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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

2015-04-10吴迪

市场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对策

◇吴迪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

◇吴迪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分析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查找其面临的若干具体法律监管问题,并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10.13999/j.cnki.scyj.2015.06.010

一、引言

当前形势下,网络金融形式逐渐通过客户无形的网络办理投资理财、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资金融通行为搭建构成,新时代有个专有名称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补充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的不足,迎合了互联网时代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融资特点和要求,特别是相比较于传统的金融形式,网络金融业务快速高效,不受时间地域等限制,尤其是第三方支付、P2P贷款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表现突出,显现爆炸式的快速发展趋势,备受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欢迎和广泛使用。但是,网络支付快捷化、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融资金额的规模化和网络金融机构跨区域化等带来的风险防控难度日益加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然而,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业务界定和监管主体等问题,在现有的金融法律和法规上又缺乏统一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加以解决。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逐渐认识到对其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等新的模式,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销售也有相关规定,需持有央行发放的牌照,由央行牵头监测。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服务平台的监管目前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而对这些尚缺乏具体的政府监管机构,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投资陷阱等乱象的严重扰乱。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这一领域满足客户需求主要依靠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依靠技术创新开发具有个性化、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活动。以形式多样博得了客户喜好的微信支付功能,从一开始的设计上来说就是以传统金融为本,最初的金融模式离不开资金配置的“支付清算”风险管理。如余额宝产品赋予的支付功能是在货币基金的基础上,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流产品包括各种类余额宝产品,货币基金是其捆绑的基本对象,随着市场资金利率水平的变化,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波动,难以避免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二)监管缺失将导致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是加强互联网监管的主要原因。网上信贷平台的不稳定性和商业趋利性质太强,市场风险信息极易传导至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倒闭不得不说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敲的一次警钟。一方面,由于网贷平台的信用程度不透明和监测难度大,投资者难以了解,无法按期提现成为了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投资者不得不面临的主要结果。同时,传统银行业也面临着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款体系同样受到了互联网货币基金的严重冲击,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脱媒现象,传统银行竞相上浮存款利率只为吸收存款,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导致商业银行经营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因此,保证金融市场有序竞争发展的必要举措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是牵涉范围极广的新兴行业,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

近两年来,互联网平台贷款进入了发展高峰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原有的垄断地位逐渐被许多投资者及金融机构打破,目前绝大部分是小贷公司,民间投融资等中介机构作为国内主流的网贷平台,技术不成熟,运作不达标,缺乏一定的市场风险的自控能力,使得企业自身走向倒闭成为大势所趋,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削弱了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活动的信心。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界定还不够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定位,尚无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互联网企业更是如此。随着相关法规体系需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内容的不断拓展,如严格规定市场准入,提高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人员的执业要求,定期开展排查等。

(二)部分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缺少金融牌照

金融界的新兴市场非互联网金融行业莫属,兴起的旺盛势头刺激许多金融机构参与进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为我国经济输入新的血液!然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创新机制的完善,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获取相关部门批准的金融牌照,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

(三)各级监管部门分工尚不明确

自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以来,依靠民间资本发起的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的不在少数,特别对于网络借贷而言,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着极大的信用和操作风险,发起的网贷平台业务一直游离在监管的空白地带,内部控制制度也尚未健全,使得地方政府也无法落实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全国至今未形成从上而下的统一监管形式,大多都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然而,这种监管的盲区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大大受损。

(四)监管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两者的结合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共同发展到一定程度而诞生了互联网金融,也充分说明难以预测市场上资金的流动。传统金融业长期发展所形成的我国目前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组织形式赶不上网络时代的发展,也难以适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只能说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场检查和监管形式有了更高的要求。

四、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根据业务属性,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应的业务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定期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充分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防范实体经济出现虚拟平台交易时所产生的风险。系统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监管法律

完善互联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细化立法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构建系统性的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殊性,有必要完善现有法规体系、金融法律和及时修订,制定专门面向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及金融业务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形式和法律地位,对其业务模式、准入条件、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站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视角来看,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建立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所以,加强互联网机构信息披露,需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风险分配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警示信息扩散,利用社交网络和大数据原理,设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使消费者熟悉风险点和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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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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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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