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司法”视角下涉林审判机制之重构——以南平市两级法院涉林审判为样本
2015-04-09厦门大学法学院绿色南平课题组
厦门大学法学院“绿色南平”课题组
“绿色司法”视角下涉林审判机制之重构——以南平市两级法院涉林审判为样本
厦门大学法学院“绿色南平”课题组*
森林作为重要的生物资源,在调节全球生态系统碳循环、净化环境、为人类提供木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针对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林权权属不明引发的民事纠纷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林业的发展。面对上述困境,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森林资源、推动我国林业发展中的作用成了一个亟待探索的课题。在此背景下,南平市两级法院的涉林审判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南平市地处福建省北部山区,位于武夷山脉东南侧,辖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及政和县,共1区4市5县。全市辖区内土地总面积2.6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13.4万人。南平市所辖区域均为福建省的重点林区,森林覆盖率达74.7%。全市有林地面积2964万亩,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24%。活立木蓄积量1.18亿立方米,占全省的33%。南平地区作为福建省的经济重地,素有“福建粮仓”“南方林海”“中国竹乡”之称。
本课题组于2014年7月来到南平市调研,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市林业公安分局、邵武市人民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卫闽国有林场等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对涉林案件当事人进行访谈,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本文以实证的方法,分析南平市两级法院在涉林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创新机制和遇到的瓶颈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试图探索一种适合我国林业发展、促进人民法院涉林审判专业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服务“三农”、促进林区和谐稳定的涉林审判模式。上述模式在应然层面上体现了“绿色、可持续”的新型司法理念,因而在可持续发展的实然层面上必然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绿色、可持续”的话语背景之下,解构绿色司法的诸多元素成为完善立法、促进依法行政的逆向推动力。
一、林业及涉林审判现状亟待司法创新
林业肩负着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是保护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在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林业的发展关乎林农的切身权益,关乎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然而,我国的林业形势却不容乐观。根据国家林业局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截至2013年,我国森林面积共计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1.63%。森林面积位居世界第5位。但总体而言,我国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林业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其中,林业生态红线面临着巨大威胁,局部地区的毁林开垦、征占林地问题依然突出,存在为数不少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这意味着我国庞大的林业资源亟待保护力度的增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方式的改进。近年来,伴随着集体林权改革在我国全面展开,涉林纠纷激增,诸多法院面临着较大的审判压力。
面对上述困境,林业如何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创建绿色司法、完善涉林审判机制或许是一个合理的解答。①在本文中,“绿色司法”以“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为内核,其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对生态案件的审判、执行理念、方式与方法。其具体制度设计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平衡与协调:涉生态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涉案的特定生态环境是否能够有效恢复与可持续发展以及纠纷的处理与解决是否满足司法经济原则等。简而言之,绿色司法是指以较低的司法成本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司法模式。涉林审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生态案件尤其是涉林案件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它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随着环境资源约束趋紧,涉及生态各类案件日趋复杂,原有林业审判庭受案范围较小,除林业外的其他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受理。这种模式下,司法尺度不易统一,司法保护功能的合力难以聚集。”②严峻、何晓慧:《绿色司法助建清新福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解读》,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30日第1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全道出了近年来福建省涉林审判存在的棘手问题。据了解,这些问题在全国其他林区也普遍存在。
在实践中,涉林审判表现出如下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传承性。涉林案件通常由林业审判庭负责。自2010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林业审判庭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以来,涉林案件则被纳入生态环境审判庭的审理范围。二是综合性。涉林审判涉及面很广,其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三是复杂性。涉林案件审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民生息息相关,已成为影响农民生活、农村社会稳定及涉林企业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涉林审判还具有群体性、专业性强、历史跨度大、兼具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性质等特点。因此,在处理涉林纠纷方面,其难度要大于其他纠纷案件。可以说,涉林审判既是司法工作,也是特殊的生态管护工作;既具有维护公正、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又具有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功能。
上述司法保护功能合力不足的林业发展现状以及客观存在的涉林审判三大显著特点不仅仅存在于福建省,我国几个主要林业大省均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如何推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涉林案件“集中受理、专业审判”成了林业人,更是司法人亟须解答的难题。
针对涉林审判传承性强、综合性强、复杂程度高的三大特点,在面对亟待保护的林业资源、现行涉林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在保障林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课题组对福建省南平市两级法院涉林审判进行了调研。之所以选取南平市作为调研样本,是因为其独特的绿色司法实践——“专业化涉林审判机制+生态修复性司法实践”。其中有些创新制度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如涉林纠纷诉前化解、复绿补种等。可以说,南平市涉林审判是福建省全面创新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升级完善生态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建设“美丽福建”的示范,更是“专业化审判机制+修复性司法实践”模式下的一个缩影。在中国这样一个林业大国,各地的涉林纠纷无论其发生机理还是特征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因此,该模式还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它对于建设“绿色中国”,推动我国涉林纠纷解决方式的改进具有范本意义。
一方面,数量庞大的森林面积、脆弱的生态环境迫切需要绿色司法“保驾护航”①福建省属于典型的中、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多雨且雨热同期,山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3.38%,丘陵占29.01%,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虽然森林覆盖率极高,但水土流失状况同样不容忽视。山区公路建设、乱砍滥伐、开山采矿等人类活动严重威胁着福建省的生态环境,尤其是林区环境。此外,红壤的改造也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林业审判工作的三大特征却使得南平市涉林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大的难度。譬如,生态资源审判的庭挂牌后②南平市两级法院自1982年起,陆续成立了11个林业审判庭。2013年首次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的牌子。,原有林业审判庭审判工作量骤增,强度高、难度大的审判工作使得人民法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生态资源审判工作专业性要求高,尤其是涉林审判工作要求审判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如需要熟练运用国家相关林业法规、政策,以及知悉相关的林业知识等;生态审判庭业务跨度大,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需要在不同诉讼类型之间转换审理思维、形成判案思路。
解决涉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结合林区和林业纠纷的特点,建立起“专业化审判机制+修复性司法实践”模式的涉林纠纷化解机制。南平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能,创新生态保护机制,降低了涉林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增加了复绿补种面积,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降低了涉林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提高了涉林民事纠纷调撤率等。下文将从两个维度来考察南平市两级法院的涉林审判实践。
二、专业化审判机制维度下的绿色司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法官队伍老化、断层,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审判工作的开展。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探索出一条审判专业化路径以解决案多人少、裁判尺度不统一、审判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成了当务之急。
专业化审判是指将某类案件统一交由某个审判庭审理,或交由某几个法官组成的小组集中审理,以期达到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判决经验、提高审判效率的目标。专业化审判可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从而审出“样板案”“精品案”。此外,这对于培养某一领域的专业性法官也有重要意义。涉林审判作为闽北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如何使得其在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等方面达到专业化的标准?南平市绿色司法机制提供了较好的答案。
(一)健全涉林审判专门机构,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
福建省早在1982年就率先成立了覆盖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南平市11个林业审判庭承担了全省近4成的涉林案件。2013年加挂“生态资源审判庭”牌子后,南平市在健全完善生态庭机构设置的基础上,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案件管辖范围,对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等危害生态环境的各类刑事案件、涉及林权纠纷、森林资源保护纠纷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实行归口审理,逐步扩展司法职能,统一司法尺度。
南平市两级法院涉林审判呈现出开放式的形态,其审判实务与相关学术理论紧密结合、法院工作与科研院所密切联系。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等法学院校合作,建立了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法学院校利用理论优势,在疑难案件研讨和学术研究等方面提供支持,有助于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法官队伍。
(二)因地制宜依法用法,突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调研过程中,卫闽国有林场场长甘振栋说,有的不法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偷一根也是偷,偷两根也是偷。即便是被抓到后也大都会辩称“了不起砍了你一根木头”。卫闽国有林场同时担负着培育珍贵树种的任务,盗伐带来的危害性极大。一株刚移植成功的杉木、楠木价值巨大,即便是盗伐十几厘米,这棵树也都会丧失原有的价值。此外,部分林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不是很了解,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哄抢树木、抢占山地的现象十分普遍。①甘场长还提到,林场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盗伐和林农抢占山林两个方面。前者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村民为了烧柴而盗伐,也有为了加工而盗伐的,经济利益的驱使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使这些行为屡禁不止。后者可以说是个新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推广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存在“山林权属界址不明”“一山多包”的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述现象长期困扰着卫闽国有林场,闽北各林场也大都存在着同样的难题。
闽北山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林区及周边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下,民众观念陈旧,林区内部及周边不少群众小农意识严重。多年来林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群众养成了“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从发案情况以及与当事人访谈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普通群众,绝大多数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不清楚。即便是在法制宣传比较普及的林区,民众对涉林案件罪名、立案标准、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也知之甚少。长期以来,闽北地区“蚂蚁搬家”式的零星盗伐林木、蚕食森林问题比较突出,打击力度的局限性使得此类问题屡禁不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此类零星盗伐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能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处以罚款,而这并不能有效地威慑违法分子。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蚂蚁搬家”式的盗伐林木行为,应根据林场与林木性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处以治安拘留。据统计,2009年以来,南平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对零星盗伐林木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处罚的达346人,有力地促进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群体性涉林案件往往涉及几十甚至上百林农,如何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成了每个林业庭(生态资源庭)面临的另一大难题。因此,开展有针对性的审判指导成了促进涉林审判专业化的有益途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失火毁林犯罪的定性、量刑、涉林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林业刑事案件缓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常发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规范了林业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从2012年开始,对失火毁林、盗伐、滥伐林木3类涉林刑事案件实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得群众曾经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做法反映出林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既坚持适用统一的涉林法律,又兼顾林权改革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巩固“林改”成果。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司法监督评查体系
涉林审判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推动生态资源优化并不现实。以南平市涉林纠纷成因为例,部分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是导致闽北林业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集体的林业承包、林木转让合同由于涉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的利益,属于村集体的重大事项,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不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决定山林承包等重大事项方面没有严格遵循上述原则,许多村在发包过程中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甚至有的村干部营私舞弊,也不征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私自发包,进行暗箱操作。因此,加强人民法院、基层自治组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部门横向、纵向之间的沟通联系网络成为南平市提高司法协调度的重要突破口。
在横向层面上,南平市两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的协同联动,各单位之间联动参与生态环保与环境综合治理,强化了工作合力,提高了整体效应。在纵向层面上,以顺昌县人民法院为例,顺昌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农村司法服务“1+1+N”模式。①此模式特点为网络全覆盖、内容多元性、服务快速化。该模式当中的“N”指分布在全县各村的近千名三级司法联络员,他们就像是法院伸向农村各村组的触角,通过乡镇综治维稳中心这个“1”,与法院司法指导员的这个“1”紧密联系,为村民提供包括矛盾排查、诉前化解、巡回审判、诉讼指导、文书送达、执行联络、信访接待、法律宣传等14个服务项目,从而实现农村司法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和快速化。在此模式下,该法院将司法服务网络延伸到乡镇、村民小组。法院在所辖12个乡镇派驻12名资深法官担任司法指导员并选聘12名司法联络员,将135个村、居委会的综治协管员聘请为二级司法联络员,986个村的村民小组长聘为三级司法联络员,实现农村司法服务网络全覆盖。
完善司法监督、评查是提高审判专业化的外在推动力。2009年以来,南平市两级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0余人次旁听了涉及生态案件的庭审, 21人参与了28起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同时还邀请5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766件涉及生态案件的审理。上述被邀请人员多为关心环保的公益人士或者是掌握一定涉林知识的专业人员。这种“外部反馈—内部改进”的绿色司法模式在增强审判专业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民主,使得案件判决结果的民主程度、可接受程度大大增强。南平市法院系统的“一高一低一无”充分体现了上述成果。其一,服判息诉率高,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2187件一审林业案件中,服判息诉率高达88%。其二,上诉、申诉率低,终审生效判决中申请再审案件仅有2 件,其中适用量刑规范化判决的323件一审涉林刑事案件,仅有3件上诉。其三,无一起林业纠纷因审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纠诉、缠访。
三、生态修复性司法维度下的绿色司法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写道:“乡土社会在社会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熟人社会”的乡土属性,需要由法律解决的纠纷并不多。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一变化在中国农村仍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经济逐渐呈现外向性。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木材价格的起伏拨动着亿万农民的心弦。随着林木价格的不断上涨,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矛盾,“乡土林区”该何去何从?
要解答上述问题,应当在新的社会模式下解构涉林案件“乡土性”的性质:一是当事人为人处事的乡土性。涉林案件当事人往往是涉案林场的林农或者村民,或者是行政官员。其为人处事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态度受制于当地的内在秩序。所以,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往往是其首选。只有在自力救济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当事人才会选择诉讼。此外,涉林案件争议标的额往往相差悬殊。如在涉林收益分配、林地划分纠纷中,系争标的额较大,即使是亲戚朋友,最后也可能不惜为利益之争而撕破脸皮。而在另一类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是林农,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他们更多的是要讨个“说法”,这种简单的起诉动机导致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往往很小。二是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的乡土性。涉案当事人往往同居一村,“抬头不见低头见”。主持“公道”与维持当事人微妙的平衡关系不致决裂成了考验法官个人能力的难题。面对乡土林区的诸多特性,南平市两级法院为化解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发展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机制。这些机制对于定分止争、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修复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涉林纠纷诉前化解,大调解机制下力求少讼
涉林纠纷案件具有多发性、多元性、群体性等特点,若处理不好就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其具体包括如下几个环节: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南平模式”对于诉前纠纷化解机制如何更好地维护涉林纠纷案件中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借鉴意义。
南平市两级法院在林业审判中发现,林权改革后,涉林纠纷案件数量和类型逐年增多,纠纷双方为追求利益,矛盾激化,诉讼调解结案难度加大,案件调撤率下降。南平市两级法院早期采取的巡回审判工作方法(对部分特殊案件主动到案发乡、村开展前期调解工作)并未取得预期成效。尤其是各林业局的林权纠纷调处的工作难度增大,调处效率低。此外,在调解的过程中还经常出现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解释不够专业而难以说服纠纷当事人的窘境。在此背景下,南平市涉林纠纷诉前化解新思路应运而生,全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多方协调联动的纠纷化解新模式,建立涉林纠纷诉前化解工作机制,综合各方力量,抓源头,抓基层,就地高效地化解纠纷。
在调研过程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引起了课题组的注意:20世纪80年代,松溪县渭田镇巨口村和黄沙村由一个行政村分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村。此后,两村对渭田镇茶场308亩茶山的山权发生争议,经林业部门多次调处未果。2004年“林改”后,双方矛盾激化,两村茶农准备上山争抢林地,巨口村的村民甚至着手筹资准备械斗,双方矛盾一触即发,极易上升为刑事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情况,并向林业局反馈信息。由县政府牵头成立专案组,县林业局、县人民法院等部门为其成员。专案组召开座谈会,制定调处方案,进村入户做各方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引导、调解,双方终于同意以林业“三定”清册为依据确定林地面积,同意按“就近管理原则”,在争议山场范围内适当地调整经营位置,并明确界址。其后,职能部门以高效、便捷的方式为双方办理了林权凭证。该起历时久远、矛盾即将升级的涉林权属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该纠纷的联合调处成功,进一步验证了联系紧密、运转高效的涉林纠纷诉前化解工作机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自此,松溪县人民法院以涉林纠纷诉前化解工作机制为核心进行有机扩充,将其立体化为“无讼林区”建设机制。
无论是顺昌县的“1+1+N”模式还是松溪县的“无讼林区”建设,其核心均为涉林纠纷诉前化解机制,其目的在于实现涉林纠纷的化讼、少讼乃至无讼。截至2014年4月,南平市两级法院诉前共化解涉林民事、行政争议854件,2010年、2011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林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分别比上一年减少25.3%、32.5%,全市有30%的乡镇没有发生涉林民事诉讼。
(二)提高执行率邵武先行,复绿补种一判三赢
与其他林业资源丰富地区相同,南平市的失火、盗伐等涉林案件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盗伐、滥伐、非法采伐、失火等毁林犯罪分子大多面临着经济状况较差、生活水平较低的窘况。加上不少毁林犯罪的情节并不是很严重,主观恶性不大,未达到判处自由刑的标准。为此,法院对于部分涉林罪犯采取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刑的做法。但由于毁林罪犯的罚金刑履行能力差,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存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顽固抗拒心理,致使涉林刑事案件判决所涉罚金执行不到位以及受害人经济损失赔偿履行不到位,林业审判工作面临涉林犯罪打击不力、司法公信力受到群众质疑的压力。①李璇:《<林木补植监管令>的司法实践——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为例》,载《法治论坛》2014年第1期。如何在保证刑罚执行顺畅的同时达到生态资源得以补偿、受害人受损有所赔的目标?邵武市人民法院率先作出突破,创造性地推出了“复绿补种”制度,不仅有效地惩治了犯罪、保护了脆弱的林区生态,而且充分地保障了民生,可谓“一判三赢”。
复绿补种是指人民法院对涉林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对其课以刑事处罚的同时,依据被害方的诉请及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以补种方式赔偿的协议,责令破坏森林植被的刑事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补种或修复一定数量的林木;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不能缴清罚金或违法所得的,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可采取以补种林木的形式充抵罚金或违法所得差额部分。
自邵武市人民法院2010年下发第一份“林木补种监管令”以来,南平市两级法院共判决50名被告人“复绿补种”2000余亩,提升了林区整体的生态效益。虽然该做法目前还局限在涉林案件附加刑执行领域,但是已显示出“提高判决执行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价值。“复绿补种”实践表明:人民法院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应当采取灵活手段,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当事人的基本利益均可“为我所用”。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当事人并非恶意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只是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法院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深层挖掘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充分利用被执行人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薪酬等代为履行义务,让更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涉林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制约与瓶颈
涉林审判是一个体系庞杂但要求精准的专业审判领域,判决结果关乎千万林农的切身利益、关乎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绿色司法模式是伴随晚近审判专业化趋势和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发展的新生物,其制度运行仍然面临着不少制约。这些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应然的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南平市涉林审判仍然面临着以下瓶颈问题:
一是立法规定滞后问题。如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最高刑,按现有规定为有期徒刑7年。延平区一名被告人盗伐了8株地径为65至135厘米、蓄积近40立方米的红豆杉,即使数量巨大,也只能按照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这造成了对此类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的窘境。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关于“情节严重”“数量特别巨大”认定的司法解释,审判人员不好把握标准,造成整体量刑偏轻。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行为,同样由于缺乏关于“情节严重”认定的司法解释而使南平市无一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林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在调研中,森林公安等部门反映,由于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往往要收取高额的鉴定费用,因而办案中没有条件每起案件均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案件争议金额仅数千元,动辄上万元的鉴定费严重违背了司法经济性的要求。目前,涉林刑事案件多由林业行政部门的内部人员做鉴定,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但林业行政部门却不具备鉴定机构的资质。为此,相关部门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涉林案件的特殊性,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目前涉林案件审判中普遍存在的由林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为予以明确认可。
三是赃物保存处理问题。近年来南平地区审结了大量涉及珍贵树种如南方红豆杉的案件,案件审结后赃物如何处理成了大难题。如建阳市森林公安部门反映,其定点存放赃物的仓库不到3年时间就堆满了,保存成本很高。而有些地方的森林公安部门并没有固定场所存放赃物,容易造成赃物灭失或引发二次犯罪。
四是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近年来,武夷山等林区频频出现非法占有国有、集体林地并推平种茶的现象。该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对武夷山生态水土保持、生态多样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即便如此,由于一般认为茶树属于经济林,对此类毁林种茶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342条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予以判处的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与此相类似,对于盗挖红豆杉树头的行为,南平市两级法院过去均按盗窃罪处理,现因物价部门拒绝对红豆杉树头的价值进行认定,故部分基层法院只能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的妥当性问题亦存在争议。
五是村委会的不规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正如上文所述,村委会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是不少林业纠纷发生的主要根源。部分村委会至今没有落实“民主议定”原则,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程序不规范、合同标的与实际山场不符、重复发包、一山二卖、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申请办理的林权证明材料与实际山场不符等现象大量存在,由此产生了较大的纠纷隐患,因而村委会换届时都会周期性地涌现出大量的涉林纠纷案件。
结 语
2015年1月1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将开始施行。在新的环保理念下,福建省已经全面推广了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模式,全省各级法院纷纷设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庭。由“林业庭”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更是一种理念与机制的改变。无论是在审判人员配置、受案范围,还是在审判思路等方面,生态环境审判庭都需要适时调整以满足当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作为“绿色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林审判承担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本课题从专业化的林业审判、生态修复性司法两个维度对南平市两级法院“绿色司法”创新机制进行研究,期望能够为林业生态的司法保护事业作出一点贡献。
* 课题指导:朱晓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课题负责人:周游。课题组成员:周苇航、马欣然、黄婷、李佳鑫、戴恺悦、王月影(全体成员均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学生)。报告执笔人:周游。调研期间,课题组得到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武市人民法院、顺昌县人民法院、卫闽国有林场等单位的热情帮助,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东波副院长、研究室杨建光主任、生态资源庭甘代兴庭长,邵武市人民法院潘少军院长、顺昌县人民法院陈亮院长等领导的关心指导,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