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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市政园林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2015-04-09曹祥明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武胜职务犯罪承包商

曹祥明

重庆大足:市政园林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曹祥明

近三年,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市政园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案件涉及大邮公路风貌改造、双桥区巴岳大道绿化等工程,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

一、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主要特点

涉案人员学历较高,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立案查处的13人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有8名,本科学历的有4名。如大足区市政局园林管理局原局长杨武胜、调研员吴明、大足区城乡建委原副主任陈龙中、潼南县城乡建委勘察设计科原科长兼潼南县滨江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科原科长张家力等,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由于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侦察手段也越来越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为贿赂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间接证据,侦查难度较大。

罪名较集中,作案次数多、时间长。在查办的13人中,均系贪污贿赂犯罪,其中12人涉嫌受贿犯罪,而且均是现金交易。

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长期从事领导工作,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如大足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原调研员吴明在担任双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期间,在进行城区道路零星维修、车城大道修树池、巴岳大道绿化等工程时,利用职务之便,从2008年至2012年,先后16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累计达116万元。又如潼南县建委原主任蒋进联,在潼南县进行滨江路、涪江人行桥工程及滨江片区城市开发工作中,利用其担任滨江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便利,从2009 年1月至2011年7月先后六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38万元。

涉案人员领导居多。查办的13人均系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其中,正处级干部3人,副处级干部6人,正科级干部4人。如大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陈龙中(副处级),在大足县宝邮公路风貌改造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油漆(外墙)提供商贿赂5万元;大足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路灯管理所原所长杨鹏(正科级),在负责大足县路灯改造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5.5万元;大足区龙水镇人大原主席赵学云(正处级),在负责大足县宝邮路风貌改造(龙水段)和大足县龙水镇城区风貌改造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外墙油漆供应商贿赂5万元。

三个环节成为贿赂犯罪的重灾区。一是招投标环节。建筑单位、承包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靠的不是优质的工程质量、诚实守信的经营手段取得市场优势,而是以贿赂开路,继而拿到市政建设工程。部分领导经不住诱惑,收受贿赂而发案。如大足区万古镇党委原委员、武装部部长旷万钢在分管万古镇市政管理工作期间,代表万古镇政府与重庆市宇洁环卫设施有限公司洽谈购买垃圾车和垃圾箱事宜时,收受该公司回扣3万元。二是工程款拨付环节。一些建筑公司、承包商承接到了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而向相关领导行贿。如大足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原局长杨武胜,在路灯安装工程中,工程承包商为了希望杨武胜在拨付工程款时予以关照,而向其行贿5万元。三是工程建设及验收环节。一些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时,为了得到关照,而向主管工程的负责人行贿。如潼南县城乡建委勘察设计科原科长兼潼南县滨江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科原科长张家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9至2012年间,多次收受潼南县滨江片区部分工程承包商的贿赂近6万元,并在工程验收及管理上给予承包商关照。

窝案、串案现象明显。该类案件行为错综复杂,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一人在多个项目中受贿现象突出。一旦案发,行贿人往往全盘招供,查处一案牵出数案,查获一人牵出数人。如在查办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质监站原负责人杨荣受贿案时,牵出了陈龙中、赵学云受贿案;在协助分院查办重庆怡景照明公司王超行贿案时,立案查办了杨武胜、纪检组原组长李云贵、路灯所原所长杨鹏、潼南县建委原主任蒋进联等人受贿案件。

二、市政工程建设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除主观上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个人私欲膨胀外,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利益竞争激烈,“潜规则”盛行是客观原因。由于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僧多肉少”,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公司、承包户为了能取得工程项目和追求利润,便通过贿赂来争夺工程建设项目。如重庆怡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超为了得到市政建设工程,曾分两次向杨武胜行贿,分三次向蒋进联行贿22万元,分四次向李云贵行贿6万元,向张家力行贿1万元,向杨鹏行贿5.5万元,向吴明行贿22万元。

另外,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到位是重要原因。重要部门、重点岗位的负责人权力过分集中,在市政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上的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单位对其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个人权力过于集中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施工企业实施有效监督,而权力过于集中,又导致制定的纪律、制度、办法形同一纸空文,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三、检察机关建议

加强教育,强化法制观念。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来源于违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应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工程建设人员从中吸取教训,自觉抵制腐蚀。同时,建立完善预警、预防措施,注重在市政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预防提醒,促使重点部门、岗位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守住廉洁底线。

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一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以及与人、财、物紧密相关的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内部制度规范的执行。强化责任制,让人人都成为制度规范的执行者,用制度来强化内部建设。二要加强外部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将市政建设工程重点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予以公布,确保市政工程处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之内。

规范企业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招投标规定,完善公开制度。严格前置审查,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廉政资格审查,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资质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加大打击力度,发挥特殊预防作用。强势打击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后台多硬、关系网多密,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不留情不手软;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使有罪者获刑,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发挥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给妄图以权谋私和行贿的人敲响警钟。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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