁布后各地组织了相应的培训班,对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改善起到一定作用(本研究显示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心理咨询师比未受培训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更好),但这类培训属于自愿参加性质,加之更多的人无法及时接收到有关培训的信息,因此出现心理咨询师群体受过法律知识培训比例较低的状况自然也在预料之中。鉴于此,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逐步普及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岗前培训,让每一名心理咨询师在接触个案前都能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并加强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工作[11],兴许是未来我国改善心理咨询师法律认知状况的突破口。
表2 心理咨询师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状况分析[n(%)]
3.2 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现状分析
目前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整体水平仍有待改善(法律知识测评的平均得分为63.7±11.6,满分100)。从业时间较短的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更好,这可能得力于近年来《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的行业法律监督及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相比之下从业时间较长(特别是10年以上)的心理咨询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做得不足,可能与早年我国心理咨询行业法律规范体系仍不健全、心理咨询师接受系统法律知识教育的程度不足有关。从业时间较长的心理咨询师可能认为自己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避免法律风险,而忽略了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加强这部分人群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部分答对率较低的法律知识点值得探讨,如“不得从事心理治疗(39.0%)”、“不得进行精神障碍诊断(24.0%)”。《精神卫生法》规定心理咨询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引发了广泛争议:行业普遍认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只是在程度范围或侧重点上有差别[12-13];在实践中,心理咨询师常会运用所掌握的诊断知识对来访者问题情况进行一个初步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否属于诊断行为则很难明确[14]。目前,由于缺乏进一步解释与指导,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心理咨询师对上述规定模凌两可,相应的法律知识掌握自然欠缺理想;在实践中,这样一刀切的规定也让心理咨询师感到困惑,如对焦虑情绪采用放松疗法、对抑郁情绪采用认知疗法、对恐怖情绪采用系统脱敏疗法等,这些属不属于“心理治疗”[15]?心理咨询师运用专业知识对来访者的问题情况作初步判断,属不属于“精神障碍诊断”?在本研究的15种法律风险事件中,“为来访者作心理疾病的诊断”的发生频率较高,提示心理咨询师在工作进行这种“诊断”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并不能归咎于心理咨询师,而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导致。正如专家学者们所呼吁的[16],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咨询”与“治疗”作准确的区分,对“诊断”作更加清晰的定义,建立健全的精神卫生法规和相关政策[17]。
83.0%的心理咨询师认识到不当的咨询方式可能会涉嫌非法行医,然而对于非法行医罪的后果能正确认识的仅有7.0%,超过九成受访者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后果仅仅是罚款和吊销执照,殊不知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这样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增加心理咨询师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心理危机干预涉及来访者隐私”答对率仅有10.0%,九成的受访者认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是为来访者生命负责,不存在侵犯隐私问题,并且实践中心理咨询师对可能自杀的来访者进行干预与上报亦是司空见惯(“心理危机干预与上报”是本研究15种法律风险事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但从法律上讲,来访者透露的自杀想法或信息实际上亦属于来访者的隐私,只有事前签订了“保密例外”条款,来访者放弃了对该信息保密的权利,心理咨询师方有权进行上报,否则即是侵权-心理咨询师不能因该项工作司空见惯,而认为自身拥有法律并未赋予的权力,这也可能为心理咨询师带来潜在法律风险[18]。上述问题也从侧面上反映了与来访者签订咨询协议或知情同意书的重要性。但78.0%的受访者对于咨询协议或知情同意书的法律认知存在偏差,认为来访者必须签订否则咨询无法进行;但实际上法律并无这样的规定,相反如电话咨询、医院心理门诊等方式虽无签订咨询协议或知情同意书,却依然正常运作并受法律保护。重点指出的是,咨询协议或知情同意书只是为了保障双方法律权益而建议签订,并非强制。“心理治疗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答对率只有27.0%,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治疗师与心理咨询师一样可以独立执业,这样的认知偏差也可能给他们带来潜在的法律责任。上述诸多法律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行业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以及对心理咨询师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3.3 心理咨询师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的现状分析
在15种心理咨询工作常见的法律风险事件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是“心理危机干预与上报”、“为来访者作心理疾病的诊断”及“为疑似抑郁症患者提供咨询”。其中,前两者与上文讨论的心理咨询师对“心理危机干预涉及来访者隐私”与“不得从事心理治疗与精神障碍诊断”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相联系: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能会促使心理咨询师对于相应法律问题的忽视,因此在工作中发生相应法律风险事件的频率也可能会增加;另一方面,在法律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若对相应的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则很可能会增加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为疑似抑郁症患者提供咨询”,《精神卫生法》把“精神障碍”定义为“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因此抑郁症应属于精神障碍;当遇到疑似抑郁症的来访者时,心理咨询师也理应按规定在评估后及时建议来访者就诊。但在实践中,不少来访者受“抑郁情绪”困扰但未至“抑郁症”,他们是否属精神障碍?心理咨询师又该如何处理?另一方面,法律只规定心理咨询师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心理治疗,至于心理咨询师为精神障碍(特别是抑郁症)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则不置可否。鉴于此,有关部门需要通过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细则,以达到消除误区、规范行业的效果。
综上所述,目前心理咨询师的法律认知态度较积极,但自身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有待提高,部分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较高需引起重视。大力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逐步普及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岗前培训,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清晰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改善我国心理咨询师的法律认知状况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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