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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的鲜花与刺

2015-04-09余承志AsenVelinov

上海国资 2015年4期
关键词:合作伙伴一带法律

文‖余承志 AsenVelinov

沿途的鲜花与刺

文‖余承志 AsenVelinov

沿路多为发展中国家,投资前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

经过2014年的酝酿与谋划,2015年,“一带一路”战略将实质性启动,并成为贯穿今年国家和地方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

中国企业应当充分抓住“一带一路”这个机遇,在有效避免风险的前提下,利用优势开展多方合作,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中坚力量。

路线布局

“一带一路”发端于中国,贯通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乃至欧洲部分区域,东牵亚太经济圈,西系欧洲经济圈。沿线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

从中国政府层面来看,政府将把“一带一路”投资重点区域集中在新疆、江苏等六省区,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建设、商旅文化、比较优势制造业等五大行业将广泛受益。

目前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支持主要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此外,财政部日前在部署2015年具体工作时,提出要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税总局表示,将积极研究和认真落实服务“一带一路”等3大战略的税收措施。政府的积极举措强化了市场对于“一带一路”带来的投资机会的预期,对资本市场来说,“一带一路”已经为投资者描绘了未来数年的投资蓝图。

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对“一带一路”反应积极,都表示欢迎和支持“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并愿意参与建设进程,已经有一些项目取得了突破。如中缅铁路、西哈努克港及开发区、中塔公路二期、中俄东西线天然气管道、中巴核电厂、工业园区等。德国、意大利、法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各有所长,亚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不容错过的机会,因此欧洲许多国家纷纷在“一带一路”中寻求机会,希望同中国建立全方位的战略伙伴关系。

除了上述各国的积极参与外,中国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目前,中国与20多个国家签署了《民商事司法互助条约》,以保加利亚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因此,中国企业不用担心一国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国执行,上述协定将投资风险降到了最低,充分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中国与保加利亚还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极低的税率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成本,而这些只是各项便利政策中的一部分。

沿途风险

“一带一路”确实展开了一份美好的投资蓝图,但机遇往往都伴随着风险,“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及的国家众多,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各具特色,不尽相同。以下风险是中国企业在通过“一带一路”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

第一,国家局势。“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政治派系斗争激烈、政府执政能力受到制约、政局稳定性不足等现象。国家之间也因为领土、宗教和种族等原因而矛盾重重。例如南亚是世界上风险较高的地区之一,恐怖主义和分裂势力严重威胁着地区安全。除此之外,很多国家还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发展前景不太明朗。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强对于这些国家的信息收集,尽量避免前往战乱、民族纠纷之地,确保人身和投资的安全。

第二,法律体系。作为投资者,要进入一国投资,首先就必须对投资环境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环境进行分析,解决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但从“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国家来看,法律体制还不尽完善,人治多于法治。部分国家还有被殖民的历史,因此其法律制度比较复杂。有些国家或处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缺乏立法基础与条件,尽管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与完善,特别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滞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准入方面,部分国家根据本国利益和实际需要,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资的领域和项目。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市场准入政策,将外商投资准入领域分为绝对禁止进入的领域、外资在与内资组建合资企业时才能进入的领域、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入的领域三类。还有国家实施的是负面清单制度,由于规范外资市场准入的国内法内容繁杂、透明度低,外资准入条件不统一、准入机构多、准入方式体系庞杂,从而使得外商投资环境复杂化。

外汇汇率也是投资者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此外,很多国家的税收水平较高或者税收环境较为复杂。为此,中国企业在投资前,应详细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具体筹划投资的税收目标。特别要注意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

政府违约的情况也不容小觑,尤其是长期能源和资源类的项目,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中国政府跟当地的政府有比较强、比较紧密的联系的话,中国企业受到的保护程度会好一些,上述项目受影响的机率也会小一些。

第三,贿赂和腐败。腐败问题在部分发展中国家较为严重,普遍存在于土地管理局、海关、建设局等部门。发展中国家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没有专门针对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限制也不全面,很多当地的政府官员收受贿赂是常见的现象。虽然国家正在出台各项的反腐败政策,但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的局面不会有很大的改善。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要警惕这一方面的风险,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第四,环境和劳工。“一带一路”上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渐开始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对于企业投资的领域、生产过程中污水、废气、废渣等的排放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事先调查清楚,企业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甚至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有可能会被强制终止。除此之外,如果企业不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民事责任。因此投资前,中国企业应详细了解当地劳工法、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对裁减人员的各种要求以及雇佣当地人员的比例要求等。

鉴于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能涉及的这些风险,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多花些时间熟悉东道国法律,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避免不熟悉当地法规或者因为法规的临时变更导致投资被迫中断等负面后果。

协同尽调

以中国企业投资缅甸和保加利亚项目来看,中国投资方一般都会在当地有合作伙伴,而这些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往往在当地有非常好的人脉和关系。中国投资方也是希望借助这些合作伙伴来满足当地法律在某些领域和产业对外商投资的要求,获得当地的优惠政策,顺利在当地开展业务,并开拓当地的市场。这种情况其实与20年前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投资时希望从合资企业做起是非常类似的。当时跨国公司为了突破在中国投资的产业限制,以及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获得监管和运营方面的便利,普遍采用和中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的形式。但是,这样的跨国婚姻在后续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因为各方的文化理念、管理方式、语言障碍等方面的差异,成功率不高。

现在到了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的年代,很多在“一带一路”做投资的中国企业出于对所在国法律、文化、体制方面的考虑也较多采用了这种模式。此种模式在中国企业初次进入一个陌生的国家时是很大的助力,但它也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因为投资前期没有做足够的尽职调查,投资文件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过程中的沟通不顺畅,交流不到位,合作伙伴之间产生误解,那么本来期望的助力会变成阻力,最终导致合作项目的延误甚至失败。

因此,如果可能的话,首先应该对潜在的合作伙伴和投资涉及的公司和资产做相应的尽职调查,要求合作伙伴披露对未来合作和合资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信息,确认合作伙伴在知识产权、财务、诉讼和对外合作上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这些尽职调查中披露的信息应该作为合资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后续发现合作伙伴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就应当视为合资合同违约,中国企业有权追究合作伙伴的法律责任。其次,在合资合同的谈判和起草时,应该全面考虑具体项目的法律风险,并按此在合同中进行规避,对合资公司从成立到运营的各个阶段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采取针对该合作伙伴的限制性条款和约定赔偿的条款。另外,一旦在投资地发生商务纠纷,尤其是面对一个在当地有良好关系的合作伙伴,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所有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共同愿望。

此外,“一带一路”上还有一些发达国家,这些发达国家因为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很少会出现上述问题。但因为地域文化、法律制度的差异,中国企业需要做的是“入乡随俗”、“因地制宜”,主动融入发达国家商业体系中。

(作者单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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