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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权治的悖论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再探

2015-04-10黄开军贵州省习水县第一中学贵州习水564600

昭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共和国众议院内阁

黄开军(贵州省习水县 第一中学, 贵州 习水 564600)



●历史研究

法治与权治的悖论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再探

黄开军
(贵州省习水县 第一中学, 贵州 习水 564600)

1875年宪法通过以后,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国家权力的运作模式中,存在着三对法治与权治的矛盾:法律上总统是国家权力中心,但在实际的政治操作中,总统的权力日益缩小,最终变成了一个礼仪性的角色;法律上内阁只是总统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但在议会的支持下内阁成为实际的政府;法律上对议会的倒阁权规定很苛刻,但实际上议会倒阁却极为频繁。认识以上矛盾,对于理解法治文明在各国成长的艰难,会有更深的体会。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法治; 权治; 政体; 悖论

高中历史课程改革之后,原本逐渐归于沉寂的概念教学重新回归历史教学的中心位置。这主要是由于在新历史教材“模块”加“专题”式的课程编排模式下,历史知识的抽象性和分散性大为增强的缘故。历史概念是历史史实最基本的抽象概括和逻辑总结,因此掌握和运用历史概念被历史教学者当作培养学生抽象思维能力的起点和基础。近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及其运作问题,由于所涉及的历史概念纷繁而又复杂,就成为高中历史教学第一头拦路虎。尤其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1940)的政体的概念表述,在广大师生中所引起的分歧和困惑更为突出。总的印象是,新课程改革推进到哪里,关于第三共和国政体的疑问与争议就兴起于哪里。我不知这是否是编写教材的专家们所希望看到的现象,原本应该生动具体的历史学习,却陷入到所谓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抑或是半总统半议会制等概念化、程式化的文字争执中。有学者已经意识到钻牛角尖式的咬文嚼字于事无补,指出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笔者对后一种观点大体赞成,但同时也认为,将第三共和国政治演变划分为若干阶段,对每个阶段的政体冠以某个名称,这种政体演绎法只是将概念问题复杂化扩大化而已,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破解第三共和国政体迷雾的关键,在于跳出名实之争的窠臼,理清历史演变中的基本事实,抓住第三共和国政体纷争的本质矛盾所在。而这个本质矛盾,笔者愚以为是——法治文明与权治传统之间的冲突。

一、1875年宪法与总统的法定权力

何谓法治?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至少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替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近代以来的法治文化兴起于西方,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而“宪法至上”是法律统治最为重要的追求和根本体现。在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更是决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最高的价值准则。正是出于对西方法治文明的高度信任,中国学者在判断近代西方某国政体类型和特点时,往往都是依据当时该国制定的宪法或宪法性质的文献。具体就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来说,这部有决定意义的宪法只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1875年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即“1875年宪法”确定共和国的权力机构由总统、内阁和议会三大部分组成,其中共和国总统这一职务在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总统这一职务本身不仅是宪法得以诞生的关键,也在事实上决定了共和国政治制度的本质精神,这是由制定宪法时法国所面临的复杂局势所决定的。诞生于1870年“九·四”革命之后的第三共和国,在最初几年时间里,因其主要权力机关为正统派和奥尔良派等君主派所把持,共和制度并不稳固。为了便于进行复辟活动,君主派议员占多数的国民议会迟迟不制定宪法,使得第三共和国各项政治建构都处于临时状态,政治体制也模糊不清。随着被恩格斯誉为“法兰西最伟大的驴子”[2](P.264)的麦克马洪元帅登上总统宝座,王政复辟似乎指日可待。只不过由于后来波拿巴分子复辟第二帝国的危胁日益紧迫,面对既得利益丧失的危险,君主派才极不情愿地与共和派(分为温和和激进两派)联合起来,于1875年初正式开始了制宪日程。但君主派并没有放弃复辟帝制的幻想,为此他们连共和派提出的在宪法条文中明确注明“共和国”字样的提案也坚决否决。为了换取君主派对共和制度的承认,共和派同意了由奥尔良派提出的同时建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要求,最终使得共和派瓦隆所提出宪法修正案以一票微弱多数通过。这条宪法修正案为:“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7年,连选后连任。”[3](P.10)瓦隆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制定宪法的最大障碍被移除了。1875年2月至7月,议会又先后通过了《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关于政权机关间组织的法律》三个宪法性法律,这三部法律和瓦隆修正案一起统称为1875年宪法。

1875年宪法在《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中详细规定了总统的产生方式和权力。在行政事务方面,“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拥有最高人事任免权;“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拥有军事权指挥权和宣战权;总统“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缔结并批准条约”,拥有外交权。 在立法事务方面,总统有“创制法律之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由总统公布并“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权“要求两院重新审议法律”,“两院不得拒绝这样的要求”;总统“宣布(两院)会议的闭会”,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有权“宣告两院延会”,特别关键的一点是,总统有权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在司法事务方面,总统有特赦权,而且总统自身拥有司法豁免权,总统任职期间的言行不受追究,“只在叛国时承担责任”,而且“只受参议院起诉、并只受参议院审判”。[3](P.10)

1875年宪法注定只能是一部妥协性的宪法,总统的职务和权力就是这种妥协性最生动体现,总统成为共和派和君主派双方政治诉求的冲撞妥协的交汇中心。对于暂时处于弱势的共和派来说,虽然宪法未对国家政治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共和国已经通过其总统的头衔、任期及选举方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共和派可以利用宪法中“共和国总统”一词来改造和完善共和制;君主派虽然强大,但却无力单独制宪,只能在默认共和体制前提下,在宪法中无限增大总统的权力,使其享有无限权力却几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类似于皇帝的至尊地位。一旦时机成熟,宪法稍加修改,总统即可黄袍加身,帝制即可复辟。

在1875年宪法中有一条极富争议的条款,即《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之第三条“共和国总统的每一命令须给部长副署方能有效”。[3](P.10)有相当多的学者据此认为,由于有部长副署权的存在,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是徒有虚名的,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文的重大误解。因为根据1875年宪法,总统拥有最高人事任免权。假如某位部长拒不副署总统命令,总统完全可以依法召开部长会议,将那位不听话的部长予以免职。类似的情况在中国皇朝史上也存在过,在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之前,中国宰相对皇帝的诏令也有副署权,没有宰相副署,皇帝诏令便不能发布全国。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中国皇帝“统而不治”,因为对宰相的任免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同样道理,1875年宪法规定的部长副署权,与其说是一个制衡机制,不如说只是一个纠错机制。部长副署权实际上不能阻止总统权力意志的执行,而总统最高人事权的威力将在以后的政治实践中得到证明。

综上所述,1875年宪法确立了一个强势总统弱势议会的权力格局。总统不仅拥有全部行政权,而且拥有部分立法权和司法权。议会不能因政策分歧罢免总统,总统却可以政策问题解散议会。正是基于对1875年宪法的充分理解,岳麓2004年版高一历史教材才会认为1875宪法通过之后,“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4](P.63)无论这个论断是否符合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实际,需要明确的第一个事实是,在1875年宪法中,总统是共和国的权力中心,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二、总统和议会对内阁的争夺

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之后,国民议会自行解散,法国进行了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结果选出了君主派占微弱多数的参议院和共和派占压倒多数的众议院,而君主派总统麦克马洪要到1880年才任期届满。就这样,在这个“从窗缝潜放的共和国”[5](P.237)的政治舞台上,呈现出以代表保守势力的总统与参议院为一方,以及以共和派占压倒多数的众议院为另一方的互相对峙局面,而双方对峙争夺的焦点则是对内阁的控制权。

1875年宪法关于内阁会议的地位和权限的条文极为简略,只是在《行政机关组织法》第三条对其职权有斩钉截铁的规定,“共和国总统如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在新总统诞生之前,“内阁将被授予行政权”。[3](P.11)这就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1875年宪法将行政权赋予了总统,在正常情况下,内阁没有行政权。结合宪法中关于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按照宪法本来的精神,内阁只不过是附属于总统的行政班子,是总统行使权力的媒介。而总统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这个媒介,则完全由总统个人意志来决定。

但对于急于掌握政权的共和派来说,共和国建立的新内阁应该是英国式的责任内阁。而依据英国议会制惯例,众议院多数派首领甘必大理应有权组阁领导政府。麦克马洪没有理会这种无法律支持的要求,他挑选奥尔良派左翼杜尔福作为组阁人选。统治众议院的共和派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据宪法,任命阁员的权力为总统独自享有。但在共和派众议院的消极抵制下,杜尔福内阁最终还是在1875年12月交权。出于让步,麦克马洪又责成温和共和派西蒙组阁,西蒙也成为第三共和国以共和派身份执掌内阁的第一人。1877年5月16日,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限制复辟言论的新闻出版法令,而西蒙内阁对此并未反对。麦克马洪遂以西蒙未能制止众议院通过上述法令为由,勒令西蒙辞职,并责成君主派布罗伊重新组阁。共和派内阁被麦克马洪轻易推翻,为了对付君主派的反扑,众议院议员以惊人的一致通过了对布罗伊内阁的不信任案。麦克马洪见众议院不肯就范,就在征得君主派控制的参议院的同意后于6月22日解散了众议院。这便是法国历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5·16危机”,君主派和共和派的内阁争夺战进入高潮。尽管在共和派眼中,麦克马洪的作为无异于政变,但共和派内心也不得不承认,麦克马洪的作法确实是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共和派翻牌的唯一机会便是三个月后举行的众议院选举。对于这次选举,君主派也使出浑身解数,麦克马洪总统更是利用其总统享有的人事权,免去法国多名共和派省长的职务。但在新众议院的选举中,共和派仍然取得了巨大胜利。布罗伊内阁应声倒台,共和派迪福尔受命组阁,行政权回到了共和派手中。麦克马洪并不甘心失败,他企图策动军队举行政变,逮捕共和派议员。在大部分官兵拒绝政变情况下,麦克马洪只能取消政变计划,但却把涉嫌叛国的把柄留在了共和派手里。到了1879年1月5日,共和派又赢得了参议院多数席位,这样共和派不仅在法理上也在实力上拥有了罢免、审判总统的权力。麦克马洪见大势已去,被迫辞职。为了寻求共和派对他叛国行为的宽恕,麦克马洪以近乎谄媚的口吻作了如下声明:“1875年宪法建立了一个议会共和国。”“部长们的独立性以他们的负责任为条件,这是宪法的原则。” “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不能变成为“政府体制”的内容。[3](P.18)共和派格列维继任总统。至此,共和派不仅取得内阁争夺战的胜利,而且将总统、参议院、众议院等权力机构都收入囊中, “共和派的共和国”[2](P.270)得到确立。

麦克马洪本是普法战争的败军之将和俘虏,本来是没有多少政治能量的。而他之所以能在法国政坛掀起这么大的风浪,除了拥有君主派的大力支持外,他最大的优势是站在宪法赋权的有利立场上。正如他在给参、众两院咨文中讲明的:“只要我还是政权受托人,我就要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3](P.17)可以说,麦克马洪对自己所拥有的宪法权力是有着相当自信的。从迫使西蒙内阁辞职再到在众议院选举期间免去所有共和派省长的职务,麦克马洪行使了充分的独断的人事任免权。使用这种权力无需部长副署,是总统拥有最高行政权权的根本体现。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解散众议院,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1875年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内阁,但宪法不曾讲明总统任命的新政府是否需要议会批准。既然没有相关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为一旦总统任命政府,这项任命就是合法。因此众议院的对布罗伊内阁的不信任案没有法律效力。可见如果说内阁有什么独立性,那也是独立于议会而不是独立于总统。麦克马洪在辞职咨文中称“1875年宪法建立了一个议会共和国”,明显是言不由衷的。

三、“非法”运转的共和国

美国著名政治评论家博登海默认为:“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人并使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而法律意志则源于人类反对权力冲动的倾向之中。”[6](P.348)可以说,“权力统治”与“限制权力”之间的对立,是权治与法治的根本性分歧。在1879年掌握了国家大权以后,共和派议会一再突破由自己所参与制定的宪法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权力意志来改造法国,将宪法规定的总统与议会的权力平衡破坏无余。共和国不是围绕宪法而是围绕共和派内部各政治势力的权力博弈来运转。

共和派实行权力统治的表现之一就是实现议会对内阁的完全控制,而控制内阁的关键在于获得解散内阁的权力。关于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在1875年宪中有如下规定:“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3](P.10)依照宪法,两院对内阁成员有问责权,而共和派认为问责权即是倒阁权。即使共和派的认识是正确的,从宪法层面讲,解散内阁的程序也是极为严格的。只有两院联席会议和总统权力结合起来才可以罢免内阁,参议院或众议院无单独倒阁的法律权限,这显然不能满足议会的权力需求。众议院在“5·16”危机中迫使布罗伊内阁倒台,从此获得了习惯倒阁权力,这种单独倒阁权力其实是“法外特权”。1875年宪法所确定的“两院制”设计中,参议院的权力和组成具有宪法效力,其地位高于众议院,但在内阁控制权的争夺中参议院却落后于众议院。参议院不甘心将倒阁权由众议院独享。机会终于来了,1896年参议院利用远征马达加斯加的军费问题向当时的莱昂·布尔热瓦内阁摊牌:“参议院已经以相当的多数拒绝对内阁表示信任……我们不是拒绝贷款,而是不愿贷款给予现内阁。”[7](P.51)布尔热瓦被迫辞职。通过这种专断蛮横的方式,参议院也获得了单独倒阁的权利。另外1875宪法实际上承认内阁阁员有两种责任,一是集体责任,另一种是个人责任,这显然也是为了保障内阁稳定而制定的条款。但获得倒阁特权的议会从来就不依照宪法精神去区分阁员是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他们将倒阁本身看作议会的天然职责和价值体现。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发动的倒阁竞赛下,第三共和国的内阁更迭极为频繁。

造成法国内阁脆弱的另一个原因是内阁总理的权力地位长期没有得到法律确认。首先是1875年宪法中没有关于内阁总理的规定(其实也没有必要规定,因为总统才是政府首脑),当时把“主持内阁会议”的部长看作是政府的实际的负责人。麦克马洪执政初期,授命外交部长布罗伊组阁,并授予布罗伊“主持部长会议的副总统”[8](P.423)这个非法定职位,布罗伊便以这个名义主持内阁会议。1875年3月以后,政府由比费领导,比费的职务仍为“主持部长会议的副总统”。1876年3月9日,迪弗尔组建中左翼倾向的政府,他从总统那是得到的头衔是“政府总理”,这同样是一个没有法定地位的职务。一直到1934年在议会通过的关于财政的法律中,才正式出现了“政府总理”的职务,总理从此可以不再兼任部长。但一直到第三共和国灭亡,总理的法律地位与其他部长仍然是平级的。共和派所掌握的议会长期不解决总理的法律地位问题,显然也是为更好控制内阁来考虑。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法定身份的总理既难以采取严厉措施协调内阁一致,在面临执政危机时,又不敢要求总统下令解散议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第三共和国存在的七十年中,先后更换过一百零四届内阁,接近每年两个,法国内阁号称“半年内阁”或“短命内阁”。[8](P.461)与此相对照,除了在共和国初期被麦克马洪解散过一次外,法国的众议院永远是任期届满才自动解散。“短命内阁”和“长寿议会”的鲜明对比,恰恰是宪法的立国精神被漠视的证明。

共和派蔑视宪法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削弱总统的实际权力,总统权力削弱的过程极为顺利,但却不是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的。共和派首任总统格列维本人就反对强有力的总统制,他在对议会的总统就职咨文中庄严宣布:“我真诚地服从议会制度的大法,永远不与宪法机构所代表的国民意志作对。”[9](P.112)这就是所谓的“格列维宪法”。依照格列维宪法,总统自动放弃了解散议会的权力,其权限仅仅在于依照议会意愿任命总理并向内阁提出“建议”。在议会支持下,内阁真正获得了行政权,而总统似乎沦为了议会和内阁的“橡皮图章”。地位和权限没有宪法支持的内阁也颇为知趣,一方面历届内阁都是为议会马首是瞻,自觉充当议会的顺手工具,但在总统面前,内阁却是一副颐指气使的姿态。曾经号称“老虎”总理的克雷梦梭毫不掩饰他对总统的轻蔑:“世上只有两样东西没有用,一个是前列腺,另一个就是法国总统。”[8](P.446)但其实谁都明白,格列维宪法只不过是共和派私自达成的权力默契,没有法律效力,总统才是名正言顺的法定的行政权力所有者。这种政治实际与宪法精神严重背离的情况,为以后总统与议会的权力纷争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共和派对此不是一无所知,但他们不是采取立法而是采用权谋的方式来消弭纷争。自麦克马洪总统辞职以后,共和派往往故意选择那些政界二、三流的易于控制的政治家担任总统。典型的例子是1920年总统选举中,在“一战”中为法国立下汗马功劳的“胜利之父”克雷梦梭竟惨败在平庸无奇的德夏内尔手下,而且后者居然还是一个精神病患。虽然克雷梦梭是这种总统选举“潜规则”的坚决拥护者,就是他曾经对议会中的同道建议:“让我们选个最拙笨的人出来(当总统)!”[5](P.296)克雷梦梭也许对自己的机智洋洋自得,但当失败的耻辱降临到自己头上时,他仍然痛苦不堪,以致愤然退出政界。在总统选举中违背“精英政治”原则,搞“劣胜优汰”,共和派并不是在搞恶作剧。那些一无才能二无威望三无野心的平庸者担任总统后,即使拥有宪法赋予的巨大权力,但在强势蛮横的共和派议会面前,也是无济于事的,“装胜的共和派使得总统的职权徒有虚名。”[10](P.62)共和派维护政局稳定的权宜之计似乎取得了成功,但这不是法治,而是赤裸裸的权治。

由此可见,人教版高中历史选修教材中宣称:“(1875年)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11](P.71),这种表述犯了原则性错误。1875年宪法并没有明确第三共和国是何种政体,也没有在国家权力上确定议会至上原则,议会的权力是共和派通过巧取豪夺的方式逐步增强的,而在这个过程中以总统为权力核心的1875年宪法却大体得到保留。因此无论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作出何种解释,总统制也好,议会制也罢,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第三共和国的政治运作中,存在着三对法治与权治的尖锐矛盾:法律上总统是国家权力中心,但在实际的政治操作操作中,总统的权力日益缩小,最终变成了一个礼仪性的角色;法律上内阁只是总统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但在议会的支持下成为实际的政府;法律上对议会的倒阁权规定很苛刻,但在实际中议会倒阁却是家常便饭。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俨然成了一个“非法”运转的共和国。

笔者认为,这种奇异的状况与法国人固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是息息相关的。作为一个拥有一千多年专制统治传统的封建大国,和中国人一样,法国人具有浓厚的“重权轻法”的思想思想。法国著名作家尚福尔在自杀之前就说:“英国人重法而轻权,法国人则重权而轻法。”[12](P.53)长久以来,法兰西民族的民族心态充满了矛盾性,一方面存在着对专制王权根深蒂固的服膺和崇拜,另一方面为了对抗专制独裁所形成的暴政,民众中又蕴藏着民主平等议决公事的传统。随着数十年的大革命将专制王权的神秘和威严扫荡殆尽,法国人又开始将这种公众议决要事的传统赋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公约之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13](P.125)正是在这种“公意决定论”的影响下,以国民意志代表自居的共和派才无所顾忌地将共和国宪法视为无物,甚至对权力斗争的胜利成果也不屑于用法律形式确认一下。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法国人仍然没有改变权力统治的传统,只不过这种传统是以“民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总而言之1875年宪法只是初步完成第三共和国民主体制的建构,但就其政治体制的运行来看,还不能说这是一个基于宪法根基的依宪治国的正常国家。

[1]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 译. 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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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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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均信.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兴衰史[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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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The paradox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power——Revisiting the regime of The Third Repulic of France

HUANG Kai-jun

(Xishui County first middle school, Xishui 564600, China)

After the constitution of 1875 adopted,there are three paradoxs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power in operational procedures of state power of the Third Republic of France. By the law the president is the center of state power,but in the actual political operations,the President’s power is gradually shrinking ,eventually becomes a ceremonial role; On law the cabinet is only the President’s auxiliary without independence, but with the support of parliament the cabinet becomes the actual government;The law strictly limits the power of parliament to bring down a cabinet,but in practice the resignation of cabinet is extremely frequent. Understanding the above contradiction,it will have a deeper experience to understand the difficulty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n countries.

The Third Republic of France;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power; regime; paradox

2014-10-09

黄开军(1986— ),男,湖北鄂州人,硕士,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育教学及中国古代史研究。

K565.4

A

2095-7408(2015)01-0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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