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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始实施的税收新政

2015-04-09诚卉

税收征纳 2015年1期
关键词:申报表纳税人纳税

诚卉

从今年1月1日起,将有一系列重要的税收新政实施,对财税工作和企业财税实务工作影响很大,为了让广大财税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这些新政策,现将其进行了整理归集,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调整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总体上还是延用现行申报表的思路设计而成。这次新申报表在1张主表基础上设置了多层次多架构的附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新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企业应纳税款的方法,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表,以及收入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表、税收优惠表、境外所得抵免表等附表。新申报表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信息更为丰富完整,能够较为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与税收情况,有利于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控制财务风险,也为税务部门开展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税收政策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修订后的新申报表有以下特点:

一是架构合理。新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二是信息量丰富。新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张~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另外,新申报表还有一个优点,就是能帮助纳税人化解风险,把日常工作中,征纳双方容易忽视的税法细节,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以提醒纳税人防范风险。比如: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相关附表。这些都是纳税人最容易忽略的涉税细节,修订后的申报表把这些涉税事项单独以表格的形式罗列出来,起到提醒、提示作用,最大减少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差错率,从而,避免了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次推行新申报表,税务总局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全国征管统一要求出发,将资产损失、政策性搬迁、企业重组等一些特殊业务需要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尽量精简并纳入申报体系,实现了表证单书的适当精简和规范统一。同时取消了有关涉税事项税务机关进户核查。新申报表实际上减少了企业日常报送资料的频率和数量,避免了税务机关进企业核查纳税情况,符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有利于为企业减负,也有利于简政放权、加强基础管理。

二、明确个人转让股权收益征收个税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明确了这一征收政策。《办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对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均为纳税对象,应该说是史无前例的全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社会各界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诉求颇为强烈。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为堵塞这一漏洞,《办法》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

三、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等五项政府性基金

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即将到来的2015年是值得期待的。为落实11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小微企业减负添力举措。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在《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财税122号文件正是响应国务院意见,有关部门发布的跟进政策。对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

财税〔2014〕122号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及不超过3万,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及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很多生存困难的小微企业看来,这些减免措施非常值得期待。

缴纳义务人的概念,不是122号文的新提法,只是以前会计人员接触该概念较少而已。缴纳义务人指的是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费用和基金的缴费人。纳税义务人,指的是依法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人。文件中提到的政府性基金缴纳义务人,没有限定为小微企业,也没有限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这里要提请注意,就是已享受三万以下销售额或营业额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但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比如卖金银首饰的小规模纳税人,就不适用122号文,不得免征上述各项基金政府性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在不同的地方叫法不同,有的叫堤围费、有的交河道维护建设费,都是同一收费项目,属于省级管理权限的政府性基金。

在我国境内,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其中从事广告业的企业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后,已经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此外122号文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改革开放已经36年了,国家累积了众多红利,此次释放给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众多小微企业一部分,可谓是顺应民心之善举。国家在前期已对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基础上,进一步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经营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松的环境,从而鼓励社会创业。

四、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2014年12月2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明确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2012年税则号列为85158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税则号列85158000于2014年拆分为税则号列85158010和85158090,此次原产地标准修改仅涉及税则号列85158090。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

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1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及时开展《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情况检查。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是1.0版本的升级完善。主要立足办税服务厅的前台服务,对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和文明服务9大类纳税服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是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借鉴了国际纳税服务的有效做法,参考了我国服务行业标准,汇集了全国税务部门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系列创新成果。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本每项具体业务分为以下5五方面进行要求:1.业务描述:简要说明服务事项的基本业务内容。2.报送资料:办理服务事项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各项涉税文书以及相关资料。3.流程图:描述服务事项的服务节点和过程,是对服务规范文字描述的重要补充。4.基本规范: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县级税务机关可以且应该做到基础性服务规范。5.升级规范:按照税收现代化规划部署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当前的升级规范将成为以后的基本规范。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强,让税务干部办理日常业务有章可循,让纳税人办税一目了然,充分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视纳税人为客户的服务理念。

《纳税服务规范》既可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具体指引,也对税务干部开展纳税服务做出了基本规定,体现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要求。真正做到以规范为标尺,一把尺子对待纳税人,一个标准服务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纳税服务规范》将不断升级完善。计划2016年年底前形成3.0版本,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六、印发税务稽查案卷及电子文件管理规范

2014年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同步进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保存,规范管理;二是对电子文件取得、形成、处理、传输、存储、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三是方便利用,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四是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具有文献价值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和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由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稽查局局长签报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永久保存,不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案卷同步销毁。

收集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收集电子文件应当同时制作记录每份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的电子文件登记表;收集的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对应的纸质或者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的,应当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收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者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或者缩微品等;收集只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应当尽量同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名;收集记录重要文件的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收集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收集在网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的电子文件,应当采取捕获措施,集中暂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文件存储器中,以防散失。

收集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够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收集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加密的,应当将密钥同时归档;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当与电子文件一并收集。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存储。在线存储应当使用专用存储服务器,实行电子文件在线管理。传递、保管、利用、销毁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对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14年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有利于钢材加工企业转向采购国内钢材,有助于钢铁行业产能消化,对国内钢企而言为利好。

八、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税委会〔2014〕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关税对统筹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的引导作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优化进口结构,更好地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2015年我国将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首次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包括光通信用激光器、全自动铜丝焊接机等先进制造业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电动汽车用电子控制制动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设备;乙烯、镍铁等国内生产所需的能源资源性产品;降脂原料药、夏威夷果、相机镜头等药品和日用消费品。同时,统筹考虑产业、技术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制冷压缩机、汽车收音机、喷墨印刷机等商品不再实施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天然橡胶等商品的暂定税率水平。

2015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2015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根据国内化肥、煤炭供需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化肥出口关税,对氮肥、磷肥实施全年统一的出口关税税率,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2015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瑞士、冰岛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也门、苏丹等41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对埃塞俄比亚等24个国家的97%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特惠税率。

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2015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5年我国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77个增加到8285个。

九、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增加有关税收规定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日,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支持和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特别对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通过修法在该法条文中增加有关税收的规定。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也在由单一内容向综合的方向发展,环境保护法的此次修订恰恰体现了这一趋势。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能够从中看到环境保护与税收的交叉和衔接。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公众对蓝天、绿地和净水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必须采取多部门、多种手段配合的方式,才能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税收制度在这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而此次修法中提到的环境保护税恰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撑性政策。过去,我国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而今后将要开征环境保护税,实现“费改税”,通过税收的强制性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此次修法再次强调了这一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每一项税收制度和法律的制定、出台,包括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和开征,都应充分体现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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