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角下进城农民工非婚同居引发的立法思考
2015-04-10涂达
□涂达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经济视角下进城农民工非婚同居引发的立法思考
□涂达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当前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日趋普遍,尤其是对于进城务工的青年农民工来说,非婚同居合约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也由于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引发的财产纠纷得不到稳妥的解决,产生了诸多的问题。本文从经济、法律两方面出发,对合约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也根据国外先进立法对解决农民工非婚同居的财产纠纷进行了思考。
非婚同居;成本收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
本文DOI编码: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8.001
1 非婚同居的界定和财产关系的地位
大城市的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对劳动力的需求也随之扩大,这次情况下,大批进城务工的青年农民工便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拥有住房的城市人口不同,农民工进城后主要居住地为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合伙租赁的城中村,在基本住宿条件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生理需求也就更难以得到满足。在此大背景下,未婚的青年农民工两两同居以互相满足彼此需求而缔结的同居关系便应运而生。
根据我国《婚姻法》,“非婚同居”不同于结婚,应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同居双方以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为前提,自愿、稳定地共同生活。
与人身关系决定着财产关系存续的婚姻不同,非婚同居中,“建立非婚姻的结合并不要求改变家庭的形式,各方面没有义务继续留在这个结合体内。”,它的效力只表现在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和子女的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与人身关系并无关联,所以财产成为了非婚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基础,也是法律调整中的核心要素。一般情况下,非婚同居的持续时间相对来说较长也较为稳定,同居双方的财产收支比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关系更为复杂,涉及到共同生活的必要费用、非婚子女的抚养费、继承费用等方面。一旦同居关系结束,比如说一方农民工想结束城市打工回到乡村,财产问题就变得尤其尖锐,我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障措施并不完善,这就使得破裂关系的同居双方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财产纠纷相应产生。
2 非婚同居合约中的成本和收益问题
在约束条件下,财富最大化成为了非婚合约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虽然看上去非婚同居的成本极低,合约双方在此条件下组成类似婚姻关系的非法定模式,但男女双方的父母可能并不支持儿女在城市成家落户所以合约的成本往往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同时,这类合约的基础并不稳定,一般的青年农民工同居双方都是以维持生理需求为目的,并不追求感情的寄托,他们大多不建立在生育的基础上,不必担心因抚养孩子带来的经济负担,一旦双方有子女,就必然会牵扯到财产的分割和重组,这种关系一旦破裂,双方经济就极其容易失衡,风险成本就会随之提高,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其形成均势,而采用法律手段在价值公平的原则下主张财产的再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双方财产的转移、量变等不稳定因素会造成风险,增加此类合约的成本。
婚姻产权取得所消耗的交易成本并不低,每种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迥异造成了不同的合约条款对合约执行和谈判中人们需要付出的努力的差别,正因为交易成本能够协调经济体系中人们的活动成本,所以对于非婚同居合约来说,交易成本的增加是为了取得产权而进行谈判的必然结果。同时,父母的收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女的赡养和亲情维系,但在非婚同居中,转让产权的过程中要实现约束条件则取决于子女的婚姻,因此最大愿望与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很难实现。
从道德方面来讲,我国自古以来讲究的都是家庭团圆、儿女孝顺,这种美德并不是为了增加道德约束,而是为了降低包括现存的家庭财产权力的子女产权中的成本,执行和转移子女权利成本。我国传统的婚姻道德观点和当代的非婚同居合约的增加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当合约双方都是已婚状态的临时同居,或一方已婚一方未婚的临时同居时,比如男方在乡村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到城市后因为生理需要又和另一位女性同居,会直接影响到合法的婚姻家庭监督成本和风险成本,后者的家庭受益一定会因此而降低,导致和在约束条件下追求财富最大化目标产生冲突和矛盾。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那些合法婚姻中的受害人会采取两种不通过的手段:当以暴力手段维护婚姻时,会造成净收益的降低;当放弃对财产收益的索取,或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时,虽然可能会取得胜利,但获取的收益依然取决于婚姻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度。所以,有关道德的这些合约其实最终依然会左右收益,依靠不道德行为取得的收益最大化会直接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3 非婚同居合约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和立法思考
我国目前对非婚同居财产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唯一能依靠的法律渊源是我国的婚姻法,这就容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公平公正产生影响。农民工在城市本来就属于不稳定的弱势群体,很多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可能造成同时影响城乡两地的隐患,因此,针对此现象的立法极其迫切。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内部效力,即为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以及外部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效力。结合当前主要发达国家对该方面的立法和我国的传统国情,笔者认为对农民工非婚同居财产纠纷应采取如下解决方案:
3.1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内部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非婚同居关系本质上应归于私法领域,当以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的书面契约为主,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法律均应给予认可,这也是民法原则的体现。
第一,约定财产制优先。在一段同居关系终止时会出现财产纠纷,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无约定的时候,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为双方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双方共同劳动获得的孳息和收益当归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单方出资购置的不动产如价值较大,则应归登记方所有。法院可在同居关系结束时,根据此规则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经济帮助请求权。非婚同居农民工双方因未缔结婚姻关系,在人身关系上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义务,但从人道角度考虑,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以赋予生活上确实有困难的一方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济支持。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可以适当给予对于同居关系作出了非直接经济贡献方或抚养子女方以更多的财产;第三,遗产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同居双方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来继承对方的财产,但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以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身份适当分得遗产,也可以获得被继承人的遗赠。对比国外的相关既定规则,我国立法时可以考虑在一方死亡时,给予另一方遗产继承的权利,以及相关动产和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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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5)08-0003-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9
A
涂达(1990.10-),女,籍贯:江西南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