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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与康德“实践理性”比较分析

2015-04-10叔贵峰谷潇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康德感性

叔贵峰,谷潇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亚里士多德“实践智慧”与康德“实践理性”比较分析

叔贵峰,谷潇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实践智慧”的观点是由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这种“实践智慧”为实践本身所生成,同时又归于实践,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选择性”的智慧,其目的是指导人们的具体实践行为,并指引人们在经验的实践活动中“向善”;而康德的“实践理性”则步入了超验的本体领域,同时它的对象依然是“善”,但这样的“善”是“理性立法”的结果,与感性的经验要素无关,它代表着“意志的自律性”,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德福一致”,也即“至善”。研究“实践智慧”与“实践理性”后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更多的是强调人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所作出的“理智的选择”,认为人可以在正确理性的引导下逐步地积累为最高的善,最终彰显人之为人的本质;而康德的“实践理性”则是一种普遍而又具有超越性的理性,其内在就含有善的“最高”原则,因而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实践形而上学”思想。

善;实践;智慧;理性

纵观西方哲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西方哲学的历史实际上也就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而“实践哲学”这样一种观点,一直位于形而上学的阴影之下。其实,“实践哲学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领域,应当是贯穿于西方哲学史的异于形而上学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广阔的哲学领域。”[1]由此,本文主要论述了实践哲学的两个代表性观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与康德的“实践理性”,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与分析。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

亚里士多德将知识分成三类: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和创制知识,同时又认为创制知识也归属于理论知识。可见,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所做的区分,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就已经出现了。

以此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又对“实践”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实践并非是脱离于理论活动的一种行为,因为理论活动所需的“沉思”本身就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实践;同时,实践也区别于创制的生产活动,它的实质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对自身的行为选择性所进行的一种“理性的反思”,这种自我的反思植根于人的活动之中,并且只有通过现实的活动方式才能向外显现出来,而人们在活动的过程之中所获取的实践知识也即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实践智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智慧指向同样的事物,而实践智慧则指向有差别的事物,同时智慧是向善的,是不变的,永远指向最高的目的。并且,理论的东西和实践的东西不一样,理论需要沉思,而实践的东西需要实际的效果,前者是求真,后者是求善,所以实践智慧具有很强的经验特征,只有在经验中才能获得。在他看来,实践智慧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以人自身之内的“善”为目的,来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选择自己“应当”去服从的某种具体的行为准则,而“人的善就是合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所以,实践智慧也表现为一种“随机变化”的知识形态,它完全决定于人们通过理性对“现实活动”进行反思所获得的那种“判断力”与“筹划力”。

在其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之中,亚里士多德详细地描述了实践智慧的一系列特征。首先,实践智慧所关注的领域与对象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一个明智的人就是善于考虑的人,谁也不会去考虑那些不可改变的事物”。其次,实践智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活动,这体现在,“实践并不是创制,创制也不是实践”。其三,实践智慧本身就蕴含着“善”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向善而行的一种指向性,“明智必须是对人的善,是真实理性的实践品质。”[2]其四,“所谓明智,也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这就是说,实践智慧所要关注的是促使人们的整体生活趋向于善或更为有益的事情。其五,实践智慧所考虑的并不只是关于普遍事物的知识,相对的,它更为关注的是特殊事物的知识,“明智不只是对普遍者的知识,而应该通晓个别事物”[2]。可见,“实践智慧”是一种更为关注个别的、具体的生活行为的“选择的智慧”,也是引人求善的“理智的智慧”。同时,它与人的行为所处的具体境况有直接关联,并将自身运用于实践活动的过程之中,对人们的实践行为提供指引,同时引导人们对自身的行为作出“符合于德性”的选择。这就是人们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之中获取并表现出来的一种选择性的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虽然具有引导性的作用,但行为自身不能对自身进行选择,善与恶都是它固有的性质,而行为者的意志却是自由的,是可以选择某种善或恶的行为去进行自己的活动的,而人们之所以会为“恶”,原因就在于在选择上对“善”的无知。而“德性则是某种选择,至少离不开选择”。如果这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此时的行为就是符合于德性的,是善的;否则就是不适当的。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不仅关注于人的理想目标,即将“善”作为目的引导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选择;并且关乎于人的现实实践活动,它对人类的一切实践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并且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一个了理想的坐标与现实的导向。

二、康德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这样一个概念首先是由康德所明确提出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也如亚里士多德一般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进行了区分:他认为,理论理性所关注的主要是人的认识能力的对象,它的关涉范围不应超越于此[3]。否则,所产生的一系列的原理并不能扩展我们的理性所能运用的范围,而是把这样一种范围缩小了。也就是说,理论理性的应用范围本应是感性世界,如果将其无限制地扩展,它就会威胁到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甚至将其彻底排斥掉[4]。并且,在康德看来,纯粹的实践理性只与人的意志有关系,它的运用过程只关乎于意志被决定的原因[5]。“这一工作的直接成果是将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同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加以贯通,以理论的形式凸显出形而上学的‘在世’规定及其‘实践’内涵。”[6]

在康德看来,如果意志能够完全地为“实践理性”所决定,那么人之行为就会自为地符合于“实践理性”的要求,从而使得“行为”具有了道德层次的“必然性”。可见,这样一种“纯粹”的实践理性是规定意志的一种“力量”,它会为人的行为订立“实践”的规则,并促使意志自为地与“纯粹理性”相结合,以接受此种“法则”的规定。而由于此种法则的“纯粹性”,所以它会要求意志在进行自身的行为之时,将全部的感性因素(如欲望等)从自身之中彻底排除出去,所以它也并不关注于具体的感性质料。由此可见,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是意志的“立法”功能,也是意志的“自律”能力,这种“自律性”就表现为意志按照“纯粹理性”中所蕴含的“实践法则”去行动的能力。所以,在康德看来,只有纯粹的实践理性,才能订立出这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则,才具有这种不为它因所左右,将自律的“原则”坚持到底的“力量”。

同时,康德也认为这种“力量”可以构成最高的“形式法则”,他说:“纯粹理性单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它提供(给人)一条我们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7]只有通过这样一种法则,人才能摆脱感性质料的束缚,真正地把握自身的本质。如果没有此种力量的存在,意志便只是现象的一个部分,只能接受“自然法则”的规定,绝无自由可言;而纯粹实践理性的能力则是意志对于“道德法则”的绝对服从,它的动力来源于人对“道德法则”的一种“敬重”。同时,善良意志并非由于其他原因而向“善”,它仅仅是由于“自身”而“善”,是将纯粹理性运用于实践所产生的结果。并且,“善良意志”直接地表现为一种“绝对命令”,它与“纯粹理性”融为一体,可以直接地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定,所以这种先天地寓于人们内心之中的“善良意志”也是“自律性”的意志。从自律性出发,“纯粹理性”的任务就成为脱离于一切感性要素的干扰,只将自身作为法则的订立者。可见,正是由于这种“善良意志”的存在,“纯粹理性”才能为人类的行为提供一个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它也构成了人之行为的判别标准。

在康德看来,只有“善”与“恶”才能成为实践理性的对象,而实践理性的最高目的则是追求“至善”。这样一种“至善”所要实现的是人的内在价值,所以它也要为人的道德存在的必要性提供理性的根据。只有纯粹的实践理性才彰显了“人之为人”的本质,才展现了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所独有的那种超越于一切自然物之上的价值。

三、“智慧”与“理性”的对比

通过对比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与康德的“实践理性”,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所言的“实践”虽然都对立于各自所言的“理论”,但却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体现在:

首先,亚里士多德把实践智慧与“善”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实践是一种向善的现实活动,并且,只有实践活动可以表现为一般人的向善的现实活动,它也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全部品质与特性。他指出,无论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做出何种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8]。由此可见,善本身作为一种可追求的实现目的,无论是其实现的形式,还是其完成的手段,都是需要人们进行选择的,所以说实践智慧就是包含着行为选择性的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

康德的实践理性也与“善”密切相关。在康德看来,人只有努力成为道德的人,才能真正地彰显其自身的本质存在。而人与动物相比,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可以具有理性思维的能力,可以对行为的善恶性质进行判断,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善与恶是人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如果选择将善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那么就要按照一种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在行动中,要将自己和他人的人性作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将其视作为一种手段;最后,每个有理性存在的意志都应该是普遍立法的意志。以上三条行动原则即为康德所提出的自律性法则。他认为,道德或者善的根源不是感性的欲求,它的根据是先天地寓于人们内心之中的“善良意志”。如果“善良意志”不存在,那么意志必然无法将自律性法则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而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感性欲望的束缚。换言之,如果人们选择按照实践理性的要求去进行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才符合于“善”的要求,也才具有道德的内涵[9]。

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行为自身不能对自身进行选择,善与恶都是它固有的性质,但是行为者的意志却是自由的,是可以选择某种善或恶的行为去进行自己的活动的,这样我们才能更明确地看出一个人的品质。因而,引导人们如何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做出有道德价值的善行,也是实践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10]。

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仅凭通过意愿的倾向性来对行为的善恶性进行选择这样一种方式无法表现出道德行为的真正本质。同时,这种意志的选择自由权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性,可以作为一种否定性的特质而存在于人的行为过程之中。但是,道德行为的真正意义不应只着眼于与感性欲望的对抗,而应该上升为一种自律性,即自为地接受道德法则的要求,即将道德法则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意志的自我立法。

最后,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实践智慧所关涉的是人们的具有道德性的行为,这种行为所体现出的特性就是他所认为的“德性”,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善行”。人们通过不断地进行这种具有道德性的实践活动,使得自身的意愿不断地向善而行,逐渐地使自己的意志与动物的本能相区分,进而逐步地摆脱了动物本性的束缚,成为了具有理性的最高级动物,由此也彰显了人之为人的特征与本质。当然,人的全部特质的展现不是立刻就能完成的事情,它的实现需要人类经历一系列的不断超越自我的过程,所以是逐步实现、渐渐积累而成的,而人类则在这种过程之中不断地由低级的善向高级的善迈进,最终实现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至善”。

康德的实践并不关注于人的具体的、经验的实践行为,因为他要从“形而上”的高度来研究人的行为的价值与意义是否具有理论的依据,他的目的就在于为整个人类社会提供一个“普遍有效”的理想性目标,并以此为范本引导人们的行为不断地趋于道德的完满性,最终在“实践理性”的指引下实现“至善”的境界。这一过程虽然也是逐渐的、积累的,但是却表现为理性自发性的要求提升自身的行为之过程。而这样一个过程也表明了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最大不同,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更多的是在强调行为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所作出的“理智的选择”,这种选择权的自由来自于人的理性思考能力,必须在正确理性的引导下,这种选择性的行为才能逐步地积累为最高的善。而康德的“实践理性”则是一种普遍而又具有超越性的理性,它是人的最高的价值追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实践理性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实践形而上学”思想,代表着人之行为的最高的普遍性规范原则。

[1]丁立群.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孰为第一哲学?[J].哲学研究,2012(1):78-84.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2-123.

[3]康德.康德文集[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142.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5.

[6]陆杰荣.形而上学研究的几个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05.

[7]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1.

[8]康德.判断力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9]邓晓芒.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评析[J].北方论丛,2001(2):35.

[10]殷岳才.爱因斯坦与物理规律的协变性[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22-26.

【责任编辑赵伟】

B5

A

1674-5450(2015)04-0001-03

2015-01-16

叔贵峰,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方哲学与宗教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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