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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经验对保护我国P2P平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启示

2015-04-09姚晓霞

生产力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金融

姚晓霞,吴 淼

(中国人民银行 庆阳市中心支行,甘肃 庆阳 745000)

P2P网络借贷,即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的资金借贷模式,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

P2P平台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它提高了借贷双方的资金对接效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投融资难题,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2006年,我国首家P2P平台出现,到2009年达到9家,后出现快速发展。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P2P平台达到 2 028家,上半年新上线平台近900家,行业成交量达到3 006.19亿元,月均增速达10.08%,参与P2P投资的人数接近100万人。根据预测,P2P贷款规模未来两年内仍将保持超过100%的增速,预计到2016年中国P2P贷款交易的规模将增长到3 482.7亿元。同时,数据显示,上半年问题平台高达419家,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总量。其中特大额资金频出问题,种类包括创始人卷款逃跑、资金链断裂、逾期提现等。由此不难看出,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越来越多,P2P行业已经逐渐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短板。

二、P2P平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

(一)金融消费者的债权清偿风险

P2P平台贷款由于没有抵押,加上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一旦借款人违约(逾期无法还款),或涉嫌诈骗,或者网络平台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借贷人的投资能否收回很难保证。据某网贷资讯网站发布的2014年P2P投资者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P2P投资者中,已有27%的投资者遭受损失。

(二)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目前我国P2P平台普遍存在夸大理财收益现象,如“保本”甚至“保息”的广告,或者提供含糊或者具有误导性的信贷条款,不能全面、及时告知有关收费情况等做法。导致金融消费者基于高收益的诱惑而盲目信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三)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被泄露或滥用风险

P2P平台强调透明化和社团化,其通过客户上传资料,掌握了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借贷信息等,但网站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纰漏,且缺乏监督;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以“拍拍贷”为例,客户只要在“拍拍贷”网站免费注册一个用户,登录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

(四)金融消费者维权风险

目前,我国网络消费的行政主体不明确,网络经营主体管理也不规范,而且P2P平台没有相关备付金及准备金制度。就网络借贷本身来说,它具有网络支付存在的弊端,如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导致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损失,维权执行非常困难。

三、美、英等国P2P平台管理经验借鉴

(一)美国P2P平台运营模式与监管

美国P2P平台的监管机构是美国证监会(SEC)、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和美国审计总署(GAO)。运营模式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后,根据信用、期限确定贷款利率,将审核后的贷款需求放到网站上供投资者选择。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资金往来,而是购买平台发行的与借款人的贷款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在投资者确定投资目标后,通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担保的犹他州特许的银行Web Bank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该银行马上将贷款以凭证形式销售给P2P平台。P2P平台在向SEC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必须详细地披露与贷款相关的具体条款,包括平台的运营模式、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借款人的融资信息等。最重要的是发行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发售的凭证总额、P2P平台运作情况、风险因素、重要协议、管理层讨论和分析、附属材料(贷款名单及销售报告),更值得一提的是,其附属材料是不断更新的。

(二)英国P2P平台运营模式与管理

英国P2P平台运行模式是借款人先提出借款需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借款列表,平台审核并给出信用评级后形成投资标的,出资方根据自己的收益预期和风险偏好筛选标的,对符合自己风险要求的标的报出愿意出借的利率,多个出资方再进行投标。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出台的《众筹监管规则》对 P2P平台制定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最低资本要求,规定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确定法定最低资本;二是客户资金,网络借贷平台如果破产,应当对已存的合同继续管理;三是争议解决与补偿,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可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违约责任;四是信息披露,规定网络平台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从事的业务,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

四、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鉴于我国与美、英两国金融业实际情况和监管体系的差异,上述监管分工与行业发展模式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其清晰的管理制衡方式、紧密的逻辑分工和完备的信息披露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通过完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议参照国际立法经验,尽快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或完善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信贷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范。同时,完善央行征信体系,将P2P公司、网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数据纳入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推动我国征信系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

(二)建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这在实践中影响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应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来约束P2P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授权或者由国务院明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其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在交易规则的设置、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审查、金融侵权责任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

建议明确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规则,维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如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应依法储存、使用并履行保密义务等内容。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建立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将消费者(主要是借款人)个人信息透露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并且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他们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风险共享信息。

(四)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网络消费越来越普遍,应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消费者对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知识的了解,有效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提高金融消费者识别风险的技能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宣传机构应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服务规范度和优质度。

[1]张立杰.规范发展网络借贷的对策思考[J].黑龙江金融,2010(11).

[2]金明,郑庆茹,刘波.对我国网贷平台发展与监管的思考——基于美国的经验分析[J].金融纵横,2013(12).

[3]莫易娴.P2P网络借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论坛,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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