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5-04-10张小军
张小军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天水 741020)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发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企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断增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4)》,2014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持续增长,达1 526份,但整体处于起步阶段。自2009年以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整体呈现出“起步低、发展快、水平仍较低”的阶段性特点。[1]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企业社会责任也进入了新常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将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由于我国尚未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一、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后来逐渐被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应承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2]它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的社会责任。[3]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和生力军,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侵犯员工权益、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这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对企业的信任。因而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企业也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指企业向社会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其社会责任信息,以便于政府监管和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利益相关者是指所有可以影响或会被企业的决策和行动所影响的个体或群体,主要包括投资人、债权人、客户、员工、政府、同行、社区、社会组织、消费者等。[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直接制度表现。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一般涉及保护生态环境、使用清洁能源、促进社区发展、保护员工劳动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诸多领域。
二、我国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意愿持续地显著地提升,但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还存在差距。建立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提高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度,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企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充分履行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职能。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全面评价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做出的贡献,据此合理配置国家资源,对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惩罚。[5]
(二)有利于将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现实竞争力
当前,我国企业不负社会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只有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才能共同抵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促进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升华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树立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大企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投资力度,迅速扩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知名度,赢得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现实竞争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共赢发展。因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把制度的法律强制力和企业的自愿执行力有机结合起来,让企业自愿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管,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透明化”和价值“显现化”,帮助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认同企业价值,将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现实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研究较早,并且建立了一套与本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披露模式,部分国家甚至强制企业报告社会责任信息。[6]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能否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即使到发展中国家去投资经营,企业同样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受到当地社会特别是国际社会的严密监督。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重视并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虽然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成本,但长期来看能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国际信誉度,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披露相关信息,才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国际经营环境。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
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些基本规范,但我国至今仍未建立比较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首先,法律目前直接规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只有《公司法》和《食品安全法》。《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其余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只是间接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精神。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再次,直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非常少。《证券法》是目前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规定得最完善的法律。《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中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义务进行了全面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章也对公司信息披露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的最基本职能是反映职能和监督职能。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对象和披露目的。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实体性规范;另一种是程序性规范。纵观上述规定,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难以满足国家监管部门及其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需求。
(二)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不健全。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不健全。首先,立法过于分散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非常少,涉及诸多法律法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规定体系。而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其次,立法缺乏法律约束力。现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则只规定了行为模式,大多数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企业违法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4)》(以下简称《报告》),2014年中国企业整体处于起步者阶段,近五成企业仍在“旁观”,“旁观”企业数量最多,达137家(占46%)。这类企业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十分缺乏,这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规定不健全不无关系,我国法律对企业的制约效果差,对企业没有威慑力,违法成本低,甚至导致有的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违反法律却赚取利润。
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首先,披露公益信息多,披露“公共”信息少。根据《报告》,企业更乐意披露社区公益和慈善(77.0%)等公益信息,而不乐意披露大气污染防治(34.9%)和水污染防治(33.9%)等“公共”信息。其次,企业存在“选择性”披露信息问题。我国国企、民企和外资企业倾向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领域各不相同。根据《报告》,中国国企和民企倾向于披露财务类数据和合规性信息,如股东权益和依法经营等信息,而对供应链管理类、环境类信息披露不足;相反,外资企业更注重对社区关系维护和供应商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而对股东权益和依法经营信息披露相对不足。报告显示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不完善,存在“选择性”披露问题。再次,整体存在“报喜不报忧”问题。根据《报告》,598家(59.4%)企业进行了负面数据及案例的披露;411家(67.6%)国有企业对负面数据进行了披露,外资企业(43家,占比48.3%)和民营企业(144家,占比46.5%)对负面数据的披露比率则不足五成。
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较单一。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较单一。首先,定性披露相对较多,定量披露相对较少。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文字叙述的方式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定量数据披露相对较少,横向和纵向可比性数据披露不足。根据《报告》,468份(46.5%)报告披露了连续3年及以上的定量绩效数据;而在横向可比数据披露方面,仅有197份报告披露了行业绩效对比信息,占比19.6%,纵向可比性数据披露好于横向可比性数据披露。其次,利益相关方参与信息调查不够。不少企业在利益相关方参与信息调查方面表现不佳,调查内容主要集中于客户满意度、员工敬业度等单项调查,而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全面调查尚欠缺;调查形式主要表现为问卷调查形式,而召开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尚欠缺;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和报告较少。再次,未能纳入到会计信息体系中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问题,难以满足利益相关方对数据信息的需求。
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欠规范。在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欠规范。首先,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信息披露欠规范。目前,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意识,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往往在会计核算中将其归入某个传统的会计科目内,例如,企业把排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将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赠支出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8]而并不列示相应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这既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有碍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信息披露的传播方式欠规范。传播方式相对单一,既有大多数企业采用的传统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也有少量企业采用的新媒体(二维码、微信、微博等方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欠规范。再次,信息披露的语言欠规范。信息披露语言相对单一,既有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汉语,也有少量企业采用的其他语种,不统一,欠规范。根据《报告》,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语言上来看,只有国家电网、中国建筑股份、中钢集团等80余家企业发布了多语种报告。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立法
首先,应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基本法。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办法》,并将《企业社会责任法》或《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办法》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基本法,来统领分散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企业社会责任领域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在《企业社会责任法》或《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办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做出全面、具体的强制规定,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披露程序、计量标准、信息审验、督促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研究推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技术和方法,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促使各类企业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增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和信息化,促使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良性地运转。
再次,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原则。即披露内容要以适当的传递载体和渠道充分公开所有法定的披露信息,不得有欠缺和遗漏,以保证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能够方便地获取充足的信息。二是有效原则。即披露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以保证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了解披露主体内部和外部出现的重大变化。三是及时原则。即披露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以保证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分析、评估和监督披露主体的最新实际情况。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制度
首先,健全完善以强制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应健全完善以强制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披露是国家强制社会责任信息从企业向利益相关者流动的过程,从而使企业自觉接受政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确定。对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应该强制披露。强制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工资福利、污染防治、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等。对于不披露需要强制披露信息的企业,法律法规应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健全完善以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应健全完善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更多的自愿信息披露,并逐渐推进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同时建立一套自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自愿信息的表达和披露,减少自愿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偏差。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可以自愿披露。自愿披露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自愿披露行为,主要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披露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包括:职工教育培训、企业诚信、资源循环应用、社会公益活动、就业、慈善捐赠等。自愿披露作为强制披露的补充和深化,既有助于促进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谐,又有助于树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通过健全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逐步克服目前存在的披露公益信息多,披露“公共”信息少;“选择性”披露信息等问题。
(三)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制度
首先,健全完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并重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社会责任信息中定量信息的披露,减少社会责任信息中定性信息的披露,尤其增加横向可比数据与纵向可比数据信息披露,使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两者并重披露。对于企业诚信、公平竞争等社会责任信息可定性披露;对于劳动保障、工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性捐赠、纳税等社会责任信息可定量披露。[9]由于定量信息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与普遍性,对决策者的利用价值更高。因而,对于可以采用货币计量的社会责任项目,应优先采用定量数据信息的披露,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增设相关社会责任披露项目。对于非货币性人力资源信息、产品性能、安全信息和售后服务信息可定性披露。
其次,健全完善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信息调查制度。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是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过程。应进一步加强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信息调查制度,全面拓展调查内容,增加与利益相关方的交流和沟通;丰富调查形式,通过问卷调查、深入企业调研、召开意见征求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增加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可通过适当的渠道和形式让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及其报告编制。目前,上市企业不太注重对社区、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全面信息披露责任,因此,上市企业应通过健全完善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信息调查制度,注重对利益相关方的全面信息披露,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期望和信息需求,推进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制度
首先,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科目披露方式制度。对小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披露方式。小企业可在现有的报表体系中尽可能单列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是设置的新科目应当与原有科目相对应。例如,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单设“环境治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科目;在“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下单设“公益、福利及捐赠支出”等科目。大中型企业以及污染比较严重、资源耗费比较多的小企业,既要在原有会计报表中单列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在附注中披露定性信息,还要单独编制“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责任利润表”、“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等披露定量信息。
其次,健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传播方式制度。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传播方式,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平台和新媒体的“杠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传统和新媒体——二维码、微信、微博、移动互联网等多种传播方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高信息披露和传播的广泛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尽可能便捷地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方和广大社会公众。同时,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传播语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持续增长,因而,海外投资企业应积极践行在东道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布不同语言版本的地区社会责任报告或海外社会责任专题报告,供国内外利益相关方了解其海外社会责任信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国际化。
[1]解读《白皮书》: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八大发现[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1/15/c_127389654.htm.
[2]王凌飞,陈亚楠.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09(30):199-120.
[3]陈文婕.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1(4):96-97.
[4]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EB/OL].http://www.csrchina.net/templates/node/index.aspx?nodeid=89d45b8d-45b7-411ca42e-02b3f819fcf6&page=contentpage&contentid=4d999481-3b0f-4c7d-9828-e64f89b2e479.
[5]罗金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经济纵横,2007(6):71-72.
[6]龙建成,王建玲.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差异分析:原因及解释[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5):69-70.
[7]朱识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财政监督,2009(22):15-17.
[8]王秋霞.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启示[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33-35.
[9]郭恒泰,张鲜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1(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