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恐惧”的成因及克服的途径
2015-04-10周维功
周维功
1.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46;2.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安徽淮北,235000
论“道德恐惧”的成因及克服的途径
周维功1,2
1.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46;2.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安徽淮北,235000
从道德心理学角度分析当前社会“老人倒地扶不起”等见义不为现象,认为其直接原因是救助者深层的“道德恐惧”,即道德主体因为基于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压力而胆小怯懦,失去道德勇气和道义良知,逃避、放弃承担本应承担的道德责任的恐惧。并从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两个方面辨析“道德恐惧”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道德个体的恐惧心理及社会信任危机。最后提出克服“道德恐惧”的有效途径:激发人的正能量,祛除个体心理恐惧,重塑做人精神;祛除信任危机,重建社会信任,以保护并激励见义勇为。
道德恐惧;见义勇为;信任
1 道德恐惧的现象和内涵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成就辉煌,然而,道德风尚却差强人意、亟需昌明。例如,南京彭宇案、广东小悦悦等事件频发并激起热议[1-2]。在自古被誉为“礼仪之邦”的中国,时下物质充裕与社会进步,人们本当“仓廪实而知礼节”,但是在面对他人困苦危险甚至死亡威胁的关键时刻,理应当仁不让、见义勇为之时,为什么却普遍地迟疑观望、麻木不仁甚至见死不救呢?深刻反思这些事件,不难看到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道德现象:“道德恐惧”。这种“道德恐惧”现象明显透射出当代人知善不行、见义不为、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令人不寒而栗地痛感人性冷酷和社会的悲凉。
在传统文化代表性的儒家、道家和佛教思想中,恐、惧是通用互释的。孔子曰:“君子有三畏”,其首畏是“畏天命”[3]172,即对不可抗拒之必然性的敬畏。西方哲人也不乏对“恐惧”的关注和论述。古希腊人早就意识 到天命的作用,体验对天命的恐惧。霍布斯将恐惧划分为两类:对于假想中的或依据传说构想的不可知力量的恐惧成为宗教的来源,源于原因和状态的未知而产生的恐惧或恐慌是最初的恐惧[4]。康德说:“我们努力抵抗的东西是一种灾难,如果我们感到我们的能力经受不住这一灾难,它就是一个恐惧的对象。”[5]印度学者克里希那穆提指出,很多人有这样或那样的恐惧。只要有恐惧,就不会有自由,而没有自由,就不会有爱。恐惧会使心灵麻木、迟钝、浅薄[6]。依据海德格尔的思想,恐惧作为现身情态是在世的一种基本方式,人畏之所畏就是世界本身,人在恐惧的基础上不断地向无的投射和进入才能超越存在,真正把握形而上本体,体验到自己的存在;畏与怕有亲缘关系。“这两种现象多半是不分的,而且是怕的东西被算成为畏,而有畏的性质的东西被称为怕。”[7]英国神学家詹姆斯·里德说,许多恐惧都是因为人们不理解自己生活的世界,害怕世界对人的掌控[8]。
尽管中外传统道德思想和现当代伦理学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恐惧的探讨,但是缺乏对“道德恐惧”内涵的明确界定和系统研究。笔者认为,恐惧在心理学上被称为以过度惧怕外界客体为主要特征的“恐惧性神经症”;在哲学上又可分为自然恐惧、社会恐惧、物质恐惧、精神恐惧、宗教或政治恐惧等;在道德伦理学上,恐惧被理解为一种古老的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意识和道德情感。恐惧的对象除了自然力、超验存在、精神信仰、罪恶残暴以外,还有担心自身能力不足、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人际关系紧张、正义缺失等。人们对诸如此等对象产生担忧、害怕、恐惧,因而,对本应担当的责任没有担当,而是采取某种视而不见、见而不为、回避躲让乃至逃离的态度,从而便可表现出来具有鲜明特点的道德心理怯懦和道德实践不作为。这种道德主体因基于对各种可能风险、压力的恐惧,胆小怯懦、失去道德勇气和道义良知,逃避、放弃承担本应承担的道德责任的恐惧就是“道德恐惧”。
2 “道德恐惧”的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
为什么当今具备趋善意向的众多好人常常在明明知道某事是善的情形下,如以举手之劳,扶人一把,却普遍性地怯懦害怕、不敢为善呢?为什么像孟子所说的包括恻隐 之心在内的人性四端[3]237-238以及康德提出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中的共通感,在关键时刻均统统退失呢?毋容置疑,“见义不为”等事件中一个最突出的也是再简单不过的问题是,救助者无不担心在情况不明、真假难辨的前提下,“冒险”出手,费尽心力救人、做了好事,得到回报与否暂且不论,反而极可能被倒打一耙,受骗上当,蒙受诬陷栽赃、讹诈勒索,沾惹上不应该的麻烦、说不清的苦楚。况且,现实中“好心没好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心酸事屡见不鲜,可谓福祸难料,德行相悖,善难求报。可见,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等现象凸显,当代人的个体心理恐惧无疑是一直接要素。见义不为等实乃首先出于人基于安全自保的害怕恐惧心理,这就是“道德恐惧”产生的个体心理机制。
人性的生理本能先天地具有对自己的生存、安全和利益的自然诉求,从而引起担心、忧虑、害怕和恐惧。“道德恐惧”突出地表现出来的道德心理或者行为上的怯懦或懦弱,就是“道德的怯懦”。这里,“道德的怯懦”首先不是在个体性格特征意义上,而是在道德意志力、道德勇气薄弱意义上而言的。行为主体虽然有明确的善恶是非意识,有基本的价值立场,知道如何具体行为,但是意志力薄弱,胆小怕事,虽想选择善但又缺少道德勇气,不敢行善,不能坚定地秉持基本价值立场和道德原则,最终抛弃道德责任,蜕变为现实的不作为。由此可见,“道德恐惧”是一种特殊的无立场的道德立场,因为意志力薄弱,缺少勇气,不敢行善而形成。在多数情况下,“道德恐惧”并不仅仅是自私,而是担心自身或者至亲可能受到伤害,在特定情境下基于经济恐惧、精神恐惧、社会恐惧等多种恐惧共存时的一个综合性理智权衡与忌虑,在无奈之下选择置身度外,从而表征出一种“理性算计”的冷漠。所以说,人们对暴力的恐惧,对可能后果的恐惧,对未知不确定性风险的恐惧以及长期生活于恐惧中所形成的性格与意志懦弱,均可导致“道德恐惧”的产生。此种“道德的怯懦”看似平常,却滋生、容忍、纵容了丑恶与残忍。在一定条件下“道德的怯懦”就会衍生成“平庸的恶”。阿伦特深刻论述在极权主义暴虐淫威之下会产生出“平庸的恶”。“平庸的恶”揭示行为者漠视自己为思想、良知与主体性的存在,主动放弃道德主体性、自由意志,盲目机械地执行哪怕极其残忍的命令。“他们从不怀疑这两个信念,即使被政府合法化了的罪行依然是罪行,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最好都不参与这些罪行。”[9]
个体道德意识与行为是对生活世界自身的反应,心灵秩序映射现实生活及社会秩序。行为无序的实质是心灵无序的的折射与反应。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需在“合乎人性”的社会生活中生长发展[10]。当代政治学家罗尔斯也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1]。可见,反思“道德恐惧”现象,必须在考虑个体要素之后将视角转移到社会现实生活环境。那么,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究竟如何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成就显著,然而,日常生活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传统承继断裂,市场资本逻辑盛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极大冲击传统国民人格和社会价值原则。加之体制性痼疾,制度性承诺乏力,社会分配不公,阶层间特别是贫富两极严重分化,兼有法律软弱,“潜规则”盛行等,导致群体普遍紧张焦虑,孕生出精神危机并演化为舍勒所说的“怨恨情绪”。人迷失家园,无所归依,进退失据,失意绝望,缺失了本体论上的存在意义。根据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 书》,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又一次大幅下降,大大跌破及格线[12]。
关于信任、信任危机,有学者指出,信任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诺和合理期待,表征为私人个体交往关系及其共在共生的存在模式,在本体论意义上信任就是存在的不孤独,信任的对立面是焦虑与孤独而非不信任[13]。所以,信任危机是孤独的存在,是社会成员相互交往过程中缺乏基本信赖而形成的不确定乃至不安全的关系状况。依据吉登斯的思想,孤立的生存并不是存在主义意义上的个体人与他人(者)的“孤离”,而是指与人生活实践所必需的道德根源的分离,是个人过于自爱自私,迷失存在、生活失落的片面性和无意义;是工具理性遮蔽了价值理性或者物欲私利吞噬精神灵魂的无意义[14]。可见,在本体论意义上信任危机不仅仅指人隔离孤寞于外在的存在环境,而且是指人的灵魂孤独和无所皈依,迷失生存意义。人的个体心理一般遵从习俗惯例,以获得稳定的情感心理依托,一旦失去心理情感依存将导致焦虑不安,行为失序,畏惧惊慌。当具有普遍效力的传统伦理规范被无情抛弃时,价值相对主义盛行、普遍价值原则失落、传统断裂催生出的人的孤独就会具象化为现实中的存在孤独。人们心理上的孤独、疏离、戒备、敌意,就会不自觉地形成一种普遍性的“怕”:恐惧。这种普遍性的恐惧一旦被心理加深固化,就变得习以为常、自然而然,就会进一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信任危机普遍弥漫开来就会导致人世间的冷漠绝情、害怕和畏惧——社会性“道德恐惧”。所以说,信任危机既是人类生活共同体最基本道德丧失的标志,又是消解共同体凝聚力的最危险腐蚀剂。在此意义上,信任危机实质上就是人在本体论上的存在危机、存在恐惧,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恐惧”表现样式,是“道德恐惧 ”产生的深层社会机制。
3 克服“道德恐惧”的有效途径
首先,克服“道德恐惧”必须激发人的正能量,祛除恐惧心理,重塑精神。
在道德伦理学中,道德自由也是意志自由,所以“道德恐惧”其实就是意志自由的缺失,就是道德的不自由,是人的一种心理异化和道德异化。人必须消除心理异化和道德异化,就不祛除恐惧心理,激发正能量,从而做到善善恶恶,意志自由,重塑人的精神。何以成人?孔子提出仁者无忧,智者无惑,勇者无惧的君子气质[15]。孟子提出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的大丈夫浩然之气。荀子则说:“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16]85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强调人的灵魂有主动性,人应反省自己,对卑行感到羞耻、悲哀和恐惧,对善行感到欣喜。伯里克利认为,人对因自己懦弱引起的耻辱而感到的难过比不畏死于战场的心情更为强烈[17]。柏拉图认为,与四主德相反的四主恶(无知、怯懦、放纵、非义)及一切邪恶都出自心灵三个部分(理智、激情、欲望)的混淆和迷失;个人的勇敢就是在一切情形中都敢于做其理智所鼓励支持的任何事情[18]。亚里士多德指出,“仅当一个人快乐地,至少是没有痛苦地面对可怕的事物,他才是勇敢的。相反,如果他这样做带着痛苦,他就是怯懦的。”[19]康德指出人要永远敬仰和敬畏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人需要意志自由,充满道德勇气,不可向恶让步,而是格外勇敢地去反抗它(tu ne cede malis,sed contra au dentior ito)[20]。可见,信仰和敬畏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是个体对人性的看守。黑格尔认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主体的自由意志以善为规定,善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被实现了的自由,“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21]。
其次,克服“道德恐惧”必须祛除信任危机,重建社会信任。
信义为本,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人际交往信任是基石。个体本质上总是首先在类的存在意义上“我向我的本质的生成”。虽然现代分工日益复杂,人作为社会性存在并非碎片化 的原子、“齿轮”,合作、信任实乃生活基石。荀子指出,人虽有好利本性但本质特征在于群居生活,人之所以胜任众物,人能群,义以分则和[16]85。弗洛姆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人在全部生活中均处于“存在的分裂”与“历史的分裂”矛盾中,人有一种要分享、帮助、感到是群体的一员的深刻需要;当今道德的问题是人丧失了道德感,对他自身的冷漠[22]。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维护全人类这一整体利益,实质上就是在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当一个人专为自己打算的时候,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决不是对己对人都有利”[23]。可见,健全的社会生活世界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互惠合作。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的第一美德,“制度正义优先于个体善”。福山则强调信任是人在一个诚实规矩、互惠合作的社群中产生的一种合理期待,依赖于成员素质、普遍价值观及共同规则[24]。社会宏观制度体制关系等对信任有着重要的影响,信任基础是社团成员共有的伦理规范及个体隶属于社团的角色[25]。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已由传统的熟人人格信任转向制度性信任与承诺,制度性承诺是政府通过制度、法律规则等给予公众的客观正式承诺。政府提供公民行为的明确可预期性,宏观上规定社会基本秩序,政府公信力和公民权利保障可谓制度性承诺的基础。只有在制度性承诺的基础上,才能构建社会主体间交往的普遍信任机制,因此,社会普遍信任的制度性安排与承诺是文明和谐生存方式的必要前提和必须保障。当前,从根本上克服日益凸显的“道德恐惧”现象,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道德制度和道德回报机制,以祛除恐惧心理,降低道德风险和成本代价,确保德行有用,德福一致,保护并激励见义勇为。
[1]王永端.南京彭宇案主审法官被调离、徐老太搬家彭宇辞职[EB/OL].[2014-12-28].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9/28/9537310_0.shtml;
[2]许青青.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全国性舆论大反思[EB/OL].[2015-01-21].http://news.sohu.com/20111021/n322980807.shtml
[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霍布斯利.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0
[5]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99
[6]克里希那穆提.恐惧的由来[M].凯峰,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42
[7]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应,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224
[8]里德.基督的人生观[M].蒋庆,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87
[9]阿伦特.反抗“平庸之恶”[M].陈联营,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4:26.
[10]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1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88:3
[12]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社会心态蓝皮书》:社会信任度不及格[EB/OL].[2015-01-08].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5612250101b0vx.html
[13]高兆明.现代化进程的伦理秩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9
[14]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赵旭东,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9
[15]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16
[16]章诗同.荀子简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85
[17]曾钊新,李建华.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40
[18]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34-35
[19]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9
[20]康德.历史理性批判论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45
[2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46
[22]弗洛姆.自为的人[M].万俊人,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218-219
[23]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4
[24]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35
[25]白春阳.现代社会信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6、28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5.07.009
2015-03-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道德冷漠’现象的道德哲学 研究”(12AZX010);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论恐惧与道德冷漠”(CXLX13 _321);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青年精品)项目“道德自觉的提升与重建:论克服 道德冷漠的有效途径”(13SQB-047)。
周维功(1969-),安徽淮北人,在读博士生,副教授,主要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
B82-052
A
1673-2006(2015)07-0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