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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则公告的评改

2015-04-10栾照钧

公务员文萃 2015年4期
关键词:发文办公厅集资

栾照钧

一、原文

公  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市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明电[2014]14号)和《关于开展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4]90号)精神,为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近年来,以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网络借贷公司(P2P、P2C、P2R等)为代表的民间理财类公司快速发展。这类企业属于普通类工商企业,不属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从事与投(融)资理财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但是,部分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的同时违规操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资金归集、资金代偿问题,有的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指定所谓的出资人代表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出资人利益,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此,慎重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损失自担,后果自负。

举报电话:04××—××××1564

特此公告!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金融发展局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银监局

××证监局

××保监局

二、简析

此文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在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令性公文,在文种、格式、正文结构和语言文字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是比较严重的错讹,因此很不规范,有必要加以矫正。

(一)文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此文显然应当用通告行文,而不应当用公告。

(二)格式

1.引用公文不当。引用的第一份文件不应当把发文机关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置于书名号之外;第二份文件缺少发文机关名称,宜补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发文字号标注不当。文中的两个发文字号,均应将中括号改成六角括号。

3.发文机关署名排列不当。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关于“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的规定以及所提供的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此文的多个发文机关署名(盖章)应当分成三行横排,第一行和第二行各署三个机关,第三行署两个机关。

4.缺少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成文日期。

(三)正文结构

该文的主旨应当是“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首段用“根据式”和“目的式”句子开头,按说符合此类文的模式化特征;然而,正文主体部分却很不得体,且存在严重缺憾。

1.主体部分第一段。从“近年来”到“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全段属于事实依据,应当调整至公文开头。

2.主体部分第二段和第三段。从“为此……”到“举报电话……”系阐述主旨的主要内容,却显得过于单薄,苍白无力,语意不完整,和全文结构极不协调。

(四)语言文字

1.“现公告如下”,“公告”应相应地改成“通告”。

2.“这类企业属于普通类工商企业”,承接前句,最好改成“这类公司系普通类工商企业”。

3.“不能从事与投(融)资理财业务相关的金融业务”,最好避免“业务”一词的重复,建议将前面的“业务”删去。    4.“部分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承接前句,可精练为“部分此类公司”。

5.“慎重提醒广大市民”,用词不当,“慎重”宜改成“郑重”。

6.“不要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表述不合逻辑,“参与”和“从事”意思有交叉,不宜并列地成为提醒广大市民的内容。

7.“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损失自担,后果自负”,表述不合事理。若作为集资人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怎么能说成“损失自担,后果自负”?此句可在前面句子补充修改的基础上,精练为“否则,损失自担,后果自负”。

8.从语句衔接的顺畅和准确性考虑,有些词语可作适当修改。“快速发展”最好改成“有了快速发展”;“但是”最好改成“但事实上”;“违规操作”最好改成“经常违规操作”;有些句子最好加上结构助词;等等。

三、改稿

鉴于该文的特殊性,标题尚可只体现文种,姑且不补上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

通  告

近年来,以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网络借贷公司(P2P、P2C、P2R等)为代表的民间理财类公司有了快速发展。这类公司系普通类工商企业,不属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从事与投(融)资理财相关的金融业务。但事实上,部分此类公司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的同时经常违规操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资金归集、资金代偿等问题,有的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指定所谓的出资人代表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出资人的利益,影响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明电〔2014〕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4〕90号)精神,为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资质的民间理财类公司从事与投(融)资理财相关的金融业务,严禁虚假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有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活动,接受处理。

二、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虚假宣传,更不要盲目参与。否则,损失自担,后果自负。

三、对于类似违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4××—××××××××。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市公安局(印章)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市金融发展局(印章)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印章)  ××银监局(印章)××证监局(印章) ××保监局(印章)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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