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素感觉材料理论
2015-04-10刘勇
刘 勇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试论罗素感觉材料理论
刘 勇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为了追求一种一切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怀疑的确切的知识,罗素从“感觉材料”出发,从而推论对物理的客体的间接知识。知识是客观的、公开的,无论是直接的知识或间接的知识。摹状词理论和描述的知识使“感觉材料”突破私人性,描述的知识可以还原为亲知的知识,借助描述我们可以间接地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最终达致知识的公共性。罗素“感觉材料”理论为把握“我们如何获得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启发和参考。
罗素;感觉材料;私人性;亲知的知识;描述的知识;摹状词理论
长期以来,认识论问题在哲学中以其独特的魅力和现实性引领着广泛的讨论:人类的认识何以可能?主体如何把握客体,形成对客体的认识?认识能够达到什么程度?认识如何走出“自我中心困境”等等。在认识世界和事物的过程中,无论是经验主义或唯理主义,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虽然在认识的方式和认识的主体上有差异,但对于认识都必须有其对象却都是确定无疑的。这个对象可以是我,可以是他人,可以是物质,可以是心灵,但这个对象却是必须存在的。相比于理智的深奥玄妙和精神的难以言说,常识和事实告诉我们,我们都是从现有的经验出发直接认识事物的。罗素认为我们有两种知识:关于真理的知识和关于事物的知识。为了追求一种一切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加以怀疑的确切的知识,我们必须考察我们认识最初开始的地方,无疑对事物的直接经验和感觉是最初的认识,感觉是联系客观物质和主观精神之间的桥梁,罗素在强调感觉之外更提出了“感觉材料”的概念,并指出“感觉材料”是唯一确定可靠的,罗素的整个认识论正是建立在他的“感觉材料”理论的基础上。“感觉材料”是否是认识的源泉?如何突破“感觉材料”的私人性达成知识的公共性?对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考察对于我们理解罗素的认识论思想至关重要。
一、感觉与感觉材料
罗素认为我们无法从逻辑上严密论证外在客观世界的存在,但是通过“本能的信仰”,我们相信还有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的客体存在。我们本来就不是凭借论证才相信有一个独立的外在世界的,我们一开始思索时,就发现我们已经具有这种信仰了:那就是所谓的“本能的信仰”。哲学家所应做的是为我们指明“本能的信仰”的层次,并且使“本能的信仰”构成一个和谐的体系。这里所谓的“本能的信仰”是未经辩护但又不需要辩护的命题,关于这种“本能的信仰”的本性罗素并没有给出说明,因为在罗素看来“本能的信仰”是自明的。“物理的客体”的存在只能诉诸常识和事实来证明。假如这种客体真的存在,我们并不能直接认知它们,而是从我们所直接认知的东西中进行推论。现实世界中我们对桌子的认识仅在于颜色、气味、形状等表象,实在的桌子却不仅仅是如此这般。据此,罗素区分了两个概念:“感觉”和“感觉材料”(sense-datum),并做出如下定义:“让我们把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我们将把直接觉察到这些东西的经验称作感觉[1]6。”我们将从两个层面分析这个定义。
第一,罗素在定义这两个概念时都使用了“直接”这个词语,强调了一种“瞬间性”。对于“感觉材料”定义的“直接认知”强调第一眼见到、第一秒听到、第一次摸到等瞬间认知的东西,在这一过程不涉及人的主观判断,一切都是事物呈现于人的视野所形成的映像。对于感觉定义的“直接觉察”强调在觉察到“感觉材料”呈现于人的视野所形成的印象时产生的主体的反应,这一过程已经有了人的主观判断在内。
第二,感觉是直接觉察到“感觉材料”的经验,但感觉并不是以“感觉材料”为对象,感觉的对象只能是“物理的客体”,“感觉材料”是在感觉活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反映①金岳霖先生在对罗素感觉材料论的批判时指出:“我们要严格区分感觉的对象与感觉的内容。作用于我们的感官的客观物质事物是感觉的对象,感觉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即感觉映像),是感觉的内容。”金岳霖先生认为罗素哲学里没有我们所认为的感觉映像,罗素是以感觉材料为认识的出发点,实质上是把感觉材料作为感觉的对象,混淆了感觉的对象和感觉的内容。金岳霖先生对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批判显然是错误的,但他要求严格区分感觉的对象与感觉的内容则有着积极的意义。[2]125。这并不是说“感觉材料”是主观的东西。罗素指出:“不论我们的感觉材料——颜色、形状、平滑等——多么有赖于我们,但是它们的出现则是某种不依赖我们而存在的东西的标志,而这一某种东西,虽然也许完全和我们的感觉材料不同,却可以认作是我们和实在的桌子有着一种适当关系时造成感觉材料的原因[1]9。”“感觉材料”在罗素看来既不是主观性的也不是客观性的,而是主客共同作用而产生的,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实在的桌子是否必然的具有颜色,但我们观察到桌子的颜色一定是我与客体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而桌子的颜色的存在并不有赖于眼睛。
根据罗素的区分,我们已经认识到颜色、声音本身是一种“感觉材料”,而不是一种感觉,但我们看见一种颜色或听到一种声音,我们就有一种对于颜色或声音的感觉。那么作为感觉的内容而出现的“感觉材料”,它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或者说它的根据是什么?罗素主张用因果关系的理论为“感觉材料”的存在寻找合理性依据。既然“感觉材料”已经作为“果”而出现,那就必然有造成它存在的“因”。这个“因”在罗素看来就是实在客体的存在。罗素首先用科学的方法探讨了这一问题。科学对于物质的性质的问题给出的答案是把一切自然现象归结为运动,占有空间位置和依照运动规律而运动的能力是物质的唯一性质。但是以空间为例,我们所感知到的物体的空间关系并不就是物体本身的空间关系,每个人的感知都是不同的。现象的空间背后是否有实在的空间?罗素认为二者虽然不重合,但有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这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正是人们可以通过对现象的空间的认识把握实在的空间的关键。罗素认为人们认识“感觉材料”的过程正是这样一种情形,“不同的人们都有着相类似的感觉材料,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只要是在一定的地点,也会有相类似的感觉材料[1]14”。关于这个相类似的“感觉材料”,罗素作出一个假定:“超乎感觉材料之外与之上,一定有一个持久性的共同客体,它是构成不同的人和不同时间的感觉材料的基础或原因[1]14。”共同客体的存在即是“感觉材料”存在的原因。我们正是通过“感觉材料”间接地推论认识“物理的客体”。
罗素认为:“我们的感觉材料——譬如说,我们认为和我的桌子相联系的那些感觉材料——实质上是某种不依赖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标志[1]20。”我们并不能断言我们所看到的关于桌子的“感觉材料”就是实在的桌子的全部性质,超乎我们所观察到的“感觉材料”之外与之上,一定还有我们所未认识到的某种东西的存在。那么我们究竟是如何通过“感觉材料”推论关于物理的客体的认识?这一推论的基础又是什么?
二、感觉材料的私人性与摹状词理论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一个前提:从“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能推论出“物理的客体”的间接知识吗?罗素虽然没有明确回答这一问题,但他关于两种知识的区分则暗含了这一回答。罗素认为我们有两种知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关于有关事物的知识属于我们所称为亲自认知的知识那一类时,它在本质上便比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都要简单,而且在逻辑上也与有关真理的知识无关。凭描述得来的关于事物的知识却恰恰相反,它永远免不了要以某些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出处和根据[1]36。”罗素区分了认知的知识(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和描述的知识(knowledge by description)两类。所谓亲知的知识,指的仅仅是通过亲知所获得的知识。描述的知识则相反,所谓描述,指的是“一个某某”或“这个某某”这种形式的短语,所谓描述的知识则指的是“某一对象具有某某特性”这种类型的语句或命题所表达的知识。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及关于他人心灵的知识,都只是通过描述而得来的知识。虽然我们无法亲知这些事物,但我们之所以能理解关于这些对象的知识,是因为包含在罗素所谓的摹状词“一个某某”或“这个某某”中的各个语词所指的对象都是我们所亲知的事物。所有描述的知识都可以还原为亲知的知识,而这一还原的过程即是从“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推论出实在客体的间接知识的过程。
我们知道“感觉材料”是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的某种东西的标志,但在认识“感觉材料”的过程中,“感觉材料”对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它呈现于每个人的视野中都具有私人性。“感觉材料”是一样的,反映给人是私人的。“感觉材料对每个人都是个人的,而直接呈现于这个人视界的东西,并不就是直接呈现于另一个人视界的东西;大家都从略微不同的角度去看事物,因此,看事物也就略有差异[1]14。”造成差异的原因客观方面有光线的强弱、空气的清洁、材质的均匀等,主观方面有视力的好坏、距离的远近、角度的不同等。再者,由于个人经验的不同,同一张桌子,有人可以直接判断出桌子的材质,有人却不能;一般人从用途的角度看待它,匠人从制造的角度看待它,画家从艺术的角度看待它。这种带有私人性的桌子的“感觉材料”如何使大家都认为这是一张桌子呢?罗素如何突破他的“感觉材料”理论面临的私人性?
突破“感觉材料”的私人性的关键在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也就是发挥描述的知识的作用。“描述的知识的根本重要性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事实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1]47。”罗素首先区分了五类亲知,关于外感官提供的材料的亲知,关于内心活动如思想、感情、欲望等提供的材料的亲知,关于记忆中由外感官和内心活动所曾经提供的材料的亲知,关于“自我”的亲知,关于共相的性质和关系的亲知。关于“自我”的亲知和共相的亲知,罗素并没有论证二者何以成为亲知。描述的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是描述者必须存在,所以对“自我”的亲知在罗素看来就是必要的,罗素指出“自我”的亲知虽然并不能肯定,却是可能的,对外物感觉材料意识的同时反身意识到“自我”。此外,描述要成为可能就必须借助共相,至少要有一个谓词存在。罗素认为每一个殊相作为感觉材料被给予时,作为共相的亲知也同样被给予,对一块白的把握同时也把握了白本身。关于“自我”的亲知和共相的亲知的确立极大地增加了描述的知识的合理性,但二者本身究竟是否为亲知并没有给出说明。虽然罗素在用语上是谨慎的,但这种论证方式无疑是武断的,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正如罗素在论证“本能的信仰”时指出的:“既然这种信仰不会引起任何疑难,反倒使我们经验的叙述简单化和系统化,所以就使人没有理由不接受它[1]17。”在此基础上,罗素认为用摹状词方式得到的描述的知识都是能够还原为亲知的知识的,无论所涉及的是个别的东西,还是普遍的共相。罗素提出一条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关系:“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1]46。”虽然一切描述的知识都可以还原为亲知,并且描述能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借助于描述间接地对于我们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但是我们描述的始终是与自己相关的事物,如何跳出“自我”对于最终达成知识的公共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罗素使用了一个关于朱利乌斯·凯撒的命题为例。朱利乌斯·凯撒早已经死了,对于他,我们显然没有也不可能有直接认识,“凯撒本人并不在我们心灵之前,因为我们并不认识他[1]46”,但是我们心灵里却有着关于凯撒的描述,我们可以通过摹状词去了解一个关于凯撒的命题:例如“三月十五日遭暗杀的人”或者“罗马帝国的奠立者”或者更简单的是“有人名叫朱利乌斯·凯撒”。通过这些直接认识,我们了解关于凯撒的命题,我们通过对这些命题的直接认识推论出关于凯撒的间接认识,而这一关于凯撒的间接认识即是大多数人所拥有的关于凯撒的普遍的知识。摹状词在这一问题上的重要性,就在于通过它我们可以突破我们私有经验的限制,突破“感觉材料”的私人性,达致知识的公共性。罗素指出:“我们发现,有时两个人感知的视景非常相似,相似到两人可用同样的一些词去描述它们。他们说他们看到同一张桌子,因为他们看到的两张桌子之间的差别极小而且实际上是不重要的。因此有时我们可以根据一个视景的大量事物与另一视景的大量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建立一种相互关系[3]66。”
罗素试图通过他的摹状词理论和描述的知识的作用突破“感觉材料”面临的私人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效果。虽然你看见的是你的“感觉材料”,我看见的是我的“感觉材料”,你看不见我的“感觉材料”,我也看不见你的“感觉材料”,它们表面上看起来是独立的、私有的,但是一方面我们所把握的“感觉材料”来自共同的客体,另一方面主体间性的存在使我们可以通过描述把主观的思想客观化,凭借描述而了解的知识可以转化为凭借亲知而了解的知识,进而达成认识上的一致,这就是我们共同知识的基础。
三、经验论传统与感觉材料理论
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提出继承了英国经验论的一贯传统,由于经验哲学本身所关注的是外部直观或内心感受所提供的材料,因此探究罗素“感觉材料”理论本身与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思想的一致性与差异性是必要的。
洛克区分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第一性质真正地属于对象本身;第二性质不是真实的性质,而是基于感官的本性的东西。第一性质是机械的,如广延、坚硬、形状、运动、静止,这是物体方面的性质。我们的特殊感觉和各种规定,如颜色、声音、味道等等却不是第一性质。黑格尔进一步指出:“笛卡尔把第二性质规定为不构成物体的本质的性质,洛克则认为它们是与感觉相对的,或者是属于为意识而存在的性质[4]165。”或者我们不能同意如黑格尔一样说“第二性质”是为意识而存在的性质,但“第二性质”总是与意识有关的说法则是可以接受的。正如洛克指出的物体的性质是客观的、实在的,但它造成的效果却可以是主观的,是那些存在于人心灵中的观念。首先,罗素的“感觉材料”在内容上类似于洛克的“第二性质”。罗素虽然认为“感觉材料”是唯一确定可靠的,但是我们已经发现“感觉材料”只是实在客体存在的标志,我们看见的桌子的颜色取决于射入我们眼睛的光波的性质,空气的分布也会使颜色发生改变,我们闭上眼睛颜色依然存在。罗素自己也承认:“我们丝毫没有必要假定物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作这种假定。对别的感觉材料也可以援引完全类似的论证[1]27。”其次,罗素的“感觉材料”理论在地位上不同于洛克的“第二性质”。洛克赋予“第二性质”以第二性的、从属性的地位,洛克认为第二性质是凭借物体的第一性质的能力,在人的心灵中引起的观念,“第二性质”是从属于“第一性质”的。罗素则认为我们无法严密论证实在客体的存在,虽然我们也相信除去已经察觉到的“感觉材料”之外,实在的客体还有自身成其为自身的性质,但是这个性质究竟是不是洛克所说的“第一性质”,罗素没有给出说明。罗素指出我们能观察到的只是唯一确定可靠的“感觉材料”,所以我们只能由此开始,过多的断言我们所不能直接认识的物体固有性质的存在都是不科学的。总之,实在客体的存在是“第二性质”和“感觉材料”存在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但“感觉材料”又不是单纯由实在的客体所决定,而是主客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
贝克莱的著名观点“存在即是被感知”将主观层面的因素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主张除了心灵之外再没有任何别的东西,他的观点同时又为感官、神经和生理学所增强,因而非常重要。罗素表述了贝克莱及其以后的哲学家用以支持他们见解的论证:“任何可以被思维的东西,都是思维者心灵中的一个观念;因此,除了心灵中的观念以外,再没有能够被人思维的;因此,任何其他事物都是不可想象的,而一切不可想象的,都不可能存在[1]8。”诚然,我们不能不承认“感觉材料”的被感觉是依赖于我们的生理状况的。按照贝克莱式的理解,我们可以说在我们闭上眼睛时我们所看到的颜色就不存在了,当然这个存在仅指被看见,但是在我们睁开眼睛时我们如果说我们所看到的颜色只是观念而不是实在,那就是极其荒谬的。罗素指出:“我们也必须承认,例如我们所见的有色的表面在我们闭上眼睛的时候可能就不复存在了。但若推论说它们是依存于人心的,在我们看它们时也不是实在的东西,或者说它们不是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唯一基础,则是一个错误[3]47。”“感觉材料”虽然有赖于外在客观环境和主体的生理状况,但“感觉材料”从本质上说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主观的,而是主客共同作用的,单独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休谟的“印象”在认识的起始意义上相当于罗素的“感觉材料”。休谟在《人性论》中区分了人类心灵中两种不同的知觉:印象和观念。休谟指出:“两者的差别在于:当它们刺激心灵,进入我们的思想或意识中时,它们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各不相同[5]13。”印象是比观念更强更猛的知觉,休谟提出了“我们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来的[5]88”的“第一原则”。根据休谟的论述,印象是在认识之前的,没有印象,就不可能产生观念,更不可能形成认识。罗素的“感觉材料”在这一意义上与休谟的“印象”概念是相似的。“感觉材料”是我们对事物直接把握时所认知的东西,这一过程需要客体和心灵的共同参与,同时我们对于客体的知识都是从对“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间接推论出的,而所有描述的知识都可以还原为亲知的知识,在这一意义上,“感觉材料”是我们认识的源泉,地位上等同于休谟关于“印象”提出的“第一原则”。二者又有不同,一是“印象”更侧重于心理机制的活动,而“感觉材料”更强调心灵对物理的客体的如实把握,是以客体为主的。二是“印象”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以关于颜色的“印象”为例,我们知道橙色和黄色很接近,再设想一种接近橙色和黄色的中间色调,那么在我们观察到的事物正好属于中间色调时,我们形成的印象究竟是橙色,还是黄色,抑或是无限接近于它们的中间色调?我们根本不能清楚明白地说出来。“感觉材料”在罗素看来是我们认识事物时唯一确定可靠的,因为它是以客观事物为出发点的,它的可靠性是不容置疑的。三是休谟认为并不存在“自我”这种印象,也不存在“自我”这种观念。但是在罗素看来,我们是有对“自我”的“感觉材料”的,而且罗素赋予了“自我”以相当重要的地位,亲知的知识正是建立在“自我”的基础之上的。
总之,罗素的“感觉材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正是吸收了洛克、贝克莱和休谟等经验主义者的思想精华,批判了他们理论的局限性,罗素以“感觉材料”为他独特的视角,从这唯一确定可靠的点出发,构建他的整个认识论体系。
四、感觉材料理论的辨析
对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批判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金岳霖先生在其著作《罗素哲学》中提出的,金先生否认罗素提出的我们可以从对“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推出客观事物的间接知识,并指出罗素混淆了感觉的对象和感觉的内容。我们将试图通过分析这种批判还原罗素的本意,进一步深化对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考察。
金岳霖先生首先指出,罗素认为“感觉材料”存在的原因在于客观物质事物的性质,但罗素并不能论证客观物质事物与“感觉材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能够肯定因果关系,也不能根据这个关系进行推论。既然不能推论出客观物质事物,也就推不出对客观物质事物的间接知识。其次,金岳霖先生强调:“从对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推论到对客观物质事物的间接知识的企图说不通、实现不了,主要的原因在于罗素的感觉论或感觉材料论。这个理论是极其荒谬的。按照这个理论,感觉者封闭在他自己的感觉材料之中。罗素的所谓直接认识既然是对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感觉者的认识也被封闭在这个感觉材料之中。罗素的所谓感觉者,是冲不出他自己的感觉材料范围的。不冲出感觉材料的范围,关于客观物质事物的知识的客观性与共同性也就得不到,推论就必然说不通[2]195。”概括起来讲,金岳霖先生对罗素“感觉材料”论的批判有以下三点:一是罗素没有承认和论证因果的普遍性,他没有逻辑和原则上的理由来肯定“感觉材料”是有因的,更不能跳到客观物质事物是“感觉材料”的因的结论;二是罗素用感觉内容替换感觉对象,罗素以“感觉材料”为感觉的对象,把“感觉材料”作为感觉的出发点,这是把只有内容地位或身份的东西替换成为有对象地位或身份的东西,这个替换是严重的错误;三是假使“感觉材料”有原因,它也没有客观物质事物方面的“蓝本因”①金岳霖先生认为客观物质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引起感觉映像,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当然具有一般因果关系的共同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特点。客观物质事物与感觉映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蓝本因——复制果的关系。建筑师画蓝图,建筑工人按着蓝图把房子盖出来。蓝图是蓝本,盖出来的房子是复制品。当然在这件事情或活动中,是精神转化为物质。感觉是物质变精神,至少它是物质变精神中的一个桥梁。”金岳霖先生认为这就是感觉中的因果关系,罗素既然不承认这种蓝本因的关系,但却希望从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推论客观物质事物的存在和间接知识,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2]195,而且就“感觉材料”的产生来说,感觉、梦觉和幻觉是一样的,同时“感觉材料”是感觉者所私有的,无法突破这种私人性。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这种批判的合理性。
首先,罗素确实没有论证因果的普遍性,关于外在客观世界的存在最终也只是借助于“本能的信仰”得以确立,罗素假定客观物质事物是“感觉材料”存在的原因,但究竟是不是蓝本因,罗素没有断言。这一因果关系本来就是假定出来的,如果再断言具有蓝本因的关系,假定的范围就会陷入一个更加不真实的境地。罗素一直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和用词论述客观物质事物的存在,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无法有更多的要求。正如罗素所说:“我们承认我们的一切普通的知识都可以怀疑,然而我们又必须接受这种知识的主要部分,如果哲学要成为可能的话。哲学家所能获得的任何一种精细的知识都不可能给予我们一个立足点用以批判全部日常生活的知识。我们所能做的充其量不过是通过内在的精审细究去考察和纯化我们的普通认识,采纳借以获得普通知识的那些原则,并且更审慎更严谨地应用这些原则。哲学不能夸口已达到了如此之高的确实性,以致有权力否弃经验事实和科学规律[3]49。”其次,罗素并没有用感觉内容替换感觉对象,感觉的对象一直是客观物质事物,因为我们无法直接认识到实在的桌子,我们观察到的只是一堆关于桌子的“感觉材料”,所以我们对于桌子的知识并不是一个直接的知识,它是通过对造成桌子这一现象的“感觉材料”的亲知而获得的。我们可以怀疑实在的桌子是否真的存在,但是我们对于桌子的“感觉材料”则是不容怀疑的。因此,感觉的对象一直是客观物质事物,“感觉材料”是作为可感的内容而出现的。最后,罗素承认“感觉材料”所面临的私人性问题,但并不认为私人性是无法突破的。借助于摹状词和描述的知识,我们可以突破个人经验的局限性,达致知识的公共性。
总之,感觉的对象问题关系到认识论的出发点问题,无论是罗素还是金岳霖都认为客观物质事物是感觉的对象,只是在罗素这里,由于无法直接感知客观物质事物,因而不能以此作为认识的出发点,只能从可观察到的“感觉材料”这唯一确定可靠的点出发,通过对“感觉材料”的直接认识推论客观物质事物的间接知识。金岳霖对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批判在基础上是有偏差的,但他提出的突破“感觉材料”自身的局限性、封闭性及把实践的概念引入感觉活动的范围对于罗素“感觉材料”理论的发展则有着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实践概念引入认识论,实质上就是肯定了客观物质事物的存在,不再需要严密论证外在客观世界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实践强调当前作用,进一步区分了感觉和错觉、梦觉、幻觉的不同,极大地弥补了罗素“感觉材料”理论难以自圆其说的局限性。
五、结 语
罗素致力于追求一种一切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加以怀疑的确切的知识,正如笛卡尔在怀疑一切之后找到的不可怀疑的支点“我在”一样,罗素为他的认识论找到的不可怀疑的、唯一确定可靠的支点是“感觉材料”。我们的知识从能观察到的唯一确定可靠的“感觉材料”开始不断前进,虽然“感觉材料”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私人性,但是通过运用摹状词和描述的知识,我们可以突破个人经验的局限,扩展知识的范围。我们正是通过“感觉材料”把握外在世界的知识。但是,罗素的“感觉材料”理论依然面临一些自身内部的诘难。首先,罗素把实在客体的存在作为“感觉材料”存在的原因,却并没有对这一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做出任何说明。“感觉材料”确实是实在客体的一些标志,但也仅仅只是一部分而已,超出“感觉材料”之外一定还有别的性质。我们的“感觉材料”与实在客体的别的性质究竟是何种关系?显然“感觉材料”并不是实在客体的本质的性质,借用洛克的话来说就是“第一性质”。因为如果实在的客体本质上只是一堆“感觉材料”的集合,那未免是荒谬的。假定实在客体与它的性质真的有因果关系,那更应该是与本质的性质具有这种关系,而不是“感觉材料”这种作为一些现象而出现的事物。第二,罗素的“感觉材料”理论过度地依赖于主体的能动作用。“感觉材料”都需要被主观把握并且主体意识到才能形成认识,“感觉材料”对所有感知者都不同,对同一感知者在不同时空也不同,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又因个人而异,感知的对象是相同的,但感知的内容却不尽相同。同时,既然我们的认识起源于“感觉材料”,而“感觉材料”并不是实在客体的本质性质,那么通过“感觉材料”形成的对于实在客体的认识显然不可能是本质上的认识,那么这种认识即便真的是可靠的,它的价值又有多少?第三,虽然罗素抱着一种审慎的态度和原则使用一些概念,如“感觉材料”存在的原因在于实在客体的存在,实在客体的存在又诉诸“本能的信仰”,“本能的信仰”又有层次之分,但这是一种无穷后退的假定,且每一个假定都无法严密地论证。罗素批评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断言了过多的东西,应该是“我思,故我思在”,但他本人是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一边在不停地假定,一边在依据假定进行断言,不论在使用这些假定的过程中是如何的审慎,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一旦基础出了问题,无论之后的论证是如何严密和精彩,也会瞬间倒塌。
罗素在著作《哲学问题》时持坚定的“实在论”立场,但他的一些论述已经具有他后期“中立一元论”立场的影子。罗素在探讨人类认识的过程中并不完全赞同单纯的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都是不可分离的存在。物质和精神应处于一种平衡的存在,承认包含主观性的客观性才是真正的坚持客观性。虽然我们无法在逻辑上严密论证外在客观世界的存在,而且探索人类认知的奥秘困难重重,但是正如罗素在探讨哲学的价值时所指出的:“哲学之应当学习并不在于它能对于所提出的问题提供任何确定的答案,因为通常不可能知道有什么确定的答案是真确的,而是在于这些问题本身;原因是,这些问题可以扩充我们对于一切可能事物的概念,丰富我们心灵方面的想象力,并且减低教条式的自信,这些都可能禁锢心灵的思考作用。此外,尤其在于通过哲学冥想中的宇宙之大,心灵便会变得伟大起来,因而就能够和那成其为至善的宇宙结合在一起[1]134。”我们在每一个问题上前进一小步,终有一天会成为人类认识历史上的一大步。
[1]罗 素.哲学问题[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金岳霖.罗素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3]罗 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M].陈启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65.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M].贺 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5]休 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责任编辑 伊人凤 校对 祁 刚)
Russell′s Theory of “Sense-datum”
LIU Yong
(Faculty of Philosophy,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China)
To pursue a sort of certain knowledge that all rational man will have no doubt about,Bertrand Russell started from “sense-datum”,inferring the indirect knowledge about physical object.Whether direct knowledge or indirect knowledge is always objective and open.Russell′s theory of descriptions and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make “sense-datum” break through privacy,all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can be restored to 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at last,and we can get the knowledge of the things we never experienced by means of description indirectly,and achieve the publicity of the knowledge in the end.Russell′s theory of “sense-datum” provides an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for achieving“how can we get knowledge about the outside world”.
Bertrand Russell; sense-datum;privacy; 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knowledge by description;theory of descriptions
2014-04-15
刘 勇(1989-),男,陕西合阳人,硕士研究生。
10.13888/j.cnki.jsie(ss).2015.01.015
B561.54
A
1672-9617(2015)01-0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