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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吏励忠机制的整合及其效应分析

2015-04-10董晓红郭淑新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官吏机制

董晓红 郭淑新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安徽 亳州236000;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241002)

汉代官吏励忠机制的整合及其效应分析

董晓红 郭淑新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安徽 亳州236000;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241002)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汉代将礼义道德教化置于治国的重要地位,从而在对官吏的选任上对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官吏既要具备一般的社会道德和基本职业道德,又应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养成官德,亦即权力道德。为安定社会,巩固政权,两汉把官吏励忠机制作为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察举制中设立“援忠入制”的法定标准,将德才兼备之人作为官吏选拔的主要目标。励忠与惩罚相辅相成,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励忠机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其历史影响颇为深远。

汉代官吏;励忠机制;整合过程;社会效应

“治民先治吏”是历代封建王朝总结出的政治经验。所谓“治吏”,关键在于考核严明、赏罚公正。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汉代统治阶级出于巩固政权以及构建社会伦理新秩序的需要,在官吏选任的问题上,按照德、才、能的顺序,尤其重视忠伦理的励忠机制,从而逐步整合出一套以励忠机制为核心的官吏治理制度。

所谓“励忠机制”,主要是指以忠伦理为导向激励忠臣,同时以此为参照,按照设定的程序与准则惩罚不忠之臣,从而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趋于统一的一种社会制度。在该制度中,励忠与惩罚相辅相成,成为一种积极的社会调控手段, 从而达到使官吏和百姓以毕生精力为朝廷效力的社会效应。

一、励忠与惩罚相辅相成

汉代官吏的迁降赏罚,在通常情况下,基本上是以考核结果而定。除了受私人亲疏爱憎等主观因素影响,皇帝或主官之外的迁降赏罚, 按照常规, 均应以考核结果而定。

(一)迁、赏机制

“迁”有“平迁”与“超迁”两种情况。所谓“ 平迁”,即以积功久次( 即资历、功劳) 循序而升;所谓“超迁”,即有奇才异能或特殊功绩者可破格而进。

平迁之例,如“(石) 奋积功劳, 孝文时官至太中大夫。”[1]《石奋传》西汉大臣石奋以“恭谨”著称,并形成家风,以此教子。司马迁认为石奋虽不善言谈,但却敏于行事,是行为忠厚的君子长者。敬业、谦恭、勤勉正是“忠”的表现,因此,能得以平迁正是当时重视“励忠机制”的充分体现。“(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1]《赵禹传》西汉廉臣赵禹为人廉洁清高,入职以来,总是以法为准,从不疏通官署私瞒罪行。其为官期间虽有一些暴戾行为,然而因其清廉劳苦之功被迁为御史,也是汉代励忠机制的体现。如“(兒宽) 以射策为掌故, 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1]《兒宽传》

超迁之例,如“(薛) 宣为少府, 月余, 遂超御史大夫至丞相”[1]《谷永传》。“宣帝立, 大将军霍光领尚书事, 条奏群臣谏昌邑王者皆超迁, 定国由是(御史中承) 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1]《于定国传》“哀帝即位, 以博名臣召见, 起家复为光禄大夫,迁京兆尹,数月, 超为大司空。”[1] 《朱博传》以上诸例说明,只要臣子所具卓越才识能为王朝效力,就有“超迁”的可能,而不致使人才埋没。需指出的是,西汉对超迁颇有限制,因为统治者清醒地意识到,“超迁”这一“励忠”机制如使用不当,其流弊也很大。所以,对超迁名额加以限制,以防官吏升迁不遵常轨, 导致吏治败坏。

忠于朝廷者,除了得到升迁,还会得到各种嘉赏。如有赐爵、赐赠、增秩、赐金、赐奴婢、赐田宅、安车驷马、甲第、牛酒、秘器之类。还有赐“带剑履上殿, 入朝不趋”[1]《肖何传》,“奏事不名, 入殿不趋”[1]《王莽传》,“赞谒不名”[2]《梁冀传》等与尊号“祭酒”、玺书褒勉之类,则为礼遇上的优宠。破例对忠事者给予行为上的特殊许可,目的依然是笼络忠臣,激励其为朝廷积极效忠。

(二)降、罚机制

汉代官吏除因重罪犯法而被罢免削爵或处以死刑外,凡犯有小过而不宜重处者,一般仍留任但要降职罚俸。如“(黄霸)守京兆尹, 秩二千石, 坐发民治驰道, 不先以闻; 又发骑士诣北军, 马不适士, 劾乏军兴。连贬秩, 有诏归颖川太守官, 以八百石居”[1] 《黄霸传》。“(平当) 迁丞相司直, 坐法, 左迁朔方刺史。”[1]《平当传》“(任延)为武威太守, 坐擅诛羌不先上, 左转召陵令。”[2]《任延传》

汉代犯有罪过者,自三公九卿以下至郡县小吏,均得以律科罚, 其科罚之律, 如汉法除谋反之外, 于贪污罪最重,“赃吏纵得免死, 亦禁锢终身, 甚至锢及三世”[2]《陈忠传》《刘恺传》。“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2]《左雄传》“梁国、平原郡皆半伤水灾,人相食,刺史守相坐免。”[1]《食货志》。

科罚之刑,有多种刑名,自杖、耐、笞、族诛、弃市等诸刑,以视罪情轻重而定。至于赏罚的意义, 思想家把它看做是“治乱之枢机”[3]《潜夫论·三式》。这无疑是对励忠与赏罚相结合机制的认可。

赏其所当赏、罚其所当罚的事例, 在两汉盛世,是常见的,然而,赏不当赏, 罚不当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有了东汉末期王符的慨叹: “今则不然, 有功不赏, 无德不削, 甚非劝善惩恶、诱进忠贤、移风易俗之法术也。”[3]《潜夫论·三式》

由上可见,尊圣德, 重国相,赏罚分明的励忠机制在汉代的治国方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难免出现某些偏失。

二、励忠机制的整合

《说文》曰:“忠,敬也,尽心曰忠,从心从中。”在汉代,“忠”作为一种发自内心的敬爱之情,落实到政治层面,就是人臣竭心尽力,忠君敬上。

官吏的励忠机制在先秦既已创制,汉代则对官吏励忠机制进行了循序渐进的整合。

汉初的统治者刘邦已初步意识到了官吏励忠机制的重要性,并特别重视对为国捐躯者家属及其后人的封赏。如“周苛子周成以父死事, 封为高景侯”[4]《张丞相列传》;“奋击南越战死, 武帝封子延年为侯”[1]《李广传》。刘邦在意识到官吏品行重要性的基础上,其用人政策开始有意识地向重忠倾斜。曾有楚将季布,追随项羽后,多次困辱刘邦。项羽战败后,刘邦曾欲泄一己之愤悬赏千金缉拿季布,待成功抓获后,则受人启发逐渐明白了臣各为其主, 只是尽职尽责的道理,于是不但释放了季布,还将其拜为郎中。相较之下,同为项羽臣的丁公(季布之舅父),曾在刘邦败逃于彭城之战沦为俘虏时,偷偷放走了刘邦。待项羽败亡后, 丁公以此私恩求赏于刘邦,刘邦不但不念其恩,反将其捆绑,游行于军营示众,并昭告天下:“丁公为项王臣不忠, 使项王失天下者也。”[1]《季布传》然后将丁公斩首, 强调“使后世为人臣毋效丁公”[1]《季布传》。

刘邦此举既表明了对忠主之士的赞赏,也昭示了对不忠之臣的惩戒。司马光对此认为,刘邦此举的目的就是使天下人明白为臣之道[5]《汉纪三》之“高帝五年”。之后,“忠君”亦成为汉代最高的政治道德准则和官吏的最重要职责,也成为官吏奖励的最重要依据。

汉武帝刘彻崇尚孔子“主忠信”、“臣事君以忠”的理念,于是“以忠得进”[4]《李斯列传》、以忠被褒,这使得“忠无不报”[4]《鲁仲连邹阳列传》渐成风气。

汉宣帝刘询着力整顿吏治﹐强化皇权;励精图治,任用贤能;奖励勤职,重用忠臣;吏称其职,民安其业。这使得汉代官吏的励忠机制开始趋于规范化。

汉光帝刘秀作为东汉的开国皇帝,在认真总结王莽篡汉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意识到官吏励忠机制的重要性。于是,刘秀加大了励忠的力度,特别褒奖两汉之际不仕二姓、忠于汉王朝者,以励忠节。

追随刘秀左右转战的开国忠臣无不得到褒扬。王常“率下江诸将辅翼汉室, 心如金石, 真忠臣也”,被封为“汉忠将军”[2] 《王常传》。来歙出征西川阵亡后,刘秀赐策:“中郎将来歙, 攻战连年, 平定羌、陇, 忧国忘家, 忠孝彰著。”[2]《来歙传》封谥号为节侯。刘秀逐渐树立起保持忠节、为主效忠的风气。同时,他也敏感的察觉到了道家“贵生” 思想在当时的危害性:“贵生”思想的流行足以使人臣为苟活而变节。刘秀试图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开始大力褒奖忠臣,提倡气节。他访求卓茂, 拜为太傅(东汉官制,太傅为最高职位),并特下诏书: “前密令卓茂, 束身自修, 执节淳固, 诚能为人所不能。夫名冠天下, 当受重赏,故武王诛纣, 封比干之墓, 表商容之闾。今以茂为太傅, 封褒德侯。”[2]《卓鲁魏刘列传》》祭遵死后,刘秀“素服临之, 望哭哀坳;还,幸城门,阅过丧车, 涕泣不能已。”因为祭遵生前为人,“廉约小心, 克己奉公”, 在后来的朝会上, 刘秀常常慨叹: “安得忧国奉公如祭征虏者乎!”[5]《资治通鉴》

刘秀甚至对忠于王莽的益州太守文齐,因其固守拒险, 不降公孙述, 而封为“成义侯”[5] 资治通鉴·卷四三;然而对杀其主而献城归降的苍头子密则封为“不义侯”[2]《王刘张李彭卢列传》,这与刘邦“释放季布,斩首丁公”如出一辙。

东汉还大力褒扬忠于上级之官吏,加强了对廉洁之吏的褒扬和激励,忠、廉突出之官吏大多得到褒扬、激励。此后奖励忠臣廉吏的诏书不断,从而使励忠的范围不断扩大,也使得励忠机制趋于系统化。

汉章帝刘炟还将儒家的“气节”观融入法家的“忠臣”观,集将军、大夫、博士、郎官及儒生“讲议五经异同”会于白虎观,“称制临决”。流传下来的《白虎通义》(或名《白虎通德论》)明确了“三纲六纪”:“三纲者何谓也? 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 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又曰: 敬诸父兄, 六纪道行; 族人有序, 昆弟有亲, 师长有尊, 朋友有旧。何谓纲纪? 纲者张也, 纪者理也。大者为纲, 小者为纪。所以疆理上下, 整齐人道也…… 三纲法天地人, 六纪法六合。君臣法天, 取象日月屈信, 归功天也。”[6]《三纲六纪》

《白虎通义》还将“谏诤”纳入“忠”、“义” 的范畴, 同时,又引用了法家的“谏而不露”, 强调忠臣应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 “臣所以有谏君之义何? 尽忠纳诚也。爱之能无劳乎? 忠焉能无诲乎? 《孝经》曰: 天子有诤臣七人, 虽无道不失其天下…… 孔子曰: 谏有五, 吾从讽之谏。事君, 进思尽忠, 退思补过, 去而不讪, 谏而不露。故《曲礼》曰: 为人臣不显谏, 纤微未见于外。”[13]《谏诤》

汉代励忠机制是一个逐渐整合的过程,从以功利性激励为主,发展为辅以重视名誉称号的荣誉激励或精神激励,手段渐趋于多样化:从升迁、增食邑、赐田宅、封子候、赐钱等,到诏书褒扬、表彰门闾或钦赐仪仗等,形式逐渐丰富多彩。这种以多种形式激励褒奖忠君尽职之臣的举措,最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励忠机制。

三、励忠机制的社会效应

汉代官吏励忠机制之目的,在于将忠伦理深深植于官吏的思想中,力求培育忠德、奖励良善、嘉奖忠廉,以激励官吏以节义相高,以忠廉自励,将忠良之士, 晓谕天下,让天下效法。

(一)政治效应

汉代尤其是东汉官吏的“忠君观念”在励忠机制不断完善的整合过程中得以不断强化,即使处在混乱局势中,亦能尊奉皇上的无上权威。同时,大量名垂青史的忠臣不断涌现,其积极的政治效应十分明显。

司马光曾言: “及孝和以降, 贵戚擅权, 嬖幸用事, 赏罚无章, 贿赂无行, 贤愚浑淆,是非颠倒, 可谓乱矣。然犹绵绵不至于亡者, 上则有公卿大夫袁安、杨震、李固、杜乔、陈蕃、李膺之徒面引廷争, 用公义以扶其危, 下则有布衣之士符融、郭泰、范滂、许劭之流, 立私论以救其败。是以政治虽浊而风俗不衰, 至有触冒斧钺, 僵仆于前, 而忠义奋发, 继起于后, 随踵就戮, 视死如归。夫岂特数子之贤哉? 亦光武、明、章之遗化也…… 以魏武之暴戾强伉, 加有大功于天下, 蓄无君之心久矣, 乃至没身不敢废汉而自立,岂其志之不欲哉? 犹畏名义而自抑也。”[5]《资治通鉴》意即两汉统治历史长达400多年,得益于汉代官吏励忠机制对于皇权的稳固作用。

汉光武帝刘秀为了维护统治,大力奖励名节,使得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看重名节、然诺不欺、徇人刻己的风尚,即便在东汉末年,政治一片混乱黑暗,外戚、宦官当权扰乱朝纲的黑暗环境下,士大夫大多依然能发挥崇尚名节的作风,不畏强权,依仁蹈义,为社会政治风气的整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汉代官吏励忠机制,通过“封侯加官”激励臣下建功立业,王霸“晓兵爱士,可独任”,先后被封为关内侯、王乡侯、富波侯、向侯和淮陵侯[2]《王霸列传》;通过“赐爵、赏物”激励官吏“勤政爱民”。汉宣帝时,“二千石有治理效,辙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是故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1]《循吏传》;通过树立榜样的力量“礼遇优待”辅佐之臣,梁翼被桓帝特赐“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谒赞不名,礼仪比萧何”[2] 《梁翼列传》;另有光武诏书:“伯夷、叔齐不食周粟,太原周党不受朕禄,亦各有志焉。其赐帛四十匹。”[2]《逸民列传》表彰隐士,激励士人崇尚名节。

汉代灵活多样的激励手段,使“三公竞思其职,而百僚争竭其忠”,“群臣竭精称职”[3]《三式》,有力地调动了士人为学和入仕的积极性,培养了官吏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了良好的士风,使士人在关键时刻能够不顾个人安危,骨耿忠烈,扶危定倾,忘身殉国,从而使得汉王朝即使在外戚宦官擅权、皇权衰微之险恶环境中亦能“倾而未颠,衰而不亡”。

(二)文化效应

汉代推行的官吏励忠机制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基础,其激励形式与手段也自然依据儒家伦理标准。“其服儒衣,称先王,游庠序,聚横塾者,盖布衣之于邦域矣…… 所谈者仁义,所传者圣法也。故人识君臣父子之纲,家知违邪归正之路。”[2]《儒林列传》使儒家文化家喻户晓,植入人心,根深蒂固。儒家思想在引领汉代社会风尚的同时,使得崇尚名节、谦让之风,成为“教化行而风俗美”的时代气象。

汉代在推行官吏励忠机制的同时,还不忘通过表彰官吏的有德之妻,以引领妇女及其子嗣崇尚名节的社会风尚。如李穆姜为其曾任安众令的已故丈夫程文矩前妻所生四子“憎毁日积,而穆姜慈爱温仁,抚字益隆,衣食资供皆兼倍所生”。对此, 郡守上书“表异其母,蠲除家徭”[2]《列女传》。自此,李穆姜的教育引导愈加贤明,四个儿子后来都成了善良之士。这种宣传教化的结果,将儒家文化中的“忠孝”、“忠贞”、“慈爱”相互融通,从而激发了官吏励忠机制的忠孝文化效应。

总之,汉代官吏励忠机制的内容和形式虽经不断变迁,其过程和成效则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以资为鉴。这种机制不仅对汉代当时社会进程产生了积极的政治效应和文化效应,而且对后世乃至今天的社会仍有其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的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不容低估的借鉴作用。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王符.潜夫论[A].诸子集成[Z].上海:上海书店,1990.

[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6]班固.白虎通义[M].抱经堂丛书本.

【责任编辑:李维乐】

2015-09-08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及其启示研究”(编号:CLS2014D014)。

董晓红(1978—),女,山东梁山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法制史研究; 郭淑新(1955—),女,山东聊城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中国法制史研究。

K234

A

1672-3600(2015)11-0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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