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文算不算协办机关发文
2009-08-17沧海一粟
沧海一粟:联合发文算不算协办机关的发文?联合发文中主办、协办机关都标注文号的,无可置疑也算协办机关的发文:但如果只有主办机关文号而无协办机关文号的,算不算协办机关的发文,似乎就值得商榷了,比如中共中央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没有国务院的文号,算不算国务院的文件?
rhzds: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协办说明是其工作的职能范围,参与发文是其工作的体现,盖了公章表明协办单位要对此公文负责。
眯缝眼:我们判断是不是单位发文的主要依据就是文号,联合发文中主办、协办单位虽然都会加盖公章,但文号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文号并不体现。因此,我认为联合发文不算协办机关发文。在归档时,这类文件保管期限也应从短。
迷途老马:在国家档案局8号令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8.5条(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第8.5.2款“本机关为协办的”这一条款下明文规定:“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联合发文也应算协办机关的文件:否则,就不用归档了。
漂流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第七章(公文归档)第四十条规定:“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从以上各条款规定中可以看出,《办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指出“联合发布的公文也算协办机关的发文”,但是却可以从暗含中明显的推出“联合发布的公文肯定算协办机关的发文”。因此,可以说“联合发布的公文肯定算协办机关的发文”。
王茂跃:联合发文算协办机关的发文,但不能编协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因为内容涉及到了协办机关,但毕竟又以主办机关为主,所以体现在保管期限上,主办和协办还是有区别的,协办机关也不会永久保存,所以我们一般会将联合发文理解为主办机关的文件,如中共中央2009年1号文件,尽管国务院也是联合发文机关,但我想相当一部分人会认为该文件是中央文件,而不认为是国务院文件。
丁建雄:中央1号文件是最高级级别的党政联合发文,从发文字号中央1号来看,主办单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协办单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为这个文件的责任主体,所以,个人以为这个文件同属于中央文件和国务院文件。
春风秋水:主办单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协办单位。这种说法欠妥。中央1号文件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它不可能通过各级党委去具体执行,必须要通过各级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去执行的。政府是主办、承办而不是协办。
沧海一粟:就中央1号文件而言,我认为中共中央是主办机关,国务院是承办机关。
白桦:关于联合发文谁是主办机关问题,我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这里有一份联合发文,文件题目是《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关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召开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文号是:“×组[2007]51号”。你说这份文件谁是主办机关?我认为,这份文件的主办机关应该是“中共××市委组织部”,因为文号是“×组(2007)51号”(是“中共××市委组织部”的文号)。
王茂跃:哪个发文机关承担主要责任,体现哪个发文机关的主要意志,就使用哪个机关的发文字号,一般也自然将该机关理解为主办机关。
杨树:我认为。联合发文应该算协办单位的发文。既然是“联合”发文,其参与的单位对文中的内容要求等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履行。一般情况下,文中的内容与主办单位的关系更加密切,或者说在业务上、职责上以主办单位为主,之所以要有协办单位,一是增强发文的权威性,提高执行力:二是权利和职责所限,有的权利和职责不是主办单位所具有的。至于发文号只有一个而不是数个,这是按规定进行,不须赘言。
ntxzhd:联合发文不仅应该算协办机关的发文,而且应该算这个文件所有的发文单位(包括承办单位,更应包括主办单位)的发文。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标注发文号来判断属哪个单位的发文。记得若干年以前,只要是联合发文,所有的联合发文单位(包括主办、协办或承办单位)都是需标注文号的,后来大概从简化公文办理程序的角度考虑,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号,而不再标明本单位的发文号,但不能就因此证明这个文件就不是其他非主办单位的发文了。其实。在本单位需要存档的未标注发文号的。并不少见(只是保管期限不同罢了)。至于在这些联合发文的单位中。哪个是主办单位、哪个是协办单位、哪个是承办单位,编发文号的单位是否就一定是主办单位等。这些问题都是无关紧要的。紧要的是,文件中所说的事情做好了没有,事情办好了文件及时归档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