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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籍田研究

2015-04-10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周天子

张 靖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商周籍田研究

张 靖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籍,本作耤,本义是耕作,后引申为借民力耕田。狭义上的籍田是殷周时期王侯举行籍礼的籍田,广义上的籍田是王侯贵族田庄,前者仅仅是后者中的最重要的一块。强大的家族组织、王能够“绝地天通”和民众相信“君权神授”是籍田存在的社会组织基础和社会信仰基础。籍田是指定服役制度在农业上的重要表现,也是清点人数和实现人口控制的重要举措。宣王料民于太原,表明以“不料民”为特征便可知民数的“事”难以维持了,籍田便包括在这些“事”之中。春秋战国时期的改革是实物地租彻底取代了籍田上固定劳役。

籍田;指定服役;早期国家

籍田是先秦土地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探讨先秦农业剥削形式的首要问题,更是理解早期国家起源及特征的重要突破点。籍田长期被认为和所谓的井田制中的“公田”是密切相关,所以在叙述籍田的学术史中,必须兼及井田制。学者自20世纪30、40年代开始,利用传世文献、出土新材料以及民族志资料对井田制的研究中,自然对籍田也进行了研究。

在早期的研究中,以钱穆[1]、徐中舒[2]、郭沫若[3]、李剑农[4]为代表,他们都承认“公田”和“私田”是确实存在的。除徐中舒外,其他三位基本上都是否认了《孟子》和《周官》中整体划一的井田制。徐中舒[2]299、郭沫若[3]23、李剑农[4]129特别强调古代存在着集体农业。徐中舒、李剑农都认为籍田是借助农民合力助耕的公田的一部分,不同的是,李剑农认为千亩之藉田是最初划出之籍田,后来藉田单位渐次增多,除天子直辖之藉田外,遂令诸臣僚分领,除臣僚食用一部分,必以若干部分,贡纳于王室,天子直辖籍田上之收入与臣僚上贡相比起来则无足轻重。[4]135徐中舒将彻法和助法分配给周人和被征服的土著,周人既耕种郊区的民田,又耕种近郊外以千亩作为单位籍田,周邦和姬姓之国都存在籍田,土著按照八家共井的方法助耕公田,彻和助的本质是一样的。[2]285,299他们的研究各成一体,对后来的学者的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籍田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承认井田制的存在,依据他们讲举行籍礼的籍田和贵族借民力耕田的籍田(田庄)之间联系程度不同,可以细分为两种。第一,以金景芳、王玉哲、赵光贤、王贵民为代表,他们认为举行籍礼的籍田和与“助者籍也”的籍田关联性不大。金景芳说藉田的藉和“助者藉也”的藉,初时原是一物。藉田的藉变成定期举行的仪式;贡助的藉变成一种剥削方式,乃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5]王玉哲认为西周的“藉”、“助”是劳役地租,宣王不籍千亩仅是废除提倡农业的仪式。[6]赵光贤讲藉田之礼是在王室直接掌管的田里举行,所有王田又名藉田,这些王田(諆田、北田)当在镐京或洛邑附近,浐、丰、伊、洛诸水之滨,不籍千亩仅是废除举行籍田礼的仪式。[7]王贵民明确指出两种籍田的界说,一是作为公益和祭祀田,春秋鲁国“初税亩”之后被取消而国家征税,一是为王侯贵族的田庄。[8]第二种,以杨宽、徐喜辰、孙作云为代表,他们认为举行籍礼的籍田是公田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杨宽以为籍田即井田制度下的公田。[9]徐喜辰将籍田与国野关系联系起来,国野是城市和乡村、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关系,籍田为“国”中的“公田”,国的公田和野中的公田本质上一样的。[10]孙作云认为周天子的公田叫做耤,在公田里举行始耕典礼也叫做耤,诸侯的庄园也叫作耤田,最终借民力耕田,即力役地租。[11]尽管老先生们所承认的井田制是承认这种力役形式,如王玉哲先生所言“私田是农民被分与的份地,收获为农民私有,但必须首先在属于贵族的公田上进行无偿劳动作为回报,这就是传说的商、周所实行过的助法,也就是一种劳役地租”。[12]但是殷周时期的个人存在于家族之中,私田最多只能是家族的田地,绝非农民所分的份地。

第二类,以赵世超、袁林为代表,二人都是否定了井田制的存在,认为籍法是商周的农业剥削方式。袁林将孟子的井田制和战果的授田制进行对比,认为前者是源自后者。[13]赵世超提出西周的组合农业劳动的剥削方式是“籍”法,他的观点建立在三个不易之论之上,第一,恶劣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简陋的劳动工具迫使先民进行集体组合的农业。[14]第二,家族长带领家族成员进行农业集体劳动。[15-20]第三,公田和私田都是贵族的土地。[21]以上两大类籍田的研究中,后者明显更加正确。尽管赵世超和袁林两位先生提出新的观点,但是至今学界尚且没有研究商周籍田的专题论文。

狭义上的籍田是王侯举行籍礼的籍田,最终由“庶民终之”。金文多见王侯的众多的田庄,此绝非王侯贵族所能耕种完成,需要借民力耕种,故广义上的籍田是王侯借民力所耕种的贵族的田庄。两种籍田都是由庶民完成,故二者本质一样,前者仅是后者中的最重要的一块。传世文献多是王侯举行籍礼的籍田,西周金文多是王侯贵族的田庄。

鉴于两种籍田的概念界定以及各自史料的特征,所以本文的研究分为两步,第一步,传世文献涉及籍田上收获物的用途,以及籍田存在的合理性。当我们的眼光伸向世界,便会发现籍田可能是在世界范围存在。故我们先说明殷周籍田的用途,然后再从比较文明史的角度探讨商周籍田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步,出土金文材料较多涉及籍田的众多细节,具体包括籍田的分布、不同籍田分布地区上的不同耕作者、籍田上的耕作者,在研究籍田的众多细节的过程中,我们将籍田的特征和指定服役制度的特征对比起来,探究籍田和指定服役制度之间的关系。

研究商周籍田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从具体的史料上来实际地考察籍田,并且要将籍田放在中国早期国家之中认识籍田。

一、籍田用途与合理性

(一)殷周籍田的用途

甲骨文中耤字,象人侧立推耒,举足刺地之形,故耤之本意为蹈,为履,“籍”、“耤”、“藉”古通用字,蹈、履为耤字正解,引申为荐于他物之下意。籍田本义是耕田,后引申为借民力耕田。[22]籍田礼是春秋两季,天子率领三公九卿,躬耕国家籍田的农业仪式。

通过甲骨卜辞可以窥见殷商籍田的情况,(1)壬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囧。(《合集》10.1)(2)庚寅貞,王米于囧以祖乙。(《屯南》936.5)囧地为商王的一个农业区,商王亲自去囧地去种黍,其实是商王举行籍田礼,囧地上的收获物被用来祭祀祖先,以表示对鬼神的恭敬。卜辞有商王在田庄以舞求雨的记载,例如(3)惟亥盂田,有雨,吉。(《合集》28180.5)(4)二田噩、盂,又大雨。(《合集》30044.1)这说明殷商的“籍田礼”更具有巫术的色彩,难以称为“礼”。

西周籍田千亩上的生产物主要有三个用途,第一,祭祀上帝。《国语·周语上》“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23]《礼记·月令·孟春纪》:“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其榖于上帝。乃则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御之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郑注“帝藉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24]《礼记·月令·季秋纪》:“乃命家宰,农事倍收,举五谷之要,藏帝藉之收於神仓,祗敬必饬”,郑注“藏祭祀之谷为神仓”。[24]1379《清华简·系年》:“乃作帝籍,以登祀上帝,名之曰千亩”。[25]《左传》襄公七年载“夫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24]1938《公羊传》桓公十四年载“秋八月,壬申御廩灾,御廩何?粢盛委之所藏也”,何休以御廩为帝藉之所藏。[24]2221明显可见籍田是上帝之田,周王以上帝的代表身份向庶民宣讲要好好为上帝耕田,并且为籍田上的收获物专门设置一个仓廪称为“御廪”。第二,救济氏族成员。《国语·周语上》:“耨获亦如之,廩于籍东南,锺而藏之,而时布之”,“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23]20明显可见籍田的收获用语救济氏族成员。第三,尝新。《礼记·月令·夏孟纪》:“农乃登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24]1365,可见籍田上收获有供天子尝新之用途。

(二)世界范围的籍田

籍田在世界范围内是可能广泛存在的。埃及的涅加达文化二期出图的蝎王权标图上刻画有表现蝎王手持木锄,立于水边和随从扬箕运土,这正像是蝎王破土亲耕。[26]《荷马史诗》中的“阿克琉斯之盾”载“他(赫菲斯托斯)又在盾面上附上一块王家田地,割麦人手握锋利的镰刀在正在收割,国王也在他们中间,手握权杖,站在地里,默默的喜悦充满心头。远处橡树下侍从们正在准备午饭,他们在烤制一头刚刚宰杀的肥牛”。[27]国王亲临王田,可见王亲亲自籍田,侍从准备午饭犹如籍礼之后的宴饮。齐默恩指出:“(古希腊)有些国王比城中的许多普通公民更为贫困,而他们的儿子,尽管有一天会继承王位,却并不忌讳在农田里耕作或像大卫王一样出门牧羊。”[28]印加帝国的土地分为,献给太阳神的太阳田,献给国王的印加田,留给当地居民的百姓田,每年首先耕种太阳田,其次耕种寡妇、孤儿和丧失劳动力者即老弱病残的土地,次之,大家以互助的形式耕种各自的土地,然后耕种酋长的土地,最后众人共耕国王的土地。整个印加帝国内献给太阳的第一块梯田必须由王室血统的人耕种。[29]两河流域的“埃兰文明”的历法中,有一个月被称为“神的土地耕种月”,[30]在泰国在13世纪的素可泰王朝有着源于婆罗门教的春耕节。[31]以上可以说明籍田不独为中国所有,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广泛存在的。世界范围内籍田的诞生的原因基本上是,原始社会用于公共支出的“公田”,在步入阶级社会之后被贵族侵占转化为“王田”了,贵族借民力而耕之,故笔者统称之为“籍田”。

笔者以希腊的籍田作为考察重点,刘家和先生指出古代希腊有一种田地名Temenos,原意就是“切割出来的”或“划出来的”土地。在《荷马史诗》中,军事首领握有这种土地,以后希腊的神庙拥有这种土地,甚至“迈锡尼时代”的国王也有这种土地(这已为线性文字乙的材料所证明。)[32]《荷马史诗》中迈锡尼国王英文为Basileus(巴赛勒斯),其实质是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起初是用来称呼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们。[33]巴赛勒斯的特征有四,第一,巴赛勒斯的人数众多,实际含义更加接近贵族;第二,他们是一个宗法和经济上的首脑;第三,他们的主要权力表现在战争和辩论之上,公民大会(Assembly)和议事会(Council)约束着他们权力;第四,他们的住所多在城堡里面,也有在乡下的。

(三)籍田存在的合理性

殷周籍田存在的社会组织基础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中国社会从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发展过程中,家族组织顽强地保留,个体家庭被束缚在大家族之中,个人意识难以冲破家族的思想而独立,为家族服务的思想根植民心。籍田用途基本上是为整个家族服务的,家族成员恭敬地躬耕籍田了!即使是在个体家庭逐步发展的春秋时期,公孙壽让其子荡意诸为司城,“虽亡子,犹不亡族”,[24]1859彭大夫捨二子生命救赵旃,[24]1882可知个人生命为家族整体利益服务,那么为整个家族服务的籍田能不长期存在吗!第二,从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及早期国家时期,受氏族共同体集体耕作的影响,氏族的族长仍要在每年的春耕时期象征性地耕作。《孟子·滕文公上》记载许行言过去“贤者与民并耕而食”,这是上古氏族长和氏族成员一起劳作真实写照。[24]2705

殷商籍田存在的社会信仰基础是王能够“绝地天通”和民众相信“君权神授”。商周王皆能沟通神人,商王更多的是沟通祖先神,周王子够沟通的是上帝。商周籍田上的收获物用于祭祀,殷商用于祭祀祖先,西周用于祭祀上帝,其缘由在于周人以上帝取代了祖先神。这种社会信仰早在良渚文化的瑶山等地的墓葬中玉琮和玉钺共为一人的随葬物便已经出来了。[34]众所周知,埃及、印加的王是能沟通神人。考古材料证明早期希腊的克里特文明中米诺斯王宫的统治者克诺索斯王是一身兼任祭司和军事首领之职[35],他和埃及的法老一样,能够沟通神人。线性文字B已经证明迈锡尼国王都有籍田,“阿喀琉斯之盾”反映了黑暗时代都存在籍田,希腊从青铜时代向古风时代的发展过程中,王权在不断地衰落,王所具有的“绝地天通”的能力也逐渐衰落,与此同时籍田在古风时代逐渐地消失了,这说明籍田的存在和神化的王权密切相关。古代的世界中有一个几乎普遍的现象,一个城市国家的首脑是国王,也是本国神灵在地上的代表,因而具有几分神性,土地属于神王所有,他将土地用益授予其地上的代理人——实际的统治者。[36]这一论断在中国西周是符合的,周天子宣称籍田是上帝之田,周天子以上帝的代表身份要求庶民要努力为上帝耕种田地!

二、籍田是指定服役在农业上的重要表现

我们的第二步是讨论籍田和指定服役的关系,首先说明两点,第一,殷周私有制发展不充分,我们所言王侯贵族的籍田(田庄),仅仅指他们占有这些农庄上的收获物而已,绝非后世的所有权。第二,指定服役制度是一种分工具体、指定某部分人专服某役、且时代相传,长期不变的服役形式,[37]只有先明白指定服役制度的含义,我们才可以用指定服役来检讨籍田。鉴于甲骨卜辞本身的局限性,先简要说明殷商王侯贵族的籍田的分布及耕作情况,然后详细阐明西周的籍田特征,我们在探究籍田的特征的过程中,有意识地用指定服役制度的特征检讨、认识籍田的特征。

(一)殷商的籍田与指定服役制度

殷商王室籍田分布的卜辞可以分为分为四类,第一,商王在某地举行籍田礼。(5)王曰,我其受甫耤在年?(《合集》00900反2)(6)丙辰卜,爭貞,呼耤于受有年?(《合集》09504正13)商王占卜是否要在、籍田。(7)乙卯卜,貞,受年?(《合集》09783正3)(8)受年?二告。(《合集》09741正5)、为农业区,结合前面两条卜辞可知,、为商王举行籍礼的籍田。

第三,商王亲耕某地的籍田,并以其收获物祭祀祖先。如卜辞(1)、(2)所见,囧地为商王之籍田,囧地上的收获物被用来祭祀祖先。

第四,朱凤瀚指出,王亲自下令其下属种田,这种农事直接主于王,属于王所征发的农业劳役,这种农田属于王室。[39]196

殷商贵族拥有籍田的证据在非王卜辞之中,这样的卜辞大概只有一条,(14)丁丑卜,我貞,我彶耤于夷?(《合集》)21595》)。另外,王卜辞之中“告攸侯耤”(《合集》9511)透露出侯伯一级也有这种耤田的讯息。商人的诸多宗族都是政治经济的综合体,他们的籍田上的耕作情况应与商王的籍田是一致的。

(二)西周的籍田与指定服役制度

1.王侯拥有大量的籍田

周天子的籍田是周王占有收益的田地,简称“王田”,籍田是西周独立而庞大的王室经济的重要表现。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得知周天子拥有大量的籍田,第一,王亲自在某地籍田。如《令鼎》(《集成1》02803)“王大耤农于諆田”,王令庶民在諆田为王服役耕田。《令鼎》和卜辞“王大令众人裒田”(《合集》1)、《诗经·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鎛”[19]591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第二,周天子命令其下属监督籍田上耕作,如《庚午父乙鼎》(《集成》02710)“王令(寢)(农)省北田四品”。这与卜辞“呼省我田”(《合集》9611.2)、《国语·周语》“乃命其旅曰徇”的含义一样的。因为周王的籍田分布广泛,需要设立专门管理籍田的职官,如簋》(《集成》4255)“,令女(汝)乍(作)(司)土(徒),官(司)耤(藉)田”,鼎》(《集成》2755)“遣仲令司奠(甸)田”,《柞钟》(《集成》0133)“司五邑佃人事”。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庶民劳作的的官员,《诗经》称为“田畯”、《周语》作“司徒”、金文作“司土”。第三,王赏赐给臣僚较多的田地。如《敔簋》(《集成》04323)“易(賜)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大保簋》(《集成》04140)“王易(賜)休余土”,《逨鼎》(新收NA0745)“田于□卅田,于廿田”,《大克鼎》(《集成》02836)“易(賜)女(汝)田于埜(野),易(賜)女(汝)田于,易(賜)女(汝)丼家田于(峻),(以)氒(厥)臣妾,易(賜)女(汝)田于,易(賜)女(汝)田于匽,易(賜)女(汝)田于原,易(賜)女(汝)田于寒山”,同时又“易(賜)女(汝)丼、、人”,簋》(《集成》05402)“王才(在),易(賜)采”,《召卣》(《集成》10360)“王自事(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周天子赐田土,宏观上的表现为大规模的土、采,微观上表现为“田几田”,即以“田”为计量单位的田地。王将较多的田地收益权赏赐给臣僚,可证周王拥有众多的籍田。

西周的贵族也拥有大量的籍田,春秋时期的鄅国仍保留着籍田的习俗,“鄅人藉稻,邾人袭鄅……尽俘以归”,[19]2086春秋时期鄅君都有籍田,间接地说明西周时期的贵族拥有较多的籍田。西周中后期,贵族多将田土赏赐给自己的臣僚,如《卯簋》(《集成》04287)记载荣伯于卯,“易(賜)于乍一田,易(賜)于一田,易(賜)于隊一田,易(賜)于一田”,又如《不簋》(《集成》04328)伯氏赐给不“臣五家、田十田,用從乃事”,可见西周的贵族也是拥有较多的籍田。

2.王侯籍田的分布特点

我们先将周天子和贵族的籍田分布特征统一而论,籍田的具体分布地点是在大都城的近郊和小聚落之中。大都城的建立是和西周封建制度密切相关,封建制度以授土与授民为核心,王室帮助诸侯于所封之地建立城堡,同时诸侯拥有周天子所封赏的大量田土。如《宜侯夨簋》(《集成》04320)记载王改封虞侯于宜地,“易(賜)土:氒(厥)川三百□,氒(厥)□百又廿,氒(厥)宅邑卅又五,氒(厥)□百又,易(賜)才(在)宜王人□又七生(姓),易(賜)奠(甸)七白(伯),氒(厥)盧□又五十夫,易(賜)宜庶人六百又□六夫”,授土和授民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王人可能为周人,奠人可能是臣服于周的殷代旧族郑人,它们为贵族,他们生活在宜城之内及郊区;“在宜庶人”则是宜地的原居民。笔者以为“宜庶人”与“王人”、“郑人”相对而言,他们是被剥削者,他们居住在宜地的三十五个邑之中。铭文中先谈多少“姓”,再谈多少“夫”,可见家族组织较多地保留在中国早期国家之中,无论是征服者周人还是被征服者土著都是以族的形式存在,国家的统治难以深入到个人。又如《左传》定公四年分封鲁国“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19]2134,“土田倍敦”在《琱生簋》(《集成》04292)作“仆墉土田”,在《诗经·鲁颂·閟宫》作“土田附庸”,[19]615其实“仆,附也,庸,城垣,仆墉,依附于土田,附墉土田,言土田靠近城垣”,[40]这些田位于近郊,包括周人高级贵族的“籍田”和“士”及其隶子弟的家族田地。“因商奄之民”才谈及土著。在强大的武力征服之下,周人的高级贵族肯定占有了土著原来的田地的收益。《大克鼎》、《卯簋》、《敔簋》、《逨鼎》中的“赐田于某多少田”、“赐于某多少田”中的“某”都是邑名,都是土著的聚落。赵伯雄认为西周的城市不过是有围墙的农村,城市只是在政治上统治乡村,周代的邦不过是政治统治中心的大邑和居民的聚落(小邑)两种类型结合在一起的。[41]那么我们说周天子和高级贵族的籍田是分布在大都城附近和小聚落之中。笔者在此强调,高级贵族在郊区占有的籍田不是很多,否则广大的士和其隶子弟赖以生存的田地都不足了,高级贵族所占籍田主要分布在土著的小聚落之中。

我们再将周天子和贵族各自的籍田分开而论,周天子的籍田也有分布在贵族的领地之内。如晋国有“千亩”之地,此应是周天子的举行籍礼的籍田所在地。传世文献的千亩有四次,《国语·周语》“籍田千亩”和“周宣王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左传》桓公二年,晋文侯“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史记·晋世家》“十年,伐千亩,有公,生少子,名曰成师”。学界对“千亩”有三种观点,(1)杨伯峻认为“三十九年战于千亩”与“籍田千亩”在周地,“其弟以千亩之战生”、“伐千亩”的千亩在晋地。杜注“千亩之战生”在山西介休[24]1793,钱穆以为在山西岳阳[42],杨伯峻以为在山西安泽县[43]。(2)王玉哲认为周天子的公田以千亩为单位,三者皆指山西的千亩,周王的势力范围完全延伸到汾水中游了,驳斥了自清儒以来便认为汾水中游的千亩距离丰镐过远,周王不可能在此举行籍田礼的观点。[44](3)徐中舒认为籍田以千亩为单位,西周和晋都有千亩地地名,这是周和晋都有籍田之证。[45]笔者倾向王玉哲之说,周厉王出奔彘,周宣王料民于太原,《后汉书》引《古本竹书纪年》“宣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后五年王伐条戎、奔戎、王师败绩”可知周天子的势力完全达到汾水中游,周天子在汾水中游举行的客观条件是不容置疑的。周天子要去汾水中游举行籍礼的主观动因是什么呢?笔者倾向王玉哲[44]97-116、许倬云[46]所主张周人起源山西之说,周天子在周族的发源地举行籍田礼,周人能够在共耕共食中重温他们的精神、习俗。汾水中游的众多千亩是周天子的籍田,周天子指定晋侯在这些籍田上耕作,周天子所举行的籍礼只是在千亩(地名)之地中的一块千亩上,却享有此地所有千亩上的收益。籍田是由众多以千亩为单位的田地组成,故以“千亩”代称籍田,汾水中游的介休(或岳阳或安泽)分布着由众多千亩组成的籍田,于是千亩成为该地的地名了。

《左传》隐公十一年:“王取邬、刘、蔿、邘之田于郑,而与苏忿生之田,温、原、絺、隰郕、欑茅、向、盟、州、陉、隤、怀。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郑也,恕而行之,德之则也,礼之经也,己不能有,而以与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24]1737文中“己不能有”指周王没有能力占有苏忿生那几邑中某些田地上的收益,并非对土地的所有权。杨伯峻以鲁庄公十九年五大夫“出奔温”,[24]1773温仍为苏氏邑,又以金文《敔簋》“賜田于某”为辅证,认为“温田”为“王田”之在温者,非以其全邑给予郑。[43]77此说明周王的籍田确实有分布在贵族的领地之中,此为周天子指定贵族在其领地之内的王田上世代服役。

3.籍田上的耕作者

我们考察大都城近郊和小聚落中的籍田上的耕作者,必须以周代国野关系为基础。赵世超从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和征服关系划分西周的国野关系,认为国是包括都城和郊区,国人的主体是士,野人主要是亡王之后、戎狄蛮夷、流裔之民。[47]笔者将赵先生提出的三种野人总称为土著。西周的等级制度之中,天子、诸侯、卿大夫属于不劳而获者,士和庶人(即士的隶子弟)属于种庄稼者,工商皂隶属于人身不自由者。《礼记·少仪》:“问士子之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郑注:“士禄薄,子以农事为业”,[24]1513那么大都城郊区的田地中,相当多的一部分是周人中的“士”及其“隶子弟”占有和耕种。在近郊分布的王侯贵族的籍田恐怕不多,否则大量国人丧失了生活的物质来源了。

王侯贵族的籍田主要分布在小聚落中,小聚落中的居住者是土著,金文所见小聚落是由田和邑组成。从古文字邑便可看出,邑包含土和人两个方面,二者是密切相关。殷遗民“攸服奔走臣我”则“尚有尔土”,“宅尔邑,继尔居”,“畋尔田”。[24]220-221、229《曶鼎》(《集成》2838)“弋(必)尚卑(俾)处尔氒邑,田□氒田”,可知一邑之人耕种该邑周围的田地。从比盨》(《集成》04466)“田,其邑……”可见邑被周围的田地所围绕,从《比盨》“凡復友(贿)从田十又三邑”及《攸比鼎》(《集成》02821)“射(厭)分田邑”可知,从获得十三个邑的田地,田统于邑之中,邑可作为田的衡量单位。周人在武力征服的基础上,占有土著原先的田地,迫使土著们在小聚落中及附近的籍田上服役。

大都城近郊的王侯籍田上的耕作者身份是哪些人呢?《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周王将阳樊、温、原、欑茅之田的收益权赐给晋文公,阳樊人不服。《国语·周语中》“且夫阳,岂有裔民哉?夫亦皆天子之父兄甥舅也”,“阳人不获承甸”,[23]54-55在春秋时期周天子的姻亲都沦为庶民,居住在樊地,被周王指定耕种樊地的籍田,那么西周时期的士的隶子弟极其可能在大都城郊区的王侯的籍田上耕作。《国语·周语》记载周天子通过一系列的“事”便可知民之数,[23]25籍田便包括在这些事中,士的隶子弟无疑在其中。

4.籍田上的耕作状况

籍田的耕作状况如何?首先通过《诗经》中的农事诗来考察国中的士及其隶子弟在大都城郊区的籍田上的耕作情况,这些籍田在《诗经》被称为“大田”、“甫田”。学界对这些农事诗的认识的分歧有二,第一,《周颂·载芟》、《良耜》、《噫嘻》中的数字是诗人之夸张还是实写?汉唐旧注疏家基本认识这些数字多是夸张。徐中舒和郭沫若以为其是实写,都是周人在籍田上的集体耕作真实写照。第二,《周颂·载芟》中的“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24]601是王、公、卿大夫籍田场景还是周人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场景。毛传、郑注等认为主、伯、亚、旅、强、以分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子弟、强力和拥赁者(或奴隶);毛传诗序、郭沫若[3]25、于省吾[48]、赵光贤[7]80、徐喜辰[10]83-84等认为是主是王,伯、亚、旅为王官,卿大夫之类,彊和以才是庶人。笔者赞成整首诗为成王率领卿大夫籍田的说法,但是主、伯、亚、旅、强是家族长带领家族成员进行集体的农业劳动场景,这正好说明了籍田上的耕作情况是周人以家族为单位进行集体劳动。

其次,我们再来关注土著在小聚落中的籍田上的耕作情况。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之下,土著的农业劳动应和周人一样,都是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大克鼎》记载周王赐给膳夫克“丼、、人”,又有“埜、、、、匽、原、寒山”之田,可知土著“丼、、人”被指定在“埜、、、、匽、原、寒山”的田地上耕作,根据上古族名和地名多相同的原则,可见《大克鼎》中的土著所耕种的籍田不属于其邑,但是根据先民的耕作半径推测,丼、、人居住地应该距离埜、、、等地的籍田不远。《卯簋》、《敔簋》、《逨鼎》载赏赐多少田在某邑,那么该邑的人可能是被指定在此邑中或附近的籍田上服役。《国语·鲁语下》“古者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23]206也表明耕种者的劳动场所(即籍田)是固定的,因耕种者所居住的邑距籍田远近不同,故需要“砥其远迩”,使服役者在距其邑较近的籍田上耕作。《散氏盘》(《集成》10176)记述了夨人给散人划归田地时,连同生活在这些田地之内的居民“豆人、小门人、原人、人、鮮、且、旅”等家族一起转让给了散氏,[49]并且要求他们发誓效忠散氏,否则他们的后代就不能在这些田地上耕作,可见鮮、且、旅等土著家族被夨人指定在其邑附近的籍田世世代代地服役。西周社会发展程度较殷商为进步,西周的土著既然都是在其邑中或附近固定的籍田中耕作,那么殷商社会的平民也应当如此。这可以证诸希腊的早期文明,入侵者进入希腊之际,当是的农耕区是一个个数目明确、别界清晰的村庄,每个村庄都有属于自己的耕地。[8]58那么村庄里的居民所耕种田地都是在其附近的固定耕地之上。

西周所有土地的占有权都是宗法贵族的,国人除了耕种他们家族的份地之外,另外要在郊区的籍田上服役;野人专门的粮食生产,亦以家族为单位,世代在小聚落中或附近的王侯的籍田上耕作,从金文中看不出野人拥有享有收益的私田。指定服役是一种分工具体、指定某部分人专服某役、且时代相传,长期不变的服役形式,所以笔者认为用指定服役来解释商周籍田是较为准确的。

笔者认为用西欧中世纪的“力役地租”的概念来讲商周的“籍田”是不合适的,首先,地租是建立在领主对土地的私有基础之上,才可能将土地租给农民去耕作。西周保留氏族社会遗风尚多,并且私有制发展甚为不成熟,土地仍然是被认为是家族、集体所有,绝非私人所有,诞生地租的前提都不存在。第二,西欧中世纪早期,商品经济极为不发达,农民只好以先耕种领主的自留地作为耕种他们份地的前提,于是才有“力役地租”,其后逐渐转向了实物地租、货币地租。西周的个体家庭束缚在大家族之内,每个家族是一个生产队,个体家庭是消费者。个体家庭都没产生,何来农民的份地与领主的自留地?更谈不上“力役地租”了。

三、余论

《国语·周语》记载“宣王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进谏不能料民,言“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少”。[23]23-25仲山父举出两点理由,第一,西周设置了在生活、生产领域的专职官员管理户政,第二,周王又以“不料民”为特征的“事”来察知民之数,这些“事”的本质是众多固定的劳役。宣王在千亩之战丧失南国之师而要料民补充军队,说明原来知民数的“事”难以维系了,这些事包括周天子每年下令庶民籍田。那么宣王继位,不籍千亩便是籍田走向崩溃的开端,也是服制走向解体的征兆,田地中呈现出“维莠骄骄”、“维莠桀桀”[24]353景象。春秋战国经济改革的总趋势是,以按亩征收实物来取代了籍田上的固定劳役,即抽取固定税额之后,剩余产品便归农民所有。

自战国以来,耕战成为关乎各国生死存亡的大事,“重农主义”空前兴盛,于是战国秦汉之人造出“后妃率九嫔蚕于郊”[50]附会天子躬耕帝籍。汉文帝“感于(贾)谊之言,始耕以劝百姓”,[51]这些不过是新型的专制政府重农的表现。特别需要指出,在税制取代农业上指定服役,秦汉以后的籍田和殷周的籍田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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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兆平]

The Study of Ji Tian in Shang and Zhou Dynasty

ZHANG Jing
(Shaanxi Normal Unviersity,Xi’an 710119,China)

Ji means cultivating,developing to the means of cultivating the land by people’s strength.Ji Tian is referring to“Ji Tian Qian Mu”narrowly,and that generally refers to noble’s farmland.Big family organization,king can communicate with God and people believe the king’s power and rights comes from the God,which are two significant basic essentials of the exist of Ji Tian.Ji Tian is the important performance of The Assigned Labour System in agriculture.Ji Tian is a scientific measurement of count and control the population.King Xuan did not cultivate“Qian Mu”,shows“Shi”are hard to maintain,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knowing the number of people without census count.Ji Tian was included in the“Shi”,and gradually intended to collapse.The economic reformations in the Spring-autumn times,achieved that the assigned labour in Ji Tian was completely replaced by fixed material tax in land.

Ji Tian;Assigned Labour System;early state

K22

A

2095-770X(2015)06-0086-07

2015-06-04

陕西师范大学2014年大学生创新项目(cx14090)

张靖,男,陕西渭南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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