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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签订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的困境及对策

2015-04-10陈元庆

关键词:权益保障农民工

陈元庆

(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236037)



强制签订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的困境及对策

陈元庆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阜阳236037)

摘要: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重要证据支撑,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六载有余,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却依旧不高,以及不合法合同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督促用人单位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加大劳动监察和惩处力度,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教育培训,真正落实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

关键词: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强制签订;权益保障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却难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其最重要原因是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明确农民工劳动权益,更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重要的书面证据。[1]但是,截至2013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1.3%,且比上年度43.9%的比例下降了2.6个百分点。[2]劳动合同法实施六载有余,但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依旧很低,已经严重制约着劳动合同效用的切实发挥。

一、书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不仅可以确定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就兑现工资薪酬、办理社会保险及保障劳动安全等各项劳动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法律书面事实依据。

(一)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条中“应当”的表述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必须就农民工的工作内容及地点、职业危害、社会保险及劳动报酬等问题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除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有的条款之外,农民工还可以将自己关心的其他权益问题例如试用期、技能培训及福利待遇等,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一并纳入到劳动合同中去,这样一来农民工的权益就有了切实的合同依据,进而农民工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应尽合同义务,保障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保障及兑现相关待遇,或者用人单位的制度规定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农民工有权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保障农民工的稳定就业权

用人单位逃避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还使农民工就业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缺少劳动合同来保障稳定就业权,使得农民工处于频繁更换工作岗位状态中,其家庭稳定收入来源也得不到基本保障,进而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我们对皖西北农民工变换工作岗位频率的调查来看,具有5年以上打工经历的农民工在近五年中平均更换3.45个工作岗位。大量农民工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保障和制约而长期处在无序流动之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影响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等等。在上述情形下,农民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而拥有正当的不被用人单位随意解聘的权利。根据对农民工案件调查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将会失去其生命健康及各种保险福利等合法权益,而且还将面临随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危险。所以,劳动者为保证自己有一个相对长期稳定的工作,必须要通过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提供有力保障。

(三)提供农民工重要维权证据

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一致的书面形式协议。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维权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强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较好地弥补这一缺憾。它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各项约定,特别是就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项都纳入到劳动合同中,待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并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一旦用人单位违约侵权,农民工就可以利用手中的劳动合同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帮助自己及时讨回公道。

二、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现状

近年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颇受各界关注。通过官方权威调查数据及我们自己调研结果发现,当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仍然不甚理想,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不高

《劳动合同法》实施六年多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虽有一定提高,但总体签订率仍然较低。据统计,2013年底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仅占农民工就业总数的41.3%。而不同行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比例差别较大,如2012年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建筑业为75.1%,制造业为48.8%,服务业为60.8%,批发零售业为59.9%。[3]可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不高;在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及批发零售业中,就业最为集中的制造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却最低,与其他行业相比平均相差10%以上比例;从事建筑业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最高,也仅为75.1%。

(二)农民工意见在劳动合同中表达不自由

在“强资本,弱劳工”背景下,劳动合同协议内容往往由用人单位决定和控制,农民工的意见很难在合同条款中得到体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实践中,劳动合同大多由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即使该合同文本无视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或做出诸多严格限制性规定的所谓“一边倒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农民工也很难单方提出有实质影响的修改,合同主要内容并非农民工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当前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反映的是用人单位意志,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再加上相关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不足,使得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约定严重不对等。而现实中,农民工基于各种原因,大多数为了获得一份能够勉强养家糊口的工作,而不得不委曲求全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不平等合同。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

在实践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调查显示,多数劳动合同未在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内订立,实践中在试用期结束后签订甚至在正式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后才签订的情况很普遍,用人单位多数也不会因此受到相应处罚。更为常见的是,许多用人单位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仅进行口头约定,并不订立书面合同。另外,劳动合同内容违法情形也相当严重,许多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甚至直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某些不公平或者违法条款。例如工作时间和保险福利约定不合法,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四)农民工劳动合同权益难落实

实证调查显示,许多单位只是将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手段,也就谈不上真正兑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农民工各项权益。这些合同大多为应急临时拟定,合同书中关键条款(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留空待填,农民工在并不完全了解合同内容情形下,仅仅被要求在合同文本上签个名而已。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书大多是一式一份,交由用人单位独自占有,农民工并不拥有合同本,劳动合同内容很难得到全面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有时被一些用人单位用来当作粉饰自身门面的摆设,而非真心实意要通过劳动合同约束自己以保障农民工权益。这种迫于某种压力与农民工勉强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毫无实际意义,反而掩盖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随意践踏。

三、书面劳动合同强制签订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在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13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在农民工职业伤害风险保障方面,仅有28.5%的农民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义务,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竟将70%以上的农民工推向独自承担可能的工伤和职业病风险之中。[4]一方面,农民工缺乏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对包含工伤保险等正当权益进行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当相关争议出现之后,现实生活中农民工会因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维权主张,使得自身权益救济越发艰难。

(一)弥补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弱势地位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不对等关系是决定当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不高的重要原因。用人单位不仅拥有农民工无法企及的完备组织结构、雄厚的市场资源以及社会资源优势;而且,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留住企业,往往向资本妥协,除了提供各种吸引投资的措施外,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大多会视而不见。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宏观环境之下,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缺失也就在当前各地片面追求GDP增长现实中成为一种必然。为了获取更多收益,用人单位总是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程度的农民工劳动使用权,而在不考虑违法成本前提下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被认为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自然选择。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对农民工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与保护、劳动报酬、社保福利以及经济补偿等劳动使用成本的约束,如此,一方面将降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时的自由程度,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加大其成本支出(如社会保险费支出)。与之相反,为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农民工更迫切希望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绝对弱势地位对能否签订合法劳动合同不能起到决定作用。可见,由于双方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劳资双方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态度截然不同。[5]通过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关涉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能够较好地弥补农民工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动受侵害的弱势地位。

(二)强化农民工工会组织维权作用的发挥

按现行工会组织运行模式,工会组织的经费、场地和人员组成都受制于用人单位,很难就农民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也就难以起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应有作用。可见,用人单位态度直接决定了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及其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难度。同时,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由于担心农民工组织力量的发展壮大会影响到地方经济稳定,会狭隘限制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发展。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多数较短,工作流动性较大,加上目前工会维权作用效果不明显,使得大量农民工对是否加入工会持怀疑态度,农民工主动加入工会组织的相对较少。《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工会组织代表全体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赋予工会组织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依据劳资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共同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的重大问题。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将真正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三)增强农民工自我维权能力

相对而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有限,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加上原农村成长经历使农民工权利维护意识普遍较低。因大多数农民工交往圈狭窄封闭,求职路径有限,大多是依靠熟人介绍获得相应岗位,所以往往害怕打官司丢了自身工作,甚至影响到介绍人的工作,所以轻易不愿通过“非黑即白”的诉讼维权。同时,固有的小农意识使农民工“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深入其心,所以在用人单位故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乃至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许多农民工往往自认倒霉,抱着息事宁人态度,消极对待。而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为农民工了解并学会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载体;另一方面也便于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提供有力证据支撑,强化其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可见,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将使农民工的就业更加稳定,维权能力也将显著提高。

(四)促进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监察职能的发挥

当前我国劳动监察机关维权能力有限,不能很好地惩处违法用人单位,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首先,现行《劳动监察条例》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劳动监察发展现实需要。根据该条例第二条,劳动监察对象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事业单位及家庭雇工等排除在劳动监察对象之外,导致在这些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不能得到监察机关的有效维护。[6]其次,监察机关执法权有限,监察能力不足。当前劳动监察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行使劳动监察权时,易受到来自上级领导和各级政府的干扰,缺乏独立执法权。部分地方政府单纯为促进投资而迎合用人单位,对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间接助长了用人单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最后,现行法规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究偏重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规定偏少。违法的成本太小,则对用人单位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强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大其违法行政处罚力度,有利于监察机构劳动监察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四、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行路径

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既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也是督促用人单位有力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农民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针对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不明显,导致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维权作用大大减弱的现实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强制签订。

(一)完善劳动合同强制签订立法,强化农民工利益保护

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首先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7]为了使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严重不对等的劳动关系的天平趋向平衡,必须在立法时对作为弱者的农民工进行倾斜保护,并在书面劳动合同及其强制签订的立法中明确农民工保护的原则。这既是贯彻平等、公平法律价值的直接体现,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要求。为此,首先,要强化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必须在立法上将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为用人单位的应尽法律义务,禁止其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并加大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其次,要细化农民工书面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障内容。在法律上要求双方必须就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防护及社保福利等直接关涉农民工切身权益的内容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从而为农民工顺利获得合法、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大监察与惩处力度,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在目前我国农民工工会制度尚未真正发挥维权作用之前,政府作为起监督作用的“第三方”介入市场,是农民工顺利获取劳动合同保障的重要依靠力量。因此,应加大政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监察和惩处力度,通过加大其违法成本,迫使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自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首先,要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备案审查。重点审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是否订立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等。其次,要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察,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察,对于农民工劳动合同实施中的不合理和不合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规范农民工就业管理。同时,应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权,增强执法能力。有学者甚至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罪”,以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强制签订及履行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培育农民工维权组织,助推集体力量维权

博弈学理论告诉我们:只有博弈双方力量形成“均势”,最终才能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就单个农民工而言是无法真正同具备绝对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因此,农民工要想在同用人单位的利益博弈中取得相对“均势”地位,只有通过将单一农民工个体组织成利益共同体,形成能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诉求和意志的强有力工会组织。同时,当前农民工由于兼具工人和农民的双重身份,所以,农民工在加入工会的同时,还应允许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即农会,从而保证农民工通过工会和农会的双重保护,依靠集体力量与用人单位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农民工个体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劳动合同知识培训

“守法作为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是人们在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意识的高低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和程度。”[8]同样,劳动法律主体意识高低直接决定了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程度,所以,必须加强其法律意识及合同意识教育。首先,应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及责任意识教育。用人单位特别是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认识到尊重并关爱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签订并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愿意承担责任,农民工觉得自身权益有了应有保障,也就更能安心本职工作,有助于服务单位的稳定发展。其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法制宣传特别是劳动合同知识培训。由于受限于自身的劳动法律知识,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才能签订一份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劳动合同他们知之甚少,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对农民工进行包括劳动合同知识在内的劳动法规知识培训,使农民工懂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自身利益维护的重要作用。这样,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争取,能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时积极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农民工自身也应具备法律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并切实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王毅杰,蔡文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因素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2014,(5):65.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4-05-12.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5/t20140512_551585.htmlv.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2013-05-27.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305/t20130527_12978.html.

[5]李敏.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缺失及其权益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12,(12):45.

[6]王茹,李亚辉.农民工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10,(4):34.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

[8]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59.

(责任编辑吕晓英)

Predicament of Compulsory Signing of Migrant Workers’

Written Labor Contract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Chen Yuanq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Fuyang Teachers College, Fuyang, Anhui 236037)

Abstract:The written labor contract can both specify the legal labor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rovide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the resolution to the labor disputes,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harmony. The labor contract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ore than six years. However, there is still a low rate of signing written labor contracts and many signed contracts tend to be non-standardized. This phenomenon severely violat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igrant workers. To promote employing units to sign labor contracts with migrant workers, we must further improve legisl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strengthen labor supervision, punish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labor contract law in an effort to better implement migrant workers’ signing labor contracts compulsively.

Key words:migrant worker; written labor contract; compulsory signing; protection of right and interest

基金项目:2014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下新生代农民工继续教育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K2014A349;2010年安徽省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农民工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0SQRW110ZD;2013年省级研究机构校级委托专项,农民工研究中心项目“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2013NMG05。

收稿日期:*2014-12-01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5)01-0042-05

doi:10.16169/j.issn.1008-293x.s.2015.01.008

作者简介:陈元庆(1977-),男,安徽望江人,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安徽省农民工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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