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管控现状与思考
2015-04-10王朝伟伍业光张超
王朝伟伍业光张超
(广西师范学院南宁社会福利医院广西大学广西·南宁530000)
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管控现状与思考
王朝伟1伍业光1张超2
(广西师范学院南宁社会福利医院广西大学广西·南宁530000)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加,流浪人口逐渐增长,流浪精神病人也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以至这类人群的肇事肇祸行为逐渐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文章综述目前国内外流浪精神病人管理现状、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现状与管控等方面研究进展。旨在对现实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流浪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 管控
流浪精神病人(Homelessness among mentallyill persons)是指流落街头、无经济来源、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患有精神疾病的特殊人群【1】。由于其自身特点,他们通常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并缺少及时有效的治疗。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群体呈现出增长趋势。与普通精神病人相比,城市流浪精神病人的肇事肇祸行为更加具有突发性、盲目性,对他人人身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也更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现状,提出合理有效的管控意见。
1 流浪精神病人的现状
有研究指出,国外流浪人群中的精神疾病发病率高达约50%,西方国家流浪人群与相同年龄的普通人群相比更可能患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并且人格障碍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也比较高【2】。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流浪人群的精神疾病患病率较低。深圳宝安区人民医院救治的176例流浪病人中精神疾病的患病率为26.1%,河南省项城市到2010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000余人,其中患病率为21.6%【3】。国内有学者认为,造成此种结果可能是由于我国缺乏大样本流行病学调查。
流浪精神病人由于长期的流离失所,没有稳定的生活医疗保障,加上因精神疾病带来的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等原因使得该群体更容易伴发躯体疾病,其中以传染病多见。我院从2003年至2013年近10年来收治的3000多例流浪精神病人中,常见各种传染病(传染性肝炎、梅毒等)、营养不良、外伤感染等。
2 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现状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包括肇事精神病人和肇祸精神病人两种。综合《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民通意见》第4条、第5条、第6条、第8条规定可知,肇事精神病人指在不能辨认或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下实施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不受行政处罚的精神病人,但其行为并未触及到我国《刑法》。包括殴打他人致伤、寻衅滋事、妨碍交通安全等。肇祸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重型精神病人,包括杀人、防火、爆炸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等。【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认定,须经由公安机关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根据情况的不同对其分别进行监护与强制性的治疗。【4】
通常,流浪精神病人一般以肇事行为为主,其中以精神分裂症的案例最多,病人文化程度偏低,年轻的男性患者更容易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2010年到2012年两年共救治收治453例肇事肇祸流浪精神人,其中男性280例,女性173例,男性肇事肇祸者占大部分,平均年龄33.15±10.15岁,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占绝大多数(90.09%)【5】。
3 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管控的思考
流浪精神病人由于其“流浪”的特点,在病症的支配下随时可能发生不可预知的暴力行为。所以,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管控变的越来越重要。通常,肇事肇祸流浪精神病人通过群众举报等由110民警或民政机构发现并接管,之后送入相应医院进行治疗和鉴定。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院近十年来管理困惑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3.1 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仅限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可以看出这些强制医疗的患者是指那些已造成危害结果或者有明显危害倾向的,那么尚未发现有明显危险行为倾向但确实存在危险的该如何防范?流浪人群常在人群密集、城市中心等公共地区进行乞讨,因其自身疾病突发、盲目的特点,患者往往在他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暴起,管控的主动权难以掌握。我们对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并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在必要时候应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4】但对于流浪精神病人而言,其往往无监护人或无法联系上其监护人,且少数成功联系到的在碰到此类事件常常避之不及。对于该类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如何处理?其后续治疗与救助,何种机构应对其负责?国家对此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
3.2 完善救助体系
综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我们缺少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精神卫生体系。国内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对此专门划拨了相应经费,但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却没有相关政策与资金支持。即便给予了支持的地区,大部分接收的单位仍然感到力不从心。并且这些病人通常伴有躯体疾病,医疗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也更复杂。美国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有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政府不仅有大笔的资金投入,而且强调各相关部门合作,同时还对就救助设施和项目施行进行了民营化改革,如教会、慈善事业都为流浪精神病人提供临时住所,并提供心理康复服务,【3】从而降低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发生。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赢取政府的关注,由国家出台政策与划拨资金,综合公安、民政、卫生、司法、基础社区等部门的力量,合力应对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逐渐形成良好的救助链。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防治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重要性,并引导广大群众人性化的看待流浪精神病人,摒弃旧观念、就态度,重新看待这类特殊群体的生存现状。
3.3 建立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理机制
通过查阅文献,并没有找到明确此类情况处理的报告。实际工作中,常常由110巡警、民警或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处理。但他们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一些细节处理上无法针对流浪精神病人的特点实施有效的措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机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态的扩大和危害。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可尝试建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突发事件职能性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队伍,不仅针对流浪精神病人,也可针对普通精神病患者和普通人群。一旦遇到该类群体造成的突发事件,专业队伍可有针对性的快速奔赴现场进行疏导和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的扩大。
3.4 完善医疗机构救治管理的相关法规
以南宁市福利医院为例,我院长期接受大量流浪病人,并且以精神病人为主。总结我院多年的救助经验,发现以下问题:1.来院流浪病人情况复杂,因无法了解患者确切的个人、病史资料,从而无法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疗。患者未知、复杂的情况也增加了医院救助过程中的危险性。2.来院救助患者病种复杂,医院资源紧张,很多病人在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同时还存在躯体疾病。共病增加了治疗难度与治疗费用。而且精神疾病本身需要较长期的治疗过程,流浪精神病人由于其“流浪”的特点导致其开销巨大,因医院资源有限,很多患者常稍有好转便草率出院,因而得不到彻底的治疗,导致病情易复发。3.流浪精神病人出口不通畅,流浪病人出院标准并没有确切法律依据,目前我们的做法一般是在患者病情好转或治愈后出院通过救助站遣送回原籍。但政府却没有考虑到他们返回原籍之后的生存问题。被遣送回去的病人通常不被原来的家庭所接受,为了生计,很多病人遣返之后又重返流浪行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现实问题,也为新的肇事肇祸埋下了隐患【6】。4.找不到其原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无法送回,长期滞留医院没有相关法律论据,原医疗机构的有限资源也无力长期收治大量病人。
上述是流浪精神病人救助中的一些问题,说明了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同时也体现了医院日常救治管理中存在的危机。因此我们认为应完善对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相关法规,优化救助资源,加大救治力量,建立有完善的救助体系。对已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应重点监护,并形成安全有效的护理,确保病人以及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易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流浪精神病人(符合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疾病特点、人口学特征等资料)应重点看护,防患于未然。我们建议为无法回归的病人建立收养所,公安部门为这类人群办理临时户口、临时身份证;卫生部门为他们办理医疗保险;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最低生活保险,以保证他们生活医疗无忧。这些想法,我们已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多次汇报建议,希望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有效管控,将是一个全方位、多途径、多层次的系统工程。而这一系统工程的建立需要各个学科,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我们不仅要在科学的角度上积极关注并研究这类人群的病症特点、发生根源和发展趋势,也要针对现实状况去探讨妥善处理各类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应对方法,尝试建立有效的、可行的、全面的防范机制。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管控是广大社会工作者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使命和职责。我们在这条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文献综述
[1]王文伶.张启文.黄进弟等.我国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热带医学,2009,9(9):1852-1863.
[2]FosterA,GableJ,BuckleyJ.Homelessnessin schizophrenia.Psychiatr Clin NORth Am,2012,35 (3):717-734.
[3]陈进良,国效峰,陈晋东.流浪精神病人的研究介绍[J].国际精神病学杂志,2014,41(1):56-58.
[4]冯玉,陈长虹.精神病人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资源,2011,14(6):427-428.
[5]刘彩秀.住院流浪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情况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3,25(9):53-54.
D035.31
A
1009-8534(2015)02-0034-02
2015-2-1
王朝伟(1988-),男,河北保定人,广西师范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专业13级研究生;伍业光(1964-),男,广西南宁人,广西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张超(1989-),男,河北邯郸人,广西大学公共医疗与卫生管理专业13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